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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深化改革

——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

摘 要: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通篇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貫徹堅持全面依法治國重大原則,是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綱領性文件。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既對推動繁榮發展中國法學、不斷深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新期待新課題,也對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任務。我們要從創新法治理論與全面深化改革實踐的結合上研究新課題、回應新要求,更好發揮法治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的保障作用。

關鍵詞:改革開放 法治軌道 全面依法治國 中國式現代化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擘畫了緊緊圍繞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宏偉藍圖,是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從廣度和深度上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的又一次總動員、總部署。

《決定》彰顯法治精神

《決定》通篇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貫徹堅持全面依法治國重大原則,是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綱領性文件,尤其是在第九部分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為主題,強調“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須全面貫徹實施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協同推進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機制,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并對未來五年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作出戰略謀劃和重大部署,充分彰顯了我們黨領導人民建設中國式現代化法治強國的堅強決心,吹響了新征程進一步“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進軍號。

《決定》關于法治建設和法治功能的重大決策部署

《決定》通篇彰顯法治精神,其中包含“法治”含義的“法”達130處;在《決定》的60條中,有42條涉及“法治方面”的內容;第九部分還對“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作出專門規定。《決定》充分彰顯習近平法治思想,彰顯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堅持全面依法治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從法治建設和法治功能兩個方面,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

關于法治建設、法治改革的內容:

一是明確提出“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等重大論斷,深刻闡明了法治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習近平法治思想科學理論的深刻內涵。

二是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更加完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達到更高水平”納入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使全面依法治國總目標總抓手與全面深化改革戰略部署緊密結合、高度統一,為進一步深化法治領域改革明確了目標方向。

三是把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明確規定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六個堅持”的重大原則之一,強調要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統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及時把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進一步彰顯了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深化改革的鮮明導向,更好發揮改革和法治雙輪驅動的重要作用。

四是明確提出處理好改革和法治關系的科學方法,強調既要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進一步深化法治領域改革,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也要更好發揮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鞏固改革成果中的積極作用,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平等保護全體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五是圍繞“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作出專章部署,聚焦破除制約影響全面依法治國的體制機制障礙,協同推進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環節改革,加強涉外法治體系建設,不斷開創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新局面。

關于法治保障推動改革的內容:

《決定》彰顯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把法治貫穿于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國家安全、國防和軍隊、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等各領域制度和體制機制改革,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推進黨和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加快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所有改革幾乎都涉及制度和體制機制改革問題,而現代國家中絕大多數制度和體制機制是依照憲法法律法規建立運行的,是憲法和法律法規化的制度表現形式。因此,《決定》規定的15個方面、300多項全面深化制度和體制機制改革,本質上是法治體系的改革和完善。

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法理闡釋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是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關鍵時期。”面對紛繁復雜的國際國內形勢,面對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面對人民群眾新期待,必須把改革擺在更加突出位置,緊緊圍繞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改革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改革的對象是不合時宜的體制機制,實質是推動制度體系不斷健全完善和創新發展。沒有改革,制度就不可能完善和發展;沒有制度,改革就失去了動力和目標。對于我國制度建設和治理體系中存在的各種體制機制問題,必須依靠并通過改革來解決。

從法理思維來看,改革實質上就是變法,是一個國家積極主動對法律關系作出針對性的重大調整,對法律制度作出系統性的重要變革,對法律行為作出具體化的及時更新,對法權利益作出全局性的必要重置,也是對更好實現國家和社會良法善治作出新的制度化安排、體制性完善和程序性變更,歸根結底是作為上層建筑的國家法律制度和治理體系的主動調適和自我完善。

改革作為一個動詞,它所指向的客體,主要是國家上層建筑中由憲法法律法規等確立和建構的一系列制度和體制機制。在我國,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推動黨和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確保黨和國家的所有方針政策和規范性文件具有合法性合規性,所有制度體制機制被納入法治軌道運行。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式上是一系列制度、體制、機制改革,但實質上是法制變革,主要通過對現行法治體系立改廢釋纂補,對既有法律關系、法律制度、法律行為、法權利益、法治秩序等進行必要調適、變更、修復、完善等來實現。

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性質,是推動生產關系和生產力、上層建筑和經濟基礎、國家治理和社會發展更好相適應。改革的性質是解決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矛盾,必須不斷適應社會生產力發展調整生產關系,不斷適應經濟基礎發展完善上層建筑,不斷推動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

在法治國家中,國家制度體系主要由兩大部分組成:

一是作為憲法法律法規確認和調整對象的制度、體制、機制。總體上是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其他制度,具體包括國家有關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以及治黨治國治軍、內政外交國防、立法行政監督司法等各方面、各領域的制度和體制機制。它們是依照憲法法律法規等法律規范確立的,是憲法法律法規確認、調整和規范的對象。憲法法律法規是國家制度體系具有合憲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依據,也是一切國家機器有序運行以及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穩態展開的法治保障。

二是作為確認和調整國家制度體系依據和手段的法律規范體系本身。在規范法學看來,憲法法律法規等是一個結構合理、層次清晰、內在統一、邏輯自洽的規范體系,它們既是創制和生產其他國家制度的“母機”和孵化器,也是保障和推動其他制度體制有序運行和適時變革的合法條件和內在動力。

因此,法治意義上的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然面臨雙重改革:既面臨作為憲法法律法規調整對象的一系列國家制度和體制機制改革,也面臨法律體系和法治體系自身的一系列法治領域改革。我們可以把前者視為“制度體制改革”,后者視為“法律法治改革”。在學理上,制度體制改革與法律法治改革,兩者是制度內容和法律形式、制度體制和法治規則、調整對象和調整工具的關系,在實踐中它們是一體兩面、內在統一、密不可分的。

制度體制改革方面,必須高度重視和回應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各方面、各領域制度不斷完善的法治訴求,著力改革不合時宜的體制機制,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制度體系不斷健全完善和創新發展。例如,針對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法治需要關注和回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堅持、改革和完善問題,進一步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創新重要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和法治化。其他包括貫徹新發展理念、更好適應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讓現代化建設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應對重大風險挑戰、推動黨和國家事業行穩致遠,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贏得戰略主動,解決大黨獨有難題、建設更加堅強有力的馬克思主義政黨等,也都對法治上層建筑的改革完善提出了不同期待和訴求,需要及時充分準確予以回應。

法律法治改革方面,必須高度關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黨內法規等法律規范本身的改革要求,通過立改廢釋纂補等途徑和方式,著力改革不合時宜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努力構建中國式現代化的良法體系。應當高度關注和深入推進立法體制改革、執法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普法守法體制改革、政法體制改革、法治領域改革、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改革,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努力構建中國式現代化的善治體系。

堅持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系

長久以來,我國改革開放與法治建設緊密結合、相互促進、共同發展,成為一條基本經驗。尤其黨的十八大以來,形成了“重大改革必須于法有據、于憲有據”的重要觀念。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更加重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出“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統籌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依法治國,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所有這一切都表明,我們在新時代把握和處理好改革與法治的關系,不僅擁有較為完備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作為“有法可依”進行改革的法律制度基礎,而且擁有中央和地方決策層以及廣大公民更加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法律理性與法治自覺。這些都是在憲法框架下和法治軌道上處理好改革與法治關系最重要的條件。

歷史經驗表明,把改革和法治緊密結合起來,既是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的內在需要。在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深化改革,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過程中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需要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系。

改革和法治相輔相成、相伴而生。改革和法治具有深刻的內在關聯性。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歷史上的歷次變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緊密結合,變舊法、立新法,從戰國時期商鞅變法、宋代王安石變法到明代張居正變法,莫不如此。”在中國政治文明史中,改革總是一馬當先,沖破束縛生產力發展的舊的體制和制度;法治則緊隨其后,建立適應生產力發展的新的體制和制度。漢代文景之治、唐代貞觀之治、清代康乾盛世的形成,彰顯了改革與法治并施的關鍵性作用。

進入新時代,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的偉大實踐,以全新的方式展現了改革和法治的密切關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分別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為主題并作出決定,有其緊密的內在邏輯,可以說是一個總體戰略部署在時間軸上的順序展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都離不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隨著“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轉化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內涵發生深刻變化。我們要繼續堅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使這兩個“車輪”共同推動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歷史偉業滾滾向前。

改革和法治有機統一、互相促進。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當前,我們要著力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系”,“要堅持改革和法治相統一”。總體來說,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在目標上互為一體,在功能上互為支撐,能夠實現相統一、相促進。

從目標上看,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其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法律表現形式,又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骨干工程。

從功能上看,改革所需要的秩序環境有賴法治提供,法治所追求的法治體系也有賴改革深化,特別是深化法治領域改革。改革和法治的這種內在聯系,使得它們在實踐中呈現出相互促進的關系。

糾正認識上的誤區。在建設法治中國的現階段,在建設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相對于完成“五位一體”的戰略任務、相對于到2035年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戰略目標、相對于到本世紀中葉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言,改革與法治都是手段、方法、舉措和過程,兩者沒有根本的內在矛盾和沖突。那些認為“改革與法治兩者是相互對立排斥的”“要改革創新就不能講法治”“改革要上,法律就要讓”“要發展就要突破法治”等錯誤觀念和認識,都是有違法治思維和法治原則的,對于深化改革與推進法治來說都是有害無益的。

在我國現行憲法和法治體系內在和諧統一的體制下,改革與法治之間是一種內在統一、相輔相成的關系。改革須臾離不開法治的引領和保障,否則就可能“天下大亂”;法治必須緊跟改革的進程和步伐,否則就可能被廢棄淘汰。

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改革和法治存在不少差異。從一定意義上說,改革是破、法治是立,改革是變、法治是定。具體而言,從思維方式上看,改革表現得更為主動和活躍,要求突破條條框框的約束,而法治則表現得更為審慎和穩定,要求在規則之下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從行為特征上看,改革更強調創新性和突破性,倡導敢闖敢試,法治則強調確定性和規范性,強調依法決策和依法辦事。從評價標準上看,對改革的評價,側重于提高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成效,而對法治的評價,則側重于維護國家安全穩定、社會公平正義、人民合法權益的成效。正是由于改革和法治存在差異,一些人對二者關系的認識存在誤區和偏差。

當前,我國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改革和法治的關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難題,也亟需糾正一些認識上的誤區。一種觀點認為,“改革就是要沖破法律的禁區,現在法律的條條框框妨礙和遲滯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讓路”。這種觀點容易導致在實踐中搞違法的改革,甚至借改革之名行違法亂紀之實。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法律就是要保持穩定性、權威性、適當的滯后性,法律很難引領改革”。這種觀點只重視法治對改革成果的確認、保障作用,不重視法治對改革的引領、推動作用,導致在實踐中不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引領改革。

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堅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既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的改革觀,也是正確處理改革與法治關系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充分發揮立法對于改革的引導、推動、規范和保障作用。其一,加強立法,為改革提供法律依據。在現行有效的303件法律中,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后新制定的法律有78件。其二,需要修改法律的應當先修法,先立后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對現行有效303件法律中的147部法律累計修改334件次,修法力度之大,成為立法調適的主要方式。其三,可以通過解釋法律來解決問題的,應當及時解釋法律,先釋后改。其四,需要廢止法律的要堅決廢止,先廢后改,以保證各項改革依法有序進行。2013-2018年,十二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25件,修改法律127件次,通過有關法律問題和重大問題的決定46件次,作出法律解釋9件。2018-2023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憲法修正案,制定法律47件,修改法律111件次,作出法律解釋1件,通過有關法律問題和重大問題的決定51件次,制定修改法律和作出有關法律問題與重大問題決定的數量創歷屆最多。

二是特別重大的改革不僅要于法有據,而且要于憲有據。堅持在現行憲法框架內進行改革。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治國安邦總章程,重大改革決策關涉憲法規定時,應當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尊嚴,堅決杜絕“違憲改革”現象的發生。

1982年以來的五次修改憲法,為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提供了有力憲法保障:

1988年修憲,允許私營經濟合法存在和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推動私營經濟和土地制度的改革。

1993年修憲,明確改革開放基本國策,確立市場經濟合法地位,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法治基礎和保障。

1999年修憲,載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明確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規定以公有制為基礎、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確立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修憲,載入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確認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2018年修憲,確立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調整充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內容。

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335項改革任務,在當時有效的250多件法律中,約60%的法律需要釋改廢,在當時有效的600多件行政法規中,約70%的行政法規需要釋改廢,此外還需要創制許多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規。

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180多項法治建設任務,其中大多數改革任務涉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立改廢釋”,還要編纂民法典。例如,深化司法改革導致幾十部法律法規的變更調整,還需要大量立法授權。

黨的十八大至今,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72次重要會議,審議通過超過600份改革文件,指引各方面出臺3000多項改革方案,其中大多數方案涉及法治問題。這些文件,從頂層設計上把改革重大決策與法治化、制度化安排統一起來,為從立法、執法、司法、政法等方面調適改革與法治關系,提供了有力政治保障。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立法主動適應改革需要,這一系列重大實踐充分證明了,堅持法治建設圍繞黨和國家中心工作、服務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大局,把現代化建設各項事業納入法治化軌道予以有力保障、全面推進,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必然要求,是新時代法治建設的一條重要經驗。

【本文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原所長、法學系原主任】

責編:李 懿/美編:石 玉

責任編輯:張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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