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
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是法治運行的四個關鍵環節,是法治體系建設的四個重點領域,是緊密關聯、互相作用、互相制約的有機整體。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圍繞法治領域改革進行整體謀劃、系統布局,堅持系統觀念和系統思維,明確提出了協同推進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改革的新理念新任務新舉措,是建設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路線圖和施工圖。
堅持立法先行,深化立法領域改革
立法是法治運行的起始環節,立法質量高低直接影響后續的執法、司法、守法的實際效果。如果立法不完備、不合理、不可行,就會出現無法可依、有法難依甚至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等現象,從而嚴重影響法治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決定》著眼于從源頭上提高立法質量,提出了深化立法領域改革的重要舉措,推動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一是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全面領導,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黨的領導是中國立法體制的鮮明特色和顯著優勢,應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全面領導,加強黨中央對全國立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加強有立法權地方的黨委對本地區立法工作的領導,確保立法工作的正確方向。人大主導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要求,應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確定立法項目、組織法律法規起草、重大問題協調、草案審議把關等方面的主導作用,更好發揮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政府是立法工作的依托主體,應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做好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和提請審議工作,嚴格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做好行政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質量和效率。各方參與是民主立法的題中應有之義,應拓展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讓立法反映民情、表達民意、凝聚民智。
二是統籌立改廢釋纂,增強立法的針對性、適用性、實效性。面對多樣化、復雜化的立法新需求,要區別不同情況加快立改廢釋纂的步伐,發揮好不同立法形式的各自優勢。“立”是指制定新法,即聚焦法律體系的短板、缺項,加快出臺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所需要的重要法律法規。“改”是指修改舊法,即對已不符合實際、不適應需要的法律條文及時進行變更,既可以是單項法個別修改,也可以是多部法打包修改。“廢”是指廢止老法,即及時終止那些陳舊過時甚至成為社會發展“絆馬索”的法的效力,實現法律體系內部的新陳代謝。“釋”是指立法解釋,即對既有法律條文的含義作出具體解釋,使法律在保持穩定性的前提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纂”是指編纂法典,即在條件成熟的法律領域編纂法典,打造更多集中外法律智慧之大成、引領世界法治文明進步潮流的治國法律重器。
三是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補強法律體系的空白點、薄弱點。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就是加快推進國家治理急需、人民美好生活必需的重要立法,以良法保障善治和改善民生。加強新興領域立法,就是適應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加快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領域立法,以法律的理性和德性引領新興領域健康發展。加強涉外領域立法,就是適應對外開放新形勢新任務,補齊補強涉外立法短板,健全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充實涉外法治工具箱。
四是完善合憲性審查、備案審查制度,維護國家法治統一。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國是單一制國家,維護國家法治統一至關重要。完善合憲性審查制度,就是健全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的合憲性審查機制,在每一個立法環節都把好憲法關,努力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體現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完善備案審查制度,就是要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完善依申請審查、主動審查、專項審查、移送審查、聯合審查等制度,及時督促糾正與憲法或法律相抵觸或者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的規范性文件。同時,要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信息平臺,既便于社會公眾查閱和監督規范性文件,也便于有關機關加強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更好維護國家法治統一。
堅持執法為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
執法是把紙面上的法轉變為生活中的法的關鍵環節,直接影響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心和信仰。如果行政機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以權壓法、徇私枉法,那必然嚴重敗壞法治聲譽和政府形象。《決定》聚焦執法實踐中的難點堵點痛點問題,對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作出戰略部署,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一是健全政府機構職能體系。針對政府職權職責不清、行政不作為、行政亂作為、政務服務不規范等問題,要推進政府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促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完善覆蓋全國的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高政府依法行政和政務服務水平。
二是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為確保行政執法權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要完善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合理劃分鄉鎮(街道)與縣級職能部門的行政執法職責權限,穩步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并能有效承接的行政執法事項下放給鄉鎮(街道),將基層承接不了的行政執法事項收回縣級職能部門。針對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大、標準不統一等問題,要完善行政處罰等領域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推動行政執法標準跨區域銜接。
三是健全行政行為監督機制。為防止嚴重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違法決策等現象的發生,應完善重大決策、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機制,嚴格落實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行政決策行為、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為深入推進對各種行政執法亂象的治理,應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強化司法行政機關的執法監督職能,推進執法全過程公開化、透明化,讓行政執法在陽光下運行。
四是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有不少交叉重疊因而需要移轉銜接的事項,實踐中時常出現彼此之間有案不移、有案難移甚至以罰代刑等問題。為此,應完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雙向銜接制度,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及時向刑事司法機關移送案件;刑事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不屬于犯罪或經審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及時向行政機關移送案件。
五是健全行政性糾紛解決體系。行政性糾紛解決機制不僅能有效解決行政爭議,還具有化解民事糾紛、防范刑事案件的“分流閥”作用。為此,應科學界定不同行政性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定位,堅持以行政復議為主渠道,推動完善行政調解、行政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多元化爭端解決機制,形成糾紛解決的強大合力。
堅持司法為重,健全公正司法體制機制
司法承擔著權利救濟、權力制約、定分止爭的重要使命,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決定》聚焦公正司法的重點難點問題,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推動健全公正司法體制機制。
一是健全辦案機關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體制機制。我國憲法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決定》提出,健全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這就要求,嚴格落實憲法和法律規定,健全各個機關各司其職、各種權力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體制機制,完善監察調查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有序銜接,進一步提升案件辦理的質量、效率和公信力,確保每一個案件辦理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二是健全司法權運行機制。針對司法公開存在的不及時、不規范等問題,應深化和規范司法公開,推動依法及時公開司法依據、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針對司法責任制實行過程中司法權制約監督不到位等問題,應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健全司法權內部和外部制約監督機制,完善司法責任甄別、追究和懲戒制度,真正做到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針對行政案件易受地方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插手干預的問題,應深化行政案件級別管轄、集中管轄、異地管轄改革,構建起保障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理行政案件的機制。
三是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執行是落實勝訴權益的決定性環節,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公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應在總結既往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持續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健全國家執行體制,確保司法公平正義不折不扣兌現。
四是完善人權司法保障機制。司法是人權保障的重要防線,也是侵犯人權現象易發多發的領域。完善強制措施適用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后糾正等工作機制,健全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制度,有效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加強對司法權力的制約監督,依法查處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犯罪行為,切實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完善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制度,加強刑辯律師的執業權利保障,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切實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查閱和披露輕微犯罪人的犯罪記錄,促進本人順利回歸社會,避免對其親屬產生株連效應。
堅持守法為基,構建全民守法激勵機制
守法是法律實現的主要形式,全民守法是法治社會的基本標志。人民群眾是否守法,不僅取決于個人的法律素質和道德修養,也受制于法治環境和社會環境。比如,立法質量高低、嚴格執法情況、公正司法程度、違法犯罪懲治情況、公共法律服務水平等。《決定》在推進立法、執法、司法領域改革的同時,聚焦影響全民守法的深層次問題,對健全社會治理體系、完善推進法治建設機制作出了專門部署,推動構建全民守法激勵機制。
一是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精髓之一,就在于組織和發動基層各種力量,深入推進基層依法治理,引導基層群眾守法用法,從源頭上預防矛盾糾紛、防控違法犯罪。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就是要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引導基層群眾形成依法依規辦事的良好習慣。
二是完善社會治安整體防控體系,健全掃黑除惡常態化機制。依法嚴懲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犯罪行為,特別是依法嚴懲稱霸一方、為害一行的黑惡勢力,不僅能起到樹正風、揚正氣、護正義的作用,還能有效激勵百姓尊法、信法、守法。完善社會治安整體防控體系,打造網上網下融合、人防物防技防結合、打防管控一體的社會治安防控網,提高社會治安掌控力和穿透力,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健全掃黑除惡常態化機制,完善源頭治理、舉報獎勵、依法懲處、督導督辦、考核評價等制度,在打防并舉、標本兼治上下真功夫,確保常治長效。
三是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信訪是人民群眾向黨政機關提出意見、表達訴求的重要渠道,但如果信訪工作偏離法治軌道,就容易產生信訪不信法、鬧訪纏訪等破壞法治的現象。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就是推進預防、受理、辦理、監督追責、維護秩序等信訪工作全過程法治化,引導信訪群眾依法表達訴求、信訪機關依法解決訴求。
四是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群眾要做到知法、守法、用法,離不開法律專業人員提供的法律服務。針對公共法律服務資源不均衡、分布碎片化、供需不匹配等問題,應持續深化律師制度、公證體制、仲裁制度、調解制度、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整合各類法律服務資源,建成覆蓋全業務、全時空的公共法律服務網絡,讓人民群眾感到法律顧問就在身邊。
五是改進法治宣傳教育。法治宣傳教育是持續增強全民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的長久性工程。面向未來,應深入推進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宣傳教育,推動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法治理念走進百姓心田,讓法治成為全民的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要善于根據不同群體的需求偏好,分眾化地運用新媒體新技術新手段進行普法宣傳,提高法治宣傳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實效性。
(作者:黃文藝,系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