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協商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之一。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完善協商民主體系,豐富協商方式,健全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制度化平臺,加強各種協商渠道協同配合”這一重要要求,要進一步深刻認識社會組織協商的地位和作用,聚焦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持續深入推進社會組織協商制度化建設。
社會組織,是指為了實現特定的管理目標,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統建立、組合起來,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的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截至2023年底,全國共登記88.2萬家社會組織,從業人員達1150余萬人,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社會組織協商是社會組織為了滿足社會事務和公共事務的需求,在組織內部和外部相關主體之間進行溝通、協同并討論形成共識的過程,在我國的協商民主體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開展社會組織協商是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社會組織作為第三方,是彌補政府和市場不足的重要主體,有利于滿足社會多樣化需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關系,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社會組織可以溝通政府與分散的個人、企業的關系,有利于幫助政府提高工作效率,還有助于解決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期所出現的一些單純依靠政府或市場都難以解決的新的社會問題。其次,開展社會組織協商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社會治理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方面。社會組織協商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有利于激發各種社會組織活力,建立社會參與機制,協調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最后,開展社會組織協商是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需要。全過程人民民主是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的民主,要重視人民通過各種渠道表達意愿和訴求。社會組織具有社會性強、專業性強等特點,熟悉所屬領域的專業特點和社會關系,反映和代表著一部分群眾的愿望和需求,能夠及時向決策部門反映相關領域存在的實際問題,有助于讓公共決策具有更全面的共識基礎,進而推動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我國社會組織快速發展,成為黨的工作和群眾工作的重要陣地。但相比于其他協商渠道,社會組織協商的成熟程度還不夠高,必須在各級黨組織的精心組織和有效領導下分步驟、有秩序地進行。民政部等部門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規范化建設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提出:“加大在社會組織組建黨組織力度,擴大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有效覆蓋。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社會組織重大問題決策制度機制,結合實際制定黨組織參與決策事項清單。”這為積極推進社會組織協商提供了保證。在黨的領導下發揮社會組織的主體作用,尊重其社會性、民間性、志愿性、公益性,使其活力和創造性得到最大限度的激發和釋放,最大限度地吸納社會不同利益群體的參與、容納多元群體的不同利益訴求。
社會組織協商是為發揮社會力量在管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而開展的協商,其制度化過程就是通過一系列制度創新實現社會組織有序、理性政治參與的過程。健全社會組織協商制度化平臺,需從外部協商和內部協商兩大方面著力。
在外部層面,進一步健全社會組織參與其他協商渠道的制度化平臺。現階段,將社會組織協商與其他協商渠道進行銜接、有效配合,推動社會組織更廣泛地參與協商民主,還需要更健全的制度保障和平臺。一是健全黨政部門與社會組織的制度化聯系。各級黨政部門在作出重大決策之前舉行的協商活動,如座談會、聽證會等,應注意吸收相關社會組織的代表參加,直接聽取其意見建議。同時,與社會組織建立直接的聯系渠道,使社會組織根據自身特點和專業優勢,直接向有關黨政部門就政治、經濟、社會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表達所代表群體的意愿和訴求。二是健全人大、政協與相關社會組織的制度化聯系。形成社會組織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定點聯系機制、選題共商機制和成果轉化機制。各級人大、政協要注意發揮社會組織的代表和委員在人大協商、政協協商中的重要作用,通過議案建議提案等方式反映社會組織的意愿,使兩會進一步成為社會組織參與協商的重要途徑。三是健全人民團體與社會組織的制度化聯系。各人民團體要明確自己所重點聯系的社會組織,形成穩定的工作機制。持續深化行業協會商會改革,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成為依法設立、自主辦會、服務為本、治理規范、行為自律的社會組織。四是健全基層社區與社會組織的制度化聯系。建立城鄉社區黨組織與社區社會組織定期聯系制度,積極引導社區居民參與社區社會組織協商活動,有序表達利益訴求,協商解決涉及城鄉社區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關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和矛盾糾紛。
在內部層面,積極健全社會組織有序開展內部協商的制度化平臺。自治性是社會組織協商不同于其他協商渠道的特點。要堅持黨的領導與社會組織依法自治相統一,在各級黨組織的領導下,以制度化、法治化的方式規范社會組織發展,發揮社會組織的社會性、民間性、志愿性、公益性,有秩序地開展社會組織協商,使其活力和創造性得到最大限度的激發和釋放。一是明確社會組織協商的內容。主要包括:黨政會議報告、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涉及社會組織所代表的社會群體的利益的內容,涉及社會組織的法律法規的制定與修訂,行業政策、規劃以及行業標準的制定與調整,重大民生問題,社會組織之間的利益協調調整,社會公共事務的治理等。二是規范社會組織協商程序。建立社會組織協商議題制度,協商議題可由協商發起組織者提出,也可由社會組織根據自身需要和所代表社會群體的意愿提出。社會組織要運用多種方式開展內部協商活動,基于平等、理性、包容、公開等原則進行理性協商,充分聽取內部成員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注意聽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建立內部糾紛解決機制,依法依規妥善解決內部矛盾糾紛。此外,建立社會組織協商專報機制,協商成果要通過不同渠道向有關部門報送,成果采納情況要向社會組織成員反饋,未被采納也要向社會組織成員說明情況和原委。三是加強社會組織自身能力建設。完善社會組織內部結構,建立健全社會組織代表會、理事會、監事會等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內部實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保障社會組織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同時,幫助社會組織做好人才隊伍建設,選拔、培養一批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社會組織工作者,引導他們密切聯系群眾,增強說服溝通能力和建言獻策能力,在社會組織協商中發揮骨干作用。
(作者系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原副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