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將堅持全面依法治國作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則之一,強調必須全面貫徹實施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協同推進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機制,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須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改革與法治同步推進,使改革與法治的辯證統一達到新的高度,從而不斷破解改革新難題、開創法治新局面。
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把握改革與法治的關系
從法理思維來看,改革是一個國家積極主動對法律關系作出針對性重大調整,對法律制度作出系統性重要變革,對法律行為作出具體化必要更新,對法權利益作出全局性適當重置,也是對更好實現國家和社會良法善治作出制度化安排、體制性完善和程序性變更,歸根結底是作為上層建筑的國家法律制度體系和治理體系的主動調適和自我完善。
改革的對象,主要是國家上層建筑中由憲法和法律法規等確立和建構的一系列制度和體制機制,表現為國家意志和法律形式的制度體系。改革主要通過對既有法律體系立改廢釋纂,對既有法律關系、法律制度、法律行為、法權利益、法治秩序、法治體系等進行調適、變更、修復、完善等來實現。
改革是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的積極措施,是社會充滿生機與活力的集中表現,是國家治理與社會創新發展的不竭動力。改革開放是當代中國大踏步趕上時代的重要法寶,是決定中國式現代化成敗的關鍵一招。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是劃時代的,開啟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歷史新時期。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也是劃時代的,開啟了全面深化改革、系統整體設計推進改革的新時代,開創了我國改革開放全新局面”。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把改革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在法治軌道上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是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面深化改革的進一步延續和拓展,是新征程上改革開放的再出發、再推進、再深化,是新起點上繼續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部署、新舉措、新發展。
以良法善治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性質,是推動生產關系和生產力、上層建筑和經濟基礎、國家治理和社會發展更好相適應。法治作為國家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要深化作為法律上層建筑的制度體制機制改革,以更加完備成熟定型的國家制度體系回應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反作用于經濟基礎的鞏固完善;另一方面要推進法律體系、法治體系以及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環節的自身改革,以良法善治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國家制度體系主要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作為憲法法律法規確認和調整對象的制度、體制、機制,總體上是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其他制度,具體包括國家有關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以及治黨治國治軍、內政外交國防等各方面、各領域的制度和體制機制。它們是依照憲法法律法規等法律規范確立的,是憲法法律法規確認、調整和規范的對象。憲法法律法規是國家制度體系具有合憲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依據,也是一切國家機器有序運行以及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穩定展開的法治保障。二是作為確認和調整國家制度體系依據和手段的法律規范體系本身。在規范法學看來,憲法法律法規等是一個結構合理、層次清晰、內在統一、邏輯自洽的規范體系,它們不是憲法法律法規的直接調整對象,而是法律規范本身。它們既是創制和生產其他國家制度的母機和孵化器,也是保障和推動其他制度體制有序運行和適時變革的合法條件和內在動力。
因此,法治意義上的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然面臨雙重改革:既面臨作為憲法法律法規調整對象的一系列國家制度和體制機制改革,也面臨法律體系和法治體系自身的一系列法治改革。我們可以把前者稱為“制度體制改革”,把后者稱為“法律法治改革”。在學理研究的細分意義上,制度體制改革與法律法治改革,是制度內容和法律形式、制度體制和法治規則、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關系,在實踐中兩者實質上是一體兩面、內在統一、相輔相成、密不可分的。
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法治上層建筑應當高度重視和回應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各方面、各領域制度不斷完善的訴求,著力改革不合時宜的體制機制,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制度體系不斷健全完善和創新發展。例如,針對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法治需要關注和回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堅持、改革和完善問題,進一步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創新重要制度。其他包括貫徹新發展理念、更好適應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讓現代化建設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應對重大風險挑戰、推動黨和國家事業行穩致遠,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在百年變局加速演進中贏得戰略主動,深入推進新時代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建設更加堅強有力的馬克思主義政黨等,也都對法治上層建筑的改革完善提出了不同期待和訴求,需要及時充分準確予以回應。
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求高度關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黨內法規等法律規范本身的改革要求,通過立改廢釋纂等途徑和方式,著力改革不合時宜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努力構建中國式現代化的良法體系。同時還應當高度關注和深入推進立法體制改革、執法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守法普法體制改革、政法體制改革、法治領域改革、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改革,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努力構建中國式現代化的善治體系。
加強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重大問題研究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要著力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系。改革和法治相輔相成、相伴而生。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統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及時把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我們要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立法主動適應改革需要,積極發揮引導、推動、規范、保障改革的作用,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進,增強改革的穿透力。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必須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加快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努力打造和完善中國式現代化的“法治軌道”,用更高質量的法治為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長期性的制度保障,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更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定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穿改革各方面全過程。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不斷完善和延展中國式現代化的“法治軌道”,努力把現代化國家建設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項事業充分納入法治軌道,以法治凝聚全面深化改革最大共識,確保全面深化改革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加強對緊緊圍繞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法治問題研究。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持續增強發展的內生動力和活力。要謀劃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舉措,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持續注入強勁動力”。我們要緊緊圍繞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新部署,加強有關法治問題研究。諸如,加強黨對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領導、確保改革始終沿著正確政治方向前進的制度化、法治化研究;法治更好引領、促進和保障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全局性、戰略性、制度性問題研究;在法治軌道上把全面深化改革進一步推向前進的重大理論、制度和實踐問題研究;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黨內法規制度體制機制,為解決大黨獨有難題提供有力制度支撐和法治保障研究;等等。
加強以經濟體制改革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牽引的重大法治問題研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頭,對其他領域改革具有牽引作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以經濟體制改革為牽引。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要從現實需要出發,從最緊迫的事情抓起,在解決實踐問題中深化理論創新、推進制度創新。我們要加強堅持和發展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法治問題研究;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治保障研究;健全宏觀經濟治理體系和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法治體制機制研究;完善支持全面創新、城鄉融合發展的法治體制機制研究;等等。
加強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的重大法治問題研究。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抓改革、促發展,歸根到底就是為了讓人民過上更好的日子”。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尊重人民主體地位和首創精神,堅持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應,做到改革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從人民的整體利益、根本利益、長遠利益出發謀劃和推進改革,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注重從就業、增收、入學、就醫、住房、辦事、托幼養老以及生命財產安全等老百姓急難愁盼中找準改革的發力點和突破口,加強對一系列重大民生法治問題研究。
加強更加注重系統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點、更加注重改革實效的重大法治問題研究。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改革要更加注重系統集成,堅持以全局觀念和系統思維謀劃推進,加強各項改革舉措的協調配套,推動各領域各方面改革舉措同向發力、形成合力,增強整體效能,防止和克服各行其是、相互掣肘的現象”。全面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要整體謀劃,更加注重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改革中尤其要注意防止出現“合成謬誤”。
加強推動國家治理和社會發展更好相適應的重大法治問題研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經濟不斷發展,社會不斷進步,人民生活不斷改善,上層建筑就要適應新的要求不斷進行改革。這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條普遍規律”。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從上層建筑制度體系的整體、全局和頂層結構上解決有關體制機制問題,實現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合理分工又相互協調,使國家治理和社會發展更好相適應。我們要加強法治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深刻變革和生產力發展更好相適應的重大法律制度問題研究;推動國家治理和社會發展更好相適應的制度建構和法治保障研究;等等。
加強以法治建設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強大動力和制度保障重大問題研究。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改革是發展的動力”。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堅持守正創新,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不動搖,緊跟時代步伐,順應實踐發展,在新的起點上推進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文化創新和其他各方面創新。錨定繼續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個總目標,緊扣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堅持目標導向、突出問題導向,奔著問題去、盯著問題改,堅決破除妨礙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弊端,著力破解深層次法律體制機制障礙和法治結構性矛盾,不斷為中國式現代化注入強勁法治動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我們要加強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強大動力和法治保障的重大問題研究;推動圍繞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著力破解法治領域深層次體制機制障礙和結構性矛盾研究;等等。
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既對推動繁榮發展中國法學、不斷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新期待新課題,也對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任務。我們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就要把全面依法治國與以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緊密聯結起來,從創新法治理論與深化改革實踐的結合上研究新課題、回應新要求,更好發揮法治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的保障作用。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