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作為基層治理的多方主體之一,社會組織在參與鄉村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更好發揮社會組織在鄉村建設特別是欠發達地區鄉村建設中的作用還需要進一步探討。當前社會組織存在公共性不足、專業性不強、激發內生動力不夠等方面的問題,社會組織參與鄉村建設的效能無法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要通過提升制度化、專業化、內生化水平,加大鄉村社會組織的參與廣度和深度,實現鄉村組織參與鄉村建設的成效最大化,從而調動最廣泛社會資源參與鄉村建設,助力鄉村全面振興。
關鍵詞:鄉村建設 社會組織 機理 路徑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十分重視鄉村建設,將“三農”工作視為安民之基、治國之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對鄉村發展給予了極大關注和支持。2022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方案》,提出了鄉村建設發展的指導意見。在中央的領導和號召下,各地在大力推動鄉村振興的實際工作中,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村容村貌美化、生態修復并取得了顯著成績。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實現鄉村地區的發展是學術界關注的熱點。梳理已有報道和文獻,相關建議可以歸為兩大類:一是加強“硬件”建設,要積極地開展水、網、路、電等基礎設施、物流網絡和數字信息化體系的建設;二是加強“軟件”建設,包括推進精神文明建設、村民自治組織建設、基層黨組織建設,以及社會組織建設等。其中社會組織的優勢主要體現在倡導“賦權、參與”的理念,更加注重“造血”而并非單純的“輸血”。社會組織可以作為“第三者”角色,帶動社會力量參與鄉村建設與治理。社會組織的參與,可以為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機制創新與發展提供有益補充。
當前,關于推動鄉村全面振興的研究成果較為豐富,學界也普遍認同社會組織的作用,但這些成果“共性”有余而“個性”不足,對不同發展情況的地區怎樣調動社會組織的研究不足。特別是對于中西部等欠發達地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后,雖然貧困問題得到解決,但這些地區鄉村相對貧困人口眾多,發展滯后,基礎設施依舊不足,迫切需要通過進一步加強鄉村建設,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這時候就要積極尋求包括社會組織在內的各種力量的支持,盡力調動社會乃至個人等多方面積極性,“眾志成城,攻堅克難”,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因此,加強欠發達地區社會組織參與鄉村全面振興的研究,成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與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重要任務之一。
社會組織參與鄉村建設的作用機理
鄉村建設是實現鄉村全面振興目標的基礎工程,是涉及多層次、多角度的綜合性工作,離不開多方力量的積極參與。社會組織參與鄉村建設的作用機理主要體現在三個層面:
第一,積極外部因素與公共物品性質呼應。農村基建、生態環境和公共設施等方面的推進是鄉村發展的正面結果,而鄉村居民理應共享這些成果。這是因為,從理論與實踐上講,個別人享受鄉村發展的正面結果決不會影響到其他人的利用。由于鄉村自身的積極外部性和社會公益性質,使得各方都可為鄉村社會的外部代價分擔責任。因此,鄉村發展必須建立相應的制度體系,實現利益分配與生態補償機制的整合。
第二,鄉村建設的價值取向趨同。社會組織是鄉村建設的主要力量,它在解決包括生態問題在內的公共問題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位置。目前對公民和社會組織的研究目前已經相當完善,社會組織在理論與實務界也得到了越來越多的認可。社會組織作為社會力量的代表,對于涉及到他們切身利益問題的關注程度較高,說明他們具有積極的參與意識和參與動力。例如,鄉村的生態環境、鄉村建設和鄉村治理是當前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無論是出于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抑或為了更好治理效果,都應當通過多方合作,建立一種良性的互動關系。
第三,鄉村建設的治理向度重合。鄉村發展的根基相對于城鎮來說較為脆弱,鄉村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后,基本公共服務覆蓋不充分,分配不平衡,使得鄉村社會的各種問題多發,治理壓力較大。解決鄉村建設中存在的種種問題,不能完全依賴于政府力量,也不能完全依賴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等。政府在界定、理解和回應問題上將扮演重要角色,在問題的處理中扮演重要角色,而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在鄉村環境整治和美麗鄉村建設等具體事項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鄉村的發展需要建立一個科學、理性的互動關系,保證它的良性運作。
社會組織參與鄉村建設面臨的現實困境
從實際情況來看,目前我國鄉村正在經歷一個新的階段,尤其是欠發達地區,社會組織參與鄉村建設的實踐還面臨著許多問題。
第一,社會組織的公共性不足。理論上,社會組織所具備的公共屬性能將鄉村民眾凝聚起來,成為建設鄉村的重要成員。但是,目前社會組織在參與鄉村發展的實踐中確實出現了一些問題。“公共”功能的缺失使社會組織失去“生命力”,難以達到“理想”的目的。一方面,社會組織對政府有一定的資源依賴性。在資源相依的概念中,組織與組織之間的關聯是一種通過資源的交流而形成的一種相互影響的相互關系。在多個中心的公共服務供應體制下,社會組織之間的利益應該是平等的、獨立自主的,但實際情況卻是不同社會組織的相互關系存在著一種“不對稱性”。另一方面,不同社會組織的參與規模也是有限的。在對社會組織的公共服務功能進行評估后,既要發揮其輔助管理職能,又不能令其侵犯政府權力、干擾社會安定。因此社會組織介入鄉村經濟發展的方式仍需健全,加強備案制度、管理措施和相關服務政策支撐。
第二,社會組織自身建設不足。首先,社會組織自身管理不規范。在參與鄉村建設的進程中,不少社會組織并沒有充分地承擔起公益義務,更有甚者以“公益”名義謀取經濟利益,有的甚至偏離了其為鄉村提供服務的宗旨,有的以“公益”為名,從民間集資中牟取錢財。在一些鄉村建設項目中,社會組織表現出一定的盲目和隨意,在技術選擇上走進了“新”“高”“尖”的“歧途”,導致了大量的資源消耗,與農民的現實需要相脫離。其次,社會組織的專業化服務水平有限。一些社會組織沒有專職的工作人員,日常服務工作主要由志愿者完成,他們在社會組織的工作時間實際上是自己的業余時間。缺乏專業度導致他們不能勝任某個行業的工作。不少社會組織的培訓體系不健全,獎懲、晉升等一系列的制度不明確,導致組織體系不健全、職責不明確、分工不合理,造成人員的頻繁流動,嚴重削弱了社會組織專業能力。
第三,社會組織的內生動力不足。剖析鄉村特征、了解農民需要,是社會組織參與鄉村建設的基礎,是鄉村振興的內在動力,也是鄉村與社會組織互動的重要因素。但是,現存的許多社會組織都是鄉村的外部力量。因此,促進鄉村原生組織的發展,是促進鄉村建設的一種有效途徑。然而,隨著鄉村經濟的發展,利益個體性在鄉村地區逐漸顯現出來,鄉村的關系也出現了陌生化和個體原子化的傾向,這就進一步加大了社會組織參與的難度,導致了社會組織內生動力不足的問題。一方面,農民對鄉村的經濟依賴性下降,鄉村的流動程度越來越高,鄉村的個人力量很難達到很好的統一。另一方面,與注重普適性的科學理性相比,農民的理性具有本土性,其基礎是對真實的社會生活的細致觀測和不斷反思,而農民的理性使得他們在某些公眾事件中達成共識不易。鄉村基層自治組織在功能上能不能更接近民眾,是農民在參與鄉村治理的過程中獲得感是否充足的重要因素。雖然鄉村精英能夠成為“村民”的代言人,但是他們更具有宗族、家庭等屬性,這就導致了農戶之間達成一致相對較難。
社會組織參與鄉村建設的可行路徑
在新形勢下,要通過提升制度化、專業化、內生化水平,加大鄉村社會組織的參與廣度和深度,實現鄉村組織參與鄉村建設的成效最大化,從而調動最廣泛社會資源參與鄉村建設,助力鄉村全面振興。
第一,實現社會組織參與鄉村建設制度化。由于公共功能定位不清晰,社會組織面臨一定程度的“正當性的危機”,即政府和群眾對社會組織的認同度較低。可見,僅僅以形式的介入是遠遠不夠的,需要強有力的體制支持和保證。因此,必須盡快制訂和健全相應規范和建設標準,保障社會組織的正當權利,以達到可觀察和可預測的目的,從而提高其公共利益。首先,要對社會組織的作用進行界定。可以根據社會組織在鄉村建設實踐中的參與程度來劃分其介入界限:一是補充型的介入,在鄉村建設過程中完成政府難以獨立提供的公共服務供給,以助推鄉村振興任務落地;二是協作型的介入,在鄉村建設中,政府和社會組織共同努力,以達成單獨的主體所不能達到的目標。其次,完善社會組織的獎勵機制。鄉村的發展要求有完備的軟硬件設施和足夠的專業力量,這些都意味著社會組織在參與鄉村建設的過程中需要的成本不低,因此需要對這些社會組織提供必要的資金扶持,同時健全對社會組織的制約機制,監督參與鄉村建設的社會組織如期高質量完成任務。
第二,提升社會組織參與鄉村建設的專業能力。在解決鄉村公共問題的實踐中,各種社會組織必須提高自己的專業素質,以完成整個鄉村建設的總體任務為目標,明確自己發揮作用的領域,發揮各自功能,實現優勢互補,以最優效能推動鄉村建設的聯合行動。對于經濟型社會組織而言,例如商會、基金會、專業協會等,應充分利用多種途徑籌資,減少對政府的依賴性,提供組織運營、財務管理等技術支撐。在縣域商業體系建設、物流體系建設、產業鏈延長延伸等過程中,充分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為鄉村生產經營主體提供技術支撐、工作指導、線上對接等支持。對于文化型社會組織而言,應大力發展鄉村文化,重視地方特色,堅持與農民的風俗習俗相融合,使鄉村文化形態不斷更新,不斷充實鄉村文化,提高農民的思想境界,引導農民形成良好的家風、鄉風;充分引導“新鄉賢”在鄉村治理、鄉風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適時指導鄉村居民樹立正確的婚姻觀、社會交往觀,有效地解決農村人際交往成本過大、高價彩禮結婚難、離婚率高、家庭矛盾難協調等難題;充分發揮婦女在鄉村管理等領域的潛在優勢和積極影響,建立鄉村婦女情緒咨詢室,通過他人推薦、主動選舉等渠道參與村“兩委”班子的決策,充分體現群團組織在文明鄉村建設中的特殊作用,進而減少農村家庭糾紛、社會矛盾的發生;強化鄉村居民的法治意識,促進鄉村社會的和諧發展。對于社團型社會組織而言,需要加強規范建設和整合,以減少其內部的費用和提高其效能。在組織運作方面,建立公開、誠信、自律的機制,對社會組織的運作進行定期的考核,并對其進行監督,健全退出制度。在組織結構上,搭建培訓平臺,強化社會組織人員的業務輔導,提升其專業化程度,增強其針對性與有效性,力爭做到鄉村建設的全行業全鏈條條式參與,進而實現社會資源的高效管理。
第三,激發社會組織參與鄉村建設內生動力。社會組織參與鄉村建設,既要走進鄉村,更要融入鄉村,走出“內、外結合”的鄉村發展之路。首先,內生化社會組織生產空間。從建立健全生產關系入手帶動農民參與鄉村經濟建設。相對于城鎮而言,鄉村擁有特殊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文化,社會組織介入農村生產場景能夠豐富鄉村產業,延伸補強農村產業鏈條,從而提高鄉村的經濟活力。一是發展具有鮮明特點的鄉村產業。結合鄉村的具體情況,引導農戶利用鄉村的資源稟賦,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形成規模化、集中化發展模式,并積極探討農業、工業、服務業三位一體的發展格局。二是提高服務的針對性和精準性。一方面根據鄉村產業發展的需要,對生產要素進行合理的安排,以減少對鄉村公共資源的消耗。另一方面引導外來企業和鄉村內部經營主體的相互作用,強化兩者的分工,以分擔鄉村產業發展的風險。三是培養本地創業人才。社會組織要發揮中介服務功能,加大對鄉村各類經營機構的支持力度,幫助提高其經營管理水平,并讓其熟練運用新技術,從而形成鄉村的支柱產業。其次,內生化社會組織生活空間。村、社單元是鄉村基層組織結構中的一個關鍵環節,社會組織可以借助村、社加強與農戶群體對話、協商、合作,以平衡各方利益。此外,提高鄉村社會組織中農民組織的占比和農民群眾參與的積極性,比如培育鄉村社區的公益組織,以爭取動員和組織農民。
【本文作者為云南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云南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張淼對本文亦有貢獻】
參考文獻
[1]羅強強:《“嵌入式”發展中的“內卷化”——社會工作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個案分析》,《江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4期,第49——56頁。
[2]陳義平:《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主體性發展困境及其解構》,《學術界》,2017年第2期,第65—74+322頁
[3]楊麗、趙小平、游斐:《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理論、問題與政策選擇》,《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6期,第5—12頁。
[4]于健慧:《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治理:功能、挑戰、路徑》,《上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6期,第18—24頁。
責編:周素麗/美編:石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