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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促進鄉村全面振興的立法進路

【摘要】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支撐,對鄉村振興具有不可或缺的推動作用。202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創新鄉村振興投融資機制”“發展農村數字普惠金融”,將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要求提到了新的歷史高度。為有效紓解當前鄉村金融供給不足、供需結構錯位以及金融發展不充分、不平衡等難題,亟須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為核心理念,從法治層面構建金融促進鄉村振興的制度規范,強化金融推動鄉村資源要素高效配置的功能屬性,以金融供給新模式、新生態推動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促進鄉村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鄉村振興 鄉村金融 金融立法 金融生態 農業農村現代化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4.10.011

【作者簡介】李燕,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民商法學院教授、博導,重慶市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市場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主任、營商環境與社會信用研究院院長。研究方向為民商法、金融法。主要著作有《獨立擔保法律制度》、《美國法律基礎解讀》(譯著)、《優化營商環境背景下董事忠實義務規范再構》(論文)等。

立足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黨中央將鄉村振興作為做好“三農”工作的重要戰略部署。金融是國民經濟的血脈,鄉村金融作為“三農”工作的重要抓手,是鄉村振興的基礎性支撐,在現代化農業建設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要求加強農村法治建設,首次提出“積極推動農村金融立法”。2022年中央一號文件單列“強化鄉村振興金融服務”,標志著金融促進鄉村振興的法治建設是破除制度桎梏、提振實踐成效的動力和保障。在農業農村現代化進程下,鄉村振興中的金融支持表現出一些問題,融資渠道匱乏、融資成本高等仍舊阻礙著鄉村振興戰略的步伐。成熟的法律制度能夠為市場整體環境提供秩序基礎,有效激活市場要素,實現市場資源有效配置。為此,在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要求下,為進一步強化金融對鄉村全面振興的精準支持,深化現有實踐改革成效和政策規范成果,應當進一步推進金融促進鄉村振興的立法工作,提高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質效。

金融促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法治目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以下簡稱《鄉村振興促進法》)的出臺將鄉村振興的基本要求和具體工作落實為法律表達,為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提供了制度上的根本依據和堅實保障。依循鄉村振興的法治化進程,為回應鄉村市場邏輯與政府邏輯關系重構下體制機制更新的需求,亟須在目標導向下著力構建金融促進鄉村全面振興的制度規范。金融促進鄉村全面振興的立法構建應當以強化金融供給、服務實體經濟、優化社會治理、提供系統規范為基本目標,推動鄉村金融回歸助農、興農本源。

革新金融供給模式,構建金融服務生態。健全農村金融體系,切實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實現金融服務有序、有效地均等、精準供給是金融促進鄉村全面振興立法的核心目標。傳統金融的市場化邏輯難以迎合鄉村需求展開,鄉村金融的現有供給力量尚不足以支撐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要求,從規范層面提高鄉村金融供給與農村金融需求的適配性是推動金融促進鄉村全面振興的基礎任務。一方面,現階段的鄉村金融市場無法確保金融機構通過此前在城市金融市場獲得的資源配置經驗與風險控制手段獲取足夠的利潤,導致長期以來農村地區存在不同程度的“資金離農”“金融排斥”等現象。另一方面,隨著農業農村現代化程度縱深推進,農業生產方式、科學技術、經營體系以及鄉村社會結構等都發生了巨大的轉變,鄉村金融供求關系也有所改變。對于鄉村金融仍然存在的供給不足、供需失衡、供需錯配等問題,應當優化金融供給模式,構建平臺化金融生態,以制度表達回應鄉村發展對金融的實際需求。一是要實現傳統金融服務的轉型升級,革新金融供給模式,加強金融產品與服務供給的精準性和有效性,讓金融供給與金融需求有效鏈接。要創新區別于傳統邏輯的金融供給模式,引導金融機構針對性設計適配鄉村資產資源的融資擔保、風險控制與處置變現的體制機制。二是要發揮金融驅動鄉村發展的力量,打造符合農村優勢產業、特色產業需求的金融產品,鼓勵金融資源向產業鏈升級、產業融合、區域整體開發領域傾斜,從而帶動現代化農業經營制度發展,促進農村經濟增長,推動城鄉要素融合,讓鄉村經濟發展成效支撐中國式現代化扎實推進。三是要推進金融服務與產品的創新升級,持續探索鄉村融資新路徑。鼓勵金融機構繼續圍繞擴展抵押方式與擔保渠道開發貸款新產品,鼓勵有條件的涉農企業利用股票、債券、票據等金融工具進行直接融資,多元化、多層次推進涉農主體的金融需求得到滿足。四是要融合數字化成果和金融科技創新,強調現代化數字金融滲透鄉村的整合價值,以平臺化、數字化金融服務方式打造鄉村金融服務新樣態。貫徹金融供給與鄉村市場改革、農業產業升級、鄉村社會治理等各領域融合的基本理念,以激勵規范推動金融主動服務鄉村社會建設,實現鄉村金融資源的可得性與優惠性。

服務農村實體經濟,助力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金融是實體經濟的血脈,為實體經濟服務是金融的天職,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風險的根本舉措。”[1]鄉村金融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服務實體經濟、助力產業發展,培養鄉村新質生產力,促進鄉村社會整體進步。我國現代化產業體系承載著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和動力變革的艱巨使命,[2]金融作為現代化鄉村產業體系建設的關鍵力量,能通過資金投入、要素配置的方式,有效提高實體經濟的水平和效率。提高金融服務鄉村實體經濟的自主性和自覺性,推進信貸資源重點配置“三農”實體經濟領域,以助力信貸增量優化和存量重組。[3]只有扎實推進金融服務鄉村產業建設,才能為農民提供穩定生活保障,為鄉村全面振興提供內生動力,為我國現代化產業體系構建提供永續支撐。具體來說,鄉村金融立法要充分貫徹協調發展和綠色發展原則,以激勵約束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圍繞農業產業鏈、農產品供應鏈、產業融合領域發展適配的金融產品與服務。一是聚焦特色產業、新興產業以及弱勢產業振興推進金融產品創新,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二是加大對綠色農業的金融支持,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帶頭支持農業生態環境治理和恢復項目,支持涉農企業進行綠色清潔生產,[4]助力可循環、可持續的綠色農業穩定發展。通過構建鄉村金融生態場景,促進金融資源有序配置到鄉村產業發展中的需求環節和重點領域,鞏固脫貧攻堅成果,提高農村實體經濟效率和水平,實質上帶動農民致富增收,助力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是鄉村金融立法的最終目標。

提升鄉村治理成效,優化鄉風建設。鄉村金融立法應當具備回歸社會、回歸人民的內核,追求社會公平正義、和諧發展。農業農村現代化推動金融的系統性內生變革,使鄉村金融在內涵探索、實踐方法創新和理論體系構建中,發展出與時俱進的新樣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現代金融已兼具營利功能和社會功能雙重屬性,既是社會經濟的支撐,也是解決社會問題的有效工具。鄉村金融立法的核心使命在于保障農民生存發展權,通過金融資源的普惠供給為農民生活和鄉村整體發展提供實在的資金支持,激發農民建設鄉村的內生動力,滿足人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一方面,立法要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信貸支持,推動鄉村城鎮化建設。鼓勵金融機構依照各地的經濟區域規劃和協調發展要求,通過簡化貸款手續、延長貸款期限、增加貸款額度等方式,對公路、供水、供氣、電網等基礎設施建設提供資金支持,推動周邊鄉鎮向城市郊區演變,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另一方面,要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關注中低收入群體金融需求,扎實推進共同富裕。貫徹普惠金融理念,為農戶提供生活、醫療、住房、教育等基本金融服務,為農村創業者提供創業貸款,為小農戶、脫貧戶提供扶貧小額貸款等針對性金融服務,是金融提升農民生活生產水平、踐行共同富裕目標的重點任務。必須重視金融的社會功能屬性,讓金融資源有序配置到鄉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方方面面,滿足農民生活的基本金融需求,嚴守社會公平底線,這樣才能發揮金融促進鄉風文明建設的力量,助力鄉村社會治理不斷優化。

夯實制度規范基礎,提供系統法治保障?!多l村振興促進法》針對鄉村振興中的金融供給問題,制定了涉及國家多個行政機關、司法系統、金融機構、涉農企業等多方配合的總體規范,但促進措施仍缺乏剛性約束和具象操作,亟須通過系統性規范搭建金融服務環境、鄉村產業發展、鄉村社會治理等各領域的措施框架,明確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解決鄉村振興金融促進實踐的法治保障需求。為發揮金融對鄉村全面振興的支持力量,持續深入地推進鄉村金融改革,需要從制度層面營造鼓勵創新、允許試錯、嚴控底線的法治環境,促進金融機構發揮下沉鄉村的主觀能動性。鄉村金融立法旨在構建系統性制度規范以滿足當前鄉村金融改革對法治保障的現實需求,貫徹落實《鄉村振興促進法》中的金融促進路徑,可以為先行先試的金融機構提供指引與保障,以吸引各方力量積極參與鄉村振興戰略的全面實施。將黨和國家關于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各項政策上升為法律,將鄉村金融實踐的有益探索轉化為制度表達,能夠促進建立完善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現代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增強金融服務能力,助力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加快建設農業強國。

鄉村金融立法的價值取向

習近平總書記在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及2024年1月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專題研討班上發表重要講話,系統全面闡釋了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的理論體系與科學內涵,提出要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為金融服務鄉村全面振興的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5]只有明確鄉村金融立法的根本宗旨和價值取向,才能把握制度建設的整體方向和基本思路,保證立法工作符合全面依法治國的法治化要求。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的最大政治優勢、制度優勢、體制優勢就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是金融促進鄉村振興法治建設的根本要求。長期以來,“三農”工作都是全黨工作的重點,“五級書記抓鄉村振興”已成為我國現代化農業強國建設的重要政治保障。堅持黨中央對金融服務鄉村振興工作的全面統一領導,地方黨委和村委對黨中央決策部署的有效落實,將黨引領鄉村發展、促進鄉村建設的關鍵作用法治化,才能確保鄉村金融改革道路政治正確。因此,鄉村金融立法本質上要體現黨的意志,將黨的金融政策、理論和路線方針貫穿到鄉村金融法治建設各方面、全過程,充分體現黨中央對鄉村振興的戰略部署,從根本上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地方黨委和村委作為推動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關鍵主體,可通過與地方各級組織建立聯動機制的方式,就當地金融建設重點任務設計因地制宜的工作辦法,共同促進黨建工作的規范化。[6]以黨的自身隊伍建設推動鄉村振興的人才供給,促進金融參與主體的多元化發展,為鄉村金融改革提供組織基礎。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從法律層面固化鄉村金融的人民性功能,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是檢驗鄉村金融立法質效的價值標尺,也是鄉村金融本身的價值堅守。因此,金融促進鄉村振興要深入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農民主體地位,以“支農、強農、惠農”為落腳點。在法治框架下滿足人民需求、謀劃人民致富、促進人民發展,是立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是我國金融法律立法的人文精神與價值追求。鄉村金融法律通過激勵機制增強金融服務的多樣性、普惠性、可得性,引導金融促進鄉村產業發展;通過保障規范壓實農民在普惠金融中的權利實現,促進鄉村產業收益回歸農民本身,構建農民致富增收的長效機制,真正落實以人為本的發展原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就要堅持發展普惠金融的基本路徑,從而促進脫貧地區可持續發展,加快推動城鄉融合互動,推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7]進一步來說,鄉村金融立法要以普惠金融作為邏輯起點,對于金融排斥問題配合以更為精準的因地制宜的發力邏輯,在著力提高人民群眾金融素養的同時,針對普惠金融發展不均衡、不充分的問題進一步完善制度保障,確保金融精準促進鄉村振興戰略全面實施。在統籌兼顧與因地制宜的規范理念下,一方面要加強頂層設計、統籌協調;另一方面要深刻認識欠發達地區、薄弱環節和特殊群體的金融服務問題并著力加以解決,推動貫徹金融服務鄉村的人本主義理念。

采用促進型立法方式。為契合鄉村振興實踐,提高制度規范的可操作性,鄉村金融立法應當采用以倡導和激勵的授權性規范為主的促進型立法,而非以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為主的傳統管理型立法。立法的最終目的,從來不是建立基本的秩序邊界,而是通過各種法律手段,使各類主體都得以追求并實現美好生活愿景。[8]促進型立法要求以政府責任兜底的調整方式,將規制重點集中在扶持激勵、權力保障以及政策管理等方面,通過價值引導和鼓勵性優惠措施提高各主體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以實現金融促進鄉村振興的法治目標。金融促進鄉村振興在特定時期內是一個難以產生直接經濟效益的“公共事業”,需要鼓勵創新、支持改革、合理容錯、把控風險的制度環境。促進型立法不僅能夠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把握金融風險底線、界定改革試錯邊界,還能夠促進政府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推動社會各方積極參與,是能夠迎合鄉村金融制度環境需求的最佳立法方式。轉變政府職能、強化制度的引導與促進作用,更能實現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對促進鄉村振興這一時代使命的自覺認同與積極履行,從而促進鄉村振興多元參與主體延伸出更大范圍的長期利他行為。

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是金融促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最終目的,鄉村金融立法要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助力農業農村現代化穩步推進。2023年10月,國務院發布《關于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提出未來五年建成高質量普惠金融體系的目標,為鄉村金融立法提供了方向指引。鄉村金融立法應當強調創新改革與風險防范相結合,既要通過激勵規范鼓勵金融組織不斷創新金融產品與服務以適應鄉村現代化發展,又要通過底線規范把控和防范金融參與鄉村發展的風險以保障農民利益、糧食安全、生態環境和社會秩序。一方面,在制度規范中充分體現金融建設的現有成果與未來目標,構建鄉村數字普惠金融生態,以數字科技賦能金融業務精準度提升,[9]推動普惠金融與綠色金融深度融合,激發金融組織自我革新的內生動力。構建農村金融信息開放平臺,推進涉農數據的收集、整合與共享,以大數據智能分析為農村現代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科學的經營決策參考,支撐農村實體經濟高標準、高質量發展。[10]另一方面,以法律表達為鄉村金融健康和金融安全提供扎實保障,構建差異化管理監督機制,健全農業信貸擔保體系、農業保險和再保險體系、鄉村信用評價體系和增信體制等,壓實數字化知識產權與數據信息安全保護責任,確保鄉村金融安全、可持續發展。

鄉村金融立法的核心關切與重點考量

理性正當的法律制度能為市場提供合理性與合法性預期,是經濟活動有序開展的支撐和保障。鄉村金融的根本追求不在于利潤最大化,而是服務于鄉村社會治理,因此,鄉村金融立法的核心考量在于激活鄉村發展內生動力,實現金融功能性與營利性的融合統一。只有著眼于金融服務鄉村的特殊邏輯,以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理念設計鄉村金融立法重點規范內容,才能為現代農業產業提供可持續發展的金融力量,助力鄉村全面振興戰略的實施。

優化鄉村金融服務,強化金融功能屬性。金融促進鄉村振興的重點立法規范內容首先是強化金融的功能屬性,引導、激勵金融組織創新開發滿足鄉村振興下多元金融需求的金融產品與服務,推進金融供給的均等化和精細化。以統籌兼顧和精準促進相結合的方式推進建設農業農村多元化普惠金融體系,以“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的基本邏輯優化完善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等服務,為鄉村金融市場的參與主體營造適度寬松、創新友好的法治環境。[11]強化金融功能屬性,應當從健全金融組織、優化金融服務、創新金融產品等多層面共同發力。一是要促進鄉村金融組織的多元化發展,構建由政策性、商業性、中小型與新型金融機構共同構成的金融組織體系,明確各層級主體職責范圍,引導其根據自身服務定位和服務專長,滿足相應層次、相應類型的金融需求,助力鄉村金融合作發展。二是要發展綜合化思維和綜合化服務,堅持多元性、適當性以及精準性規范導向,增強金融資源的可得性和普惠性,提高金融服務與農村需求的適配度,促進產品的匹配性與交易的公平性,讓金融助力農村“高精尖”產業發展的同時,惠及特殊群體。立法應當深化金融的社會功能,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信貸支持力度以推動鄉村城鎮化建設,圍繞鄉村生態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構建規范機制。一方面,完善農村金融風險補償機制,構建多層次風險分擔體系,強調農耕文明傳承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另一方面,依托基層黨政力量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強化農民現代金融信用意識,督促貸款人合理運用貸款,降低金融機構融資風險,維護鄉村社會秩序穩定。三是要持續推進面向“三農”的金融產品創新,積極滿足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農業現代化示范區建設等領域的多樣化融資需求。開發設計符合涉農主體需求的理財產品和期貨、期權產品,豐富金融品種結構體系,以門檻低、保障全、風險低的理財產品吸引涉農主體進入金融理財市場。發揮金融科技優勢,打造專項服務平臺,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數字化成果助力金融供應鏈結構優化,為更多需求主體提供融資支持。

強化農民利益與社會利益保障。著眼于金融服務鄉村發展的人本主義理念,鄉村金融立法應當以完備的權利保護規范為農民利益提供充分保障,以金融資源公平高效配置推動農民增收、產業增效,促進鄉村社會公平和諧,推動美好鄉村建設。金融參與鄉村建設必然帶來市場化風險,如何保證農民基本利益不受侵犯、農村社會秩序不受影響,彰顯鄉村振興戰略推進中對農民的國家關懷,是鄉村金融立法的考量重點。因此,鄉村金融立法應當以國家對農民利益保護的基本法律為依據,回應《鄉村振興促進法》中保障農民民主權利和維護農民根本利益的要求。一是要以規范壓實農民建設鄉村的參與權,健全適配土地權利融資的金融產品種類,為農民創造實現土地資源價值的自由選擇空間,推進農村金融人才培養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民金融消費者、金融受益者、金融建設者多元身份構建。二是要加大金融支持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的力度,保證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財產收益權利,引導金融資源對接農民財富管理需求,充分調動農民參與鄉村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三是要強化農民現代金融意識,提高農民在市場經濟中的各項能力,避免農民利益受到市場邏輯的不當侵害。讓農民真正成為鄉村振興的參與者、支持者和受益者,激發農民建設鄉村、服務鄉村的內生動力,推動鄉村社會發展環境整體向善,是鄉村金融立法的初心與歸宿。

提升鄉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水平。金融供給規范機制在鄉村的有序運行需要完善的基礎設施作為支撐,鄉村金融制度環境既是基礎設施建設的內容,也是強化其他金融基礎設施的手段和方式。扎實推進鄉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應當以建設鄉村信用體系和發展數字普惠金融為規范重點。一是健全鄉村信用體系,為金融資源有效對接需求主體搭建平臺和橋梁,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提供扎實保障。信用是市場資源配置的關鍵,也是政府治理社會的手段。[12]鄉村信用體系是包含政府主體、自律性組織、經濟主體、信用工具、征信規范標準、信用普及教育、信用懲戒和修復等要素在內的,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金融系統。只有以法治手段全面落實農戶信用建檔,推進鄉村涉農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加強涉農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管理與使用,引導金融機構根據信用評級結果“應授盡授”“精準幫扶”,才能充分實現信息、信用、信貸的體系化銜接,有效紓解鄉村信用文化缺失和金融資源供需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優化鄉村信用生態環境。二是推進數字普惠金融發展,增強融資機會的可獲得性,助力金融效率提升,激發鄉村創新活力。[13]鄉村金融立法要從引導金融機構數字化轉型和強化數字風險監管兩個維度,在開發多元金融服務、擴大普惠金融覆蓋范圍、提升金融服務便利度的同時,構建大數據風險監控機制,促進金融資源供需雙方的行為規范化,降低金融服務成本。壓實政府部門加強農村地區信息化建設的責任,優化農村網絡環境,為數字金融的普及提供完善的基礎設施和物質載體,從而更好地發揮“數字技術+數據要素”雙輪驅動作用。

健全重點領域的金融支持。鄉村金融立法應當著眼于金融助力鄉村農業產業發展全過程,針對重點領域構建制度規范體系,充分發揮金融法治的促進和保障作用,積極培育中國特色金融文化。加大貨幣政策工具支持力度,深化融資配套要素市場改革,強化金融對糧食和農產品生產的支持力度,以制度規范深化金融“支農、強農、惠農”功能。一要圍繞金融助力糧食生產主體擴大產能、升級技術、提高質效等方面構建制度規范,[14]推動構建現代化農業經營制度和高質量農產品永續供給機制,壓實糧食安全重任。二要針對農村土地制度、農業資源環境保護、農產品質量安全等重點領域立法,引導資本下鄉,推動金融要素有效配置并樹立金融參與鄉村發展的底線規范。三要著眼于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健全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產業鏈優化、農業產業科技研發、農村經營體系等領域的金融供給規范,增強法律制度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貫徹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加快建立綠色金融體系,還需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努力建立農業農村綠色低碳發展體系。一方面,引導金融機構根據促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需要,重點對綠色農產品科技、農業規?;洜I、農產品加工、休閑農業服務等綠色生態農業產業領域予以資金扶持,促進低污染、低耗能的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15]另一方面,大力發展綠色金融服務,擴大綠色金融產品供給,創新綠色金融擔保授信機制以解決抵押品不足的問題,激勵綠色金融機構為農村環境治理與生態保護提供中長期貸款。著眼于走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將鄉村金融供給的重要領域落實為法律表達,持續推動完善農業農村法律規范體系和配套法規規章、制度措施,為鄉村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發展生態。

結語

金融的立法與法治功能,就在于為鄉村市場提供穩定預期,營造自由健康、公平、安全的鄉村金融發展生態,通過權利義務性的規范為引導更多金融促進鄉村全面振興提供長期可能。金融既是現代經濟的血脈,更是社會的潤滑劑。金融不再僅僅是工具、資金、信貸投放,更是方法、理念。金融促進鄉村全面振興,按照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就是意思自治并在法治下運行,通過科學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保證制度實施的生態法律環境,來構建良好的金融秩序。在現代社會,我們必須通過外在的法律形式來強化秩序。只有將深化農村改革的實踐和成果納入法治建設軌道,才能構建鄉村社會變遷與金融變革的良性互動。在鄉村全面振興的大背景之下,金融從資本到人本,從資合到人合,鄉村金融既要反映出數字經濟、社會融合的時代主題,又要展現金融在鄉村中的新定位、新作為;既要滿足鄉村社會對金融的多元訴求,又要表達出鄉村金融的普惠、共享、科技、可持續的時代價值;既要建立鄉村金融可持續的發展機制,又要有一個較為成熟的監管體系與之配套,以上是之為鄉村金融法治的重點,亦是難點。

(本文系2022年重慶市法學會第三期法學研究課題“金融法治護航鄉村振興問題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CFH2022C02)

注釋

[1]習近平:《深化金融改革 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人民日報》,2017年7月16日,第1版。

[2]吳東:《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宗旨》,《中國金融》,2024年第3期。

[3]鄧曉峰:《普惠金融視角下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探索與實踐》,《征信》,2021年第10期。

[4]雷德雨、張孝德:《美國、日本農村金融支持農業現代化的經驗和啟示》,《農村金融研究》,2016年第5期。

[5]習近平:《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 推動我國金融高質量發展》,《人民日報》,2024年1月17日,第1版。

[6]常穎:《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戰略的發展路徑》,《農業經濟》,2024年第1期。

[7]許寧、張賀:《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支持鄉村振興與共同富裕同向同行》,《云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6期。

[8]江國華、童麗:《反思、撥正與建構:促進型立法之法理闡釋》,《華僑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5期。

[9]劉建榮、黃嬋華、周明娜等:《金融支持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發展的實踐與思考》,《農銀學刊》,2023年第2期。

[10]王鵬、張路陽:《數字經濟賦能鄉村振興的實現路徑、挑戰與對策》,《發展研究》,2023年第4期。

[11]歐陽文杰、陸岷峰:《鄉村振興背景下農村金融改革面臨的現實狀況與路徑選擇》,《西南金融》,2023年第1期。

[12]毛通、樓裕勝、顧洲一:《面向高質量發展的基層信用體系建設》,《宏觀經濟管理》,2022年第6期。

[13]周林潔、韓淋、修晶:《數字普惠金融如何助力鄉村振興:基于產業發展的視角》,《南方金融》,2022年第4期。

[14]祝紅梅:《農業強國和鄉村振興的金融供給與保障》,《中國金融》,2023年第13期。

[15]李茂、王晨陽:《金融創新如何助力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戰略深度銜接》,《河北學刊》,2021年第6期。

The Legislative Approach of Finance to Promote All-round Rural Revitalization

Li Yan

Abstract: Finance is the core pillar of modern economy and plays an indispensable role in promoting rural revitalization. The No. 1 Central Document in 2024 proposed "innovating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mechanisms for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developing rural digital inclusive finance", raising the requirements of financial services for rural revitalization to a new historical height.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alleviate existing problems such as insufficient rural financial supply, dislocation of supply and demand structure, and inadequate and unbalanced financial development, it is urgently necessary to adhere to the overall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adhere to the core concept of the people-centered,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and high-level security, build institutional norms for promoting rural revitalization with financial support from the level of rule of law, and strengthen the functional attributes of financial support in promoting the efficient allocation of rural resource elements and boosting agricultural and rural modernization with new models of financial supply and new ecology, and promoting sustainable rural development.

Keywords: rural revitalization, rural finance, financial legislation, financial ecology, agricultural and rural modernization

責 編∕李思琪 美 編∕周群英

[責任編輯:李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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