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公正是法治現代化的顯著標志,要致力于司法各階段、各方面的公正性,在司法全過程中貫穿公平正義。公平正義不是某一環節、某一片段的呈現,在整個司法活動中,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需要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承辦案件,堅持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正確適用法律,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公平正義貫穿司法全過程、全鏈條,需要聚焦影響司法公正的深層次問題,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增強全過程司法公開透明,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嚴懲司法腐敗。
【關鍵詞】司法公正 全過程 司法職權配置 司法公開 司法監督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必須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法治現代化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題中之義。司法公正是法治現代化的顯著標志,要嚴格公正司法,致力于司法各階段、各方面的公正性,在司法全過程中貫穿公平正義。
順應人民對司法公正的期待
公平正義不是某一環節、某一片段的呈現,而應該貫穿司法全鏈條。在整個司法活動中,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需要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承辦案件,堅持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正確適用法律,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一,公平正義貫穿司法全過程。其一,案件受理公正。案件受理的公平正義意味著每一個案件,無論案由、案件大小、案件繁簡、涉案金額等都能得到同等的關注和對待。其二,證據收集公正。司法機關在收集證據時,需遵循合法、客觀、真實的原則,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避免因證據不足或非法而做出不公正的裁決。其三,案件審理公正。審理案件時,司法機關要依據法律和事實進行公正、公開的審理,確保案件審理過程和結果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其四,裁決執行公正。裁決執行是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在執行裁決時需確保執行過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案件受理公正、證據收集公正,可以統稱為審前公正。審前公正是基礎,審判公正是關鍵,執行公正是保障。在現代訴訟制度中,立案環節非常重要,立案是訴訟程序的總開關。審前程序公正應當從立案抓起,讓當事人在第一環節就感受到司法公正。審判階段的公正十分關鍵,審判要堅持合法性、合理性、平等性、中立性、公開性原則。執行階段是整個司法鏈條的重要一步,執行公正是公平正義的“最難一公里”。要做到執行公正,貫徹審慎、善意、文明的執行理念,避免“機械辦案”“過度執行”,展現司法溫度和公平正義。
第二,公平正義覆蓋司法全領域。公平正義覆蓋司法實踐全領域,是指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的各個領域,都要堅持公平正義的原則,確保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在刑事司法領域,司法機關要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確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審判和裁決,充分考慮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和社會效果,包括對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方式以及對被害人權益的保障等方面。在民事司法領域,要遵循法律程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因偏見和歧視而導致不公正的裁決。在行政司法領域,要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和審查,對存在的違法行為予以糾正和撤銷,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因行政不公而導致社會矛盾的加劇。
第三,司法公正重在“公”,貴在“嚴”,意在“全”。首先,公平正義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司法人員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應該摒棄私念,出于公心,秉持中立立場,敢于依法排除各種干擾,公平地對待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其次,在整個司法活動中,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應當嚴守司法初心,嚴格依照程序,嚴肅履行職責,嚴密了解案情,嚴謹適用法律,保障人民權益,彰顯公平正義。最后,司法公正,不是一時一刻的公正,不是某一程序、某一環節、某一階段的公正,而是司法全過程都嚴格實施法律,正確適用法律,在立案、審判、執行等司法全過程中體現公平正義。司法公正,不限于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而是在司法各領域和全過程都貫徹公平正義理念。
公平正義貫穿司法全過程、全鏈條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應有之義。習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義之一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司法公正將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取向貫穿司法全過程,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司法全過程,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二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堅持司法公正,樹立法律權威是依法治國的靈魂,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更是依法治國的重要保障。三是全面從嚴治黨的迫切需要。司法不公,人民群眾深惡痛絕。而公平正義貫穿司法全過程、全鏈條,就是要在司法活動的全過程中,反對司法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堅決反對司法腐敗,強化司法監督,強化執紀問責,使司法工作人員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自覺秉公辦事,確保司法公正。四是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生動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國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全過程人民民主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政治基礎,全面依法治國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而司法公正是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生動實踐。五是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嚴重破壞作用。司法機關在履職過程中要順應人民對司法公正的期待,認真對待人民訴求,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多措并舉推進公平正義貫穿司法全過程、全鏈條
公平正義貫穿司法全過程、全鏈條,需要在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學指引下,聚焦影響司法公正的深層次問題,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多措并舉,多管齊下。
第一,確保法院、檢察院全過程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首先要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在此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切實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都不得違法干預司法活動,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全面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的核心問題是如何正確處理司法職權與其他國家權力之間、司法職權內部不同主體之間的關系,其目標是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優化司法職權的配置,要先從司法機關內部的權力關系入手,解決影響司法職權有效行使的突出問題。就法院、檢察院系統上下級之間的職權配置而言,要尊重和保證基層法院、檢察院在具體案件處理中的獨立性。就同一法院、檢察院內部司法職權配置而言,要合理劃分法官、檢察官與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的職權劃分。就法院、檢察院內部關系與司法職權配置而言,全面優化司法職權,確保全過程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真正實行“辦案者獨立辦案”的責任制度。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涉及到司法體系的各個方面,要完善司法機關的組織體系,實行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減少權力交叉和矛盾,確保司法權的獨立行使。
第三,全過程嚴格司法。同一案件由于評價主體對法律的認知和理解程度的差異,會有不同的評價結果。如果不嚴格司法,不論是事實認定不清或適用法律不當等實體方面的問題,還是司法過程中的程序不當問題,都會損害司法的公正和權威。推進嚴格司法,要以健全完善司法制度為抓手,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第四,確保全過程司法公開透明。司法不僅要確保實現公平正義,還要以公眾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平正義。要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就法院系統而言,法院進行司法活動應當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做到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全面公開,使司法活動真正在陽光下運行。就檢務公開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實行司法公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檢察機關集檢察、偵查、公訴權力于一身,作為監督者,其本身行為更加需要監督。檢務公開應創新機制載體,探索行之有效的新舉措、新途徑,比如,建設法律監督指導中心,建設一體化的“智慧檢務工作區”,確保檢察權在陽光下規范高效運行。警務公開的范圍包括依據公開、程序公開、流程公開、結果公開、文書公開。獄務公開是監獄依法向社會公開執法工作的條件、程序、結果,包括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第五,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長期以來,我國司法機關在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也要清醒看到,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等問題在一些地方時有存在。這些問題不僅嚴重敗壞司法公信和法治權威,而且嚴重損害黨和國家形象。因此,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的核心,就是規范和約束司法權的行使,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加強社會監督的力度,通過媒體、網絡等渠道,讓社會公眾了解司法機關的工作情況和案件的處理過程,增強社會監督的效果。加強內部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內部考核評價機制和過錯責任追究機制,通過推動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的全面實施,實現對司法辦案活動的全程、統一、實時、動態管理和監督。
第六,嚴懲司法腐敗。司法腐敗不僅影響司法的公正和廉潔,損害法治的權威和公信,而且影響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心、對黨和國家的信心,最終影響黨和國家事業健康發展。對司法腐敗要時刻保持警惕和高壓態勢,實行零容忍。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堅決反對和克服特權思想、衙門作風、霸道作風;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執法、野蠻執法行為。司法機關要按照中央要求,堅持以最堅決的意志、最堅決的行動掃除司法領域的腐敗現象,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堅決清除害群之馬。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
(作者為湖南工商大學法學院、紀檢監察學院教授)
【注:本文系湖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權力治理現代化的理論內涵與實現路徑研究”(項目編號:20YBA093)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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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倪壽明:《營造公開透明可預期的司法新常態》,《人民司法》,2014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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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陳林:《司法公正、司法公開原則的解讀》,《人民檢察》,2019年第9期。
責編/李丹妮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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