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遲福林(浙江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學術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我國民營經濟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壯大離不開良好的法治環境。當前,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穩定民營經濟發展信心、增強民營經濟發展預期,不僅是緩解短期經濟下行壓力、促進經濟中長期可持續發展的重大任務,也是事關中國與世界關系的重大問題。因此,為民營經濟發展制定相關法律,可以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供充分保障,向社會傳遞黨和國家堅定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心,進而穩定發展預期,有效提振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發展信心,對我國加快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大影響。
堅持“兩個毫不動搖”,以法治確定性增強民營經濟發展信心
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堅定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形成的“兩個毫不動搖”是激發經濟活力、形成經濟發展新格局的基本實踐與重要經驗。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結構轉型的關鍵時期,民營經濟不僅具有“56789”的重要地位,更是我國經濟結構轉型的主力軍。截至2024年5月底,我國民營經濟主體數量占所有經營主體總量的96.4%。其中,高技術制造業占90.2%、高技術服務業占93.3%、“四新”經濟占93.4%、數字經濟核心產業占94.6%。新的歷史條件下,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堅定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已成為事關我國經濟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
以法治的確定性穩定民營經濟信心。1999年,我國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將“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作為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大任務。可以說,黨中央對鼓勵支持發展民營經濟的態度一直是明確的。從具體實踐層面看,一些誤解甚至歪曲中央關于民營經濟發展方針的論調仍然不時出現,嚴重干擾了民營經濟發展信心與預期。特別是在外部形勢深刻復雜變化的背景下,民營經濟信心不足、預期不穩的情況尚未得到根本轉變。法治是穩預期、增信心的治本之策。制定實施回應當前民營經濟核心關切、堅定落實中央一再強調的“兩個毫不動搖”的相關法律,是穩定信心、增強預期的重大行動。
在深化對民營經濟地位作用認識和形態變化趨勢中實現創新立法。無論是從百年變局加速演進的外部形勢看,還是從我國經濟結構轉型的需求與民營經濟發展的特征看,都需要用創新思維推進相關立法。以浙江為例,改革開放以來,民營經濟成就了浙江從資源小省到經濟大省的歷史轉變。作為我國民營經濟發展的“領頭羊”,浙江呈現出由個體私營經濟到民營經濟的發展趨勢,并推動實現國有資本、集體資本、民營資本、外國資本等多元發展新局面。在這個背景下,截至2023年末,在國內A股上市的浙江民營企業數量達564家,占全省A股上市企業數量超八成、市值近七成。健全對各類所有制經濟平等保護的法治環境,不僅是過去幾年中央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政策的法律確認,更是適應民營經濟形態變化的趨勢,按著“資本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生產要素”等要求,從法律層面厘清民營經濟發展中的一些重大實踐問題,清晰界定民營資本概念、確立民營資本地位。
發揮法治在創新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激發市場活力中的重要作用
建立與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以市場化改革為重點持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創新,不斷創新民營經濟發展環境。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先后出臺《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和《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等系列文件,落實“兩個毫不動搖”和“三個沒有變”的重要要求。從實踐看,民營資本在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等方面仍面臨體制機制掣肘。截至2024年5月底,我國電力、熱力、燃氣、水生產和供應業民營市場主體占比67.1%,金融業占比僅為40.4%。在這個背景下,為民營經濟中長期發展提供更完備的法律保障,就要將推動形成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平等準入、公平競爭、同等保護的發展環境作為重大任務。
以法律破題并強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高標準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要以民營經濟發展需求為導向,形成更有針對性的法律保障。例如,面對服務業市場開放進程相對滯后的突出矛盾,需要在法律層面保障民營資本順暢進入醫療健康、文化娛樂、電信等領域的資格條件;適應民營企業公平競爭的基本訴求,需要將強化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法律化、具體化,強化對某些地方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硬約束;適應民營經濟科技創新的實際需要,要在法律上實現創新要素獲取、政策享受、知識產權保護、創新成果轉化等方面形成與國有企業等“一視同仁”。需要強調的是,中小企業是民營經濟的主體,更是促進創新的主體。目前,中國中小企業貢獻了全國70%的發明專利、60%的研發投入、30%-50%的產品創新。為此,需要把《中小企業促進法》與《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條例相結合,為中小企業營造包容創新的法治環境。
制度型開放不僅成為我國高水平開放的突出特點,更是促進國內國際市場更深程度融合、中國與世界更好互動的重大戰略舉措。著眼中長期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需要對標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形成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規則銜接的制度體系。從浙江情況看,要在更高層面開展民營經濟發展環境優化的探索實踐,例如,能否在壟斷行業盡快向社會資本推出一批重大項目,并促進公平競爭審查的體制創新與制度創新;加快推動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地方立法,推進產權保護由民營企業向民營資本拓展;適應民營企業全球化布局的趨勢,在降低對外投資審批限制、完善專業服務體系方面形成法律規制等。
規范政府監管行為,在法治軌道上引導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需要嚴格規范政府監管行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是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求。當前,以民營經濟為重點的市場主體活力與動力不足,不得不說與某些地方政府的市場監管行為不規范、基層監管不透明等問題有直接關系。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要素市場化改革、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和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要求,核心是規范政府行為。實踐證明,只有“大幅度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才能打破監管的“黑匣子”,才能破解以強化監管為名設置的各種制度障礙和市場壁壘。由此,改善營商環境,重振市場信心。
形成政府開展市場監管的法律規范和剛性約束。“八八戰略”實施以來,浙江以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為目標“為企業減負”,并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倒逼“服務型政府、法治政府、有限政府”建設。2021年我在桐廬調研時,不僅在當地看到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桐廬樣本,也看到了由“快遞人之鄉”向“快遞產業之鄉”的轉型實踐。在我看來,桐廬的綠色轉型發展,離不開民營經濟的持續投入,也離不開服務型政府的作用。為民營經濟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既需要將國內地方政府的成功探索成果法律化、制度化,也要針對性地解決行政執法“一刀切”、過度執法、機械執法等問題,形成以市場規則為基礎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征收補償制度與司法救濟制度。
在法治軌道上持續提升政府引導民營經濟發展的能力。從實踐看,民營經濟在高質量發展中不斷釋放活力,例如,近年來一些民營企業在堅持擴大基礎研發與應用技術研發投入中促進科技創新,持續提升企業競爭力。但是,由于制度和規則不完善,少數民營經濟也出現信用缺失、無序擴張、脫實向虛等問題。對此,要用歷史和發展的眼光看待這些問題,并在完善制度前提下規范引導民營經濟發展。以浙江為例,民營企業中的隱形冠軍企業、“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占各類企業的比重均較高。從全國來看,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特別是更好發揮政府在規范和引導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已成為新階段完善政府治理體系的重大任務。為此,要完善民營資本發展的法律制度,在強化平等保護的同時,細化民營資本發展的紅線與底線,進一步實現“法無禁止即可為”,并在法治軌道上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同時,在尊重市場規律前提下,引導民營資本在促進就業、增加收入、推動科技創新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總體來看,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需要一整套鼓勵、支持、引導的好政策,更需要對政策穩定性、連續性有合理、穩定的預期。而相對于政策,法律制度、法治手段更具有穩定性、嚴肅性和權威性,更可以從根本上保障民營經濟的高質量健康發展,提振民營企業家的信心。圍繞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法治保障,應致力于建立長效管用的法律保障,以協調解決我國在現代化建設進程中有關民營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