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對促進農村農民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義?,F階段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在基層黨組織職能發揮、農民的共建共享以及市場化經營模式伴生風險控制等層面依然有一些發展困境需要關注和解決。目前,各地根據地方發展實際,探索出多元化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路徑,其中蘊涵的共性原則包括:堅持將黨的領導貫穿始終,堅持維護農民根本利益,堅持依靠法治防控風險,為進一步推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提供重要指引。
【關鍵詞】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黨的領導 共享發展 風險防控 共同富裕
【中圖分類號】F321.32 【文獻標識碼】A
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推進共同富裕,最繁重、最艱巨的任務依然在農村。2023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廣東考察時強調:“加快構建現代鄉村產業體系,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深入實施鄉村建設行動,促進共同富裕。”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對促進農村農民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義。關于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基本內涵和發展途徑,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構建產權關系明晰、治理架構科學、經營方式穩健、收益分配合理的運行機制,探索資源發包、物業出租、居間服務、資產參股等多樣化途徑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目前,就各地既往實踐來看,在多樣化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進程中,仍需進一步闡明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對促進共同富裕的實踐價值,并在對現階段發展現狀和現實困境的深入分析基礎上,總結各方發展路徑中蘊含的共性原則,為實現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更高水平、更加均衡發展提供參考。
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對于促進共同富裕的實踐價值
新時代共同富裕是包含廣大農民群體的全民富裕,是實現農業高質量發展、農村治理現代化、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的全面富裕,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對于促進農業、農村、農民三個維度的共同富裕具有十分重要的實踐價值。
首先,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是建設農業強國的必由之路。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建立在市場主導資源配置基礎上,治理架構更科學、經營方式更穩健、發展途徑更多元,既能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具備社會主義制度優勢。一方面,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有利于推動農業產業發展動力轉換更新,實現農業生產力的可持續發展;有利于破除此前集體經濟“‘分’多‘統’少”的不良格局,實現以“分”為基礎,優化“統”的功能來實現更高水平的“統分結合”,有效實現農業發展效率躍升,從而更能實現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生產安全,推進鄉村產業高質量發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另一方面,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能夠不斷滿足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科技裝備需要,其強大的勞動聯合或資本聯合能力更便于將農戶組織起來,形成共建共贏的勞動合力,形成規?;?、科技化、機械化等現代農業生產模式,不斷增強我國農業綜合競爭力。
其次,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是促進農村治理現代化的物質基礎。一方面,有助于農村治理“硬件”的強化,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滿足了村級基層組織日常治理活動的物質需求,并且是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五位一體”的全方位需求,包括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建設鄉村基礎設施、提供教科文衛多領域公共服務等,使基層黨組織、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等治理主體更有能力服務廣大農民。另一方面,有助于治理“軟件”的更新,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同時也要求基層組織具備更科學的管理經營方式、更強大的組織動員能力、更民主的自治氛圍、更文明的鄉風環境,這就要求基層組織提升基層治理能力,完善治理體系,切實履行治理責任,持續促進自治、共治、德治、法治相統一的農村治理現代化進程。
最后,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是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必要條件。“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共享發展理念是共同富裕的應有之義,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集體所有性質和市場化資源配置模式,使之更有利于兼顧“公平”與“效率”,既把蛋糕做大,又能分好。從各地的實踐看,一方面,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目前探索出的現代物流、休閑旅游、特色電商等新產業、新業態,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延長傳統農業產業鏈,創造更多的非農就業崗位,讓農戶獲得更多產業發展的收入。另一方面,利用農村閑置土地、房產等資源進行的資源發包、物業出租、資產參股等模式,可以使農戶參與集體資產分紅等二次收入分配,使農村集體資產切實轉化為農民增收致富的重要來源,也為農業富余勞動力從事非農產業創造條件,拓展了農民增收的渠道。
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現狀和現實困境
基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現實和復雜的國內外環境,加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仍處于轉型發展的初步探索階段,尚未有成熟的法律政策體系進行規范保障,其發展邏輯的內部矛盾和發展環境的外部風險交織疊加,在主體能力、成果共享和風險防控層面呈現出一些困境亟待關注和解決。
領導力量:基層黨組織組織力和職能還有待進一步發揮。當前,經過市場化改革后,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需要更加科學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企業管理制度,但在一些地區農村基層治理主體的能力存在不足,尚不能適應發展需要。具體來說,作為領導力量的基層黨組織組織力不強,領導職能發揮尚不充分,治理人才缺乏。一些地方的基層治理主體還保持著村兩委和集體經濟組織“一套人馬統一管”的現狀,尚不能實現“政經分離”,村黨支部書記、股份合作社社長任職混亂、權責不清,導致基層黨組織無法在具體產業的發展過程中落實黨的領導。一些黨員干部思想或冒進,幻想發展新型集體經濟一蹴而就,缺乏可持續發展理念;或保守,對新型集體經濟的定位、理念和路徑等缺乏準確認識,導致不敢干、不想干、不會干,延誤最佳發展契機。
共建共享:農民對于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信心和參與積極性有待提高。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下大力氣整治、強化了農村基層黨的建設,但是長期以來形成的“小農”思想在農村地區還有一定程度的影響。一方面,有人擔心在發展過程中會“富”了個別村干部而“損”了多數人利益,①導致缺乏走集體致富的信心。即使是已經參與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中的部分農民,也存在對家庭收益關注多、對集體經營關注少甚至漠不關心的情況,導致常常是“出工不出力”,難以形成集體經濟發展的合力。另一方面,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作為新事物,其發展進程必然呈現螺旋上升趨勢,前途無疑光明,但道路可能曲折。由于種種因素,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不可避免地存在效益波動、后勁不足等現象,導致農民群體并不能立時享受到發展成果。此外,與其他法人不同之處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著大量公共職能和社會保障功能。②一些地方集體經濟盈余后,優先償還村集體欠款、建設公共設施,而不是向農民分紅,也導致了農民群體“共享”的獲得感不強,“共建”的積極性也就不足。
風險防控:市場化經營模式伴生風險控制有待改進。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但現階段我國尚未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殊性進行有別于其他市場主體的規則設計,因此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對更廣范圍、更深層次、更高強度市場化經營投資的需要,與風險控制模式的訴求和實際控制手段上的法治困境形成一對矛盾關系。一是現行法規定與經營投資風險控制力度的實踐訴求不匹配?,F行相關實定法并未區分經營者的具體類型來進行風險控制,僅是在某些高風險的經營投資領域,采取投資者準入控制的方式。實踐中,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采取行政管理的方式來控制其經營投資風險。這實屬考慮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有承擔的公共職能、人員素質狀況,避免投資損失的無奈之舉,也表明現行法尚未考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殊性的投資風險控制模式,存在進一步改進的空間。二是風險行政控制模式欠缺實定法賦權。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投資行為進行前置審批本質上是行使行政管理權,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非因國家出資而設立,雖然行政機關可以就登記等事項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監管,但并無法律直接明確了行政機關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有直接干預的權力。
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多元化發展路徑和共性選擇
上述現實與困境,在各地探索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多元化發展的實踐中,通過對不同模式的選擇和優化,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緩解。以浙江為例,目前較為成熟的發展路徑包括:合作開發聯營式的“飛地”抱團型,資產盤活帶富型,鄉村經營創富型,股權分紅促富型和服務輸出奔富型。不同地區的不同發展路徑之間,具有如下共性選擇,這也是選擇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路徑的共性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貫穿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始終。近年來,隨著黨領導下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順利推進,明確和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市場主體地位,有效增強了農村集體經濟的活力。一是要選優配強基層黨組織班子,選拔培育一批政治素質高、黨性原則強、業務水平優、群眾基礎好的黨員干部,提升基層黨組織的組織力和服務群眾能力,強化對集體經濟的宏觀把握;還要注重多方黨組織合作共建,打破村域、溝域、鎮域壁壘,不斷擴大黨支部“朋友圈”,探索集約發展、互補發展、共贏發展的新路徑。二是要加大基層人才供給,在村內注重發現政治強、懂經營、善管理、能致富的“能人”,在村外要積極引導外出經商務工人員、退休干部、退轉軍人、高校畢業生以及各行業經營主體回歸農村,形成強大的人才智庫支持。
堅持共享發展以維護農民根本利益。一是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通過立法方式清晰界定集體所有制環境中各生產要素的產權,實現諸多要素的集中配置和有序流動,實現農村土地、生態、人居環境等資源的最優配置,持續將發展成果的“蛋糕”做大。二是要積極有效地跟進政府宏觀統籌和管理服務,引導村集體經濟組織積極探索創新資源變紅利的有效形式,穩妥處理集體增收與家庭增收的共贏關系,努力推動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的同時實現農民增產增收??傊粩嗤貙捲鍪胀緩剑粩鄶U大受益群體,不斷提高共享發展的獲得感。
堅持依靠法治有效防控市場化風險。風險控制的核心目的是為防止經營投資虧損后直接減損集體成員的利益,以致集體經濟制度目標無法實現。因此,對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風險控制宜采取更為嚴格的制度審視。一是構建更強力的風險防控制度。在現行法的市場準入制度基礎上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風險控制,建議抓住《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制定這一歷史機遇,及時增設相關風險控制制度。二是區分主體類型來配置差異化的風險控制機制。就現實情況看,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城市擴張、土地征收等原因已經變成了“城中村”,集體成員的社會福利與同地域城鎮居民并無實質性差異,且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職能即是追求經營利潤并向成員共享,符合營利法人的基本特征,也與國家鄉村振興的戰略意圖相契合,此時嚴格控制風險實益不大。因此,宜僅對仍舊從事糧食生產和承載社會保障功能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嚴格的風險控制。
(作者分別為中國政法大學地方財政金融與農村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導)
【注:本文系研究闡釋黨的二十大精神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加強耕地保護領域立法研究”(項目編號:23AZD042)及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落實集體所有權的私法邏輯與實現路徑研究”(項目編號:22BFX074)的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胡學英:《共同富裕目標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核心要義、現實困境與實現路徑——以江西省為例證》,《經濟論壇》,2022年第6期。
②農業農村部政策與改革司集體資產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應關注的四個重要問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研討會綜述》,《農村經營管理》,2019年第2期。
責編/李丹妮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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