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是市場之本”已成為廣泛共識。日前,中國證監會集中發布了一批與投資者保護密切相關的制度規則,涉及發行監管、交易監管、糾紛調解等,充分體現保護投資者的鮮明導向,進一步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保障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注冊制要求加大投保力度
4月12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市場稱為新“國九條”。作為資本市場長期建設的綱領性文件,新“國九條”提出,投資者保護的制度機制更加完善,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護。
“在我們這樣一個中小投資者占絕大多數的市場里,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證監會的核心任務,沒有之一。”中國證監會主席吳清談到投資者保護工作時這樣表述。
當前,證監會深入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落實新“國九條”,扎實推動資本市場“1+N”政策措施落地見效。核心內容就是一體推進強監管、防風險、促高質量發展,強本強基、嚴監嚴管,加快打造安全、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把投資者保護貫穿于資本市場制度建設和監管執法的全流程各方面。”吳清表示,崇尚法治、尊重規則是辦好資本市場的基本前提。實現良法善治,必須遵循資本市場一般規律,更要立足中國國情,牢牢把握中小投資者占絕大多數這個最大的市情。這就要求證監會在制度制定修訂過程中,充分聽取廣大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意見建議,作出客觀公正的專業研判,更加注重制度的公平性,為投資者提供更為實質的公平保護。
當前,A股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帶來了監管理念、監管體制和監管方式的轉型,也給投資者保護工作帶來了新挑戰。“能否更加有效地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進一步形成尊重投資者、敬畏投資者的市場生態,是衡量全面注冊制改革成效的關鍵因素之一。”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表示。多位受訪專家表示,投資者保護工作的力度和廣度需要進一步擴大。“投資者保護工作涉及鏈條長、范圍廣,要把投資者保護理念嵌入發行上市、市場交易、機構監管、稽查執法等資本市場各環節制度安排中,多部門協作織密織牢投資者保護網。”郭靂說。
西南財經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政治經濟學研究所所長吳垠表示,金融乃國之重器,關乎國運與民生。新“國九條”突出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取向。這一價值取向,把中小投資者的金融權益與居民的財富管理需求作為核心要素提出,彰顯了資本市場的普惠性,要優先保障大多數中小投資者利益,而不是只為少數大股東服務。
讓投資者公平參與市場
持續夯實制度基礎,讓投資者更加公平地參與到資本市場中,真正享受到經濟增長的成果,更好發揮資本市場財富管理功能。這是證監會一系列新政劍之所指。
減持制度是資本市場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制度。日前,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減持管理辦法》),被稱為A股史上最嚴、最全面的減持新規,成為資本市場的焦點。針對市場反映的突出問題,《減持管理辦法》嚴格規范大股東減持,有效防范繞道減持,還細化違規責任條款,明確對違規減持可以采取責令購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繳價差的措施,列舉應予處罰的具體情形。
大股東頻繁減持現象,長期以來對市場秩序和投資者權益造成重大損害。新規出臺旨在更好地平衡投融資兩端,順應廣大投資者心聲,優化制度建設,加強對投資者權益保護。長城基金高級宏觀策略研究員汪立認為,規范大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減持行為,減少其通過減持套利的空間,將督促其專注公司發展和經營,加大對于投資者回報水平的關注度。“不僅保護了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也提升了市場的透明度和穩定性,為A股市場創造了一個更加公平和有序的交易環境。”汪立表示。
減持新規是一個縮影。證監會發布10項制度規則涵蓋了程序化交易、發行監管、糾紛多元化解等多個方面,以切實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此次發布的10項制度規則,為資本市場投資者筑起了一道堅實的保護屏障。其中,《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的出臺,對程序化交易行為進行了規范,有利于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10號》則進一步明確了發行環節的監管要求,為投資者參與證券發行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指引。此外,《關于完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深入推進訴源治理的工作方案》等規則的發布,也為化解證券期貨糾紛、從源頭防范法律風險提供了有力抓手。這一系列制度規則的出臺,將進一步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推動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投資者保護的新挑戰
我國資本市場擁有全球規模最大、交易最活躍的投資者群體。投資者保護力度、涉及面與億萬人切身利益相關。毋庸諱言,在散戶化的A股市場,中小投資者在信息、資金、法律意識等方面處于弱勢。中小股東存在著行權難、糾紛調解難以及訴訟難的現實困境。
以退市制度為例,新“國九條”明確要求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加快形成應退盡退、及時出清的常態化退市格局。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建立常態化退市機制成為當前資本市場關注的焦點。
另外,維護社會穩定與保護投資者權益,是退市機制必須邁過去的“門檻”,既要“退得下”,還要“退得穩”。上市公司退市后,主體依然存在,責任還要承擔,投資者利益保護不應因退市而改變,要堅決杜絕“金蟬脫殼”一退了之。
新“國九條”提出,健全退市過程中的投資者賠償救濟機制,對重大違法退市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要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陳潔認為,在加大退市力度的同時,中小股東切身利益如何保障,是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
近年來,投資者行權路徑不斷探索深化,如先行賠付、代表人訴訟等。我國新證券法確立了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代表人訴訟的最大制度功效在于“一人勝訴,眾人獲賠”,為投資者搭“代表人訴訟便車”打開了方便之門。2021年11月,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一審判決,52037名投資者共獲賠約24.59億元,相關責任人承擔巨額連帶責任。康美藥業案作為我國首例以投資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為特色的中國式集體訴訟案,具有里程碑意義。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最高法和證監會將共同推動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常態化開展。
先行賠付是我國資本市場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的一個特色機制。針對中小投資者獲賠難,該制度規定,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失的,由相關機構主動擔責,先行賠付投資者損失,再向其他責任主體進行追償。
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的生態有了顯著好轉,但資本市場的投資者保護工作仍任重道遠。我國尚未建立證券罰沒款暫緩入國庫制度或申請退庫制度,或針對證券罰沒款項設立用于投資者損害賠償的專項基金。在采訪中,專家建議建立投資者保護專項賠償基金,要對投資者賠償問題進行持續研究,推動投資者損害賠償救濟機制不斷取得新的進展。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鄭彧認為,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優勢在于監管上的高度重視,尤其將“投資者保護是監管的重中之重”上升到金融服務的“人民性”高度,這種監管努力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于投資者權益保護的重視。“無論是先行賠付、責令回購,還是普通代表人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示范判決等投資者保護措施,都是在通過制度設計保障投資者利益不受損失,為投資者提供成本更低、維權更加便利的方式。”鄭彧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