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承載燦爛文明,傳承歷史文化,維系民族精神。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文化遺產工作,多次對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為做好新時代新征程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進程中,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使命更加重要、任務更加艱巨、作用更加巨大。筑牢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法治保障,既是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實踐之需,又是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擔負新使命、展現新作為的客觀要求。
1.保護傳承文化遺產的重要意義與根本遵循
中華文明具有突出的連續性、創新性、統一性、包容性、和平性,保護好傳承好文化遺產、傳承中華文明是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的必答課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有文化自信的民族,才能立得住、站得穩、行得遠。只有立足波瀾壯闊的中華五千多年文明史,才能真正理解中國道路的歷史必然、文化內涵與獨特優勢。作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文化遺產包含中華五千多年文明史的各種物質和非物質見證。文化遺產展示著中華民族源遠流長的文化傳承、獨具特色的精神追求,不僅是中華文明的見證,而且是擴大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的重要名片。
文化遺產承載著中華民族的基因和血脈,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華優秀文明資源,不僅屬于我們這一代人,也屬于子孫萬代,需要薪火相傳、代代守護。實踐證明,文化遺產在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保護傳承文化遺產,對于深入把握中華文明的突出特性、守護中華文明根脈、堅定文化自信和深刻理解“第二個結合”的重大意義,具有獨特作用;有利于不斷增強對偉大祖國的認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對中華文化的認同、對中國共產黨的認同、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注入深厚持久的文化力量。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論述,是習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為做好新時代新征程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也是筑牢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法治保障的根本遵循。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論述,覆蓋文化遺產的各個領域,內容極其豐富,涉及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傳承、利用等方方面面;強調“保護第一、傳承優先”,對如何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保護與發展、保護與開發等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中的重大關系進行了深入闡釋;包含著關于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許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政策工具,如建立健全歷史文化遺產資源資產管理制度,建設國家文物資源大數據庫,深入開展紅色資源專項調查,強化技術支撐,引導社會參與,制定“先考古、后出讓”的制度設計和配套政策等。我們要深入學習領會這些重要論述,自覺將其貫徹落實到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具體到筑牢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法治保障方面,就是要觀察和思考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面臨的重大問題,分析和研討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法治保障方面所取得的成就、面臨的挑戰,發現和論證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法治保障需求,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并嚴格執行。
2.健全全覆蓋、多層級的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法律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保護好前人留下的文化遺產,包括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街區、歷史建筑、工業遺產,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既要保護古代建筑,也要保護近代建筑;既要保護單體建筑,也要保護街巷街區、城鎮格局;既要保護精品建筑,也要保護具有濃厚鄉土氣息的民居及地方特色的民俗”。貫徹落實這一重要論述,需要健全全覆蓋、多層級的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法律保障。
健全全覆蓋的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法律保障,是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法治建設的重要走向。一是隨著對文化遺產概念認識的深化,成為法律保護對象的文化遺產不斷朝橫向和縱向兩個方向拓展。從橫向來看,文化遺產的范圍和類別不斷增加,如文化景觀、文化線路成為文化遺產的新類別。從縱向看,形成時間不足100年的文化遺產不斷被納入法律的保護范圍。二是隨著對文化遺產價值認識的深化,文化遺產不再僅僅是需要保護的對象,也能夠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資源。這是將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都納入法律保障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當前,部分文化遺產的法律保障不足,主要包括以下三類:一是屬于文化遺產的某個類別,但尚未被納入相應的法律保護范圍。如沒有成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傳統建筑、歷史地段、紅色資源等。二是形成時間較短的文化遺產。雖然年代較近,但其包含著較為重要的歷史、藝術、科學信息。三是現在正在創造的文化財富,未來可能成為文化遺產。之前的文化遺產觀念是“過去面向”的,新的文化遺產觀念不僅包含“過去面向”,也應包含“當前與未來面向”。這些面向形成一個整體,構成了文化傳承發展“過去—現在—未來”的完整鏈條。因此,應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加強這些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我國是文化遺產大國,76.7萬處不可移動文物、1.08億件/套國有可移動文物,星散在廣闊中華大地上、綿延于歲月長河中。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需求旺盛與保護傳承能力不足這一矛盾日益凸顯。這就需要在制度與方法等方面進行探索創新,使各類文化遺產都得到與其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相匹配的法律保障。
名錄制度是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普遍采用的制度。我國文化遺產領域主要的名錄制度,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文物保護單位制度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性項目制度、代表性傳承人制度等。前者根據不可移動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后者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確定了國家、省、市、縣四個等級。名錄制度雖然是按照價值的高低劃分的等級,但是,不同等級的文化遺產只是其行政管理單位的級別高低不同,其保護的措施和制度都是相同的。同樣的保護措施和制度應用于不同價值等級的文化遺產,其保護傳承必然受到不同級別政府財政能力的影響。在實踐中,有的文物會因為政府財政能力的制約而事實上處于無保護狀態。
事實證明,不同的文化遺產采用相同的保護措施和制度,不利于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因此,亟須在現行的嚴格保護措施和制度下,創造新的多層級保護措施和制度,以適應不同等級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需要。在這方面已有可借鑒的經驗和做法,如,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設計的“保護”和“保存”的不同措施,前者包括將其列入名錄、建立傳承傳播機制等,后者包括認定、記錄、建檔等。多層級的保護措施和制度設計,有利于不同文化遺產得到與其價值等級相適應的保護與傳承。
3.完善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法律體系
法者,天下之儀也。保護傳承文化遺產需要充分發揮法治的引領、規范和保障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黨委和政府切實擔負起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政治責任,加強黨對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領導,統籌協調文化遺產工作,確保規劃落地、政策落實、工作見效。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座談會強調,要著力筑牢法治保障,加大督察力度,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文化遺產。
當前,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已經建成以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為引領,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博物館條例、長城保護條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為基石,相關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為補充,地方文化遺產保護立法為延伸的法律法規體系,建立了一系列保護管理、傳承弘揚方面的制度措施,為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了堅實支撐。應結合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實際及法律需求,加強文化遺產的理論研究和法治保障問題研究,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能夠滿足強國建設、民族復興需要的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法治保障模式,不斷完善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法律體系。
完善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法律體系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必須增強問題意識,聚焦解決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在不改變現行文化遺產領域法律格局的前提下,通過制訂新法律,填補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法律法規的空白領域,如前面提到的未納入法律保護范圍的文化遺產等,以實現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法律保障全覆蓋;通過修訂現行法律法規或將現行條例上升為法律的方法,在現行嚴格保護措施和制度的基礎上,增設新的保護措施和制度,以使各級文化遺產能夠得到切實的保護傳承。應清晰界定文化遺產的內涵和外延,賦予文化遺產這一概念以法律地位,確保法律概念清晰完備;積極推進文物保護法修訂,制定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法律;修改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加強與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制定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
總之,我們要深入理解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大意義,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論述精神,敬畏歷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態,堅持法律先行,統籌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著力筑牢各類文化遺產的保護屏障,真正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文化遺產。(作者:賈旭東,系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