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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戰略重點與關鍵舉措

摘 要: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必然要求。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對傳統的知識產權理論體系和制度建設提出了新的時代命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也給構建知識產權自主保護體系帶來了新的現實挑戰。新時代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要構建適應“四新”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體系,實現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司法主導與程序協調,健全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格局。具體實踐中,要加強現有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頂層設計與具體完善,實現知識產權司法救濟的程序銜接與制度保障,推動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協同發展,實現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下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

關鍵詞:知識產權強國 知識產權協同保護 創新型國家

【中圖分類號】D91 【文獻標識碼】A

建設創新型國家、實現國家核心競爭力的提升,離不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的保障護航。知識產權制度通過賦予權利人獨占性的權利實現對科技創新的激勵,以促進國家和社會的經濟文化發展與科學技術突破。黨的十八大以來,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在新時代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進程中逐漸凸顯出更加重要的地位,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和提升國家核心競爭力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動力支撐。隨著以《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為核心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的印發實施,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宏偉藍圖已然繪就,但具體的實踐路徑仍處于構建階段,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等新領域、新業態的出現對傳統的知識產權理論體系和制度建設提出了新的問題,當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也給包括我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構建知識產權自主保護體系帶來了新的挑戰。在這樣的歷史方位下,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和具體問題,探索知識產權強國建設之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時代背景與現實需求: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必經之路

我國知識產權強國戰略的發展歷程,是與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戰略目標一脈相承的。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推動高質量發展、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重大部署。從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目標來看,我國的經濟結構迫切需要基于擴大內需的戰略基點實現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創新驅動發展。而知識產權正是直接激勵創新的制度設計,通過保護創造者的合法權益以實現其創新成本的回收和必要利潤的獲取,從而鼓勵更多的個人和企業投入成本進行創新創造。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知識經濟在國家經濟發展中的占比也正在逐漸攀升,科學技術和品牌效應在產品中的占比直接影響到我國產品在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的競爭力。目前我國可以說已經是世界知識產權大國,雖然國家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規模較為龐大,但在質量上仍然有所不足,表現為高精密機床、芯片等核心技術依然受制于人、自主知識產權在產品中的含量仍然有所不足。鑒于知識產權與創新的密切聯系,我國有必要實現從知識產權大國到知識產權強國的戰略轉型,具體表現為進一步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以實現知識產權制度的充分、有效運行,進而促進社會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以期實現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戰略目標。

從近年來《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的印發、國務院機構改革后將國家知識產權局調整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等重大舉措中可以看出,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當中。在這一過程中,知識產權制度體系需要及時回應新時代層出不窮的新領域和新業態帶來的挑戰,面對由發達國家主導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以實現知識產權制度的有效運行、提高知識產權向生產力的轉化、提升國家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能力,最終建成知識產權強國。

目前,我國已經建設成世界上規模最大、體系最完備的工業供應鏈體系,是世界上舉足輕重的制造業大國。雖然“中國制造”已經在國際上站穩跟腳,但“中國智造”仍需進一步的發展完善。目前我國的制造業仍然以勞動力密集型產業為主,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城鎮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國內勞動力成本也在不斷上升,同時在國際環境上還面臨著印度、越南等國家的競爭,這些產業原本就偏低的利潤空間受到了進一步的擠壓。另一方面,雖然自2019年起我國就已實現了PCT專利申請數量對美國的超越成為世界第一,但在質量上仍有不足。從整體上看,我國仍需要打造一批高質量專利、高價值版權、高品質品牌,以支持我國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應對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對我國產業鏈的“卡脖子”,避免核心技術受制于人。此外,產業轉型和技術突破事關國家安全。在中美貿易摩擦中,美方意圖以否認華為專利法案、建立出口管制清單等方式限制我國高科技企業的發展,進一步呼應其“遏制中國”的亞太戰略,這不僅是經濟層面的惡性競爭,更直接指向我國的科技發展乃至國家安全。基于上述原因,我國迫切需要實現產業轉型與技術突破。

知識產權強國建設需要立足歷史方位、面向現實問題。盡管我國僅花費短短幾十年的時間就走完西方國家上百年的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歷程,實現了滿足國際公約要求的國內知識產權法獨立保護,但從客觀上看知識產權制度運行方面仍需進一步完善。仍需要立足于市場經濟體制進一步激發企業的創新創造動力,并且促進知識產權的成果轉化、孕育高質量的產品和服務。

重點突破與治理對策:數字時代下新產業、新業態給知識產權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必須回應前述我國在產業轉型和技術突破、制度建設和治理能力上存在的既有問題。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解決上述問題的實際道路必須基于我國所處的時代背景,有針對性地尋找破題之路。當前人類已經步入數字時代,我國要立足于新產業、新業態對知識產權保護所提出的新要求,明確工作重點和制定治理對策。

構建適應“四新”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體系

“四新”是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知識產權與科技發展密切相關,必須要回應新興事物對法律治理提出的新要求。隨著新技術蓬勃發展,與之對應的新產業層出不窮,逐漸形成了新的業務形態和經營模式,這些領域存在著客體性質復雜、權利邊界模糊等問題,給原有的知識產權體制帶來了新的挑戰。例如,大數據的發展要求探索數據知識產權法律規則的建設,健全原有法律對“數據”這一客體的保護措施。這首先要求從現有法律的基礎上解釋“數據”的性質,通過《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實現對數據庫作品、商業數據等客體的認定和保護,從法教義學的角度解釋現有規定;其次更要求探索新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研究、構建數據知識產權治理規則,明確公眾、政府、平臺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數據的產權歸屬,以實現知識產權法向前激勵創新創造、向后促進傳播利用和構建利益平衡的特定目的,最終實現對數據產業的投資激勵和整個產業的健康發展。構建適應“四新”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是應對我國在新領域上實現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迫切需要,也是參與全球知識產權新規則和新秩序構建的必然要求,既要面向當下存在的實際問題,又要放眼未來的規則構建。

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主導與程序協調

我國一直采取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兩條途徑、協調處理”的保護模式,由政府主導的制度建設和宏觀治理適應了我國快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的歷史需要,并且對于克服市場失靈、提供公共服務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盡管行政保護具有高效直接的優勢,但同時也有程序不透明、監督不完善的缺點。從知識產權作為私權的屬性上看,采取以司法保護為主導的保護模式具有程序公開、裁判權威的天然優勢,能夠呼應作為私權的知識產權要求平等保護和意思自治的內在需求。當然,知識產品也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與社會公眾利益關系密切,知識產品最終的歸屬即是公共領域。從這一角度上看,由政府實施行政保護對確保知識產權公共利益的實現意義重大。因此,我國知識產權治理能力的提高既要回歸私權領域的司法主導、又要充分發揮政府宏觀調控的優勢,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在知識產權層面的關系。

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主導和程序協調對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治理體系和提升國家知識產權治理能力可謂重中之重。建設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主導地位需要先進的審判機構和優秀的職業隊伍、權威的裁判標準和完備的裁判規則,以應對社會影響大、審理難度高、新型案件多的知識產權案件,這背后更呼喚高效和清晰的銜接程序。由于司法保護處于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終局位置,前置的行政執法保護以及公證、仲裁進程可能影響到案件的審判效率,因此有必要構建流暢的銜接機制,以確保當事人的正當權益能夠得到及時的救濟;再者由于我國司法機關受到地方保護主義或政府長官意志影響的問題仍然存在,這一問題也要求制定專門制度以確保司法主動的優先地位;最后,由于相同的案件可能經過不同機關的處理或審查,可能存在不同的裁判標準,甚至出現完全相反的處理意見。

健全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格局

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是指在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由政府及其執法部門、司法機關、市場主體、行業組織以及社會公眾共同參與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格局要求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的基礎上,深入融合公證機關、仲裁組織、著作權集體組織和行業自我管理組織等相關主體,構建成統一高效和銜接順暢的知識產權保護格局。首先,這是由知識產品兼具私人財產和公共產品的屬性、同時承載了私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特征所決定的。知識產權制度的最終目的是通過賦予權利人有限的壟斷權鼓勵其投入成本完成創新創造,以實現國家經濟文化實力的提升和科技水平的突破。在這一過程中,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可能同時侵犯了個人權利和公共利益,因此需要各部門相互配合維護權利人的正當權益和社會的公共秩序。其次,知識產權案件審理難度高、涉及部門廣,例如工業產權的取得需要行政部門的特別授權、知識產權違法行為需要執法部門的積極介入,這都要求協調有序的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機制。最后,司法保護雖然程序公開透明、裁判權威性強,但多數情況下只能是針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事后救濟,且在一些案件中存在耗時較長、成本較高、靈活性差的問題,因此單一的司法保護機制無法滿足事先預防或高效迅速的知識產權保護需求。從這里可以看出,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機制的建立和運行直接聯系到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更是新領域、新業態對我國知識產權治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制度展望與體系構建:探究新時代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具體路徑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強國建設事關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在這一過程中我國迫切需要實現產業轉型和技術突破,實現知識產權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以實現國家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力提高。就此,立足于新領域、新業態對知識產權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筆者試通過探究以下問題描繪我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具體路徑:

現有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頂層設計與具體完善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主要包括了三大專門法律和針對特定客體的保護條例,相較于其他部門法缺少具有全局性、綜合性的法律規范。從頂層設計上看,探索構建由知識產權“基本法律”“單行法律”和“專門條例”三個層級構成的法律體系可以為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提供制度上的充分保障。

知識產權基本法律應當立足于現有的宏觀政策和單行法律,起到統領全局、協調指引的綜合作用:一是要統攝從中央到地方層面的知識產權政策,總結提煉后上升為體現國家意志的法律;二是要提取單行法律的“公因式”,探究各知識產權單行法在權利的產生、利用、限制和保護等方面的共同規則。通過制定具有知識產權領域內“憲法”地位的基本法律,為知識產權理論建設和司法實踐提供根本性的指引。通過修改《科學技術進步法》和頒布《文化產業促進法》等政策性和宏觀性的法律,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具體要求,促進科技進步和文化繁榮,實現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共同建設。在此基礎上,知識產權單行法律和專門條例要同知識產權基本法律以及民事基本法相協調,立足知識產權法的私法屬性和其所承載的公共利益,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另一方面,由于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同已有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在調整對象上有所區別,應對數字時代下新興領域和特定領域對現有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帶來的挑戰,有必要對現有的專門法律進行修改完善、探索構建適應“四新”領域的知識產權規則體系。數字時代下,一些新技術具有虛擬性和去中心化的特點,這些特點同知識產權的無形性緊密聯系,弱化了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點,并且對知識產權的時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新”領域的發展將關系到我國在新一輪技術革命中能否取得優勢地位,對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知識產權強國意義重大。現有的專門法律要適當擴大保護客體的范圍,探索新技術所對應的新客體的法律地位和權利邊界,既要避免由于權利缺失而造成的“公地悲劇效應”,又要防止由于過度賦權而導致的“反公地悲劇效應”,在限制與反限制中探索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數據、NFT數字藏品等新客體的保護措施。同時,除了嘗試由現行法律調整特定客體外,還可以探索設置專門法律法規完善法益保護。通過吸收借鑒國際研究或立法成果,立足于國內的實際情況對區塊鏈、人工智能、遺傳資源、文化遺產等特定領域進行立法監管,以維護來之不易的創新成果和本土資源。

知識產權司法救濟的程序銜接與制度保障

知識產權司法救濟的程序銜接和制度保障的完善與否,將直接影響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地位。目前我國已經開展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設立知識產權專門法院等工作,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上取得了顯著成效。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進一步完善,應當立足于我國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技術性強和新型案件、疑難案件多的實踐特點探索相應的程序完善和制度保障。

首先,按照《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的要求繼續深入推進探索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一是需要從知識產權民事權利性的角度出發,明確知識產權案件民事在先、行政和刑事在后的審判原則,以解決可能發生的證據沖突并節約司法資源;二是要探索司法判決的效力邊界,研究能否由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中直接對特定技術或標識是否滿足授予知識產權的實質條件進行認定,以提升審判效率、避免循環訴訟。

其次,結合知識產權專門法院的設立經驗,研判是否需要進一步設立更多的知識產權專門法院。目前我國已經開設了北京、上海、廣州和海南四處知識產權法院,但結合我國中心城市和技術產業發布的實際情況來看,僅四所知識產權法院可能稍顯不足,可以考慮在現有的27個地方知識產權法庭的基礎上適當增加知識產權法院,但也不宜過多設置以避免資源過剩。另一方面,知識產權“飛躍上訴”機制仍有完善空間,可以考慮在全國設置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識產權巡回法庭或組建國家級知識產權法院,統一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模式,實現審判標準的統一和審理水平的提高。

最后,探索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制度、技術調查官制度等保障制度的建立。知識產權領域內的公益訴訟主要面向損害公共利益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例如對地理標志等商標的惡意搶注、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侵權使用等情形,從而保護知識產權運行的良好秩序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同時通過對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樹立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理念。技術調查官制度目的在于協助法官查明技術案件中的技術事實、為法官審理案件提供技術支持。知識產權案件中由于涉及到大量的專業問題,普通法官的知識儲備難以應對層出不窮的新型案件,比起從社會上臨時聘請的技術專家,設立職業化、專業化的技術調查官有利于規避外部干擾、查明案件事實,因此有必要在明確任職條件和職責范圍的基礎上落實具體的技術調查官選拔和管理制度。

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協同發展

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不僅需要在國內構建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格局,而且還有必要給予國內外知識產權平等保護,以實現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協同發展。

如前所述,國內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格局要求構建各主體積極參與的保護體制。這一體制首先要求通過完善司法程序和行政執法之間的銜接程序、明確不同機關的職責范圍和具體權限,實現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的有效銜接,構建司法主導下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其次要求通過公證、仲裁、調解等多種途徑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完善知識產權信用評估、知識產權鑒定服務、著作權集體管理等社會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從而為知識產權提供全鏈條的保護措施,在事先和事后共同維護權利人的正當權益,從而在全社會營造尊重知識產權、鼓勵科技創新的保護理念。

與此同時,國內外知識產權的平等保護也對建設知識產權強國有著重要意義。一方面,要保護我國在海外的知識產權。近年來,美方以“國家安全”為由對華為、微信、抖音等中國企業實施封殺,其本質上正是以國家力量同我國展開技術領域的不當競爭,限制我國優秀企業的技術發展以維持其國際知識產權層面上的霸主地位。以此為戒,有必要對我國在海外的知識產權提供必要保護,設立相應的維護機制和指導體制,必要時依據對等原則實施反制措施。另一方面,對于其他國家在我國的知識產權,也需要給予基于我國國內立法的平等保護。這既是國際公約中我國承擔的義務,也有助于我國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提高。從知識產品的創造過程上看,優秀作品的誕生離不開國際層面的交流,保護國外優秀作品也有利于我國的文化發展;購買或使用國外的技術專利既降低了從無到有的研發成本,也有利于促進科技交流、孕育技術突破。從國際秩序的歷史進程上看,美國拜登政府延續了“美國優先”的策略,不僅同我國存在貿易沖突,還同歐盟在地理標志保護上發生了重大分歧;與之相對,我國同歐盟簽訂了《中歐地理標志協定》。從這一角度上看,給予外國知識產權平等保護有利于我國樹立起負責任的大國形象,為我國深入參與知識產權全球治理提供道義上的必要支持。

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下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

當代國際知識產權秩序面臨著來自個別國家霸權主義、保護主義和單邊主義的挑戰,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原本鼓勵國際交流、促進文化傳播和技術進步、發展國際貿易的初衷遭受了一定的歪曲,表現為發達國家利用其技術優勢和知識產權制度上的領先地位從發展中國家獲取不正當利益,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成為了發達國家的掠奪工具。

從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來看,部分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扭曲阻礙了文化和技術的交流、影響了國際社會的公平競爭,為國際貿易秩序憑空增加了知識產權壁壘,在最終層面上損害了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因此,在當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體制內引入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是在根本上破除知識產權惡性競爭、構建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新秩序的重要舉措。在開放包容、平等普惠的原則指導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需要依托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這兩大多邊外交框架,在知識產權全球治理領域內發揮中國力量,遵循知識產權領域內的全球化趨勢;另一方面展開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在知識產權領域內的合作交流,開展區域性的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從知識產權國際秩序的跟隨者向建設者和領跑者轉變,嘗試構建符合發展中國家實際需要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

【本文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知識產權法研究所副所長、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林沐政對本文亦有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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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宋河發、沙開清、劉峰:《創新驅動發展與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知識產權政策體系研究》,《知識產權》,2016年第2期。

責編:董惠敏/美編:石 玉

責任編輯:張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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