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從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全局高度對全面依法治國的歷史定位和重大現實意義進行闡釋,深刻揭示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法治邏輯,旗幟鮮明地指出“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立足于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實踐要求,全會進一步指明全面深化改革過程中法治領域改革的目標任務,強調必須“協同推進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改革”,“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以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國建設為中國式現代化奠定堅實基礎、提供有力保障。
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
現代化是指人類社會從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發生巨大轉型的歷史過程,也是各國追求經濟繁榮、國家富強、社會進步的動力與目標。盡管各國推進現代化的方式與道路各不相同,但對于法治國家的追求與實踐卻始終是成功的現代化國家所共同遵循的路徑與顯著標志。可以說,現代化的歷史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部人類追求和建立現代法治的歷史,國家現代化的過程本身就是國家治理法治化基本實現的過程。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是人類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對于各國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具有普遍意義”,深刻闡述了法治對于現代化的重大意義,“法治和人治問題是人類政治文明史上的一個基本問題,也是各國在實現現代化過程中必須面對和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綜觀世界近現代史,凡是順利實現現代化的國家,沒有一個不是較好解決了法治和人治問題的。相反,一些國家雖然也一度實現快速發展,但并沒有順利邁進現代化的門檻,而是陷入這樣或那樣的‘陷阱’,出現經濟社會發展停滯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種情況很大程度上與法治不彰有關”。
新中國成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用短短40多年的時間創造了經濟快速發展、社會長期穩定“兩大奇跡”。這與我們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有著十分緊密的關系。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向前推進一步,法治建設就緊跟一步、前進一步。進入新時代,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確定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黨的二十大鮮明指出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繼續強調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這些重要論斷是對中國式現代化實踐需求和所面臨的各種挑戰的積極回應,也是關于法治與中國式現代化關系的莊重聲明。這充分表明,在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中國共產黨更加堅定把法治作為治國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規矩,更加明確把法治作為國家治理最基本、最有效、最可靠的方式,把依法治國擺在治國理政戰略布局中突出、重要的位置上,也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過程中的積極引領和堅實保障作用。
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指出,“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統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及時把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進程中,法治發揮著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只有法治才能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才能有效保障國家治理體系的穩定性、明確性、規范性,才能有效規范政府權力運行、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和實效,才能穩定社會預期、最大限度凝聚社會共識、持續增強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進程。
法治是黨領導全面深化改革和中國式現代化事業的最大最重要的規矩,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具有明確性、公開性、穩定性、可預期性、權威性和國家強制性的特點與優勢。這些特質使法治可以為全面深化改革設定基本原則和底線,避免一些改革措施偏離正確方向。通過立法程序,可以修改或者廢除不適應現代化實踐需要的法律法規以及各種規范性文件,以國家法律的權威形式建構新的體制機制、推動國家治理體系的深層次改革。在改革實踐成功之后,可以以立法形式把已被經驗證實成熟有效的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以國家法治的統一性、強制性、權威性掃清改革路上的種種障礙和各方阻力,大大增加改革的穿透力和實效性。
法治的核心功能在于規范與調整現代化進程中公權力與私權利、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法治作為現代國家治理的核心要素,能夠提供一種相對確定的、可預測的制度依據,為社會矛盾與糾紛的處理提供一種公開、權威的標準和尺度,既保證政府行政管理的規范與高效,又維護社會治理的秩序與活力。只有把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作為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基本路徑與有效方式,我們才能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減少對市場活動和自主經營的直接干預,真正做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為市場經濟活動提供公正、穩定、可預期的法治環境,推動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改革必然意味著利益分配和權力格局的重大調整。尤其是在改革進入“深水區”之后,任何一項改革措施都有可能“牽一發而動全身”,必然需要打破既有體制機制、突破利益固化藩籬。如果利益關系協調不好、矛盾沒有及時化解,就有可能導致問題激化,甚至可能影響我們的社會安全與穩定。法治的一項重要社會功能就在于可以公正、高效、權威地化解大量復雜的社會矛盾和風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證黨和政府公信力。
中國式現代化對深化法治領域改革提出更高要求
全面依法治國的目標必須緊密圍繞、深度契合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價值目標與實踐需要。不管是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高質量發展,還是建設更高水平平安中國,都必然要求更加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要求更高質量、更高水平的法治國家建設作為保障,這也對進一步深化法治領域的各項改革提出更高要求。
隨著我國改革事業逐步實現由局部探索、破冰突圍到系統集成、全面深化,全面依法治國總體格局基本形成。然而,與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目標相比,法治領域還存在諸多不適應、不匹配、不相稱、不到位的問題。例如,立法方面,有的法律法規未能全面反映國家權力運行和社會治理的客觀規律,針對性、可操作性、實效性不強;法律實施方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依然較為嚴重;部分社會成員法治意識淡薄、依法維權意識不強,“信訪不信法”的現象還比較普遍;一些領導干部法治觀念不強,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問題依然未能解決;等等。
按照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的全面部署,我們要圍繞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目標,法治建設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還要在推進協同式、整體性改革的基礎上持續發力,力求實現法治系統的重塑和整體性重構。法治建設要更加注重突出重點、注重法治建設的實效,更加著力于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與國家治理實踐更好相適應,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強大的法治保障。
持續深化立法領域改革。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新時代立法工作將依托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繼續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統籌立改廢釋纂,完善合憲性審查、備案審查制度,建設全國統一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信息平臺,進一步探索區域協同立法,不斷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點任務和主體工程。只有不斷推進政府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完善重大決策、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機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才能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保證各級政府嚴格執法,不斷提高我國法律實施和各項制度落實的能力,把執法作用于社會生活的過程轉變為展示我國法治優越性和國家治理效能的過程。
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公平正義是執法司法的靈魂,也是法治的生命線。在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改革方面,應健全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進一步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健全國家執行體制,完善執法司法救濟保護制度,完善國家賠償制度,深化和規范司法公開,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在執法司法過程中,堅持正確人權觀,加強人權執法司法保障,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
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法治社會是構筑法治國家的基礎。為推動全民守法,應堅持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改進法治宣傳教育方式,提升普法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深化律師制度、公證體制、仲裁制度、調解制度、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完善調解、信訪、仲裁、訴訟、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機制。
加強涉外法治建設。隨著我國不斷發展壯大、日益走近世界舞臺中央,法治日益成為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內容。我們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和法治實施體系,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深化執法司法國際合作,推動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提升涉外執法司法效能,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制度,積極培育國際一流的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
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時代感召之下,我們要增強歷史緊迫感和責任感,立足于新時代改革開放的實踐需要,進一步吸收和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適當借鑒西方國家法治現代化的有益經驗,以更高水平的法治建設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堅持依法應對重大挑戰、抵御重大風險、克服重大阻力、解決重大矛盾,高舉全面依法治國的大旗毫不動搖,在法治軌道上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
〔作者系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