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必須科學認識網絡傳播規律,提高用網治網水平,使互聯網這個最大變量變成事業發展的最大增量。”經過長期努力,互聯網這個最大變量正逐漸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最大增量。同時要看到,網絡空間的各類違法犯罪日益增多、危害凸顯,對監管和治理形成巨大挑戰。把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加強網絡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部署落到實處,必須依法加強對網絡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確保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這對提升依法治網效能提出了更高要求。“萬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準確把握網絡空間的特征特點,依法治網便有其規律可循。強化網絡平臺監管,促進網絡平臺合法合規運行、發揮關鍵作用,是有效預防和遏制網絡違法犯罪、提升依法治網效能的重要著力點。
網絡空間和物理空間共同組成了現代社會的豐富圖景,由眾多網絡平臺搭建起的網絡系統是網絡空間的物理基礎。網絡平臺可以依據其服務協議,確定用戶使用平臺服務的規則,并擁有監督平臺運行甚至影響用戶行為的強大技術能力。從這個意義上看,網絡平臺能夠對網絡空間進行直接管控。很多情況下,要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能,關鍵是發揮好網絡平臺的作用。能力越大,責任越大。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定不移支持網信企業做大做強,加強規范引導,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企業發展要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更好承擔起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網絡平臺理應參與網絡空間治理,肩負起營造清朗網絡空間的責任。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立法要求網絡平臺承擔保障用戶合法權益、維護網絡空間秩序與安全等方面的法律義務。能力越大,風險也越大。如果網絡平臺本身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受害群體往往眾多且分散,其社會危害后果遠較一般違法犯罪嚴重。為了維護網絡安全,保障人民合法權益,也必須把依法監管網絡平臺作為加強網絡空間法治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切實抓好。
從實際情況看,依法監管網絡平臺的難度相對更高,當前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破解。比如,網絡平臺自身的違法犯罪具有較高的隱秘性,類似向境外非法提供用戶個人信息、協助境外機構非法采集測繪數據等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及時發現較難。有的網絡平臺規模大、影響力強,能給案件調查制造阻力,且手段方法高度技術化,相關證據電子化網絡化,導致案件查處較難。此外,有的網絡平臺不依法履行維護網絡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義務,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個人信息泄露、刑事案件證據滅失等。近年來,人工智能技術為發展新質生產力注入強大動力。生成式AI、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術被應用于網絡平臺,出現了向用戶提供有害、虛假信息或服務,以及利用“AI擬聲”“AI換臉”仿冒他人身份進行電信詐騙等新問題。人工智能安全風險在疊加互聯網技術后被進一步放大,變得更加真實且多樣。合理確定網絡平臺責任,助力強化人工智能安全監管,也更顯必要和緊迫。
黨的十八大以來,立足網絡平臺發展實際,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持續推進網絡空間法治化,推動制定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出臺《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章,為依法監管網絡平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進一步作出“加強網絡空間法治建設”“加強網絡安全體制建設”等重要部署,為強化網絡平臺監管、更好發揮網絡平臺在依法治網中的作用指明了前進方向。
針對網絡平臺監管存在的短板弱項,必須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網絡強國的重要思想,不斷探索依法治網的科學途徑和方案,確保網絡平臺合法合規運行,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必須加強網絡安全的法治保障,推進國家安全科技賦能,為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權益的網絡平臺違法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和技術支持。要完善和落實網絡平臺責任,既要求網絡平臺依法嚴格履行法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對利用網絡平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進行管控,又避免給網絡平臺施加過重負擔,阻礙網絡平臺發展。對網絡平臺不履行相關法定義務涉嫌犯罪的,嚴格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加快人工智能立法進程,網絡平臺應用人工智能提供服務,要分級分類依法管控相關安全風險。對高風險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提出更高要求、更嚴標準;應用低風險人工智能技術以及人工智能研發的,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合理確定網絡平臺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責任,更好促進網絡平臺對先進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實現網絡平臺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網絡安全良性互動。
(作者為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