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時代鄉村全面振興工作的重點在于實現鄉村的有效治理,即應樹立 “治理有效”的理念,實現基層多方主體協同有效治理。鄉村治理模式的創新在于推進鄉村政治、自治、法治、德治、心治和智治的“六治”融合發展,即政治為引領,自治為組織基礎,法治為制度保障,德治為價值標準,心治為系統支持,智治為支撐體系。此外,還應積極運用科技化手段和大數據平臺優勢提升鄉村治理能力,探索“互聯網+基層治理”的新路徑,以此構建多方治理和為民服務的多種模式,推進鄉村基層治理的主體多樣化、治理精細化和功能完善化。通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鄉村治理新格局,能夠有效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助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和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
【關鍵詞】鄉村治理 模式創新 轉型 智慧化
【中圖分類號】D422.6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4.12.012
廖天虎,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德國馬克斯·普朗克外國刑法與國際刑法研究所訪問學者。研究方向為犯罪學、社會治理。主要著作有《地下金融風險的刑法控制》《證券欺詐犯罪及其規制》等。
鄉村治理是我國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整個國家治理體系中的薄弱環節,目前仍然面臨著“能力不強、動力不足、導向不明”等現實困境。[1]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而實現鄉村的有效治理是鄉村振興的重要內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確立了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目標,提出“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推動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向基層下移,把更多資源下沉到基層,更好提供精準化、精細化服務”。2019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善治之路”。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為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提出:“統籌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布局,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這一重要論述為我國在新征程上進一步推進鄉村振興、優化鄉村治理指明了方向。
治理理念轉變:實現多方主體參與的“有效治理”
“治理有效”是鄉村全面發展的重要支撐,也是鄉村振興的重要保障。21世紀以來,鄉村基層治理成為各國共同關注的主題,“治理”一詞的延伸使用表明“鄉村社會治理和鄉村政策實施過程中的重大變化”[2];“社會治理特別是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社會基層治理成效是國家治理效能的直接體現”[3]。當前,在全球化和網絡化背景下,各國和各地區愈加關注鄉村治理問題。鄉村治理可以被定義為一種新型的、須經過協商且多方利益相關者參與決策設計和決策制定的協作系統,其特點是高度自治,伴隨著共同目標下的資源分配和權力共享。換言之,此種治理結構就是為了實現必要的目標,需要在既定的權力架構之外作出適當的體制設計和組織安排。[4]治理的依據既包括國家制定頒布的法律法規,也包括民眾遵循的村規民約和風俗習慣等。
從“管理”向“治理”的模式轉變。鄉村治理是特定鄉村地區經濟、社會和政治背景的產物,深受時代發展的影響。當前,我國農村總體保持和諧穩定發展,但與快速推進的工業化、城鎮化相比,農業農村發展步伐仍未跟上快節奏的城鎮化發展進程,特別是近年來,我國一些農村地區出現了“空心化、老齡化”的現象。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將“治理有效”作為總要求之一,這是為了從全局和戰略高度來把握和處理工農關系、城鄉關系,推動鄉村治理從傳統的“管理”向“治理”縱深推進,以此推進農村現代化進程。農村現代化必然離不開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治理有效是鄉村振興的重要保障,也是從“管理民主”到“治理有效”的提升與超越。
從本質上來講,鄉村治理就是對鄉村社會資源的再優化配置,有觀點認為,為了適應農村地區的各種需求和政策環境,鄉村治理必須動員當地行動者且由伙伴關系結構和約定來予以支持。實際上,隨著全世界范圍內鄉村的整體性發展,人們普遍認識到從“管理”向“治理”轉變的重要性,[5]應該說這種轉變是一次質的飛躍。
多方主體參與的“共建共治共享”體系的確立。“鄉村是一個攜帶著中華民族五千年文明基因,且集生活與生產、社會與文化、歷史與政治多元要素為一體的人類文明體。”[6]將鄉村治理放到鄉村振興的大格局中,要通過推動多方主體參與的“共建共治”,最終實現“共享”鄉村振興成果。當前,推進改革發展穩定的大量任務在基層,推動黨和國家各項政策落地的責任主體在基層,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性工作也在基層,[7]但是在我國基層治理體系中,無論是在社區治理抑或是鄉村治理方面都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因此必須強化治理過程中基層建設的核心作用,促進治理重心下移。事實上,關于基層治理模式的討論,一直存在著“一元化治理”和“多元化治理”模式的分歧。“一元化治理”即基層社會治理主體單一化,主要依靠政府發揮治理職能,而單純依賴政府職能的發揮不僅無法調動社區公民的積極性,也不能促進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性。由此可見,這種“一元化治理”的思維存在不合理之處。“多中心”治理理論強調的則是應該推動多方主體共同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處理過程,而不能僅依靠某一方主體單獨進行,這種理論主導下形成的模式即“多方治理”模式。共同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多方主體之間不是完全對立的,而是既獨立又彼此聯系的關系,不同主體在自己的職責范疇內充分發揮作用,才能夠實現社會效益和社會的良善治理,并形成政府、社會、公民等多方主體之間相互配合的多元共治模式。[8]就當前我國的鄉村治理而言,其治理模式主要是多方主體參與的協同治理,核心要義在于堅持黨的領導。縱觀新中國成立以來鄉村治理的變遷歷史,可以發現無論形勢如何變化,鄉村治理始終堅持黨的領導,政府是主要組織者,而農民及各類涉農組織是重要的參與者。[9]這樣,政黨組織、政府機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廣大基層群眾等多方主體為了達成基層善治的目標,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堅持黨的領導和政府引領,開創信息化和現代化的治理新格局,保障治理體系各環節正常運轉,從而構建鄉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鄉村基層多方主體協同有效治理展現了一種高效的治理邏輯框架,其不僅契合中國基層多方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的發展需求,而且通過精巧的模型設計,極大地提升了基層治理效能。基層多方主體協同有效治理具備以下特點:首先,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由之路。“國家治理體系是在黨領導下管理國家的制度體系,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等各領域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安排”;[10]由于多元化社會中各個群體的利益是不同的,因此要實現多方主體協同的治理,就必須協調不同主體之間所追求價值的差異和利益訴求的不同。實現各方利益的最大化,需要通過建立權威和增強凝聚力。[11]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是確保治理目標一致性的關鍵所在,它能夠有效適應社會的多元化發展趨勢,優化資源配置,妥善協調各方利益得失,廣泛凝聚所有可團結的治理力量,為優化國家治理營造和諧穩定的良好氛圍。其次,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多方主體協同治理模式的運行仍然需要政府主導。目前,我國政府正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鑒于政府相較于其他治理主體擁有更為豐富的社會管理經驗以及整合優勢,因而現代社會治理框架中的政府無疑具備更加強大的能力。“低調的政府是‘治理型政府’唯一可能的未來。盡管政府在網絡中沒有最高的權力,但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間接地調節網絡。”[12]服務型政府的建設要求合法、合理、有序,由此需要政府部門引導并促進個人、社會組織等協調發展。社會多元化的現狀要求政府通過集體努力減輕“政府決策負擔”,讓“下層”或“外圍”作出更多決策,[13]形成政府與其他參與基層治理的主體共同參與、共同服務、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格局。具體而言,地方政府根據上級政策和形勢變化為其他參與基層治理的主體提供幫助和支持,特別是為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更好地參與基層治理創造優良的條件。最后,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作用。人民群眾是推動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發展的力量源泉,同時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和政府的指導才能更好地發揚人民民主。現行憲法總結我國基層群眾自治的經驗,以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充分說明了基層群眾自治的重要性。此外,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廣大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基層治理,依法保障自身權益,形成廣泛、真實、生動的民主實踐,同時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也為改革發展凝聚了民智民力。這種多方主體協同的有效治理模式貼合我國發展現狀,是推動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
治理體系完善:健全“六治”融合的鄉村治理模式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現代鄉村治理要達到“六治”融合,才能實現多方主體協同治理效果。所謂鄉村治理的“六治”是指政治、自治、法治、德治、心治和智治的結合,詳言之,政治為引領,自治為組織基礎,法治為制度保障,德治為價值標準,心治為系統支持,智治為支撐體系。
鄉村治理應始終堅持以“政治”為引領。鄉村治理中應始終堅持政治引領,發揮黨組織建設在整個治理過程中的引領作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夯實鄉村治理這個根基。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強化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作用,選好配強農村黨組織書記,整頓軟弱渙散村黨組織,深化村民自治實踐,加強村級權力有效監督。”[14]具體而言,一方面,通過“黨建引領”方式為鄉村治理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強化黨對鄉村治理工作的領導,將黨的新思想和新理念傳達到基層,落實在基層;另一方面,注重將黨對鄉村基層治理的領導權前置,并以制度的形式予以固定,不斷把黨的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轉化為治理優勢,確保黨委在基層治理中發揮強大的資源統籌作用并實現治理資源的高效配置。基層黨組織的首要功能是其政治功能,而核心問題就在于提升組織力,這是發揮政治功能的內在要求,即應當明確政治立場,從黨的事業全局高度把握和認識事物,同時要強化政治意識,提升基層黨組織的號召力,充分發揮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優勢,堅持黨委總攬全局,堅決將黨的領導貫穿于鄉村治理的全過程,確保鄉村治理的正確方向。在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突出基層黨組織的政治引領作用,既是對中國共產黨全面領導農村工作傳統的延續,又是對新時代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治理邏輯的堅守,[15]因此,在鄉村治理的過程中突出政治引領,不僅能增強鄉村治理的凝聚力,也會有效提升鄉村治理的整體能力。
鄉村治理應以“自治”為組織基礎。經過改革開放以來幾十年的發展,我國村民自治逐步形成了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適度分離而又相互制約的結構體系。[16]自2000年起推進的農村稅費改革加快了鄉村自治能力的提升。近年來,以村干部職業化和村級權力運行規范化為主要內容的鄉村治理體制改革已全面推進,激發了鄉村基層治理活力,但仍需進一步完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一些地方基層政府應改變管理模式,保障基層群眾組織的自治權利,真正做到讓人民群眾能自己“說事、議事、辦事、主事”,從而促進基層組織政治職能的轉變。基層政權組織通過促進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發展參與基層社會的治理進程,將權力下放,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靈活變通地處理基層事務,這一方面減輕了政府部門的治理壓力,另一方面也增強了公民的責任感,提升了基層的自治能力。在具體實踐中優化和完善村民自治,首先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村級治理考評機制,完善相關工作機制,保障村“兩委”工作的規范化運行,樹立和完善村級小微權力清單和負面行為監督清單,明晰權責事項,讓鄉村的基層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鄉村治理應以“法治”為制度保障。在鄉村治理過程中,應完善滿足鄉村民眾法律需求以及確保村“兩委”依法開展工作的法律框架,深入推進基層治理的法治體系建設。一是建立健全“村民議事廳”。完善相關議事章程和村民議事管理規則,推動村民矛盾糾紛化解更加合法有序,真正通過群眾議事把相關各方的建議轉化為解決問題的方案,從而激發共治活力,實現決策民主、方案公開、參與廣泛和群眾滿意的治理目標。二是全面推進鄉村法律顧問工作。落實好“村村有法律顧問”的法治鄉村建設要求,積極為村“兩委”提供日常法律咨詢、制定規范性文件和合同審查以及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務,組織法律專業人士對村“兩委”就管理規章制度和村務公開等相關的法律知識進行宣講和培訓。三是發揮人民法庭職能,助力法治鄉村建設。在司法體制改革的背景下,人民法庭須立足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核心職能,積極參與基層治理創新和法治化綜合治理。因此,鄉村人民法庭可謂中國司法體系的“神經末梢”,直接參與化解農村矛盾糾紛和基層社會治理。面對鄉村基層治理現狀,人民法庭應創新工作機制,除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規制引領和行為規范作用外,還應綜合運用各類調解等多種方式消解基層矛盾,建立健全訴前調、庭前調、訴中調和快速裁判相銜接的“三調一判”新模式。人民法庭的法官應注重全程調解的工作理念與方法,并采用靈活多樣的調解方式,主導整個矛盾糾紛化解過程。通過這些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實施,構建“黨建引領是核心,村民自治是基礎,聯合共治是紐帶,依靠法治是保障”的現代鄉村法治化治理體系。
鄉村治理應將“德治”確立為價值標準。在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進程中,村規民約具有聚集民智、匯集民意、維護民利、化解民憂的獨特作用,[17]它的價值與功能主要是彌補法律法規的不足,保證村民有效自治和及時化解基層社會糾紛。因此,在加強新時代鄉村治理的政治引領及強化鄉村法治保障和完善村民自治的基礎上,應將村規民約納入鄉村共治的準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鄉村精神文明建設,使村民加強自我約束,進而在解決鄉村鄰里之間的矛盾時,達到“講法、同理、順氣”的效果。我國鄉村許多風俗習慣、村規民約等具有深厚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基因,因此在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進程中,應充分發揮鄉規民約具備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優勢,發揮好“德治”的重要作用。“禮”是社會公認合式的行為規范,合于“禮”的就是說這些行為是做得對的,“對”是“合式”的意思;維持“禮”這種規范的是傳統;越是經過前代生活中證明有效的,也就越值得保守。[18]同樣,經過千年傳承沿襲下來的鄉村鄉賢文化也可以有效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由其文化特征所派生的價值引導和行為規范,可以成為促進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有效“軟治理”手段和方式。[19]基于“德治”的柔性,在新時代鄉村治理中,必須堅持正確的價值取向和輿論導向,形成崇德向善的良好社會風尚,可通過在鄉村推行“村規民約”、“家風家訓”文化建設和評選“鄉村好人”、“鄉村能人”及“優秀志愿者”等系列活動,引導村民追求高尚的道德情操,形成“明德尊法”的良好風尚。
鄉村治理應以“心治”為社會系統的重要支持。社會治理的關鍵因素是“人”,而人的問題歸根結底在于“心”,因此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應建立健全有效的社會心理服務體系,這是維系社會有序運行的重要支撐。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加強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是人們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在社會心理認知方面的集中體現,它展現出人們自尊自信與平和理性的生活態度,反映出人們對于美好生活的積極向往。[20]在一個國家中,人民群眾的滿足感、安全感、幸福感、成就感越強,其對社會的評價也會越高,進而也更有利于積極樂觀的社會心態形成。“社會心理服務,即運用心理學的知識和技術,解決社會宏觀層面的心理問題,尤其是要提升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培育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21]換言之,加強社會心理服務就是要運用心理學和社會學的方法,積極主動地應對和預防個體與群體層面的問題,構建多元化、多層次的社會支持系統,形成全面系統的社會安全網。鑒于此,應遵循社會心理發展規律,堅持把社會心理服務工作——“心治”與基層的德治、法治、自治和政府治理等各個方面相結合。
鄉村治理須構建“智治”支撐體系。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運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前沿技術推動城市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創新,從數字化到智能化再到智慧化,讓城市更聰明一些、更智慧一些,是推動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前景廣闊。”[22]社會治理正在進入“智治”時代,網絡平臺的泛在協作功能為社會治理提供了技術保障。隨著5G通信和物聯網以及大數據等技術在城鎮和鄉村的普及與推廣,鄉村治理中體現的“智治”這一特征也將更為明顯,“智治”手段的充分運用,將不斷提升基層社會治理的精準性和高效性,降低鄉村治理成本。一方面,系統建設是實現“智治”的重要影響因素,為此要優化頂層設計,強化數據整合和功能拓展,打通部門之間、條塊之間的數據壁壘,全面提升“智治”系統的服務和保障功能,從而以科技支撐提升鄉村社會治理效能。另一方面,網格化社會治理平臺建設是基礎性支撐,綜合性網格信息平臺能有效提供所在轄區的人口信息、房屋信息等基礎信息,特別是網格化社會治理平臺與雪亮工程或社區治理一體化信息平臺等的有效結合,將確保信息采集的及時、準確,從而實現鄉村基層的精準化和精細化管理。
治理能力提升:科技賦能智慧鄉村建設與發展
現代基層治理模式的轉型與創新必須與信息化和網絡化相結合。“互聯網+”模式的興起使得各行各業都能借助大數據平臺實現高效管理和運行。2015年,歐盟發布了《歐盟農村網絡戰略框架和治理機構》,以文件的形式對農村網絡框架和機構設置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歐盟還設有歐洲農村網絡大會,其中包括兩個專題:一是農業生產力和可持續性的創新,二是領導者和社區主導的地方發展。此外,歐盟還設有歐洲農村網絡指導小組,該指導小組以每年兩次或三次的頻率跟進歐洲農村網絡(RN)的工作,以確保專題工作的良好協調。[23]由此可見,歐盟乃至世界其他主要國家和地區對鄉村治理過程中網絡的重要功能有著較為深刻的認識。因此,我國在提升鄉村治理能力的過程中,應當注重網絡框架的建立和完善,通過收集并分析數據資源實現數據的流通和共享,從而推動鄉村的高效和現代化治理。隨著網絡和智能手機的普及與快速發展,我國的鄉村治理可以探索建立“互聯網+基層治理”的新路徑,通過手機APP、小程序和微信公眾號等多種形式拓展干群交流渠道,讓鄉村基層群眾通過多種渠道獲取信息;通過構建大數據平臺和廣泛運用信息技術來促進多方治理和為人民服務,以此提升鄉村治理能力。
建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網絡治理模型。首先,全面整合便民服務事項,推行規范標準的服務流程和打造專業的服務隊伍,打通服務惠及群眾的“最后一公里”,真正解決基層群眾辦事路途遠、花費時間長、辦理事項少的難題。應積極推行“一步到位上門服務”,全面推動形成鄉鎮指導員、村管理員、社情報員、戶信息收集員的“四員”管理服務機制,做好群眾日常生活、農業、國土、黨群、軍人服務等相關工作,由“四員”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在各村按照片區進行管理,落實專人對接上門服務,切實做到“干部多跑路、群眾少跑路”。
其次,充分利用大數據平臺,將服務理念與互聯網技術相結合,綜合利用“云上”數據和基層群眾的力量,簡化業務環節,提升公共性服務和行政性服務的有效性,推動由靈活性較低的管理模式向隨機應變的引導模式轉變,并朝著以服務為中心的基層治理現代化目標發展。具體而言,第一,創新政務服務系統。將省市級網上服務廳與基層社區實體服務廳相結合,通過簡化業務流程和建立“云上”服務平臺,有效提高政府各部門的服務效率;加強村委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整合基層行政服務相關部門,統一集中管理;建立村鎮街道治理平臺,梳理鄉鎮街道和農村社區的權利和責任,利用“互聯網+”、“云上”大數據平臺收集相關數據,并與基層治理信息數據進行交互,提升基層政府部門辦公的便捷性。第二,簡化業務流程。建立大數據平臺,推動相關政務部門信息共享。實現村民辦理個人業務時,不再花費冗長的時間,不再需要繁復的資料,無需開具非必要的證明,打造一站式的基層政務服務系統,使村民辦理事務更加便捷。第三,建立“云上”服務平臺。通過提供網上預約等其他在線服務,避免村民排隊辦事所帶來的相關問題,提高各公共服務場所和有關部門的辦事效率,使得人民群眾在自己家中就可以處理大多數日常事務。
以信息化手段促進多方共治體系的建立。實現鄉村基層治理現代化與智慧化,必須注重推動參與主體和平臺建設多元化以及手段類型多樣化,構建共建共治共享鄉村治理格局。首先,堅持鄉村治理主體的多元化。運用“互聯網+基層治理”模式,推進基礎治理形成“多方共治”格局。例如,作為基層治理的重要主體,村委會在發揮治理職能時首先要堅持科學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政府部門的引導下多措并舉激發群眾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升治理效能。其次,推動實現平臺多元化。在無線網絡和智能手機推廣普及的背景下,在鄉村治理中應積極建立“云上”服務模式,在相關云上平臺專門設置信息發布板塊、決策事務執行效果展示板塊、基層群眾監督及意見反映板塊和矛盾調解板塊。同時,參與鄉村治理的相關組織可通過開通微信公眾號和新浪微博等方式,拓展基層群眾信息獲取渠道。最后,倡導服務模式多元化。要以公眾的滿意程度和輿論意識為評估標準,監督評估各個治理實體的績效和重大事項的執行情況。例如,為化解鄉村基層矛盾,可在“調解委員會+專業律師+法律志愿者”之間建立新的處理模式,開設法律服務調解站;合理規劃并利用微信公眾號等宣傳陣地和載體,打造網絡社區,建立公共平臺并提供全天候在線服務功能,推動基層群眾積極參與社會活動;通過在公共網絡平臺上收集公眾有關鄉村治理的建議并推進相關治理活動。
全面推進鄉村“互聯網+”行動計劃。一方面,基層政府和相關組織應根據現實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因地制宜制定實施合理、合法、有效的“互聯網+”行動計劃,同時在涉及數據公開和利用等情形時,應著力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個人信息安全。另一方面,在推進多方共治中,暢通和規范基層群眾訴求表達并增進共識,同時拓展鄉村基層治理的方式和渠道,加快推進“互聯網+”行動計劃,以推動基層群眾依法有序參與基層治理和自助服務。建立大數據平臺可以有效整合鄉村基層治理相關數據,構建農村信用體系賦能鄉村基層治理,例如,在社會信用平臺上公開違法行為,能夠有效引導村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同時,將經過大數據平臺分析得到的信用數據納入征信系統供政務參考,可以提高鄉村政務服務效率并及時發現和化解矛盾。在推動建設農村信用體系的過程中,應同時建立全流程激勵體系,激發村民“主人翁”意識,發揮鄰里互助的優良傳統,推動村民積極參與志愿服務等各類事務。可通過“積分”獎勵方式打造“誠信銀行”,給予積分高和社會信用評價良好的村民在自主創業、金融支持和生活關懷等方面的物質獎勵和政策優惠。
結語
鄉村振興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一項重大任務,而治理有效是鄉村振興的重要保障。要實現鄉村全面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的目標,有必要系統地謀劃農村發展規劃中的治理問題,全力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如前文所述,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應推動從“管理民主”到“治理有效”理念的全面過渡和多方提升,堅持多方共治,健全政治、自治、法治、德治、心治和智治的“六治”融合體系,并基于“互聯網+”快速發展的大背景,積極搭建智慧型現代鄉村治理體系(見圖1)。
新時代鄉村治理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要服務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同時這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基礎。因此,我國現代鄉村建設迫切需要實現主體多元化、治理精細化和功能完善化,推動實現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多主體、多維度的現代鄉村治理,構建起“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新時代鄉村社會治理共同體,讓中國的鄉村都發展成為“法治鄉村、智慧鄉村、文明鄉村、文化鄉村和康養鄉村”。
(本文系西南科技大學學科建設軟科學研究項目“新時代鄉村治理體系研究”和西南科技大學“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專項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分別為:18sxb087、17sxb255)
注釋
[1]向德平、傅麗麗:《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的鄉村治理轉型》,《南開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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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姜偉:《把我國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基層治理效能》,《法制日報》,2019年12月12日,第1版。
[4]D. J. Douglas, "Governance in Rural Contexts: Toward the Formulation of a Conceptual Framework," EchoGéo, 2018, 43.
[5]M. Shucksmith, "Disintegrated Rural Development? Neo–endogenous Rural Development, Planning and Place–Shaping in Diffused Power Contexts," Sociologia Ruralis, 2010, 1.
[6]于建嶸:《縣級政府在鄉村振興中的作用》,《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1期。
[7]陳進華:《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人民日報》,2018年12月17日,第14版。
[8]沈費偉、劉祖云:《發達國家鄉村治理的典型模式與經驗借鑒》,《農業經濟問題》,2016年第9期。
[9]丁志剛、王杰:《中國鄉村治理70年:歷史演進與邏輯理路》,《中國農村觀察》,2019年第4期。
[10]習近平:《切實把思想統一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上來》,《人民日報》,2014年1月1日,第2版。
[11]于江、魏崇輝:《多元協同治理:國家治理現代化之邏輯理路》,《求實》,2015年第4期。
[12]顧平安:《政府發展》,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第225頁。
[13]申艷紅:《社會危機防治行政法律規制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166頁。
[14]《習近平關于“三農”工作論述摘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9年,第137頁。
[15]李蘊哲、戴玉琴:《鄉村治理中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強化的三維審視》,《學海》,2020年第6期。
[16]陳東輝:《構建新時代鄉村治理體系》,《農民日報》,2017年11月20日,第3版。
[17]沈大友、董敬畏:《發揮好村規民約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學習時報》,2018年1月1日。
[18]費孝通:《鄉土中國·生育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50頁。
[19]黃海:《用新鄉賢文化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人民日報》,2015年9月30日,第7版。
[20]曾榮俠:《積極心理學視閾下大學生積極心理品質培育路徑研究》,《河南教育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1期。
[21]伍麟、劉天元:《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的現實困境與推進路徑》,《中州學刊》,2019年第7期。
[22]《習近平關于網絡強國論述摘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21年,第143頁。
[23]"EU Rural Networks Strategic Framework and Governance Bodies," Funded by European Commission, Jan. 2015.
責 編∕包 鈺 美 編∕周群英
The Transformation and the Path Innova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in the New Era
Liao Tianhu
Abstract: The focus of comprehensive rural revitalization in the new era lies in realizing effective rural governance. Firstly, we should establish the concept of "effective governance" and realize the cooperative and effective governance of multiple subjects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The innova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mode is to promote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six governance". That is, politics is political guidance, autonomy is the foundation of organization, rule by law is also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rule by virtue is established value, rule by heart is systematic support, and rule by AI i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upport. We should also use high-tech means and big data platform advantage to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especially to expl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et + grassroots governance" path. In this way, diversified governance and various modes of serving the people can be promoted, so as to achieve diversification of subjects, refinement of governance and perfection of functions. Through all-round co-construction and co-governance with multi-participation, rural governance ability and modernization of governance level can be comprehensively improved, and assist in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accelerating agricultural and rural modernization.
Keywords: rural governance, model innovation, transformation, sm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