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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鄉村學生心理健康:問題與對策

【摘要】鄉村學生欺凌受所處地區的家庭結構、社會文化環境、兒童心理健康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呈現出隱蔽性、高發性、治理難三個主要特征。鄉村作為一個不斷變化的場域,引發學生欺凌的因素呈現交叉疊加趨勢。家庭教育功能減弱、學校教育與保護職責發揮不充分以及社會協同治理力量不足,是鄉村學生欺凌發生的主要原因。有效防范鄉村學生欺凌,應以家庭教育為根本基礎,以學校為重要責任主體,發揮基層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多方主體共同參與的協調治理機制。

【關鍵詞】學生欺凌 留守兒童 鄉村教育 【中圖分類號】G636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學生欺凌事件在鄉村學校時有發生。應當意識到,學生欺凌在不同地區的形成原因、表現形式和治理策略存在顯著差異。城市地區與鄉村地區在經濟條件、社會文化背景和教育資源方面的差異,直接或間接導致了學生欺凌呈現出特殊樣態。目前,在我國城市地區,欺凌可能更多表現為網絡欺凌或社交孤立,而在農村地區,惡劣程度較高的肢體欺凌或言語欺凌則更為常見。城市地區的學生欺凌可能受到學習壓力、社交競爭等因素的影響,而農村地區則更大程度上受到家庭結構和教育資源不足等問題的困擾。對此,各地區在學生欺凌的治理策略上也應當有所區別。城市地區更依賴于學校和家長的聯合干預,而農村地區的干預措施還面臨著社會文化環境等因素的挑戰。在家校合作機制不健全、教育資源相對不足的背景下,如何有效遏制鄉村學生欺凌事件的發生,穩定鄉村學校的教育管理秩序,已經成為一個亟待深入探討的重要議題。

目前,不論是理論研究抑或是欺凌防治實踐層面,對鄉村學生欺凌問題的關注仍不夠。在理論層面,學界仍然缺乏對深入探討鄉村學生欺凌特殊性的專門研究。當前,我國學界對學生欺凌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一般意義上的欺凌議題:一是特定主體在欺凌防治中的參與機制。例如,有學者認為教師支持可以增加學生的學校歸屬感,降低欺凌發生率①。二是欺凌現象的心理學分析。例如,有學者認為學生欺凌會導致被欺凌者出現消極人格和社會化障礙②。三是欺凌現象的社會學分析。例如,有學者認為學生欺凌受到社會失范、家庭結構失能、“反學校文化”等因素的影響③。四是欺凌治理立法、治理經驗的域外比較與借鑒。例如,有學者對美國學生欺凌法治體系的構建路徑和基本內容進行了梳理④。上述研究大多未對學生欺凌這一概念進行物理空間上的細分;城鎮與鄉村中小學所處的經濟環境、社會文化環境不同,學生欺凌呈現的樣態與采取的防治機制也應當存在差異,需要予以具體分析。

在實踐層面,部分鄉村學校的反欺凌機制尚不完善,缺乏欺凌防治專門力量,并且一些校領導和教師缺乏欺凌防治基本意識。一些鄉村學校面臨師資匱乏、教師素質不高的困境,個別地方的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的欺凌防治工作也尚未普及落實。2019年度《中國留守兒童心靈狀況白皮書》發布的實證調研數據指出,其所調研的三省份中,兒童遭受暴力對待主要分為軀體遭受暴力對待、精神遭受暴力對待、性遭受暴力對待和忽視四類,發生率分別達到65.1%、91.3%、30.6%和40.6%。⑤據報道,在某地發生的初中生因學生欺凌被害的案件中,地方司法局的欺凌防治工作基本局限于每學期一次向學校推送相關法律條文,學校也只進行了簡單的防欺凌知識普及。

鄉村學生欺凌的典型特征

鄉村學生欺凌受所處地區的家庭結構、社會文化環境、兒童心理健康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呈現出一定的特殊性。

一是隱蔽性。鄉村學生欺凌具有隱蔽性,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其原因可以歸結為以下三點:第一,家庭原因。很多農村地區家長的文化水平不高,教育觀念相對落后,認為孩子只有取得好的學習成績才是對其終年辛勞的有效回報,對孩子受到欺凌的異常情緒狀態缺乏敏感性和關注度。第二,技術原因。鄉村學校基礎設施建設相對落后,難以實現監控設備對學校的全覆蓋,很難對學生的行為進行有效監控和記錄。欺凌行為可能在監控盲區內頻繁發生,事后也難以取證。第三,環境原因。農村地區地廣人稀,學生放學后的活動空間較大且分散,欺凌行為可能發生在校外偏僻隱蔽處,進一步加大了欺凌的發現難度。鄉村學生欺凌呈現出較強的隱蔽性,未成年學生遭受欺凌后難以及時獲得幫助。

二是高發性。有學者通過實證研究發現,鄉村學生欺凌的發生率較城市更高⑥。鄉村學生欺凌高發,可能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第一,學校管理因素。許多欺凌事件發生在寄宿制學校,此類學校學生密度較大、管理制度不完善,使得糾紛的幾率增加。第二,心理健康因素。留守家庭由于缺乏主要撫養者的有效參與,導致孩子缺乏社會互動和情感支持,兒童只能轉而從同伴關系中尋求存在感。一方面,長期被忽視的留守兒童容易出現焦慮、急躁等負面情緒,更傾向于以欺凌手段發泄,從而在同伴群體中獲得“存在感”;另一方面,情感支持的匱乏會使一些性格內向的留守兒童更容易成為被欺凌者。有學者指出,無法感受到支持的留守兒童更容易出現“退縮行為”和“神經質”,體現為其在教學活動中的自卑、情緒低落以及在人際交往中的孤僻、疏離⑦。第三,部分鄉村學校缺乏欺凌防治的專業力量。一些鄉村學校尚未建立規范的欺凌防治制度機制,也缺乏專業的欺凌矯治和幫扶力量。例如,部分鄉村學校缺乏專業的心理健康支持力量,難以對學生的心理健康問題進行有效干預,使得學生欺凌的高發態勢難以得到有效控制。

三是治理難。多主體共同參與是學生欺凌防治的一項基本原則,需要通過多主體協商促進各方利益達成穩態均衡。然而,由于家庭教育職責缺位,學校的管理、保護職能無法有效落實等因素,鄉村學生欺凌的防治難以形成多主體的治理合力。

家庭教育主體缺位是內因。一方面,留守兒童的家庭呈現出內部結構失衡狀態。留守老人對處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難以形成有效引導和管教,未成年學生基本處于“放任自流”的狀態。另一方面,留守家庭處于外部社會功能不健全的狀態,難以與學校形成有效協作。家中留守的祖輩老人缺乏與學校開展溝通合作的能力,留守兒童的父母僅能通過線上的方式與欺凌者進行溝通,難以與學校聯合實施更加有效的懲戒或幫扶措施。

人情文化較為復雜是外因。鄉村社會的人情關系較為復雜,很多鄉村學校難以有效介入欺凌,發揮應有的教育、管理、保護職能。鄉村社會更加注重人情往來,同村或鄰村的村民基本互相熟識,其社會秩序和個體行為常受到宗族觀念及親情關系的影響。農村社會的傳統秩序和社會關系網絡雖然維系了社區的穩定性和凝聚力,卻也容易導致社會關系問題處理的內部化。學生在校期間的沖突往往被視為私人間事務,學生家長秉持著“小事化了”的態度,不愿因小孩事務與熟人“結仇”。這使得欺凌行為更加難以被學校發現和介入,學校往往難以對學生欺凌事件進行有效處置。

鄉村學生欺凌的成因分析

鄉村作為一個不斷變化的場域,造成學生欺凌的因素呈現交叉疊加趨勢。從教育主體的視角進行分析,家庭教育功能減弱、學校教育與保護職責發揮不充分以及社會協同治理力量不足,是鄉村學生欺凌發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家庭教育功能減弱。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學校,家庭教育對人的成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教育處在人類教育的終極目標的基石地位與關鍵環節。”⑧一般而言,學生出現的不良行為都可以從其家庭找到根源。家庭教育在學生價值觀和行為規范的形成方面具有決定性作用,為孩子的成長奠定基礎并幫助孩子更好地解決學習和生活中的困難。

由于大量農民進城務工,很多父母在鄉村兒童的成長中長時間缺位,其家庭往往呈現拆分型的特點。所謂拆分型就是家庭結構不完整,具體包括隔代家庭、單親家庭、單親隔代家庭等,在此類家庭結構下父母可能與子女長期分離。這會帶來兩個結果:一方面,農村父母由于在外打工,缺乏對孩子的指導。祖輩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識和教育方法,法律意識較為淡薄,出現了“養而不教”的現象,使得孩子缺乏應對欺凌的能力。在欺凌發生后,由于缺乏必備的指導,欺凌者可能享受欺凌行為帶來的快感,從而反復持續實施欺凌;而被欺凌者缺乏幫助,無法找到應對欺凌的有效辦法。另一方面,親子關系較差,父母對孩子存在關懷缺失,壓抑冷漠的家庭環境可能導致孩子產生孤獨感,性格逐漸變得冷漠孤僻,導致學生欺凌問題的出現。

二是學校教育、管理與保護職責發揮不充分。學校教育最重要的功能是向學生傳遞知識和技能、提升學生的綜合素養。鄉村學校易發生學生欺凌的主要原因有:首先,部分鄉村學校教育資源相對不足。目前,很多鄉村學校缺乏高水平管理者和教師,缺乏欺凌預防教育的課程資源、專門人員和有效指導。同時,部分鄉村學校硬件設施相對較差,缺乏必要的技術條件對學生欺凌行為進行有效預防。其次,部分鄉村學校對學生欺凌的處置方法不當。有研究表明,青少年犯罪與學校紀律處分態度具有明顯關聯性。一些教師僅是盡量平息欺凌事件,以避免被校領導和上級部門問責。此外,鄉村內部人情關系排斥學校介入欺凌事件,使得學校難以落實其教育、保護職責,難以做到“依法處置”。最后,部分鄉村學校對學生欺凌預防的相關知識和技能教育不足。當前,一些鄉村學校缺乏心理咨詢課程以及防欺凌教學,學生沒有掌握處理自身不當情緒以及應對學生欺凌的方法。

三是社會協同治理力量不足。政府部門、司法部門、鄉鎮政府、村委會、居委會、法律工作者等學生欺凌防治主體的作用發揮不足。其一,一些鄉村由于位置較偏、基礎設施陳舊,加之一些陳規陋習的存留,導致不良社會風氣的出現,形成欺凌他人的習氣。其二,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司法機關和基層治理組織重視程度不足。《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鼓勵和支持學校聘請社會工作者長期或者定期進駐學校,協助開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參與預防和處理學生欺凌等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不少鄉鎮政府和村委會針對學生欺凌的法治觀念較為落后,沒有發揮應有的社會教育功能。此外,鄉村中小學的分布較為分散,區、縣級的法院或檢察院難以與其建立緊密聯系。鄉村學校即使配備法治副校長,也很難保證其切實參與法治教育和防欺凌制度建設等活動。其三,鄉村學校較難獲得社會主體提供的專業力量。在教育資源較為豐富的地區,一些學校會聘請執業律師擔任學校的法律顧問,專門負責校內學生糾紛的處置工作,還會邀請高校法治教育專家開辦專題講座,探索學生欺凌的靈活處置辦法。而很多鄉村學校難以獲取豐富優質的教育資源,社會主體提供的專業力量不足,導致鄉村學生欺凌態勢很難得到有效遏制。

有效防范鄉村學生欺凌,家庭、學校和社會應形成有機聯動

鄉村學生欺凌牽涉多方主體,單一主體的治理難以有效發揮作用。政府、學校、教師、家長或其他監護人以及相關社會組織等均應承擔其職責⑨,協同參與,相互配合。其中,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學校與教師、以及基層組織的作用最為關鍵。

落實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家庭教育職責。家庭教育是一個人融入社會生活的起點,在廣大鄉村地區,很多家長外出務工,沒有履行相應的家庭教育職責,導致大量農村留守兒童淪為“困境未成年人”。留守兒童因為缺乏照護而極有可能成為欺凌的對象,也可能成為欺凌者。因此,預防和治理鄉村學生欺凌,需要未成年人父母切實履行家庭教育職責。

首先,確保法律規定的家庭教育職責得到落實。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積極履行相關職責,已成為法定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做到以下兩點:一方面,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牢固樹立自身對未成年人的責任意識。事實上,很多鄉村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沒有認識到自身承擔的家庭教育主體責任,導致鄉村學生欺凌行為多發,甚至造成嚴重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14條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這種責任意識應當厚植于鄉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思想深處,使其切實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14條至23條規定的家庭教育職責。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加強親子陪伴。薄弱的親子關系容易導致子女出現消極情緒和敵意,從而參與欺凌。而父母的支持行為能夠增加子女遇到欺凌的防御行為⑩。因此,親子陪伴對于防治學生欺凌極為重要。

其次,進一步提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家庭教育能力。需要指出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基于家庭教育的特殊定位,相關法條用語多采取柔性處理方式,用語的模糊性特征使家庭教育的彈性空間較大?,這在立法意義上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提供了規范空間。事實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立法精神為宗旨,很多提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家庭教育能力的行為可以得到法律認可。比如,鄉村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通過加強陪伴,熟悉教育對象的特點,更好地開展家庭教育活動?。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據鄉村學生在欺凌中的不同角色,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不同的防治職責。如果學生是被欺凌者,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提供及時和具有針對性的救濟,及時報告學校或有關部門,積極參與事件的調查,履行好監護職責;如果學生是欺凌者,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則應當在發現時及時予以制止,并進行勸導和管教,也應接受學校的訓導、教育,配合調查,接受處理。

最后,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怠于行使職責,導致鄉村學生權益受到損害或面臨相關危險,還可以采用家庭教育指導令等外部手段加以干預和督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4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用家庭教育指導令來督促和保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落實家庭教育責任。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養而不教”的違法行為進行適當懲戒,同時通過懲戒對相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教育。人民法院可以針對農村生活的具體特點,設置能夠兼顧父母、監護人和學生各方利益和訴求的家庭教育指導令,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立法精神。

強化鄉村學校在學生欺凌防治中的主體責任。學校是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關鍵主體。部分鄉村學校及其教師對學生欺凌問題認識不夠,導致鄉村地區發生了不少惡劣的學生欺凌案件。因此,在協同治理框架下,應強化鄉村學校的主體責任。

首先是鄉村教師的責任。教師是學生在學校接觸時間最長的人,因此鄉村教師對于學生欺凌的干預作用是基礎性的,承擔著監督者、干預者、知識傳授者、家校溝通的互動者及欺凌相關知識的學習者等多重角色?。鄉村教師的相關責任可以細化為以下幾點。其一,對留守兒童或“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進行重點關注。這些群體是學生欺凌的高發對象,教師應當做好相關工作預案。鑒于鄉村地區教師自身的素質、能力和水平參差不齊,因此應對其制定更具針對性的培訓內容。其二,對相關欺凌行為進行制止和懲戒。鄉村教師的懲戒應以《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第七條的規定為依據,將學生欺凌行為視作是“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懲戒的具體措施應以《規則》第八條規定的六種方案為準。考慮到鄉村學校有其特殊性,因此對學生的懲戒可以遵守《規則》第十二條所規定的禁止事項。其三,與學生家長、監護人進行實時溝通,向學校如實匯報。在學生欺凌行為發生之后,教師需要全面了解學生在家的具體情況,并結合其在校表現作出研判,及時聯系家長,如實向學校匯報。如果刻意隱瞞不報、搪塞欺騙,造成嚴重后果的,教師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預防問題上,教師應積極聯絡家長,指導其配合學校工作。需要指出的是,在鄉村生活實際中,一些家長、監護人因為務工等原因缺位于學生的家庭教育,鄉村教師應當通過家校銜接、溝通,發揮一定的補充、緩解作用。除此之外,還應通過教師教育,努力提升教師防治學生欺凌的能力。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可以向教師提供培訓指南、“行為反饋表”等反欺凌工具,要求教師洞悉了解、敏銳觀察學生行為,培養其情感教育技能、激勵性教育方法等?。

其次,學校應當明確自身主體責任。《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防范中小學生欺凌專項治理行動工作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等規范性文件都規定了學校在學生欺凌防治工作中的職責和內容。具體到鄉村環境中,面對學生欺凌行為,鄉村學校應當明確立場,嚴肅認真地對待每一起學生欺凌事件。在懲戒問題上,學校可以將學生欺凌分為“較輕微的欺凌”“較嚴重的欺凌”和“嚴重的欺凌”三個等級進行認定,根據不同等級加以懲戒。對于“較嚴重的欺凌”,學校可以給予欺凌的學生停課停學處分。對于“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可以依法將相關學生送往專門矯治教育學校。高中階段的學生還可以對其實施“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此外,學校還應當加強師生防欺凌教育,對于欺凌線索展開調查、保護舉報人。可以建立“學校—班級—學生”的分層式欺凌防范策略,并將其納入學校的制度規范中。學校可以通過模擬情境、舉辦校園劇等形式,讓學生充分地感知情境,了解學生欺凌的防治措施,引導學生理性討論使用方式、適用范圍及注意事項等?,從而營造防治學生欺凌的良好氛圍。此外,鄉村學校還應當研究建立專門的學生欺凌防治隊伍。考慮到鄉村學校師資力量相對薄弱的現狀,建議以校長為防治隊伍的第一責任人。一方面,選擇本校教師中的精干力量,形成工作團隊,設置好團隊章程,做到依章辦事;另一方面,積極向其他學校借鑒經驗,聘用一些合格的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志愿者加入隊伍。協調外部資源,對鄉村教師進行專項培訓,培訓的重點在于提高其思想認識,轉變不正確或不科學的認知,切實提升工作能力,尤其是準確地辨別、捕捉學生欺凌的信息或現象的能力。以防治隊伍為中堅力量,鄉村學校應當發揮防治鄉村學生欺凌主陣地的作用。

健全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參與的社會防治機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等基層政府和群眾自治組織保護未成年人、預防其犯罪的法定職責。以此為基礎,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協同治理鄉村學生欺凌工作中承擔重要職責。

在應對學生欺凌的工作中,政府應當發揮主導作用。鄉鎮政府是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落實到“最后一公里”的重要執行者,是基層治理的重要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規定,鄉鎮基層政府應當在防治鄉村學生欺凌方面發揮以下職責:第一,受理與鄉村學生欺凌有關的各類檢舉和控告,依法及時受理、處置,并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第二,監督未成年人委托照護情況,如果發現欺凌行為,或發現被委托人缺乏照護能力、怠于履行照護職責等情況,從而有發生欺凌可能性的,應當及時處理或干預。第三,在鄉村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尤其是要宣講反對學生欺凌、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可以通過鄉鎮帶領社區村組學習的模式,引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強化監護主體責任意識,依法盡責?。第四,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指定專門人員,及時處理學生欺凌相關事務。第五,協調鄉村的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學校、家庭等,共同做好防治鄉村學生欺凌的工作。鄉鎮政府應調動、整合防治學生欺凌的各項資源,為學校開展預防與干預工作提供充分支持?。

村民委員會在防治鄉村學生欺凌方面也有極為重要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的職責涵蓋以下幾個方面:及時向鄉鎮政府報告與鄉村學生欺凌有關的情況;設置專人專崗負責鄉村學生欺凌事宜;配合鄉鎮政府做好普法宣傳和法治教育工作;對于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致使發生鄉村學生欺凌的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參與對鄉村學生欺凌者的矯治教育。此外,村民委員會應結合鄉村生活的實際,探索防范鄉村學生欺凌的有效措施。比如,可以將鄉村留守兒童劃分網格,與網格員配合,建立針對留守兒童常態化的網格管理機制,通過網格管理模式掌握和了解本網格內留守兒童的基本情況?,從而牢牢守住防治鄉村學生欺凌的“第一關”。此外,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層組織也應當在防治學生欺凌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

由鄉鎮政府和村委會等各類基層組織共同參與的鄉村學生欺凌防治機制能夠形成強大的規制、預防作用和顯著的社會教育功能。以家庭教育為基礎,以學校為重要責任主體,發揮基層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基層組織共同參與的協同治理機制,實現家庭、學校和社會三個層面的有機聯動,有效防治鄉村學生欺凌。

(作者為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

【注:本文系2022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教育學一般課題“我國教育法典編纂的框架體系研究”(項目編號:BAA220169)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郭俊俏、趙必華:《教師支持對4—9年級學生遭受校園欺凌的影響:學校歸屬感的中介作用》,《中國特殊教育》,2019年第1期。

②章恩友、陳勝:《中小學校園欺凌現象的心理學思考》,《中國教育學刊》,2016年第11期。

③魏葉美、范國睿:《社會學理論視域下的校園欺凌現象分析》,《教育科學研究》,2016年第2期。

④馬煥靈、楊婕:《美國校園欺凌立法:理念、路徑與內容》,《比較教育研究》,2016年第11期。

⑤胥大偉:《2019年度中國留守兒童心靈狀況白皮書發布:超過三成遭受性暴力對待》,中國新聞周刊網,2020年1月13日。

⑥劉小群、唐詩嬌等:《中學生受欺凌影響因素多水平分析——基于學校、班級和個體三層面》,《中國臨床心理學雜志》,2023年第6期。

⑦張磊:《初中留守兒童問題行為與自尊、社會支持關系的研究》,《教師》,2015年第7期。

⑧劉光華:《家庭教育法的基石地位及入典路徑》,《青少年犯罪問題》,2022年第2期。

⑨劉揚、任海濤:《我國學生欺凌治理進程與法治體系建構》,《教育發展研究》,2024年第10期。

⑩何二林、葉曉梅、毛亞慶:《學校氛圍對留守兒童校園欺凌的影響機制研究》,《教育學報》,2022年第3期。

?秦樹澤:《教育公平視域下家庭教育的有效性審視——兼評<家庭教育促進法>》,《清華大學教育研究》,2023年第4期。

?楊敬之、葉強:《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下父母家庭教育權的依法行使》,《教育科學研究》,2024年第4期。

? ?李彩娜、鄭海珊:《校園欺凌預防與干預中教師的角色建構》,《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2期。

?余雅風、吳會會:《開展專項教育:實現校園欺凌的標本兼治》,《中國教育法制評論》,2020年第1期。

?閆志開:《學校參與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制度困境及突破路徑》,《青少年犯罪問題》,2023年第6期。

?孔祥淵、關文軍:《校園欺凌的發生及其治理:微觀互動理論的視角》,《教育科學研究》,2022年第1期。

?江國華:《中國鄉鎮政府治理的轉型邏輯》,《政法論叢》,2022年第5期。

?吳霓:《我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的政策、實踐與對策研究》,《湖南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報》,2021年第5期。

?嚴運樓、邢遠閣:《農村留守兒童的網格化治理方式》,《重慶社會科學》,2016年第7期。

責編/銀冰瑤 美編/陳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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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謝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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