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數字時代下,社會心態的可見性和可治理性不斷提升。社會心態與社會行為之間的邊界趨于消融,加速了社會心態問題的風險化過程,社會心態治理由此成為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常態化議題。社會心態治理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價值導向,突出人類作為社會心態產生與治理主體的地位,堅持疏導與賦能并重的治理視野,推進線上線下心態協同治理,積極推動多元主體共同治理,從而消解社會心態風險,激發社會發展活力。
【關鍵詞】數字時代 社會心態 心態治理 以人為本
【中圖分類號】 C913.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3.22.005
【作者簡介】呂小康,南開大學社會學院社會心理學系教授、博導。研究方向為社會心態和醫患關系。主要著作有《勞資關系潛規則的成因與對策:以新〈勞動合同法〉的執行情況為例》、《社會心態:一個政策概念的生成史及其學科價值》(論文)、《國家治理視角下的社會心態治理》(論文)、《社會心態治理的元理論思考》(論文)等。
社會心態既是反映社會運行狀況的重要指標,也是維系社會秩序、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作為一種主觀的社會心理變量,社會心態在根本上受制于經濟水平、社會制度等結構性因素,同時又會對它們產生巨大的能動作用。數字時代下,社會心態的能動作用尤為凸顯,它既是社會運行的“晴雨表”,又是社會矛盾的“緩沖劑”,還是社會發展的“助推器”。了解數字時代下社會心態的發展趨勢,創新社會心態的治理范式,需要堅持整體的、系統的、辯證的思維方式,在“以人為本”這一基本價值理念指引下,充分發揮數字技術的賦能作用,圍繞疏導消極社會心態和培育積極社會心態這兩大主題,不斷探索社會心態治理的中國范式及其世界價值。
社會心態治理是建設數字社會的內在要求
社會心態成為常規治理議題有其前提條件。社會心態成為一項常規的治理議題與社會自身的發展階段有關。從歷史角度來看,不同歷史階段的治國理政者都在不同程度上追求對民眾心態的準確認識和有效干預,不同時代下的社會心態也成為影響社會發展的某種積極或消極因素,故而社會心態治理具有較為普遍的、久遠的歷史。從歷史唯物主義的視角來看,對社會心態這種特殊的社會意識采取何種治理方式,本質上取決于其對社會存在能起到多大程度的反作用。其作用的大小,決定了社會心態在治理過程中的受重視程度,進而決定了社會心態在治理實踐中的可實現程度。
在傳統社會中,社會心態的可見性與可治理性存在雙重不足,這使得人們對其重視程度多停留于觀念層面,而難以轉化為行之有效的治理行動。社會心態的可見性是指某一特定的社會心態能為社會公眾所體驗和感知,即個體關于某一社會事件、社會事實的情緒、認知、價值觀、行為傾向能夠傳播并影響一定的人群規模,進而成為一種共享的而非私人的社會體驗。擁有這種共享體驗的人群規模越大,社會心態的可見性就越強,影響力也就越大。社會心態的可治理性是指這種共享體驗能在何種程度上為治理者(包括政府及其他組織化的實體)所把握,進而預測其影響趨勢并作出治理對策。治理者掌握的社會心態信息越全面精確,越能通過相應的治理行為提升治理效能,其治理的精準性就越強,治理有效性也就越高。當社會公眾感知并評判治理者的治理實踐成效,并針對相應的治理模式提供反饋,便形成了一個有效的治理閉環。然而,如果治理者無法精準感知部分消極的社會心態,則即使在思想層面已經充分認識到其潛在破壞力,也無法在現實層面推出有效的干預手段,因而在客觀上就無法將社會心態作為一項常規的治理議題。
隨著社會發展,社會心態的傳播介質和傳播速率不斷發生變化,社會心態的可見性和可治理性也不斷得到提升。文字的產生首先突破了個體心態只能依靠口頭語言傳遞的局限;紙張的發明又加快了文字的傳播,進而加速了社會心態的傳播;工業革命以來印刷術和交通工具的進步在不同層面上便利了社會心態的傳播,提升了社會心態的可見性。然而,如果社會心態只能通過親身經歷、口口相傳的直接傳播形式,或經由實體書籍和藝術作品等平面媒介的間接傳播形式被人感知,那么它所能突破的物理范圍、傳達的人群規模必然有限,其傳播速率和信息保真度也會受到影響,這就導致社會心態自身容易出現地域性或群體性的分化,從而制約治理工具的集約化開發,強有力的統一治理行動也便難以形成。
數字技術全面提升了社會心態的可見性和可治理性。信息技術的發展普及和電話、電視、電腦等通訊產品的出現,推動著社會心態的跨疆域流動,這也是英國社會學家吉登斯提出的現代性之“脫域”機制的形成過程。[1]數字時代下,社會心態的傳播速率和傳播范圍終于實現了質的躍遷,“地球村”的隱喻正不斷成為現實,物理空間的區域分隔已無法構成人們共生共享某一社會心態的實質阻礙,遠距離的情感喚起、信息交流成為可能,集體動員模式也隨之發生變遷。
數字時代的社會心態具有了全方位的可見性,這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在物理素材方面,各類社交軟件作為媒介載體推動著社會心態的可見性發展。例如,技術后臺實時記錄和備份用戶的網絡行為痕跡,點贊、評論、轉發等數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開可見性,由于被圍觀、被記錄成為常態,導致網絡空間幾乎不存在純粹的“私人行為”。換言之,基于網絡空間的技術架構和內在設計,網絡空間中的個體行為很容易被他人圍觀,個體一旦進入這一空間就意味著已經讓渡了部分的隱私權,用戶的個人行為于是成為一種天然的社會行為,具有正向或負向的外部性。因此,網絡空間在本質上也成為“全景敞視”空間。[2]
在分析手段方面,伴隨網絡空間中社會行為素材的不斷積累,大數據分析、網絡文本分析、音視頻分析等非結構化文本的分析方式也隨之產生,為網絡平臺和平臺監管者進行用戶畫像、人格推斷、情感分析、態度識別等提供了便利手段,平臺可以以非介入、無感知的方式采集獲取用戶信息。用戶的“個體心態”在被網絡空間技術建構和其他主體所感知的過程中,幾乎可以以零邊際成本的方式轉化為“社會心態”,用戶從而具備了強大的“脫域”能力。這種能力并不是個體自身所擁有或獲得的,而是由網絡平臺和信息技術主動賦予,體現了數字時代技術的強大影響力。
在網絡空間中社會心態的可見性不斷得到凸顯的同時,技術手段也極大地增強社會心態的可治理性,而社會心態的治理實踐深刻反映出國家建構的強制性與社會整合的自發性之間的有機融合。一方面,國家通過掌握簡單化、清晰化的信息,將其匯總成國家治理所面對的“社會事實”輪廓,[3]并對這些事實進行風險判斷,進而提出治理對策。當社會心態日漸成為一種既存的、可感知的、可累積的社會事實,國家作為最重要的治理主體,自然會通過各種制度力量對其中的消極部分進行梳理、管控和引導,構建各類治理技術與治理機制,進而推動形成理想社會。另一方面,隨著社會數字化轉型,人類社會的眾多生產、生活領域都實現了數字化發展。網絡空間既是生產、勞動和政治表達空間,也是娛樂、休閑、消費的重要空間。正如在其他社會空間中的行為一樣,用戶在數字空間中的行為具有多維性,其所體現的社會交往仍普遍地反映了社會文化的潛在影響和社會規則的內在要求。面對網絡空間中社會心態的多元性和復雜性,實現社會心態的治理需要建立社會化而非強制化、彈性化而非僵硬化的協調機制,充分發揮社會的自發性整合功能。
國家和社會這兩種不同的治理主體和治理方式從不同側面拓展了社會心態的治理屬性,促進了社會心態治理的創新。從政治學視角來看,社會心態治理主要是一種政治行為,屬于政治建設領域,主要反映了以國家和政府為代表的治理主體對社會心態之理想狀態的建構,是對古已有之的社會心態治理傳統的現代化發展。而建立法律法規政策等正式制度來對社會心態進行“剛性治理”,則更加凸顯了數字治理的內涵。從網絡空間的演進視角來看,數字空間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空間,同樣會衍生出其自有的交往方式、文化氛圍、利益訴求和情感需求。這一視角下的社會心態治理更多屬于社會建設領域,主要反映了社會心態治理的社會行為屬性,更多要求發揮社會治理過程中的多主體協同作用以實現對社會心態的“柔性治理”。
社會心態治理屬性的拓展使其成為現代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重要常規議題。數字社會的來臨意味著社會形態的根本性變遷,也意味著社會心態的產生、傳播和作用將出現種種異于傳統社會的特征。因此,社會心態治理需要從國家治理的宏大語境中得到總體性理解與闡釋,也需要在社會轉型和社會治理的基本語境中得到根本性推進與落實。同時,國家也應將社會心態作為影響社會轉型的關鍵性變量加以考量,并發揮社會自身的力量來共同解決社會心態演變過程中產生的難題。
數字技術為社會心態向社會風險加速轉化提供條件
社會形態的變遷驅動著社會心態治理的議題變更與社會心態研究的譜系轉化。在此過程中,社會心態的風險性不斷得到強化,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社會心態治理的“負面問題”定位。
在前數字時代,社會心態的傳播途徑與影響范圍主要體現為兩種方式。一是依靠現場大規模人群在物理空間下的聚集進行雙向互動傳播,這時社會心態對社會秩序的影響受制于地理空間的局限性,傳播的范圍與速率必然較為有限;二是通過紙質媒體及廣播電視等媒介進行單向傳播或滯后傳播。在這一時期,媒介的壟斷性和受眾對媒介的高度依賴,導致社會心態中的情緒、情感內容較難得到及時呈現和相互傳染,極大影響了社會心態的社會動員力,社會心態更多是作為一種社會矛盾的反映方式得到重視,而不是作為社會矛盾本身得到有效治理。
在傳統社會中,往往只有涉及大規模的社會動蕩或區域性的群體騷亂等明顯可見的社會行為現象時,心態問題才會得到關注,但此時治理者通常已經無法精確控制社會心態的變化,只能事后反思與彌補其導致的后果。從社會心態的研究史來看,除了歷史學家關于民眾的日常心態或特定個體(如詩人、藝術家等)的心態等一般意義上并不指向特定治理行為的研究外,得到重視的社會心態主題往往是“暴民心態”“革命心態”等高度政治化、激情化的主題。法國社會學家勒龐的《烏合之眾》[4]正是其代表,書中所描繪的社會心態通常指向暴力和動亂行為,并非完全是科學的觀察和預測,文字筆調具有一定的夸張色彩,但可在隱喻意義上為惡性社會心態的防范和治理提供長久的理論想象力。
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研究與治理實踐關心的心態問題具有更強的社會性,我國學界和政府重視的是伴隨改革進程而出現的某些消極社會心理,應對的目的在于有效減少推進改革的阻力,獲得更多的發展紅利。例如,某一地區因物價、征地、環保、移民安置等問題引發民眾的不滿甚至群體性事件,其中民眾的抗爭心態均有現實根源,[5]其治理手段仍可遵從傳統的治理模式,主要通過解決現實問題而得到根除。此時的社會心態問題主要作為社會問題(往往反映為經濟利益問題)的附帶或次生問題而得到重視。
21世紀初期,一種新興的、與心態問題高度相關的社會問題得到了管理者和研究者的重視,這就是所謂的“無直接利益沖突”問題,社會心態調控、心理疏導等方式也由此被視為社會治理策略而非心理健康策略得到突出強調。[6]“無直接利益沖突”的初始形式通常表現為現實中人群聚集后產生的泄憤型沖突,此類沖突主要存在于現實空間而非網絡空間。但隨著網絡的進一步普及,以“網絡圍觀”“網絡罵戰”“網絡暴力”等形式出現的各類網絡沖突,逐漸構成了一種日益普遍的社會沖突類型,且大多具有非直接利益相關的特征。從表現形式上看,這些沖突很多時候并不是物理空間中可見的有害行為,而是體現為網絡空間中以文本、音視頻、表情包等媒介形式呈現的言語罵戰、人格侮辱、信息泄露等“網絡不良行為”,這既拓展了人們對社會行為具體形式的理解,也擴充了行為治理的對象集合。從后果上看,網絡沖突可能造成現實的身心傷害(如個體因被“人肉搜索”而抑郁甚至輕生),但這通常只作為極端案例出現,更普遍的消極影響體現在社會心態的惡性發展上,如態度極化、認知沖突、價值分裂等。這種“心態污染”和“心態失衡”現象通常只作為一種潛在風險源,并不表現為一種特定的危害。然而,一旦這些負面心態受到特定社會事件的誘導,就容易爆發出巨大的、破壞性的情感能量,從而造成集體性的網絡暴力或引發現實中的群體性行為,社會心態本身便將成為一種可能破壞社會秩序的風險源。
當前,數字技術的全面強化更是促進了社會心態向社會風險的轉化。數字技術悄無聲息地影響著人類的心理與行為,這種影響往往以代碼命令和信息操縱的形式實現,具體體現在基于數字技術的網站、社交軟件等數字產品及其底層架構的功能設計中,具有隱性的心態塑造和行為引導功能。國內外的網絡心理學研究顯示,網絡空間具有對行為的“去抑制性”效應,即由于網絡互動缺少線下互動中的各種生理線索反饋(如語音語調、面部表情、身體姿態等),會使個體產生更少的自我監控從而增加個體行為的隨意性,這既可能會促進個體更愿意分享隱私、表達意見,也可能會使其更少顧及社會禁忌和倫理約束,體現更多的攻擊性。[7]而社交軟件中點贊、表情、評論、彈幕等功能設置,鼓勵著個體的情感表達和意見分享,窗口、菜單、按鈕等元素的設計又以爭奪用戶注意力、便于用戶使用、提升用戶粘性等為前提,這實際上都在強化用戶對特定網絡平臺的依賴性,也在誘發網絡成癮、網絡色情、數字囤積等數字時代的新型心理疾病與社會問題。[8]而當網絡平臺基于商業利潤和政治訴求的雙重考量,不斷利用信息分發推送的技術優勢主動塑造某種特定的社會心態時,更會直接或間接地妨礙社會秩序甚至影響國家安全。總之,基于數字技術而運行的網絡空間作為一種新型的社會空間,已日益成為各類風險的策源地、傳導器、放大器,“茶杯里的風暴”驟變為現實社會“龍卷風”的“放大效應”不斷凸顯。[9]在這種空間中,社會心態不僅更為可見,也更易“被設計”,并由此帶來治理難度。網絡空間給現實社會帶來的風險外溢效應,源于數字時代社會心態與社會行為之間的邊界趨于消融,心態直接外化為行為的時空界限急劇減少,加速了心態問題的風險化過程。社會心態因而易轉為一種社會風險,進而成為社會的結構性矛盾之一,這也意味著加強社會心態治理必然成為完善數字社會治理的應有之義。
數字時代下推進社會心態治理的必要性
數字時代下,網絡空間中的可見性凸顯催生了社會心態的治理訴求,信息內容的數字化呈現也加大了社會心態治理的難度。同時,數字技術還引發了社會心態治理倫理爭議,主體性的變化也呼吁著社會心態治理不斷創新。
可見性凸顯催生社會心態治理訴求。數字社會中依托于數字技術的便利性,個體的喜怒哀樂等情緒性表達可通過點贊、評論、轉發,以及越來越普遍的圖片和視頻動態等多樣化的呈現形式得到實時表達和交流。數字平臺出于商業利益的考慮,也不斷鼓勵并強化用戶自身對各類體驗的數字化表達,并根據用戶流量、活躍度及粘性等具有潛在商業價值的數據指標來測量、評價用戶的社會心態表達。如此一來,網絡空間中特定事件的遠距離情感動員能力和行為驅動能力得到了充分的、實時的展現,在個體偏好和平臺意志的雙重強化下,私人問題不斷演化為公共問題,區域事件不斷轉化為全域事件。網絡空間正逐漸成為基本的生活空間,遠距離、跨時空的互動模式和社會關系成為社會互動和社會關系的基本形態,原本存在物理疆域區隔的陌生個體之間也可能產生具有因果關聯的實際行為后果。數字技術的固有特征與數字平臺的商業訴求相結合,使得網絡用戶的內在體驗不斷轉化為可為他人識別的外在心態,網絡空間中社會心態的可見性不斷凸顯。個體心理感受的外在表露不再只是普通的私人事件,而是具備了正向或負向的外部性和“結果外溢”的客觀條件和轉化機制,進而催生各類社會問題并提出新的治理訴求,由此也必然要求社會心態治理手段的及時更新。
數字化呈現加大社會心態治理難度。數字平臺推動了個體心態的多樣化呈現與表達,用戶個體的社會行為也朝著表演性和分裂性方向發展,由此增加了社會心態治理難度。在經典社會學家戈夫曼的筆下,個體進行“日常生活的自我呈現”的空間顯然只是傳統的社會空間,其關于“前臺行為”和“后臺行為”的區分均以現實空間的物理區隔為依據。[10]但在數字時代,現實行為幾乎整體淪為他人不可見的后臺行為,網絡空間中的線上行為才是具有可見性的前臺行為。個體可擁有多個不同的前臺(如微博、微信等社交平臺),塑造不同的“數字人”身份,這些“數字分身”可使個體心態在多平臺發生“裂變”效應,并對他人行為產生更多元復雜、更難以控制的影響。例如,以“朋友圈正能量、微博上負能量”為代表的“數字人格分裂”,本質上體現了個體進行形象設計、社交回避和情感宣泄的社會心態。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心態并不是孤立存在,而是以一種平行而聯動的形式存在,盡管不同平臺中的網絡心態背后對應著同一行為主體,但是其外顯的網絡行為表達與內隱的真實態度也存在某種不確定性與不匹配性。當不同個體在平臺傳遞社會恐慌、社會不安全感等社會情緒時,會在整體上形成一種消極的社會心態氛圍,這在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情況下表現得尤為明顯,增加了社會心態治理的難度。此外,數字社會中網絡水軍、虛假信息等突出問題難以根治的部分原因也在于,同一個體擁有多平臺賬戶之間的不完全對應關系,而使得同一個體能同時以多重身份進行信息傳播。因此,針對某一平臺制定單一治理策略或借助多平臺實現聯動治理效果成為必需的治理方法。
數字化技術引發心態治理倫理爭議。數字技術的發展拓展了社會心態治理的外延,也易引發相關的倫理爭議。針對個體閱讀偏好、上網時長、休息模式、消費傾向等可關聯數據進行的各種分類評價、數據畫像、定制推薦、算法決策等數字分析和信息加工手段,正不斷生成關于不同人群、不同個體的“心態”數據,從而為“重心前移”“提前處置”等風險管控措施提供合法性理由。例如,基于社交媒體數據而進行的抑郁、自殺風險與人格傾向等心理指標建模技術已經日趨成熟,[11]此類數據及其建模方法可與其他關聯數據形成具有穿透性的“行為洞察”功能,從而成為健康治理和社會風險防范的有機環節,而這其中又涉及個人隱私保護與行為自主權及其他各種社會倫理問題。[12]公眾如何看待通用人工智能技術的影響及其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中的可應用范圍,本身就構成了數字時代社會心態的一個重要層面,具有一定的能動作用,直接影響著社會心態治理的技術應用與政策推行范圍。
主體性變化呼吁社會心態治理創新。數字時代的社會關系已不僅是人際之間的關系,還包括人機之間的關系。社會心態已不僅是一種傳統社會心理學意義上的人際或群際水平的社會心態,其產生主體也從人類拓展至非人類用戶,突破了人與人、人群與人群之間的生物學個體或群體局限,納入了社交機器人等由人工智能驅動的智能體,出現了“人機結合”的普遍趨勢,主體的變化呼喚著社會心態治理的視野拓展與策略創新。當平臺利用信息推送、流量控制、偏好推薦、機器人評論等方式進行日常運營時,借助平臺獲取外界信息、結成社會關系、開展社會行為的用戶心態,實則都已經受到平臺技術影響。隨著數據挖掘整合能力快速發展和人工智能技術逐漸普及,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的邊界逐漸消融,[13]自我與他人的邊界也在不斷消減,“自我”的絕對主體性也遭受挑戰,“自我”更多是作為一種“主體間性”而存在,而這種“主體間性”不僅體現在人際之間,也體現在人機之間。數字社會中由算法操縱的機器人用戶已經普遍存在,在這種情況下,生物學意義上的普通人類用戶已難以分辨互動對象是否真實,與個體進行真實社會互動的對象,可能已非本體論存在,而只是一種受制于特定算法、反映特定行為意圖的功能性存在。
當前,社會心態已不僅被視為社會問題的主觀反映,而是被視為社會問題本身,從社會風險的次生性要素轉為結構性要素,并由此呼喚新的治理思路與探索實踐。社會心態風險正是在這種意義上成為社會風險的獨特類型。將此風險作為獨立風險源加以強調,將提升人們對社會風險源的結構性認知,促進社會心態治理策略創新,進而推動數字社會的變革發展。
社會心態治理的價值導向與基本途徑
作為社會風險結構性要素,社會心態的涌現與演變,本質上反映了主客觀、虛與實的交融已是數字社會的一種基本存在形態,體現了數字技術對社會關系、社會秩序及其內在體驗的深度改造。這一社會發展趨勢既對已有的治理思維和治理工具提出了新的挑戰,同時也催生了制度重塑與治理創新的可能性。未來,應進一步明確社會心態治理“以人為本”的基本價值導向,這需要價值層面和技術層面的雙重保障。從價值層面來看,應進一步強調科技向善、算法向善等倫理主張及其實現,將人本主義的價值觀貫穿制度設計與治理的全過程;從技術層面來看,應全面提升社會心態的智能治理水平,充分釋放數字時代的普惠性技術紅利,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治理滿意度,善用技術以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從而實現以“智”臻“善”的治理愿景。
明確社會心態治理主體。首先,應突出人類作為社會心態產生與治理主體的地位。不論社會形態如何變遷,人類社會的首要主體仍應是人類自身,而不是非人類的主體(如智能體、機器人等)。這一論斷應作為一種核心價值主張得以強調和堅守,而不應因行為主體之現實影響力的強弱而改變。數字時代的社會關系將在人際關系之外引入人機關系這一新類型,但人機關系是否和諧,仍需以能否促進人際關系的和諧為判定依據。無論是生成主體,還是進行或接受治理的主體,社會心態的核心主體都應是人類而非其他主體。這意味著社會心態治理的最高原則和最終標準,應以其是否能保障和促進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為依據。在數字社會和智能時代,“這種人類中心主義應是必須堅守的原則”,[14]并應據此設計治理機制與工具組合。
現有研究不斷證實智能算法本身并不是完全價值中立的存在,“代碼即法律”(Code is Law)等著名論斷的流行,[15]已從實質上揭示了人類族群或組織的價值觀實際上以一種更隱蔽、更底層的方式得到了實現,這既體現在國際網絡空間中(如語料庫、代碼庫、圖片視頻資料庫)的西方話語霸權上,還體現在國內網絡空間中的地域歧視、年齡歧視、數字鴻溝等社會問題中。這就呼吁人類作為治理主體,應不斷加強對算法本身的監督,提高算法的可見性、可解釋性、可追責性,披露和監督算法偏見、偏好、價值觀等內容,從而克服“算法黑箱”[16]和“自動不平等”[17]等數字時代的新問題。只有這樣,才能確保人類的主體地位,使算法、科技等技術力量始終處于工具地位,從而更好地為解放生產力和提升心態活力服務,讓算法服務于人的發展而不是讓人服從于算法的要求。盡管智能治理、敏捷治理、人機協同治理等治理主張為完善社會心態治理提供了有價值的洞見,但過多寄希望于技術設備和治理機制的智能化來達成社會心態治理目標,實則忽略了社會心態本身具有的、技術所無法完全達到的可測性和可控性。因此,在當下的歷史階段,更應注重從滿足和引導人類自身的心理需求角度來設計和協調治理原則與主張。
拓寬社會心態治理視野。應堅持疏導與賦能并重,從疏導消極社會心態和培育積極社會心態兩方面著手,拓展社會心態治理的視野,提升社會心態治理的效能。當今,社會心態問題常以負面問題的形象進入治理視野并作為社會矛盾的特殊類型而得到強調,這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人們對社會心態的負面想象和“問題”定位。然而,把注意力僅局限于負面網絡心態和行為所反映出的高度情緒化、非理性、破壞性的消極社會心態,并由此推動形成控制甚至消除此類心態的治理態度,實則是一種過于狹隘的治理視野。社會心態作為情緒、認知、價值觀和行為傾向的復合體,本身具有非理性、不完全可測性和不完全可控性。其并非是只具有負面影響的社會風險,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社會活力的源泉和社會發展的動力。合理的社會心態治理方法并不是要消除所有的負面心態,而是要增加心態的彈性,進而提升社會的韌性。
未來,還需要進一步強化積極社會心態培育導向的研究和實踐,從而為社會心態治理提供新的思路和經驗,推動社會心態治理的工具組合更為平衡,這可從當代心理學的積極心理學思潮中得到啟發。傳統的心理學研究與實踐主要聚焦如何解決消極的心理問題,尤其是心理障礙問題,而積極心理學則重點關注人類心理的積極因素,如積極的情緒體驗、個性特征和心理過程等,致力于發展使個體生活更加富有意義、更具幸福感的各類心理技術。類似地,近年來國內學者也提出了“積極社會心態”[18]的主張,豐富了社會心態建設的理論視角,呼應了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的實踐要求。然而,學術理念的轉變與政策導向的聯動尚需進一步強化。從落實舉措來看,現有治理行為的核心仍然指向消極心態的疏導。例如,許多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的工作目標包括減少由心理問題引發的極端案件數、減少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數、防范由于心態失衡導致的社會沖突與矛盾等內容;各類網絡專項治理行動則聚焦于懲治網絡誹謗、言語侮辱、“人肉搜索”等網絡暴力行為,以及打擊各類宣揚“拜金”“炫富”等內容的網絡不良言論上。在積極社會心態的培育方面,互聯網及數字技術的賦能作用仍有更多提升空間。例如,基于互聯網展開的小微公益行為(如網絡月捐、網絡互助、網絡辟謠等),還需要得到更有力度的流量支持、算法支撐和機制重塑,從而增強積極心態的影響力和吸引力,進而為建設美好社會提供心態助力。
推進社會心態協同治理。應以辯證唯物主義的系統觀推進社會心態線上線下的協同治理。在早期,網絡空間社會共享性較低、門檻較高的特征和其重要性的日益凸顯,催生了線上社會治理、虛擬社會治理等主張,線上社會心態治理因其相對獨立于傳統治理的特征而得到彰顯,社會心態領域也出現了“網絡社會心態”“網絡社會心態治理”等相關提法。但隨著社會發展,網絡空間與現實空間逐漸交互影響,具有高度共融的發展特征。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發布的第52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23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已達10.79億人,互聯網普及率達76.4%;其中,即時通信、網絡視頻、短視頻的網民用戶規模分別達10.47億人、10.44億人和10.26億人,用戶使用率分別為97.1%、96.8%和95.2%。[19]此時,再將網絡空間視為一種純粹的“虛擬空間”的理念已經顯得過于陳舊,網絡空間實際上已經成為一種完全真實的社會空間。盡管這種空間的物理形態與傳統空間存在明顯差異,其所生產的社會關系和所承載的社會心態也必然具有某種特異性,但它依然同樣具有“真實的社會空間”的基本屬性,這既體現在網絡行為之主客體的真實性上,也體現在人們借助網絡空間實現對日常生活的建構上。[20]
首先,合理利用線上社會心態的正外部性,對于推進社會心態線上線下的協同治理具有重要價值。網絡表達本身具有情緒宣泄的功能,而這種碎片化的宣泄并不一定只具有負面影響,反而可能成為社會情緒的“解壓閥”和社會沖突的“排泄孔”。因此,數字時代的社會心態治理要充分利用線上社會心態的潛在積極功能,以系統性視角理解網絡空間的各類沖突表達,避免個體沖突向集體沖突躍遷,防范個體性的負面心態泛化為普遍性的負向社會心態。同時,還需要突破唯技術論的治理主張,認識到“社會心態是復雜的意義場域,反映了基礎的社會訴求”[21],并在辯證唯物主義系統觀的方法論指引下,借助線上線下的協同治理找到特定社會心態問題的最優解。
其次,應從社會心態的整體視角理解和推進網絡社會心態治理。不能將網絡社會心態治理簡單等同于網絡信息內容治理,網絡社會心態治理的成效不能僅用網絡空間中的治理效果來衡量,而應當注意這種治理是否觸及了社會成員的真實情感、認知、價值觀這些社會心態的核心要素。網絡內容生態凈化只是網絡社會心態治理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在網絡生態凈化和網民心態改善之間還存在中間轉化環節,前者的成功并不必然意味著后者的實現。
幾乎所有的社會心態都必有其網絡空間層面的反映,但這僅是一種折射和變形反映,需要結合網絡情境和現實情境系統性地予以把握。就治理行為而言,其實已不必再明確區分網絡社會心態治理和現實社會心態治理,而是應當從社會心態治理的整體視角來理解和推進網絡社會心態治理。
最后,現實的社會心態也不能僅依賴于網絡社會的心態表征而進行簡單化治理。由于網絡空間的行為痕跡具有高度的展示性、表演性甚至欺騙性,僅根據網絡使用痕跡推斷真實社會心態的做法會使立論依據出現結構性偏差,導致人們不一定能借此及時洞察和規避“灰犀牛”“黑天鵝”等事件。同時,只依據網絡行為數據進行社會心態治理也會限制“可見社會心態”的范圍,從而忽視了一些特定群體的社會心態(如不使用智能設備的部分老年人、殘障人群等特殊群體),以致不能更為精準地發現其需求并為之提供更優質的治理服務。過分依賴網絡痕跡而進行現實社會心態治理還容易產生“數字形式主義”問題,如只考量可標準化、可計量的顯性痕跡,而忽視了對真實治理成效的追求,反而讓“數字賦能”變成了“數字負擔”。[22]
激發多元主體治理活力。應提升多元治理主體的參與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共同營造面向美好生活的社會心態氛圍。在網絡空間中,由于社會心態具有突出的情緒情感特性,因而容易形成遠距離的社會動員能力,將個體問題放大為公共問題,將個體心態轉化為社會心態。這種認知層面的意義建構、情感體認和價值共享,通常會驅動處于不同現實空間的分散個體就某一事件或議題形成線上或線下的集群行為,進而催生各類突發事件。在科層制的治理架構中,對此類社會心態風險的治理往往容易依循某種思維定勢,并為此而設定特定的組織框架與治理機制。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其他更具社會合作性、更能體現“共建共治共享”內涵要求的社會治理策略的應用,不利于呈現健康社會心態和激發數字社會活力。
在數字時代,許多由心態問題誘發的突發事件具有明顯的“事件-議題”特征,本身欠缺明顯的組織性和計劃性,這使得網絡空間中的風險聚合與行為激變,并不一定完全源自特定的行動目標和精細的議程設定,而是一系列平時未必相干的條件在若干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耦合突變的結果。在這種社會形態下,人為的不確定性同信息與技術導致的不確定性之間的疊加造成了更嚴重的不確定性,滋生出更多的社會風險。[23]因此,在網絡技術管控層面,固然可以通過智能設施及其背后的算法做到一定程度的提前預警和前置干預,但這種干預模式在面對無窮盡的風險因素組合時,難免顯得捉襟見肘,這在本質上對基于科層制架構的治理模式提出挑戰。科層制架構的治理模式強調等級架構、職權設置、命令服從和鏈條處理,但數字技術的及時性、開放性、無邊界性等特征不斷對其形成沖擊。對此,我國政府近年在治理層面進行積極探索,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提出了建立回應性政府、推動電子政務發展等新治理理念,[24]推出了以地方政府留言板、“接訴即辦”熱線等為代表的網絡民意互動機制,[25]不斷增強政府對于民眾訴求的快速響應與及時處置能力,有效減少了科層制治理弊端帶來的負面心態風險疊加,切實提高了人民群眾在不同領域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不過,我們也應看到許多社會矛盾的解決并不完全指向政府行為的介入,還需要其他社會化策略的輔助。例如,網絡中的“虛假信息流行”已經成為數字社會的一大頑疾,尤其是在突發公共危機事件時會急劇加速社會恐慌心態和非理性行為。[26]從近年來各類全球性或區域性突發事件的信息治理過程來看,單獨依靠政府部門建立的辟謠機制(如新聞發布會、網絡辟謠平臺)還很難達到對謠言的及時甄別與干預。另外,從網絡輿論主題結構性變遷視角來看,中國民眾的網絡表達還出現了明顯的變化趨勢,其主導性議題已從前期具有高度現實利益訴求的政治化議題變成了以“個人權利”“社會保障”“生活品質”等民生議題為主體的社會性議題。[27]這恰好反映數字化浪潮的演進已使網絡空間從單純的表達訴求或發泄情緒的技術性“表意”空間,轉化為全方位的生產生活空間——即真正意義上的“社會空間”。順應這一趨勢,應充分發揮數字技術的賦能作用,利用更人性化的社交媒體界面設計與互動機制、更具社會公益導向的算法引流與議程設置模式、更能促進普通民眾參與共建共治共享網絡精神家園的用戶粘性激活與維系模式等新手段、新方法,提升政府的數字治理能力,激發社會自身的數字建設活力,從而疏導消極社會心態和培育積極社會心態。要言之,我們需要在政府、平臺和社會民眾的共同治理探索與實踐中,真正實現中國特色的“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本主義治理愿景。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醫患社會心態的網絡空間治理研究”、南開大學文科發展基金科學研究類項目“突發公共衛生危機時期的大眾風險感知機制與應急心理服務體系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分別為:20ASH015、ZB22BZ0109)
注釋
[1]安東尼·吉登斯:《現代性的后果》,田禾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22年。
[2]陳義平、王友葉、姚德薇:《全景敞視視域下網絡信息泄露探源及規避》,《社會學評論》,2017年第4期。
[3]詹姆斯·C. 斯科特:《國家的視角:那些試圖改善人類狀況的項目是如何失敗的》,王曉毅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9年。
[4]古斯塔夫·勒龐:《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馮克利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19年。
[5]張鳳琴:《平衡物價改革的社會心態》,《齊齊哈爾社會科學》,1988年第3~4期;應星:《“氣場”與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機制——兩個個案的比較》,《社會學研究》,2009年第6期;李燕瓊、魏玲麗:《我國城市化過程中土地征用與農民惜地心態研究——基于東、中、西部1542個失地農民的問卷調查》,《農村經濟》,2012年第5期;羅亞娟:《依情理抗爭:農民抗爭行為的鄉土性——基于蘇北若干村莊農民環境抗爭的經驗研究》,《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2期。
[6]王雅君:《“無直接利益沖突”與社會心態調控》,《理論探討》,2008年第4期;劉勇:《“無直接利益沖突”的群體心理分析及應對策略》,《理論前沿》,2009年第19期。
[7]周宗奎:《網絡心理學》,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18年;約翰·蘇勒爾:《賽博人:數字時代我們如何思考、行動和社交》,劉淑華、張海會譯,北京:中信出版社,2018年;瑪麗·艾肯:《網絡心理學:隱藏在現象背后的行為設計真相》,門群譯,北京:中信出版社,2018年。
[8]劉勤學:《“癮”以為戒:網絡成癮背后的心理學》,北京:中國紡織出版社,2022年;L. J. Chen: "Problematic Pornography Use in China," Current Addiction Reports, 2022, 9(2), pp. 80-85;吳旭瑤、李靜:《信息時代的“數字占有”——數字囤積及其相關研究》,《心理科學》,2021年第4期。
[9]陳一新:《大力發揚斗爭精神 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旗幟》,2019年第11期;盛榮華:《加快建立網絡綜合治理體系 全面提升治網管網能力水平》,《中國網信》,2022年第3期。
[10]歐文·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現》,馮鋼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22年。
[11]蘇悅、劉明明、趙楠、劉曉倩、朱廷劭:《基于社交媒體數據的心理指標識別建模:機器學習的方法》,《心理科學進展》,2021年第4期。
[12]朱廷劭:《試析通用人工智能在心理學領域的應用》,《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23年第14期。
[13]顧理平:《面子里的人格尊嚴:智媒時代公民的隱私保護》,《南京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4期。
[14]何明升:《智慧社會:概念、樣貌及理論難點》,《學術研究》,2020年第11期。
[15]徐冬根:《二元共治視角下代碼之治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分析》,《東方法學》,2023年第1期。
[16]劉河慶、梁玉成:《透視算法黑箱:數字平臺的算法規制與信息推送異質性》,《社會學研究》,2023年第2期。
[17]弗吉尼亞·尤班克斯:《自動不平等:高科技如何鎖定、管制和懲罰窮人》,李明倩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21年。
[18]席居哲:《積極社會心態:理論與實證》,上海教育出版社,2019年。
[19]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第52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2023年8月28日,https://www.cnnic.net.cn/n4/2023/0828/c88-10829.html。
[20]劉亞品:《數字空間:互聯網社會的現實建構》,《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23年第10期。
[21]管健:《當前社會心態的主要特征、趨勢及影響因素》,《人民論壇》,2023年第3期。
[22]董石桃、董秀芳:《技術執行的拼湊應對偏差:數字治理形式主義的發生邏輯分析》,《中國行政管理》,2022年第6期;丁波:《數字賦能還是數字負擔:數字鄉村治理的實踐邏輯及治理反思》,《電子政務》,2022年第8期。
[23]劉少杰:《網絡社會的不確定性沖突與化解原則》,《社會科學研究》,2019年第2期。
[24]葉林、侯雪瑩:《互聯網背景下的國家治理轉型:科層制治理的式微與重構》,《新視野》,2020年第2期。
[25]馬翔、包國憲:《網絡輿情事件中的公共價值偏好與政府回應績效》,《公共管理學報》,2020年第2期。
[26]羅昕、支庭榮:《中國網絡社會治理研究報告(2020-2021)》,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2年。
[27]鄭雯:《網絡空間演進:網絡社會心態研究(第二輯)》,北京:華夏出版社,2022年,第118~119頁。
"People-oriented": The Value Guide of Social Mentality Governance in the Digital Era
Lv Xiaokang
Abstract: In the digital era, the visibility and treatability of social mentality are on the rise. The boundary between social mentality and social behavior tends to dissolve, accelerating the process of risk-taking in social mentality issues. Consequently, social mentality governance has become a normalized issue in both national and social governance. The governance of social mentality should adhere to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being "people-oriented", emphasizing the central role of human beings in the generation and governance of social mentality, adhering to the governance concept of equal emphasis on guidance and empowerment, facilitating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f online and offline realms of mentality, actively promot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various stakeholders, thereby eliminating social mentality risks and stimulating social development vitality.
Keywords: digital era, social mentality, mentality governance, people-oriented
責 編∕楊 柳(見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