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提出,要深化數字資源開發利用,推動數字技術深度融入紀檢監察各項業務。實踐中,河南省焦作市紀委監委結合數字時代電子數據調查逐漸增多的實際,以電子數據調查實驗室建設為總牽引,以電子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為主攻方向,以手機數據綜合分析系統研發為重要抓手,以強化大數據辦案實踐為有效途徑,讓數據“活”起來,把數字“用”起來,不斷提升審查調查工作質效。
結合辦案需求用好電子數據資源
強化辦案數字化支撐是提升案件質量質效的有效途徑。近年來,焦作市紀委監委圍繞一線辦案需求,從把握三項要求、抓實三項建設、構建三個格局入手,理清工作思路、建好數據平臺、強化實戰應用,推動數字技術與辦案工作深度融合,充分挖掘和最大限度發揮電子數據的資源價值。
把準三項要求,穩妥組織推進。遵循政治要求,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網絡強國的重要思想為根本遵循,持續加強電子數據安全應用的組織領導,積極穩妥利用電子數據。嚴守紀法要求,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程序等規范電子數據勘驗檢查,始終在黨紀國法規定的目的和范圍內收集、使用電子數據。契合實踐要求,統籌考慮地方財政實際和未來發展趨勢,開展技術市場供給和辦案部門需求雙相適配調研,立足執紀執法實際需求,精準選取最需要、最管用的技術項目大力投入、持續建設,推動技術建設投入使用效率最大化。
抓實三項建設,持續夯基壘臺。加強陣地和裝備建設,搭建涵蓋業務受理、電子數據調查、研判指揮等功能區的電子數據調查實驗室,搭建大數據查詢平臺,配備并定期更新具有數據提取、恢復、分析等功能的設備及軟件,實現同案多類多數據多人并行分析研判,打牢大數據應用基礎。加強軟件開發建設,與科技企業深度合作,定制化研發手機數據綜合分析系統,自動抓取數據、關聯比對、篩查異常、圖像呈現,精準發現數據背后的信息。加強制度機制建設,堅持嚴格審批、規范操作、權責明晰、有限必要原則,圍繞電子數據勘驗檢查措施適用范圍、權限、程序等問題,制定完善一系列操作手冊和管理辦法,壓實部門負責人、審批領導等把關責任,堅決杜絕違規使用電子數據。
構建三個格局,促進應用實戰。構建上下貫通同建共用格局,堅持“一盤棋”思想,市級整體謀劃全面統領、縣級之間區別重點差異發展,系統集成、同步協同加強電子數據調查設施設備建設和數據共享,分層級申請數據調查、分權限開展大數據辦案。構建數據分析專業化格局,信息部門建立電子數據分析專業隊伍,跟案保障對電子數據分析任務重、難度大的案件,強化技術“尖兵”作用;組建審查調查組兼職技術員隊伍,建立“理論學習+技術練兵+業務鍛煉”的培養機制,編制信息查詢、技術應用等操作指南,提升電子數據分析能力。構建持續優化應用體驗格局,建立技術部門與業務部門定期例會和重大案件復盤機制,以典型案例促進普及應用;定期收集對現有電子數據調查裝備在人物畫像、信息抓取、結果呈現等方面的意見建議,有針對性地改進提升,促進審查調查理念、手段和方式更新發展。
發揮信息化對查辦案件的助力推動作用
在審查調查中強化電子數據利用,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技術性,必須堅持政治統領、堅持創新驅動、堅持安全發展,系統性地做好基礎建設、制度完善、隊伍培養等工作,推動電子數據辦案實踐應用不斷深化,更好發揮信息化對查辦案件的驅動引領作用。
科學規劃、合理布局。以政治標準考量“時、度、效”,緊跟紀檢監察工作形勢任務需要,以前瞻性、整體性視角規劃工作,做到辦案需要到哪里技術服務就保障到哪里。把握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特點規律,加強新型辦案手段和前沿技術的研究,掌握工作主動權。統籌資源力量,上下一體加強場所、軟件、裝備等建設,形成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電子數據利用工作格局。
完善制度、確保安全。建立和完善電子數據取證、分析、管理、服務等方面的技術標準和業務規范,制定電子數據取證工作指引,推動電子數據利用工作有標準可依、有規范可循。將安全規范作為重中之重,嚴格電子數據調查權限,嚴格數據授權訪問,綜合運用“技防+制防+物防”措施,推動網絡安全、設施安全、數據安全、終端安全、保密安全,全面筑牢安全屏障。
凝聚共識、深度應用。探索制定推動數字技術與執紀辦案深度融合的工作辦法,引導辦案人員更新辦案理念思路、方式手段、制度機制等,凝聚全員參與的大數據辦案共識。加強信息技術部門與審查調查部門的業務交流,實行電子數據技術服務人員“同步上案”,常態化組織電子數據調查經驗交流,圍繞聯通圖譜、資金往來圖譜、社交關聯圖譜等,讓辦案人員使用更加得心應手。
優化隊伍、加強保障。將加強電子數據利用作為“一把手”工程來抓,高度重視數據資源的戰略價值,認真貫徹落實數字紀檢監察體系建設五年規劃中的部署要求,做到盡力而為和量力而行相統一,推動系統平臺、數據資源、模型算法、基礎設施安全有效利用。開展電子數據利用全員培訓,分層分類建立適應新時代的電子數據技術服務人才庫,加強紀檢監察網絡安全和電子數據分析利用的理論和實踐研究,不斷提升紀檢監察干部的數字素養和實戰能力。
(作者系河南省焦作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監委代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