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強調,健全對各類所有制經濟平等保護的法治環境,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穩定的預期。當前,全國檢察機關正在部署開展“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專項行動”,目的在于完善優化民營企業司法環境,護航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堅持平等保護,就是要求對各類主體一視同仁,做到只要是經營主體,無論國有民營、外資內資、規模大小,也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一律平等保護,在司法中確保地位平等、權利平等、法律適用平等。
今年以來,我國多個涉民營企業的文件政策出臺,為依法保護民營企業提供了頂層設計,進一步強化了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制度供給。司法保障是權利保障、落實和救濟的最后一道防線和最可靠的依托。但在實踐中,仍存在一些民營企業以及民營企業家的權利得不到有效司法保護和救濟的現象,甚至出現民營企業家權利落空、產權危殆、企業難存的情況。這既與當前對民營企業司法保護的理念有關,也與該領域司法手段運用得不夠充分有密切關系。強化平等保護民營企業權益的司法保障,需要既“真嚴管”又“真厚愛”,讓民營企業在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中安心發展。
強化產權保護力度,給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吃上“定心丸”
產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有恒產者有恒心。只有不斷加強產權保護,經營主體才能擁有穩定良好的經營預期,才能心無旁騖地投資興業。在現實中,侵犯民營企業產權的行為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權成本低、辦案周期長等問題,司法實踐也面臨著法律適用、案件甄別方面的困難。個別地方對民營企業“說抓就抓”“說關就關”,企業的合法財產、企業家的人身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有的導致企業財散企衰。針對這些情況,一是強化指導性案例的運用,做到同案同判。例如,在涉民營企業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犯罪主體、金額等的認定上,目前司法實踐存在不同認識,影響此類罪名的適用,在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還未進一步細化的情況下,可通過及時出臺指導性案例的方法,統一法律適用方面的認識分歧,并為下一步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提供參考。二是健全機構和辦案組織,全面提升保護水平。針對涉企知識產權違法犯罪專業性強的特點,建立完善專門的知識產權辦案機構,健全完善分類辦理、案件繁簡分流、捕訴銜接、疑難案件征求專家意見等辦案機制,全面提高隊伍素質和專業化辦案水平。三是切實貫徹好“少捕慎訴慎押”理念,體現司法溫度。“少捕慎訴慎押”作為我國一項刑事司法政策,應當在涉民營企業案件中得到切實貫徹,根據具體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嚴把批捕關、起訴關,堅決防止不分罪行大小、情節輕重,構罪即捕、以捕代偵、一訴了之、一押到底。與此同時,“少捕慎訴慎押”不是放縱犯罪,而是要依照法定、酌定的從輕減輕情節進行,不能超越法律規定“法外開恩”“寬大無邊”。
推動合規改革,幫助民營企業增強“免疫力”
企業合規是企業內部由一定的機構和制度構成一種有效的自我約束機制。通俗地說,企業如果有良好的合規體系,那么在企業存在違法犯罪情形時,這可以作為一個酌定量刑的情節,在法定限度內,可以考慮不起訴、緩起訴,減少罰金,避免“辦理一個案件,垮掉一家企業”的情況,它實際上是一套通過企業自治來預防違法犯罪的管理體系。司法機關全面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是我國強化民營企業司法保障的一項重要舉措,其主要內容是堅持治罪和治理并重,對民營企業高管、實際控制人被依法判處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聯合第三方監管人,監督指導企業有效完成合規整改項目,筑起合規風險防火墻,真正救治企業、警示社會。一方面,針對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案件中反映出的內部管理問題,司法機關通過制發司法建議等方式促進源頭治理,幫助企業查缺補漏、加強管理,協助企業制定專項合規制度和建立合規體系,不斷提高企業合規經營能力、保障企業利益安全,助力企業高質量發展。另一方面,司法機關可根據企業申請,走進企業,通過對企業的“合規體檢”,推廣應用以事前預防為主要目的的司法制度,提升民營企業內部對合規制度建設的重視度,激活企業內部的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機制,推動合規改革由涉案合規向事前合規、由個案合規向行業合規發展,由區域性、行業性合規向更大范圍和領域拓展,從而實現“抓前端、治未病”的犯罪預防和社會治理的司法功能。
堅持善意文明執行,推動困境中的企業“重返賽道”
執行是司法的最后一個環節,是為了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以保障勝訴企業的合法權益。善意文明理念強調執行措施要適度、合理、必要,個案的執行措施要“量體裁衣”,因案施策,既保障勝訴民營企業及時實現權益,又最大限度降低對被執行企業的影響。一方面,要加大涉企案件執行力度,采取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提高執行威懾力,加快執結力度,使企業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在民營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司法機關應綜合考慮該企業的再生能力,充分發揮破產重整對企業的再生造血功能,盡可能采取對債務人影響較小的強制措施。例如,應特別注重保全措施的運用,靈活采取“活封活扣”等方式,避免因過度保全進一步加劇企業經營困難,對于企業能夠主動提供擔保的,盡量保全企業基本賬戶和經營流動資金,維持企業的造血功能。又如,盡量督促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自動履行,防止過分剛性的執行舉措使企業陷入困境。與此同時,積極探索查封標的物置換機制,引入檢察機關聽證制度,在不損害申請人權益的前提下,盡量降低強制措施對民營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
延伸司法服務功能,助力民營企業“走得遠”
延伸司法服務功能是在傳統司法服務范圍之外,進一步擴展司法服務的內容和形式,提供多元、全面的法律支持和服務,將依法履職與服務中心大局、服務高質量發展有機融合起來,在實現公正高效辦案的基礎上,保障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司法機關應以企業實際需求為出發點,通過加強與企業的常態化溝通聯絡機制建設,為企業提供到位、不越位的司法服務,幫助企業家在干事創業過程中更好地應對法律風險,從而免除法律方面的后顧之憂。
同時,司法機關應當積極深化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和訴訟服務體系的建設,通過提供一站式服務,將涉企糾紛的多個環節整合起來,為企業提供便捷的糾紛解決和訴訟服務;通過建立健全與工商聯、各類商事行業組織以及調解組織的訴調對接機制,確保訴調雙方的協調配合,將涉企糾紛解決的重心向訴前傾斜,促進糾紛的及時化解,并針對個案、類案發生的原因,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強化綜合治理,從根本上減少案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