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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的時代意義和推進路徑

摘 要:在全球格局深刻調整、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涉外法治作為國家軟實力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重要性愈發凸顯。加強涉外法治建設,亟須從以下幾方面著力推進:完善涉外法治規范體系和法治實施體系,深化執法司法國際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規范體系,提升適用域外法律審判能力;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制度,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工作機制,提升參與國際規則制定能力。

關鍵詞:涉外法治 中國式現代化 對外開放 人類命運共同體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在全球格局深刻調整、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涉外法治作為國家軟實力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重要性愈發凸顯。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既是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長遠所需,也是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應對外部風險挑戰的當務之急。”[1]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體現出法治在中國式現代化中的基礎保障作用。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同時強調高水平對外開放與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在推進全面深化改革與中國式現代化發展中的重要性。[2]在《決定》第九部分“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提出“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的任務要求,凸顯出涉外法治建設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中的重要地位。我們要深刻理解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的時代意義,學習《決定》關于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改革的重點方向,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為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法治保障,進而推動實現中國式現代化。

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的時代意義

涉外法治建設是推進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提出黨的中心任務是“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法學界需要回答“中國式現代化”與“全面依法治國”有機融合背景下應予思考的新命題,即“中國式法治現代化”[3]。“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是中國式現代化在法治領域的具體體現”[4],是指國家把改革、開放、發展、安全等全局性各項工作和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各項主干事業納入法治軌道,把政黨治理、政府治理、經濟治理、社會治理等國家治理工作納入法治軌道,把立法、執法、司法、普法等專門法治工作納入法治軌道,把國際關系和全球治理民主化、公正化、共贏化納入法治軌道。[5]涉外法治概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調整涉外法律關系的理念、原則、規則、制度的總和,[6]是一種介于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之間的雙向互動的法治形態[7]。外交事務、國際關系與全球治理等具體內容,皆屬涉外法治建設的重點內容,與國內法治建設共同構成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建設的理想藍圖。因此,涉外法治建設是推進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加強涉外法治建設需要提升涉外立法工作,實現涉外法治有法可依。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在涉外法治規范體系建立上初見成效,先后制定了反間諜法、反恐怖主義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網絡安全法、國家情報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含涉外條款的法律。但仍然存在專門性涉外法律和法律中的涉外條款有薄弱點、涉外立法的系統性銜接性不足、重要制度的治理效能欠缺等現實問題,需要進一步提升完善[8]。

涉外法治建設是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重要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開放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動力,是世界繁榮發展的必由之路。”[9]經過四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舉世矚目的重大成就。然而,我國對外開放水平總體上還不夠高,用好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能力還不夠強,應對國際經貿摩擦、爭取國際經濟話語權的能力還比較弱。[10]黨的二十大報告把“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作為“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中國推動更高水平開放的腳步不會停滯”,“推動更深層次改革,實行更高水平開放,為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強大動力”[11]。高水平對外開放能夠為經濟發展注入活力,促進文化等領域對外交流互鑒,為中國式現代化發展注入強大動力。推進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設立自貿試驗區、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多次削減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等一系列高水平對外開放舉措,拓展了我國對外開放的空間。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開放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鮮明標識。必須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堅持以開放促改革,依托我國超大規模市場優勢,在擴大國際合作中提升開放能力,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12],凸顯出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進一步推動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決心。法治同開放相伴而行,對外開放向前推進一步,涉外法治建設就要跟進一步。[13]法治作為保障改革與發展的重要工具,在對外開放戰略的落實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涉外法治工作是直接應用在對外經濟、文化交流,與其具有高度關聯性的工作領域。在當前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背景下,各國之間的經濟合作日益緊密,文化交流日益頻繁。涉外法治通過制定和執行國際經貿規則,加強國際經濟合作和協調,促進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并為貿易和投資自由提供有力保障。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為增進國際文化交流與合作、推動中華文化走向世界提供制度保障。同時,涉外法治還可以為與國際組織、跨國公司和外國政府的交流合作提供制度性保障,促進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的對外交流和合作。

涉外法治建設是參與、推動和引領國際治理的重要途徑

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新世紀以來,一大批新興市場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快速發展,世界多極化加速發展,國際格局不斷演變,和平發展的大勢不可逆轉。 面對復雜的國際局勢,我們需要加強涉外法治建設,以增強中國對外關系的穩定能力。隨著我國綜合國力和國際影響力的不斷增強,一些西方國家焦慮和擔憂也與日俱增,試圖通過制度與戰略手段遏制我國的發展。在這種情形下,我們應當積極主動運用法治手段化解相關挑戰,保障我國在國際社會中的發展空間。我們需要提前部署有利于我國參與國際治理與處理國際關系的規范體系,以此加強同大國之間的戰略互動,避免同大國之間發生高烈度的沖突。涉外法治作為保障國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在參與和推動國際治理、提升國家話語權、穩固國際地位方面的作用不言而喻。首先,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可以為國際治理提供中國方案和中國智慧。中國作為負責任的大國,在涉外法治領域中當積極有為,推動國際法治體系朝著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有助于提升我國在涉外法治領域的工作效能,為國際社會提供更加公正、優質的法治環境。其次,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可以增強我國國際話語權。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可以提升我國在國際法律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進而在紛亂復雜的國際社會中維護國家利益。最后,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抓手。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要順應歷史大勢,致力于穩定國際秩序,弘揚全人類共同價值,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加強涉外法治建設致力于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通過法律手段促進全球和平與發展,實現各國共同繁榮和進步。

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的推進路徑

完善涉外法治規范體系和法治實施體系,深化執法司法國際合作

推動涉外法治建設,必須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適應時代變化、滿足涉外實踐需求的涉外法治規范體系。法律規范體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基礎,承載著法治建設的基礎性功能。涉外法治規范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是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的基礎性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涉外法律制度是國家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礎,發揮著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在強國建設、民族復興新征程上,必須堅持正確政治方向,以更加積極的歷史擔當和創造精神,加快推進我國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14]當前,我國涉外法治規范體系還存在一些薄弱點、空白區,要統籌當務之急和長遠所需,以重點突破帶動整體推進,全面加強涉外法治規范體系建設。近年來,我國已經制定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202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202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2021)等法律,《締結條約管理辦法》》(2022)、《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2021)、《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2020)等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涉外法治規范體系不斷得到完善,涉外法治規范體系已經初步形成。

在涉外法治實施方面,需要進一步深化涉外執法和司法國際合作。尤其是在西方諸國對我國打壓措施不斷加劇的背景下,我們要時刻保持頭腦清醒,善于運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維保障我國核心利益。堅持“我國核心利益拓展到哪里,法治保障和服務就跟進到哪里”的理念,加快構建涉外執法和安全保障體系,維護中國在海外和國際上的核心利益。在涉外執法突出的反腐敗、反暴力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要進一步深化國際合作,加強涉外執法工作實踐和研究。

首先,應加強政府和非政府間涉外執法機制和合作網絡研究,梳理相關國際條約、國際公約和不同領域規則,掌握涉外執法的主要合作網絡與運行機制。其次,加強打擊跨境有組織犯罪的執法合作研究。隨著賭博、暴力和恐怖活動等越來越國際化,必須加大涉外執法合作。研究各國如何攜手共同應對、打擊腐敗、暴力和反恐等問題,探索我國涉外執法合作機制。再次,加強保護我國跨境經濟貿易活動的執法研究。分析跨境投資等經營行為的法律適用,通過雙邊或多邊執法和司法協助,共同查處、制裁違法行為,保護權利人利益,構建我國涉外核心利益保護機制。最后,加強涉外知識產權保護研究。關注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的法律適用、案件管轄、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如何實現國際間合作,特別是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框架下如何加大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推動國際產權法律制度的完善,體現大國擔當。

完善涉外民事法律規范體系,提升適用域外法律審判能力

2019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明確指出“要加快推進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以“保障和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2019年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加強重要領域立法,加快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涉外司法審判工作呈現出案件數量大幅攀升、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案件審理難度加大、案件影響力日益提升等特點。[15]面對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國際分工日益深化等影響,涉外民事糾紛無論從數量上,還是案件難度上均在提升,需要建設更加完善的法律規范體系,為涉外民事司法審判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制定于2010年,距今時間較長,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涉外民事糾紛先后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司法解釋,通過司法解釋暫時解決法律規范的適用以及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但長遠來看。對國際條約與慣例的適用仍需要通過立法予以明確規定。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專條指出“完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依法約定管轄、選擇適用域外法等司法審判制度”,為涉外民商事活動的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在完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規范基礎上,更要提高我國法院適用域外法律審判能力,特別是根據《紐約公約》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問題。涉外仲裁的司法審查應當成為我國涉外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加強涉外仲裁司法審查的基礎理論,系統凝練法院對涉外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的國際法、國內法以及正當性、合理性依據。其次,總結涉外仲裁司法審查的域外經驗,檢視歐美等國家法院近年來介入涉外仲裁司法審查的最新傾向和內在動因。再次,構建我國法院對于涉外仲裁協議、涉外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的機制,系統解決我國法院對于涉外仲裁的司法管轄權、審查范圍、審查標準、審查后果等問題。最后,研究涉外仲裁司法審查的反向輸出,深入分析我國涉外仲裁的司法審查對于國際組織規則完善、國際組織糾紛解決程序、涉外仲裁發揮國際影響力的可行路徑。

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制度,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

仲裁和調解制度經過百余年的發展,已經成為解決國際糾紛的重要機制,形成了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和《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為代表的國際法律體系。仲裁和調解作為重要的糾紛解決機制,具有連接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作用。完善仲裁和調解制度,有利于進一步調動社會化的糾紛解決資源,紓解經濟社會轉型發展時期糾紛不斷增多的壓力。[16] 2021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在國際商事法庭網站上線啟動試運行,建立訴訟與仲裁、調解有機銜接的“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建成立案、調解、證據交換等全流程線上糾紛解決服務平臺,為中外當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法律服務。確定10家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和2家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加入平臺,首次實現和境外仲裁機構的機制銜接。近年來,我國國內仲裁機構也積極與國際實踐接軌,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于2021年修訂了仲裁規則,明確了諸如電子送達效力等問題,同時也發布了仲裁員小時計費的操作指引,商事仲裁制度得到完善,使得國際商事糾紛得到快速化解。

仲裁機構與律師事務所作為提供涉外法律服務的重要組織,為涉外法治領域的事業建設提供強大助力。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首先,法學教育和研究機構應當積極回應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和律師事務所在知識和技術方面提出的要求。充分結合我國當前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模式,積極合作,為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提供人才基礎。其次,需要積極推進法律規范的修訂,包含《仲裁法》《律師法》在內的法律規范修訂,以適應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的需求。最后,司法行政部門、外交部門、商務部門應通力協作,建立部際合作和聯席機制,為仲裁機構與律師事務所有效參與涉外法律服務提供充足保障。2022年,司法部、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養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計劃到2025年,建立起與國際通行仲裁制度相適應的涉外仲裁人才培養體系,遴選1000名高端領軍人才、培訓1000名職業進階人才、培養1000名青年后備人才,打造一支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高素質專業化涉外仲裁人才隊伍。

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工作機制,提升參與國際規則制定能力

在涉外法治建設中,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是提升我國國際影響力、維護國家利益、推動全球治理體系朝著更加公正合理方向發展的關鍵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定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主動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進國際關系法治化。”國際規則的制定是國際博弈的結果,直接反映各國政治、經濟、外交等綜合實力的較量。在全球化深入發展的今天,國際規則已成為國際秩序的重要基石,對于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對單邊主義、民粹主義、逆全球化思潮的迭起,推進構建公平合理的國際規則體系,成為維護國際秩序穩定的重要方式。我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與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有責任也有義務提供自身能量為國際社會秩序的構建提供自身力量,以國際良法促進全球善治,為形成更加公正合理的國際規則體系貢獻更多中國法治力量。積極建立和維護多邊外交機制,通過持續推進共建“一帶一路”,舉辦國際合作高峰論壇、發揮了對全球治理的引領作用。積極參與國際治理,為國際規則的制定提供中國智慧與中國方案,促進形成國際社會治理的“良法”,促進良性的國際競爭與和諧世界格局的形成。

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需要一批法學功底扎實、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仲裁法律制度的高層次應用型涉外法治人才。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堅持立德樹人、德法兼修,加強學科建設,辦好法學教育,完善以實踐為導向的培養機制,早日培養出一批政治立場堅定、專業素質過硬、通曉國際規則、精通涉外法律實務的涉外法治人才。”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在法治社會建設方面,提出“完善以實踐為導向的法學院校教育培養機制”。為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為新時代對外開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需要在更廣范圍、更深層次、更高水平運用國際法。為此,我們要培養、建立一支德才兼備、知行合一的高素質涉外法治人才隊伍。這既是我們國家的當務之急,也是我們這個民族的長遠所需。[17]在當前全球治理體系變革背景下,建立一體化推進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的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從長遠發展與實際效能方面對國家和社會發展進步是不可或缺的。

首先,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制定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方案。“沒有正確的法治理論引領,就不可能有正確的法治實踐。”[18]習近平法治思想是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時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重大創新發展,其內涵豐富、論述深刻、邏輯嚴密、系統完備,深刻回答了新時代為什么實行全面依法治國、怎樣實行全面依法治國等一系列重大問題,為法治人才培養指明了方向。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結合習近平法治思想前沿性、時代性、國際性和本土性的特點,完善當前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基礎體系,有力提升涉外法治人才質量。

其次,結合當前人才培養模式,培養高層次涉外法治人才。經過近年來的改革推進,我國已經探索出部分涉外法治人才的培養模式,包括開設面向本科生的獨立于法學專業的國際法專業,教育部和司法部合作探索培養涉外律師和國際仲裁的法律碩士研究生,配合新學科目錄調整在急需建設學科目錄中列入“涉外法治”,部分高校已經試點或者獲批涉外法治專業學位授權點,二十余家院校獲批即將招收法律博士研究生,均是面向當前緊缺的涉外法治人才的針對性培養。建立法治人才培養機制應當與當前已有的機制充分結合,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效能。

最后,推動法學+學科交叉融合,提升高層次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多樣性。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涌現出諸多新興領域的法學問題,為法治人才的培養增加了新的課題,涉外法治人才的培養應更加開放、更加積極,培養大量工業+、數字+、體育+等多領域的涉外法治人才,進一步提升我國在國際組織與國際事務中的影響力,鞏固我國的國際地位,維護公平的國際競爭環境。

【本文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規劃項目“我國體育法律規范域外適用的挑戰與應對研究”(項目編號:22YJA890034)階段性成果】

注釋略

責編:周素麗/美編:石 玉

責任編輯:張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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