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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金融創新必須加強金融監管

【觀察與思考】 

針對我國金融系統未來的改革和發展,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強化金融穩定保障體系,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指出,我國經濟金融風險隱患仍然較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不高,金融亂象和腐敗問題屢禁不止,金融監管和治理能力薄弱。2024年1月,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金融強國理應具備“強大的金融監管”,強調必須建立健全“完備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這些重要論述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金融監管的高度重視,也表明我國金融監管的水平和效率還需要進一步提升。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系統不斷改革創新,在優化資源配置、支持經濟改革、促進經濟平穩快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尤其近年來,我國數字金融等領域的創新走在了世界前列。但伴隨金融創新,新的金融風險也會不斷出現,需要更高水平更有效率的金融監管加以約束。可以說,現代金融監管體系就是在與金融創新的不斷互動中建立和發展起來的。一方面,金融創新的演進客觀上需要更高水平更有效率的金融監管;另一方面,金融監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也會促進金融創新,并使得金融創新真正服務于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

金融監管是為了保證金融創新能夠促進社會公平

一般來說,金融創新是指將金融體系內各種要素重新優化組合并進行創造性變革的行為。金融創新的動機既包括金融服務提供者追求微觀利益,也包括金融當局嘗試提高整個金融業的宏觀效益。狹義的金融創新指金融服務提供者為提高微觀利益而采取的創新行為,通常包含兩個方面:一是開發出新業務、新產品,二是對原有業務進行改進和革新,使其更加趨于完善。大多數時候,金融服務提供者通過金融創新提高自身運營效率,進而幫助金融系統完善資源配置等功能,使得金融系統能夠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同時也促進社會公平。比如近十余年來,中國金融系統積極擁抱現代信息技術,推動數字技術與金融業務深入融合,使得金融服務能夠以更低的成本觸達鄉村、偏遠地區的中小微企業和低收入人群。這些從事金融創新的金融服務提供者既獲得了更多盈利空間,也讓更多人群享受到現代金融服務,促進了社會公平。

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許多金融服務提供者能夠創新性地為不同客戶提供有針對性的金融服務,這種創新大多數時候對金融消費者是有益的,擴大了金融服務覆蓋面,提升了金融服務效率,但也可能帶來市場壟斷、數據權屬不清、價格歧視等問題。針對這些現象,現代金融監管體系應有足夠前瞻性,利用科技手段對大數據算法的公平性采取更具針對性的監管,不斷提升監管能力,在維護社會公平的基礎上促進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是為了保證金融創新能夠充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金融創新的目標之一,是為金融服務提供者找到更多客戶并為其提供優質服務。我國金融科技的發展確實做到了為金融服務提供者賦能的目的,從而也讓更多消費者享受到了現代金融服務。比如,我國在人均擁有銀行賬戶數等一些常用的普惠金融指標上表現優異,反映出我國金融系統借助金融科技進一步惠及了更廣大的人民群眾。

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很多面向普通居民家庭的金融服務受到廣泛歡迎,但也有一些金融機構趁機推出的所謂的創新性金融服務,包括一些理財服務,讓客戶付出隱形的費用并過度承擔風險。還有一些金融服務提供者利用其平臺優勢獲取消費者個人數據并贏得不當競爭優勢。如果縱容這種金融服務提供者利用所謂的金融創新來侵害消費者權益,直接受損的是金融消費者,整個金融系統的健康發展生態也會受到破壞。我國金融系統已經在強化金融知識宣傳、規范金融機構行為、完善監督管理規則、及時懲處違法違規現象等方面,初步建立起了行為監管框架,進而能夠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未來金融監管需要繼續跟蹤各類金融創新的市場效果,一方面對利用消費者金融素養不足來謀取不當利益的機構和個人進行嚴格懲處;另一方面對一些符合金融基本邏輯,但特定情境下有可能造成覆蓋面較大的金融消費者損失的金融業務保持足夠審慎。總之,力求在監管過程中全面保護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和個人信息安全。

金融監管是為了保證金融創新能夠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性

金融創新對金融穩定大多數時候是起促進作用的,很多金融創新的目標就是幫助金融服務提供者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提高金融服務效率,提高金融服務者自身的財務健康程度,這是有利于金融系統穩定的。但在特定情形下,金融創新也可能給金融系統帶來風險,進而損害金融系統的穩定性。

金融創新往往是金融服務提供者出于追求微觀利益目標而推出的,創新推出之初通常能夠和市場趨勢相適應,這會導致金融服務者和市場上其他投資者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低估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從而使市場對金融創新風險定價過低,于是金融創新在這一時間階段會被過度使用形成風險隱患。另外,一些所謂的金融創新,本質上其實是一種監管套利行為,這種偽創新會對金融系統的穩定性造成損害。

金融創新給金融系統帶來的風險有可能是微觀的,也可能是宏觀的。微觀的風險是指金融服務提供者在金融創新過程中自身財務健康程度受到傷害。宏觀的風險是指由于金融創新導致資產價格大幅波動,短期內影響到國家或區域金融系統的正常功能。針對金融創新的復雜情況,金融監管層要在微觀審慎監管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在鼓勵創新的同時,金融監管層必須對新產品新業務特別是對涉及面較寬、杠桿放大程度高的產品和業務保持警醒,不斷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全面保證金融系統的穩定性。

金融是國民經濟的血脈,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金融創新要服務于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就必須依靠有效的監管來保駕護航。目前來看,包括商業銀行在內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從成本收益權衡的角度出發,特別是從短期發展的角度出發,依然更愿意為大中型企業提供服務,為創新型中小微企業服務的意愿還是相對不足;金融服務提供者也愿意更多把重心放在大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鄉村和偏遠地區的金融服務成本相對更高;我國金融機構的跨境服務能力和意愿都亟待提高;金融服務的惠及面近年來有很大提高,但優質金融服務的覆蓋面還需進一步擴大。未來,金融監管層應進一步鼓勵金融創新服務于高質量發展,加強科技公共信息共享、融資擔保、知識產權評估交易等配套支撐,健全科技金融統計和評估體系,鼓勵針對科技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金融創新服務;不斷加強對綠色經濟的金融支持,為綠色低碳產品提供風險保障支持;充分參與全球金融治理體系的構建;致力于建成高質量普惠金融體系。

(作者:吳衛星,系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校長、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責任編輯:潘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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