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近年來,北京法院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堅持預防性、恢復性司法理念,通過適用懲罰性賠償等特色法律制度依法嚴懲污染環境者,持續用好補植復綠、勞務代償等特色司法執行方式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機制,用心用力用情守護良好生態環境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為首都“生態顏值”提升、城鄉人居環境改善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對污染環境零容忍
讓破壞環境者承擔法律責任
“張某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并對清除污染、修復生態費用等1.4億元承擔賠償責任……”在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隨著法槌敲響,張某等5人因非法傾倒垃圾嚴重污染環境受到嚴懲。
幾年前,張某的父親承租了房山區某村800畝的荒山林場,張某本想利用荒山種植櫻桃樹,進行礦山修復。但在清理荒山礦山尾料時,張某聽說存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可以獲利,便與隗某、霍某達成“合作”協議:張某負責收納垃圾,隗某、霍某往此處傾倒垃圾并向張某支付費用。此后,張某還雇傭馮某、許某在荒山現場負責指揮垃圾傾倒、收取費用。
本應是荒山環境管理者、保護者,但為了非法牟利卻成了環境破壞者。
“這些非法傾倒的生活垃圾未經處理,屬于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且生活垃圾未采取防滲、覆土、覆膜等措施堆放,未設置廢氣、滲濾液處置設施,直接與環境接觸。”房山法院法官李小芹說,涉案現場固體廢物對土壤生態環境造成損害,非法傾倒的固體廢物已進入土壤耕作層,造成10余畝土地原有功能全部喪失,土地和地塊上的原有植被被嚴重破壞且難以恢復。
最終,房山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張某等5人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同時,判令張某賠償清除污染、修復生態費用等共1.4億元,霍某、隗某分別在15%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既對污染環境者進行刑事制裁,也對污染環境者判處民事賠償和懲罰性賠償,擴大環境資源司法覆蓋面和影響力,實現‘審理一案、教育一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李旭輝表示,法院對環境資源違法犯罪行為“全要素、全環節、全鏈條”懲治和警示,讓破壞環境資源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讓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真正成為長出“牙齒”的嚴規鐵律。
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
以勞務代償等方式修復生態
在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生態修復補植復綠基地,云杉和側柏郁郁蔥蔥。
“這100棵云杉和側柏是去年種下的,刑事被告人以勞務代償修復生態,彌補了違法犯罪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密云法院環境資源法庭庭長孟娜介紹,一年多過去了,樹木枝繁葉茂,實現了良好的生態修復效果。
為更好地履行替代性修復責任,去年4月,密云法院聯合北京龍泉湖畔集體林場,建立了生態修復補植復綠基地。針對破壞生態環境案件的侵權人,在生態環境原址原貌無法恢復時,采用補植復綠方式進行替代性修復,從而達到“異地補植、恢復生態、總體平衡”的修復效果,為生態環境增添新綠。
種下這100棵樹木的綠化者是此前的非法狩獵人。原來,該案5名被告人曾在密云水庫上游生態紅線以內的樹林內,使用彈弓槍、復合弓等禁用工具和熱成像儀等專業設備,采用夜間照明行獵等禁用方法,捕獲獵殺多只雉雞(系“三有”野生保護動物),被密云法院判處刑罰。
“非法狩獵且虐殺野生動物的行為造成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破壞了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密云法院判決5名被告人連帶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1800元、懲罰性賠償金3600元,并責令在市級以上媒體上發表經法院認可的道歉聲明。
為推進案后生態修復工作,該案承辦法官在判決生效后赴看押部門會見被告人。“被告人同意參與受損生態環境的恢復,將賠償金直接用于生態修復。”孟娜說,5名被告人簽署了《生態環境損害替代修復責任履行同意書》,對賠償金使用、替代修復責任履行等內容予以明確。
“今后一定增強法律意識,以實際行動保護生態環境。”從違法者到綠化者,5名被告人在林場工作人員的專業指導下,完成了補植復綠。
“補植復綠基地設立后,連續開展了4起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補植復綠生態修復工作,以生態環境保護為主題在基地進行了10余次普法宣傳活動,充分發揮了補植復綠基地生態修復、法治宣傳、警示教育的功能,對提升周邊群眾的環境保護意識起到了積極作用,這也是補植復綠基地設立的意義所在。”孟娜介紹。
在環境資源審判中,公開道歉是一項常見的判決內容。
不久前,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胡前程審結了一起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全某兄弟二人非法攬收并郵寄野生動物制品40起56件,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要求他們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公開道歉有那么重要嗎?胡前程介紹,公開道歉讓違法者深刻悔過的同時,也讓社會公眾提升環保意識,讓更多人了解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重要性。
落實民法典綠色原則
有力支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
運營車輛尾氣超標排放后受到行政處罰,還會有其他法律責任嗎?不久前,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事公益訴訟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
北京市某環境研究所發現,北京市某出租汽車公司因運營車輛尾氣超標排放問題多次受到行政處罰。研究所認為,多次超標排放一氧化碳、一氧化氮等大氣污染物的行為,對大氣環境造成了持續性影響,該出租汽車公司還應當承擔環境侵權責任。于是,研究所針對此事,將該出租汽車公司訴至北京四中院。
北京四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崔智瑜介紹,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該出租汽車公司應采取有力應對措施,不得繼續出現尾氣超標排放行為,另外應就涉案超標排放尾氣行為賠償10萬元,賠償款將專項用于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治理。
“本案為司法審判助力生態環境治理、倡導生活經營方式綠色轉型提供了示范。”北京四中院相關負責人說,通過本案可以確立正確的價值導向,引導企業切實履行環境保護義務,落實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主體責任。
當下,越來越多人開上了新能源汽車,在家門口實現集中管理、有序充電成為不少車主的需求。然而業主要求物業公司協助安裝新能源充電樁不一定受到支持。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駁回了業主的訴訟請求。
原來,今年初何某新添置了一輛新能源汽車,與物業公司簽訂2份車位租賃協議,2個車位分別位于小區院內和院外。何某就院外新能源汽車車位與物業公司簽訂了充電設施安裝及安全使用協議,但何某認為這個車位離家遠,想把新能源車停到院內停車位上,并要求物業公司協助在該停車位上安裝充電樁。
“物業公司協調相關部門在院外區域設置了新能源汽車車位并增容了變壓器,專門用于新能源汽車的停放和充電。從加裝充電樁的安全性、變壓器容量等因素考慮,院內車位不適合加裝充電樁。”承辦法官馬帥說,經過現場勘驗發現,新能源車位在院外較空曠區域,安全性更高,也方便業主直接步行進出。
“要落實民法典中的綠色原則,倡導民事主體在行使民事權利、從事民事活動時,與資源、環境相協調,實現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維護。”馬帥表示,何某在小區院內人流、車位密集的情況下要求在油車車位上安裝充電樁,有違合同約定,也給周邊環境造成潛在安全風險,因此法院駁回了何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