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涉外法律服務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關鍵一環。完善涉外法律服務體系,需強化政府提供的涉外公共法律服務,為“請進來”的外國企業和公民提供法治化營商環境。對于“走出去”的中國企業和公民,既要加強中國駐外使領館的涉外法務工作,為海外中國企業和公民提供優質的公共法律服務,還要鼓勵和支持中國自己的律師事務所走出國門,把法律服務延伸到境外或國外的中國企業和公民,從而更好地維護中國的海外利益。與此同時,要以培養高素質的涉外法治人才隊伍為依托,不斷提升涉外法律服務質量,為日益增長的涉外法律服務需求提供充足有效的涉外法律服務供給,實現涉外法律服務需求與供給之間的有效平衡,實現涉外法律服務效益的最大化。
【關鍵詞】涉外法治工作 涉外法律服務 法治化營商環境 涉外法治人才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4.04.011
【作者簡介】莫紀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博導。研究方向為憲法學、行政法學、立法學、國際人權法學。主要著作有《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實踐中的憲法學原理》《憲法的邏輯與合憲性》《合憲性審查法理問題研究》等。
2023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積極發展涉外法律服務,培育一批國際一流的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1]涉外法律服務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內涵,一是為在國內的外國企業、組織和公民提供有效的本國法律服務;二是為在國外的中國企業、組織和公民提供相關的駐在國法律服務。不論是哪一種形式的法律服務,都構成了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體推進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協同格局。”[2]由此觀之,涉外法治工作包括了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五個環節,相對于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所提出的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四個環節構成的國內法意義上的法治工作[3]來說,涉外法律服務成為涉外法治工作中的突出要素和重要環節,必須健全涉外法律服務體系,提升涉外法律服務能力。
涉外法律服務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一環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首次提出了“涉外法律工作”的概念,同時也提出了“涉外法律服務”的概念,并指出要“強化涉外法律服務,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正當權益,依法維護海外僑胞權益”。[4]2019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指出,“要加快推進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加強涉外法治專業人才培養,積極發展涉外法律服務,強化企業合規意識,保障和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5]進一步強調了發展涉外法律服務的重要性。
2019年10月,黨的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加強涉外法治工作,建立涉外工作法務制度,加強國際法研究和運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6]從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涉外法律工作”到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涉外法治工作”,生動地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依法處理涉外事務問題的認識飛躍,也就是說,處理涉外法律事務不能僅僅滿足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多少與涉外事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更關鍵的是涉外法律法規在處理涉外事務過程中要具有實際的法律約束力,要能夠“治”得住涉外事務中所涉及的法律糾紛和矛盾,形成可靠和穩定的涉外法律秩序。這就需要依法處理涉外法律事務,不能只滿足于制定了多少部涉外法律法規,更關鍵的是涉外執法司法的實施機制要跟得上,特別是在處理涉外事務相關的法律矛盾和糾紛時必須要有效地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重大利益。對于純屬國內法律事務的法律矛盾和糾紛的處理,“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就可以有效地維護法治的價值和尊嚴;而對于涉外法律事務,特別是對于處理發生在海外的涉及中國企業、組織和公民的法律糾紛來說,由于國內的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不能任意到境外去履行自身的法定職責,因此,涉外法律服務就成為維護中國企業、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最有效的法治工作機制。涉外法律服務既可以通過本國的法律服務機構來提供,也可以通過涉外法律服務契約的方式聘請或雇傭境外的法律服務機構來實現,但從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有效性、可靠性角度來看,由本國法律服務機構為境外的中國企業、組織和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是最有效和最安全的。
有效的涉外公共法律服務能夠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涉外公共法律服務首先是為“請進來”的外國企業和外國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要能夠“引得了資金和技術”“留得住外來人才”。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7]該法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出臺的第一個促進和規范外資在華經營的法律。該法第1條明確規定:“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合營企業。”該法第2條第1款進一步規定:“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外國合營者按照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協議、合同、章程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應分得的利潤和其它合法權益。”為了進一步吸引外資的需要,為外資和外國公民來華投資和從事貿易活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1982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8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他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8]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相繼出臺,[9]形成了保護外商來華投資和從事貿易活動的“三資企業法”,[10]為外商投資營造了良好的涉外法律環境。2019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該法取代了“三資企業法”,旨在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該法第3條規定:“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019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明確指出:“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要把平等保護貫徹到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環節,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要用法治來規范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尊重市場經濟規律,通過市場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內調整各類市場主體的利益關系。”[11]為了進一步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營造有利于外商投資的法治營商環境的政策要求,2022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見》明確指出,“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減輕市場主體負擔、激發市場活力的重要舉措”;“要積極運用改革創新辦法,幫助市場主體解難題、渡難關、復元氣、增活力,加力鞏固經濟恢復發展基礎”。隨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于2022年10月公開發布《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2年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黨的二十大報告對于“請進來”的外商和外國公民提供了全面和系統的法治營商環境的保護,指出要“合理縮減外資準入負面清單,依法保護外商投資權益,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加快建設貿易強國”,“推動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維護多元穩定的國際經濟格局和經貿關系”。
在為“請進來”的外商和外國公民提供公共法律服務方面,除了要完善涉外法律法規的立法工作,構建涉外法律法規體系之外,更重要的是要通過嚴格的執法機制和公正的司法機制,以及高效的法律服務機制,保證外商和外國公民的合法權益。為了有效地貫徹落實《關于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中關于建立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管轄制度的各項政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并公布了《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在上述規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對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的管轄制度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解釋和說明,其中包括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的管轄范圍、管轄權的行使方式、“一站式”糾紛解決平臺的制度安排等問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三個關于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管轄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分別是《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確定首批納入“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國際商事仲裁及調解機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程序規則(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依托上述三個重要法律文件,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管轄制度的“立法體例”日益完善,為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管轄制度建設打下堅實的制度基礎,標志著我國國際商事法庭進入正式運行階段。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的建立以及包括國際商事調解、商事仲裁和判決三位于一體的“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為“請進來”的外商和外國公民提供了優質的投資與貿易環境的法治保障。
涉外法律服務體系化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目標
2023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聯動性強的系統工程,必須統籌國內和國際,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謀劃、戰略性布局、整體性推進,加強頂層設計,一體推進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協同格局。”[12]涉外法律服務不能僅僅依靠中國駐外使領館為駐在國的中國企業和公民提供必要和有效的法律服務與幫助,更關鍵的是,要立足于中國的律師事務所走出國門,在全球范圍內布局設點,為中國企業和公民從事合法的投資、貿易和工程承攬活動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目前我國涉外法律服務已經開始布局,但仍在較大程度上受制于涉外法治人才短缺的限制。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中國駐外使領館都建立了法務工作機構和設置了法務參贊,很多使領館仍然缺少專門的法治人才,對于中國企業和公民的保護只能依賴于商務機構和經濟方面的人才,由駐外使領館提供的法律服務不僅數量少、專業化水平也有待提高;另一方面,鑒于涉外法治人才的短缺,能在國外或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構辦理涉外案件的合格律師人數不足萬人。目前國內律師事務所在國外設立的直營機構只有140家左右,[13]中國企業和公民在境外如果發生了商事和經濟糾紛,主要依靠的還是當地的法律服務機構或者是國際性的法律服務機構,這種狀況不僅導致中國企業和公民的自身合法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而且還會加大自身的維權成本。
相對于執法、司法環節在國內維權方面發揮的重要功能來說,中國企業和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權益保護只能更多地依賴涉外法律服務,所以,相對于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工作來說,涉外法律服務工作成為涉外法治工作最關鍵的要素,也是涉外法治工作需要強化的重點領域。截至2022年初,我國已與180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簽署了200多份共建“一帶一路”合作文件。由于不同國家法律體系差異較大,開展國際經貿合作、跨國投資和人員交流存在法律風險,各方對專業律師、商事仲裁機構和商事調解機構的需求日漸增多。對此,要加快推進涉外法律服務工作體系化,構建政府引導、民間推動和中外合作的涉外法律服務體系,在各種涉外法律服務機制之間建立起可靠的制度聯系,提高不同涉外法律服務機制在提供涉外法律服務方面的服務能力,實現服務網絡全覆蓋。近年來,在司法行政部門的推動下,中國律師“走出去”步伐不斷加快。截至2022年底,中國律師事務所在世界35個國家和地區設立180家境外分支機構,在促進“一帶一路”國際合作、保障我國海外利益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14]在中國律師“走出去”的同時,也要關注外國或境外律師“走進來”的問題,加快建設中國律師與境外律師有效合作的涉外法律服務網絡體系,充分發揮全球性法治人才在提供全球范圍內的法律服務方面的“合力”,將涉外法律服務體系建立在穩定可靠的全球性法律職業共同體和法治人才隊伍的基礎之上。在這一方面,粵港澳大灣區范圍內律師職業群體可以相互流動與提供有效性的法律服務的經驗值得關注、總結相關實踐經驗并加以推廣。2020年8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明確“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開展試點工作,符合條件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可以從事一定范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根據上述決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廣東省司法廳也于2021年12月印發了《廣東省司法廳關于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管理試行辦法》。該辦法全面和系統地規定了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的有關問題,對于推進粵港澳三地的法律交流與合作、提升涉外法律服務水平,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有效的推動和促進作用。有鑒于此,加強國內與境外法律服務機構之間的相互合作和協助,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全球范圍內一切可以服務于中國海外利益的法律服務資源,形成全方位、廣覆蓋的涉外法律服務體系,不斷提升涉外法律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涉外法律服務必須以涉外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為依托
當前,我國涉外法律服務工作正在穩步向前發展和推進,在維護海外中國企業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方面的作用日益凸顯。涉外法治實踐高度重視涉外法律服務的對內對外雙重作用,對“請進來”和“走出去”兩個方面的涉外法律服務需求都建立了較為完善的保障機制。但總體來說,涉外法律服務工作還剛剛起步,與國內國外兩個方面形成的涉外法律服務需求相比,涉外法律服務的有效供給嚴重不足。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確立了涉外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則,特別是在該法第30條第2款確立了“國家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對于從立法上保證涉外法律法規體系的統一性起到了很好的立法指引作用;另一方面,涉外法治工作涉及到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等諸多環節,是一個系統工程,其中涉外法律服務工作是最重要的環節和要素,涉外律師服務、公證服務、仲裁服務、“一站式”法律服務以及政府提供的涉外法律服務等都在積極推進。接下來,要從抓涉外法治人才開始,通過培養大量的合格的涉外法治人才來推動涉外法律服務工作走上“供需”平衡的道路。
2017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政法大學考察時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項長期而重大的歷史任務,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指導,立德樹人,德法兼修,培養大批高素質法治人才。”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離不開一支高素質的法治工作隊伍。法治人才培養上不去,法治領域不能人才輩出,全面依法治國就不可能做好。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沒有正確的法治理論引領,就不可能有正確的法治實踐。高校作為法治人才培養的第一陣地,要充分利用學科齊全、人才密集的優勢,加強法治及其相關領域基礎性問題的研究,對復雜現實進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學總結,提煉規律性認識,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理論支撐。”[15]在二十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總書記再次強調:“要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堅持立德樹人、德法兼修,加強學科建設,辦好法學教育,完善以實踐為導向的培養機制,早日培養出一批政治立場堅定、專業素質過硬、通曉國際規則、精通涉外法律實務的涉外法治人才。健全人才引進、選拔、使用、管理機制,做好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儲備。加強涉外干部隊伍法治能力建設,打造高素質專業化涉外法治工作隊伍。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切實提升涉外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16]
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做好涉外法律服務工作,不論是為“請進來”的外商和外國公民提供中國法律服務,還是為“走出去”的海外中國企業和公民提供駐在國法律或國際法的法律服務,合格的法治人才隊伍是第一位的。《教育部關于加快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養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這兩部重要文件的出臺,旨在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重要指示,體現了涉外法治人才培養要求的舉措。
涉外法治人才的培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這類人才首先必須要有很好的外語能力,能夠熟練運用外語從事法律工作,可以在國際組織中獲得就職機會,在國際司法或仲裁機制中能夠代理當事人出席參與訴訟和仲裁,能夠在涉外場合像使用漢語母語一樣嫻熟地運用外語來為當事人提供各種法律服務。具體來看,當下我國急需的涉外法治人才主要涵蓋以下幾個方面:圍繞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加強培養對外貿易、國際投資、國際稅收、自貿區(港)建設等方面立法人才;實施涉外執法專門人才培養計劃;建立國際化涉外審判人才培養機制,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專業化水平和國際商事法官的國際化專業水平;建立國際化涉外檢察人員培養機制,提升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案件、涉外刑事案件辦理專業化水平;充分發揮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組織的平臺作用,發展壯大涉外律師、仲裁員、調解員、公證員等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等。上述各類涉外法治人才總的來說都是圍繞著人才隊伍的涉外法律服務能力形成的,可以采取正規的高等法學院校培養和法律服務機構實踐性訓練以及到海外進行涉外法律服務實踐等綜合性的培養機制來全面和系統地構建涉外法治人才隊伍,為構建涉外法律服務體系提供和儲備法治人才。為此,涉外法治人才的培養必須考慮建立特殊的培養機制,具體建議如下。
第一,要將外語能力放在首位,考慮在各類外國語言大學或專科學校設置面向精通聯合國通用語言,尤其是掌握英語和法語的本科畢業生的法律碩士直讀機制,讓外語系的畢業生在掌握了扎實的外語語言能力基礎上再來進行法律知識的學習,通過法律碩士階段的學習獲得基礎法律知識,然后進入法律事務部門實習或者直接參加法律實踐活動,以此不斷提升運用外語進行法律服務的能力。此外,還可以開設碩博直讀專業,在本科專門攻讀外語的基礎上,在碩士和博士階段重點加強法律知識的培養,尤其是外國法和國際法知識的學習,著力培養可以在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以及國際重要司法機構或仲裁機構中擔任重要角色的高端人才。
第二,放寬在境外大學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在境內入職入籍的條件,對于在外國語言環境下培養的具有良好語言能力的人才,建議國內法學院在獎學金等方面向其重點傾斜,鼓勵其繼續攻讀法學碩士、博士;對于在境外獲得法學類博士學位的,可以設立專門的博士后基金,吸引這些特殊法律人才回國進行中國法律知識的系統學習和深造,在全面和系統地掌握了中國法律知識之后,可以為中國企業和公民在海外提供各種有效的法律服務。
第三,在中國駐外使領館設立法律工作處,由國內各政法機關選派高素質的法務參贊。在法務參贊的組織和領導下,在駐在國建立為中國機構、企業和公民服務的涉外法治人才隊伍。
第四,鼓勵國內有實力的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機構在全球范圍內布局設點,尤其是要擴大國內律師事務所國外直營機構的建設規模,建立網絡化的全球性的法律服務體系,選派各種優秀涉外法治人才在這些網絡化的全球化法律服務機構中任職,為中國企業、機構和公民提供各種有效的法律服務。
第五,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可以重點組織和協調全國范圍內的涉外法治人才庫,積極主動地向聯合國等重要國際組織、國際私法機構、國際仲裁機構推薦合格的涉外法律人才。要有計劃地進行高端法治人才培養國家行動計劃,改變目前在國際司法程序中中國籍的仲裁員或者是有能力符合條件的國際化律師稀缺的被動局面。
第六,鼓勵有條件的高等法律院校與有實力的法律服務機構,包括中國駐外使領館開展合作,建立涉外法治人才海外培養和實踐基地,為后備涉外法治人才的培養提供提升法律實踐能力的平臺。
總之,只有涉外法治人才資源充足,涉外法律服務以及整個涉外法治工作才會有高素質的法治人才去推動,才能保證各項具體法律服務工作能夠真正有效地落地,才能減少海外中國企業和公民對境外法律服務機構的依賴性。要進一步提升中國境內的國際商事糾紛調解、仲裁和審判機構的專業權威和國際影響力,切實依托高素質的涉外法治人才隊伍來為“請進來”“走出去”的中國企業、外國企業和中國公民、外國公民提供優質化的有效的法律服務,通過涉外法律服務體系來維護涉外法治工作秩序,確保對外法律事務的處理符合法治原則,努力使涉外法律關系的參與各方都能獲得市場主體的平等保護的法律地位,從而進一步激發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活力,推動全球化治理的有序進行。
(貴州警察學院副教授王喜對本文亦有貢獻)
注釋
[1][2][12][16]《習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 加強涉外法制建設 營造有利法治條件和外部環境》,《人民日報》,2023年11月29日,第1版。
[3]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中提出了“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概念,指出《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反映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4個方面作出工作部署”。《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6年,第144頁。
[4]《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6年,第181頁。
[5][11]《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強調 完善法治建設規劃提高立法工作質量效率 為推進改革發展穩定工作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人民日報》,2019年2月26日,第1版。
[6]《〈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輔導讀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40頁。
[7]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1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
[8]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20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
[9]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同時廢止。
[10]“三資企業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三個涉及“外資”企業的法律的總稱。
[13][14]黃進主編:《中國涉外法治藍皮書(2023)》,北京:法律出版社,2023年,第141、143頁。
[15]《習近平在中國政法大學考察時強調 立德樹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養 勵志勤學刻苦磨煉促進青年成長進步》,《人民日報》,2017年5月4日,第1版。
Optimizing Law-Based Business Environment Through Foreign-Related Legal Services: Directions and Path
Mo Jihong
Abstract: Foreign-related legal service is a crucial part of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work. To improve the foreign-related legal service system,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foreign-related public legal services provid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provide a rule of law business environment for foreign enterprises and citizens who are invited into China. For Chinese enterprises and citizens going global,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foreign-related legal affair work of Chinese embassies and consulates abroad, provide high-quality public legal services for overseas Chinese enterprises and citizens, and encourage and support China's own law firms to go abroad and extend legal services to Chinese enterprises and citizens overseas, in order to better safeguard China's overseas interests. At the same time, it is necessary to rely on cultivating a high-quality team of foreign-related legal talents,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quality of foreign-related legal services, provide sufficient and effective supply of foreign-related legal services for the growing demand for foreign-related legal services, achieve an effective balance between the demand and supply of foreign-related legal services, and maximize the benefits of foreign-related legal services.
Keywords: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work, foreign-related legal services, legalization of business environment, foreign-related legal talents
責 編∕肖晗題 美 編∕梁麗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