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紀律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創造性地把紀律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體布局,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推動全黨增強遵規守紀的自覺,開創了全面從嚴治黨和黨的紀律建設新局面。紀檢監察機關肩負維護黨的紀律的重要職責,必須在深入理解、準確把握、嚴格執行黨的紀律上走在前、作表率,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不斷向縱深發展。
深刻把握紀律建設的政治性,堅持和加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是一項政治性很強的工作,必須首先從政治上看,著力提高紀律建設的政治性。黨的政治建設的首要任務,就是保證全黨服從中央,堅持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這也是貫穿黨的紀律建設的一條主線。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制定《條例》的主要目的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在分則中進一步明晰對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搞投機鉆營,結交政治騙子,自行其是,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等行為的處分規定,以嚴明的紀律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保障黨中央政令暢通。黨員干部的政治性強不強,關鍵在于能不能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要以學習《條例》為契機,把政治性要求貫穿紀律建設的全過程各方面,推進政治監督具體化精準化常態化,推動廣大黨員干部切實增強“四個意識”,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兩個維護”體現在實際行動上。
深刻把握紀律建設的人民性,不斷厚植黨的執政基礎。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守人民立場,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對黨的執政基礎威脅最大的問題,始終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把我們黨建設得更加堅強有力。《條例》增寫“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等內容,聚焦鄉村振興、民生保障、社會救助領域,以及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侵害、危害、損害群眾利益的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體現鮮明的人民性。深刻把握紀律建設的人民性,關鍵要在思想上解決好“我是誰、為了誰、依靠誰”的根本問題,推動黨員干部始終牢記黨的性質宗旨,維護好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紀檢監察工作是人心工作、群眾工作,要把開展黨紀學習教育與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結合起來,堅決清除侵害群眾利益的“蠅貪蟻腐”,努力做到執紀執法為民、糾風治亂為民、反腐懲惡為民,不斷厚植黨長期執政的政治基礎。
深刻把握紀律建設的時代性,努力實現新時代黨的歷史使命。黨和人民事業發展到什么階段,黨的紀律建設就要推進到什么階段。加強紀律建設,要著眼全面從嚴治黨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哪方面的紀律存在突出問題,就著重抓哪方面的紀律;紀律制定、執行中哪個環節存在突出問題,就重點解決哪些問題。《條例》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與時俱進完善紀律規范。比如,充實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等處分規定,新增濫用問責、統計造假等行為的處分規定,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由違反群眾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等,直面監督執紀實踐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精準靶向施治。黨的建設面臨新的問題和挑戰,紀律建設的內容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必須緊密結合時代發展和形勢任務變化予以調整完善。要堅持使命引領和問題導向,聚焦重點領域和重點環節持續發力,不斷提高紀律建設的時代性針對性實效性,更好發揮紀律建設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的重要作用,為實現新時代黨的歷史使命提供堅強保障。
深刻把握紀律建設的系統性,充分發揮標本兼治的利器作用。黨的紀律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三次修訂《條例》,全面構建起“六項紀律”規范體系,黨的紀律建設更加注重全面貫通、系統施治。《條例》在總則中增寫“堅守初心使命”“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等內容,細化完善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紀律保障條款,增寫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行為的處分規定等,體現出堅持黨性黨風黨紀一起抓、糾樹并舉的理念;充實規定黨員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行為的處分規定,進一步促進執紀執法貫通。標本兼治、系統施治是我們黨管黨治黨的一貫要求,也是紀律建設的重要目標。要深化系統思維和系統觀念,把思想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等貫通起來,充分發揮黨紀和國法協同作用,將紀律要求貫穿監督執紀執法工作和黨員干部選育管用全過程全周期,教育引導黨員干部形成遵規守紀的高度自覺,樹立高尚的精神追求,不斷取得正風肅紀新成效。
深刻把握紀律建設的嚴肅性,釋放越往后執紀越嚴的強烈信號。黨的初心使命、性質宗旨和長期執政的目標,決定了對黨員干部必然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在黨規制定、黨紀教育、執紀監督中全面貫徹嚴的要求,對違規違紀、破壞法規制度的行為堅決嚴肅查處,充分釋放紀律的規范引領和約束懲戒功能。《條例》堅持從嚴要求,既在工作原則中作出總體規定,又在總則各章和分則中拓展違紀行為的處分情形,進行細化具體化,更加突出紀律處分的嚴肅性和懲戒性。比如,深化運用“四種形態”,充實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等第一種形態處理方式,強化日常管理監督。針對當前財經領域違法行為較為嚴重的問題,新增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黨紀處分規定,突出對該類行為的懲戒。新增對黨員干部離崗離職后違規從業、違規謀利的處分規定,強化全周期管理。紀律是管黨治黨的“戒尺”,紀律不嚴,全面從嚴治黨無從談起。要始終保持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準確規范執行黨的紀律,切實維護紀律的剛性、嚴肅性。堅持嚴管與厚愛相結合,綜合發揮紀律建設懲治震懾、懲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促進從嚴管理監督和鼓勵擔當作為相統一,持續營造干事創業良好氛圍。堅持全面歷史辯證地研判問題,既考慮問題嚴重程度,又綜合考量被審查調查人和涉案人員認罪悔過、解決問題的真實態度,依據不同情形給予相應處理,做到嚴有嚴的標準、寬有寬的道理。
(作者系江西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