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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進文化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基本路徑

摘 要:深入推進文化治理現代化要適應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和現實需要,明確多元治理主體的角色定位及其相互間的合作方式和邏輯。唯有深入推進既反映普遍共性又體現中國個性的文化治理現代化,才能切實釋放和激發各方主體之文化創新創造熱情和活力,從而在促進文化繁榮發展的同時,全面發揮文化在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治理過程中的結構性力量。立足中國現實國情、面向中國式現代化的基本要求,深入推進文化治理現代化應當以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前提、以依法建設有為政府為基礎、以全面發展有位社會為核心、以深入保障人民有歸為關鍵。

關鍵詞:文化治理現代化 中國式現代化 國家治理

【中圖分類號】G122 【文獻標識碼】A

2023年6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文化傳承發展座談會上強調:“在新的起點上繼續推動文化繁榮、建設文化強國、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是我們在新時代新的文化使命。”當前,切實擔負起新時代新的文化使命,關鍵是要構建契合中國式現代化本質要求的文化治理體系,深入推進文化治理現代化。文化治理現代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入推進文化治理現代化既要反映以主體多元化、運轉法治化等為要義的各國文化治理現代化的共同特征,更要立足于中國國情,回應中國式現代化的現實定位和需求。唯有深入推進既反映普遍共性又體現中國個性的文化治理現代化,才能切實釋放和激發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等多元主體之文化創新創造熱情和活力,從而在促進文化繁榮發展的同時,全面發揮文化在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治理過程中的結構性力量。就現實意義而言,深入推進文化治理現代化關鍵是要實現黨的全面領導、政府有為、社會有位、人民有歸。

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是前提

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加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文化治理現代化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依托。加強黨對文化治理現代化的全面領導,關鍵是要進一步提升黨對文化工作的領導的規范化和科學化水平。

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是文化治理現代化的根本依托

中國式現代化是人口規模巨大的現代化,這是文化治理現代化所面對的最首要問題和最基本國情。而且,中國的人口規模巨大,既是數量性規模巨大,是十四億多人口整體邁進現代化社會,規模超過現有發達國家人口的總和;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人口結構性規模巨大,以炎黃子孫為主體的人口構成,讓我國成為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原住民”國家。規模巨大的“原住民”群體之觀念的相對同質性在給國家治理帶來有利因素的同時,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因其相對保守性而增加中國式現代化的艱巨性和復雜性,由此黨的二十大提出中國式現代化要“保持歷史耐心,堅持穩中求進、循序漸進、持續推進”[1]。與此同時,在中國幾千年的農耕經濟發展模式下,人們在農耕資源分配、農耕災害防治等現實中所形成的對統一、有力的領導權威的信賴和期待,驅使著中國共產黨作為中國歷史和現實所選擇的,承載著中國人民對美好生活之向往的,超越西方政黨理論的,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之根本利益、沒有自己特殊利益的執政黨,切實擔負起歷史使命,進一步強化領導力,團結、帶領廣大中國人民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

實質上,“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多年來,始終重視對文化工作的領導,把文化建設放在黨和人民事業發展戰略的高度來謀劃,并審時度勢,根據社會發展和時代變化不斷作出新的判斷、新的定位”。[2]早在1942年的延安文藝座談會上, 毛澤東同志就提出:“我們的文學藝術都是為人民大眾的,首先是為工農兵的,為工農兵而創作,為工農兵所利用的”,“黨的文藝工作,在黨的整個革命工作中的位置,是確定了的,擺好了的;是服從黨在一定革命時期內所規定的革命任務的”。“文藝為政治服務、文藝為工農兵服務”的“二為”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著黨領導中國文化治理的探索之路的開啟。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文化建設擺到了全局工作的新高度,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推動文化建設取得了豐碩成果,全面開啟了黨領導文化治理現代化的新篇章。當前,把握中國文化建設發展的黃金期,全面提升黨的領導的力度和效度就成為推進文化治理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主線是提升黨對文化工作領導的規范化能力

在現代法治環境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中國共產黨也不例外。一如盧梭所指出的,“任何人都不能擺脫法律的光榮的束縛。這是一種溫和而有益的束縛”。[3]我國現行《憲法》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這既是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確了黨的領導地位及其法律權威,也是以根本法的形式進一步強調了中國共產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

中國共產黨依憲執政、依法執政的法治要求,在文化領域體現為黨對文化工作的領導須依法依規進行,加強黨對文化工作的全面領導必須始終以提升黨對文化工作領導的規范化法治化水平為主線。在文化治理現代化、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大局對中國式現代化、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建設全局影響日益深遠的新形勢下,提升黨對文化工作領導的規范化法治化水平日益緊迫。當前,提升黨對文化工作領導的規范化法治化水平,一方面,是要確保黨遵循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將文化工作領導意志轉化為國家文化治理意志。另一方面,是要建立健全文化領域的黨內法規,在文化領域形成比較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高效的黨內法規制度實施體系、有力的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保障體系,從而為完善文化領域黨的領導體制機制,改進黨的領導方式,提升黨總攬文化工作全局、協調各方關系的能力提供堅實的支撐。就理論和現實意義而言,有必要研究制定“中國共產黨文化工作條例”,把黨長期以來領導文化工作的成功經驗,以及全社會對黨領導文化治理現代化的基本期待轉化或上升為制度成果,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健全文化領域黨內法規“1+4”基本體系。

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重點是提升黨對文化工作領導的科學化水平

首先,要對文化工作的地位與價值有科學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中國是一個以文化認同為根基的國家,正是因為“中華文化認同帶動中華民族共同體的認同,中國各民族、各階層才能形成內在的凝聚力、向心力,以及賡續發展的活力”[4]。因此,文化對中國現代化發展具有無比重要的意義。它所承托的不僅僅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一個領域的發展,而且還關乎著民眾素養的提升、基層社會秩序的建構、政治秩序的良性運轉、市場經濟的發展升級,對政治、經濟、社會、生態等各領域均具有全局性、深層次的支撐意義。正是在此意義上,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文聯十大、中國作協九大開幕式上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礎、更廣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5]文化的重要價值和作用決定了文化工作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占據著極為重要的地位,中國共產黨需要將文化領導工作作為長期性、中心性、全局性工作大力持續推進。

其次,要科學理清文化治理過程中黨和政府的關系。文化工作因具有較強的意識形態屬性,黨的領導力度、幅度相對較大,與政府的管理工作交叉相對較多。但這并不意味著黨的領導需要事無巨細延伸到文化領域的方方面面,更不代表著文化領域黨政不分。科學理清文化治理過程中黨和政府的關系,一方面,需要明確政府的文化管理工作是黨領導下的文化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要科學把握黨的文化工作領導權和政府的文化工作管理權的區分,明確黨的文化工作領導權主要側重于文化發展方向的掌握、意識形態領導權的把握、文化領域重大問題和重大關系的協調;政府的文化管理權主要聚焦于推動文化發展路徑、方式方法的把控,具有相對的具象性及在國家治理過程中對外的主體擔當性。此外,需要明確黨和政府權屬區分的關鍵不在于機構上的分或合,而在于文化工作實踐運作中權責的實質區分。領導權和管理權的相對清晰區分是推動文化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保證。

最后,要科學把握文化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矛盾。新時代新環境下新趨勢下,我國文化治理工作面臨著空前復雜的國內國際局勢及層出不窮的問題和矛盾,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及中國式現代化的領導者,需要始終保持清醒,以科學的態度和立場處理好這些重大問題和矛盾,為推進文化治理現代化提供科學的指引。其中,尤其需要把握好以下兩組矛盾:一是要科學處理我國文化發展的“主導性”和“多樣化”之間的關系,促進二者的協調統一。作為有著上下五千年悠久歷史的多民族國家,文化領域 “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多元化格局是文化繁榮昌盛的現實要求、必要條件和重要動力。但一個統一的國家必然需要一個具有主導性的核心價值體系去聚合人心、凝聚共識。當前,在我國文化領域處于主導性地位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正是文化多樣化發展的共識基礎和價值支撐,二者并非對立關系。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沒有主導,不成方圓;沒有多元,缺乏活力,一個有主導又多元化的‘文化雁陣’是較為理想也是可以形成的格局”。[6]二是要科學處理文化安全維護與對外文化交流之間的矛盾,促進二者的有機統一。對外文化交流盡管會對文化安全帶來一定的影響,但同時也會給文化發展帶來更多的養分,給文化安全帶來更多的助力。文化需要在交流互鑒中發展,文化安全也需要在開放交流中維護。

依法建設有為政府是基礎

依法建設有為政府是文化治理現代化的基本邏輯要求,它強調政府在文化治理現代化進程中應當依法履行好其所必須承擔的文化管理職責和使命,有所為、有所不為。

依法建設有為政府是文化治理現代化的基礎邏輯

有為有位的責任意識不僅在統一的、強有力的執政黨層面得以體現,而且延伸到政府領域,表現為對在國家治理中具有主導性、權威性,且有作為的政府力量的需要。“中國的文化傳統和現實國情決定了政府主導型的發展路徑是符合當下實際的”[7]。不過,以法治為內核的現代治理文明決定著,中國政府的主導主要是掌舵意義上的引領和推動,而不是事無巨細的干預;有為政府是法治意義上的有限政府,是有所為、有所不為,而不是傳統“家長”型政府意義上的大包大攬。畢竟,現代法治是回應政府權力規制的需要而生,它意味著“政府除了實施眾所周知的規則以外不得對個人實施強制,所以它構成了對政府一切權力的限制”[8]。

在推進文化治理現代化過程中,在法治意義上實現政府有所為、有所不為已成為一種基礎要求和基本立場。一方面,中國的現實國情及文化所具有的意識形態屬性使得政府必須在文化建設發展上有所作為。政府的作為能力、作為水平、作為效果等直接影響著民眾的信任度、認可度及政府自我認同度。另一方面,文化對自由、創新生態有著較高程度的依賴,政府的不當作為、過度干預很可能會掣肘甚至扼殺文化的創新發展。因此,政府必須有所不為,向社會釋放創新空間,特別是在當前中國各種文化創新資源富集、文化創新業態蓬勃發展的新形勢下,政府所保障的創新發展空間尤為重要。是故,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進一步明確政府在文化領域的管理權限,進一步依法限定政府文化管理的范圍,明確政府文化管理的法定程序和方式,推動政府在確有必要、確實必須的基礎上確有作為是文化治理現代化的基礎性工程。

有為政府的核心是政府在全體人民共同富裕上有為

中國式現代化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代化,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協調的現代化。實質上,全體人民共同富裕與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協調之間具有統一性。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包括全體人民物質生活共同富裕和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它以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協調為基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協調以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為趨向,全體人民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是對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進一步延展。無論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協調還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文化是貫穿其中的根本。建設有為政府要求政府在推進文化繁榮發展、開創精神文明建設新風尚的同時,以文化賦能和促進物質文明建設,從而推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進而在此基礎上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

其一,文化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的政府有為首先體現為政府依法保障和促進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建設發展。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物質富足、精神富有是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根本要求。物質貧困不是社會主義,精神貧乏也不是社會主義。我們不斷厚植現代化的物質基礎,不斷夯實人民幸福生活的物質條件,同時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傳承中華文明,促進物的全面豐富和人的全面發展”。[9]政府通過加強文化及相關領域立法,健全文化法治體系,保障和促進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在豐富人民精神文化產品供給、發展精神文明的同時,也是在以文化賦能相關業態的轉型升級、創新發展,從而不斷厚植現代化的物質基礎,為物質文明建設提供助力。

其二,文化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的政府有為必然表現為不斷為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厚植底蘊、提供文化力量。共同富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需要在一個長期的歷史進程中逐步實現。政府在文化領域的依法作為不僅可以夯實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基礎,而且還可以通過明確社會主義文化價值信念與價值目標,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國之治’的本質是‘制度之治’”[10],文化之治也是重要方面。文化發展的力量能超越文化本身,價值觀營造的魅力能影響深遠。政府只有將公平正義的價值導向、共同富裕的價值目標融入到文化治理現代化,乃至中國式現代化全過程中,全面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著力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腳踏實地推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才能從理想、理念走向現實。

有為政府的旨趣是政府在兩個共同體建設上有為

中國的傳統文化理念深刻影響著中國國家治理和參與全球治理的趨向,構建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人類命運共同體即為生動體現。這兩個共同體的構建根本上是文化問題,需要政府的依法作為。

中國式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需要不斷推進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的構建。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無止境地向自然索取甚至破壞自然必然會遭到大自然的報復。為了維護我們的家園,保護子孫后代的長遠利益,黨的二十大強調要“堅持可持續發展,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自然和生態環境,堅定不移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11]。表面上,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的構建主要是一個生態問題,跟文化治理現代化、同政府在文化領域的作為關系不大。但根本上,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建設是一個文化問題,在深層次上涉及到人們對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的文化體認。實質上,中國政府推進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建設有著深厚的文化支撐。無論是《易經》中“天地之大德曰生”,孟子“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程頤“仁者以天地萬物為一體”,還是道家的“天人合一”觀,都強調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從文化層面推動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建設,一方面是要弘揚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生態價值觀,另一方面是要進一步將綠色發展、生命共同體觀念融入到文化立法、生態立法當中。

中國式現代化是走和平發展道路的現代化,需要不斷推進人類命運共同體建設。黨的二十大強調:“我國不走一些國家通過戰爭、殖民、掠奪等方式實現現代化的老路,那種損人利己、充滿血腥罪惡的老路給廣大發展中國家人民帶來深重苦難。我們堅定站在歷史正確的一邊、站在人類文明進步的一邊,高舉和平、發展、合作、共贏旗幟,在堅定維護世界和平與發展中謀求自身發展,又以自身發展更好維護世界和平與發展。”[12]這是對一些西方國家所走的損人利己、充滿血腥罪惡的現代化老路的否定,亦是對以和平發展為表現方式、以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為目標追尋的中國式現代化新路的宣揚。實質上,我國傳統文化中有著極為深厚的追求和平發展、崇尚合作共贏的基因。無論是《尚書·堯典》強調的“百姓昭明,協和萬邦”,儒家崇尚的“執兩用中”的中庸觀,還是道家主張的“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都深刻表達著對和平的推崇。當前,應當進一步夯實中國走和平發展道路的基礎,厚植與其他國家攜手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文化基因。與此同時,進一步向世界各國講好中國走和平發展道路的決心,傳播好中國主張和平發展的文化理念,弘揚好中國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智慧。

全面發展有位社會是核心

有位社會是指企業、民間組織等社會力量在文化治理現代化進程中應當具有其主體地位,能夠發揮其主體功能,實現其主體價值。文化治理現代化的核心在于調動社會力量的主體積極性,重點任務在于促進文化企業、文化社會組織發展,優化社會力量合作共治生態。

文化治理現代化格局需確保社會應有的主體地位

社會所承載的是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等多元社會主體的自主意志和自治力量。這種力量的存在不僅使得公民的權利多了一份有力的保障力量,也使得國家治理多了一份重要助力。特別是在中國,社會力量的發展對中國式現代化的實現尤為重要。畢竟,傳統中國社會長期處于國家與社會高度同構的歷史狀態,中國歷史上皇權的強大幾乎淹沒了社會的存在,王朝國家完全依靠家國一體化的宗法制度將國家與社會進行整合,形成了國家與社會的一體化。在此情勢下,“在中國傳統體系中不存在社會獨立于國家之外,并獲得不受國家干預的自主權利的觀念和理論”。[13]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的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體制,改變了傳統的國家與社會高度統一的一元結構。但是國家與社會高度同構的傳統所遺留的官本位觀念、權力崇拜思想對國家治理仍存在一定影響。特別是在文化領域,因起步相對更晚,民間社會的不成熟性、各種社會力量的稚嫩性表現得更為明顯。因此,積極培育多元社會力量,促進民間社會的成長、成熟,讓社會具備應有的與政府對話、為民眾表達等主體地位與主體能力,就成為推進文化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使命。

優化社會力量建設發展生態,健全政社合作機制

多元社會力量的建設發展生態直接決定著他們成長和發展狀況,決定著社會是否具有與政府互動的能力。因此,要不斷優化文化企業、文化及相關社會組織等多元社會力量的建設發展生態。就文化企業而言,一方面,應當著力引導、鼓勵和支持文化及相關企業的建立和發展,加大文化企業的政策激勵力度,優化文化企業的營商環境,釋放文化企業的發展空間,不斷提升文化企業的發展數量、規模和質量。另一方面,應當鼓勵文化創新,推動文化與相關領域的融合發展,特別是要扶持新興文化業態,提升文化企業、文化市場發展的廣度和厚度,增強文化企業在文化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的主體影響力。就文化及相關社會組織而言,應當鼓勵、支持、引導它們的設立和發展。文化及相關社會組織是獨立于政府部門和營利機構之外、不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提供自治性服務的組織,是溝通和協調政府與公民之間關系、推動文化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力量。因此,有必要優化文化及相關社會組織的設立程序,加大對其設立、運行和發展的政策扶持。

良好的政社合作機制是構建政府與社會之間相互監督、相互支撐的健康關系的保障。當前,對推進文化治理現代化而言,尤為重要的是,一方面要進一步完善和發展政府主導下的多元主體合作治理模式,明確政府和社會主體合作治理的目標、方向和要求。另一方面,應當通過制度創新,拓展多元社會力量與政府開展文化領域合作治理的渠道,并將這種渠道建設制度化、常態化,確保其在促進文化及相關社會組織、文化及相關企業與政府協同治理中發揮作用。同時,應當加強推動數字信息平臺在促進政社合作中的應用,推進政社合作的線上、線下空間的聯動。此外,還應推動政社合作治理的規則和制度的建構,尤其是要建立健全多元社會力量和政府在文化治理過程中的平等參與規則和參與機制。

深入保障人民有歸是關鍵

深入保障人民有歸,強調將切實保障人民在文化建設發展過程中的獲得感、滿足感和歸屬感作為文化治理現代化的旨歸。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靈魂,是個人的內在根脈和價值依托,文化發展為了人民、依靠人民,只有讓人民的文化權利得以保障、價值需求得以滿足,人民在國家和社會發展中的自我實現和歸屬感得以提升,文化治理現代化的價值和作用才能真正得以彰顯。

加強人民文化享有權的保障

保障文化享有權,確保人民群眾能享受到文化治理現代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帶來的高質量的成果,是人民對國家、對社會產生歸屬感的基礎。這種歸屬感主要是基于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逐步實現而得以產生,是一種來自于供給和獲得的歸屬感。保障人民的文化享有權,提升人民的歸屬感,關鍵是要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和文化產業的高質量發展,為人民提供高質量的公共文化服務和文化消費產品,不斷回應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此,在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過程中,“要廣泛收集民眾的意見和期盼,以民眾的需求和期盼作為公共文化生產的目標要求和價值導向,實現公共文化服務供需的無縫對接”[14],提升公共文化服務的供給效能。在文化產業發展過程中,要關注、牽引并回應人民的文化消費需求,不斷回應新時代文化消費新需求,推動文化消費場景的創新升級,促進文化產品生產、經營和消費的深度銜接。與此同時,要加強對文化市場的有效監管。市場文化產品和服務必須堅持以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引領健康向上的文化生活方式為基本方向,而不能單純的追求經濟效益,不能讓文化藝術在市場經濟大潮中迷失方向,沾滿銅臭氣,一味追求經濟利益。一旦文化本身在市場中迷失了方向,人民群眾就會在價值迷茫中喪失歸屬感。

促進人民文化參與權的實現

人民文化參與權與人民的主體地位、主體價值緊密相連。文化治理現代化須以人民群眾的文化參與權之實現為中心,不斷保障、激發人民群眾文化創新創造的主體熱情和積極性。人民文化參與權實現的程度直接關乎著其對國家民主政治的認同度,影響著其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歸屬感。畢竟,民主歷來和參與緊密相連。美國政治學者羅伯特·達爾將人民的“有效參與”作為“民主五準則”之首[15];德國公法學家奧托·邁耶強調,“真正的公法上的權利是從授予個人參與權開始的”[16]。在此意義上講,文化治理現代化的要旨在于以人民在治理過程中的主體參與為中心,讓人民在文化參與中實現主體歸屬。為此,一方面,要“轉變政府文化管理職能,簡政放權,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充分發揮文化在團結人民、教育人民、組織人民、動員人民中的積極作用,解放蘊藏在人民群眾中的巨大的文化生產力和創造力”[17]。另一方面,應當暢通人民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文化產業建設發展的方式和渠道,為人民的參與實踐提供制度保障。此外,應當在保障人民的文化創作自由權、文化產權等權利和自由的基礎上,提升人民在文化參與和文化享有上的尊重感和獲得感,從而進一步激發人民參與文化創新創造的熱情,提升人民在文化治理中的主體能力。[18]

推動人民文化認同的提升

中國作為世界上唯一一個賡續發展幾千年,文明沒有斷流的國家,其中發揮根本作用的就是文化認同的力量。在中華民族幾千年的發展歷程中,文化長期在社會秩序的建構、人心的聚合、國家的發展上發揮著深層次的作用。正是因為人民對文化的認同,人民才會形成對國家和民族強烈的歸屬感,以及主動捍衛國家和民族利益,推動國家和民族獨立發展的強烈使命感。因此,文化治理現代化,還應當擔負起提升人民文化認同的使命,推動文化在公民主體性建構及國家文化認同、文化自信提升等方面發揮價值與功能。畢竟,文化治理不僅是強調對文化領域的治理,更是希望通過發揮文化的深層結構性價值和作用,促進個人、國家和社會的聯結。在很大程度上,文化治理價值與作用的發揮根本上落腳于對人的主體性的塑造,展現于民眾對其國民身份的歸屬感和認同感的提升。為此,文化治理現代化必然要在促進民眾公共理性提升和文化認同的基礎上,建立集體認同的社會文化發展動力機制。與此同時,文化治理現代化應當在推動文化本身的現代化之基礎上,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厚植“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的土壤,在全球競爭中確立國家本位化的文化核心價值,塑造中國在世界競爭中的“文化身份”和文化話語權[19]。只有當人民有認同,國家才有力量、民族才有希望。

【本文作者為武漢大學文化法制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武漢大學國家文化發展研究院教授】

注釋

[1][9][11][12]《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斗 ——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日報》,2022年10月26日,第1版。

[2]鄭珊珊:《堅定文化自信自強 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中國社會科學報》,2023年6月5日,第5版。

[3][法]讓·雅克·盧梭著、李常山譯:《論人類的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北京:商務印書館,1962年,第51頁。

[4][18]蔡武進:《我國文化治理現代化70年:歷程和走向》,《深圳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3期,第25—35頁。

[5]習近平:《堅定文化自信,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求是網,http://www.qstheory.cn/dukan/qs/2019-06/15/c_1124626824.htm,2019年6月15日更新。

[6]楊鳳城:《黨領導文化建設的成就和經驗》,《學習時報》,2021年11月5日,第1版。

[7]蔡武進、彭龍龍:《法國文化產業法的制度體系及其啟示》,《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2期,第76—84頁。

[8][英]弗里德利希·馮·哈耶克著、鄧正來譯:《自由秩序原理》(上),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第260頁。

[10]周葉中:《“中國之治”的制度密碼》,《光明日報》,2019年11月22日,第11版。

[13]陶鶴山:《市民群體和制度創新——對中國現代化主體的研究》,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94頁。

[14]鐘起萬、鄔家峰:《文化治理與社會重建:基于國家與社會互動的分析框》,《江西社會科學》,2013年第4期,第107—111頁。

[15][美]羅伯特·達爾著、李柏光等譯:《論民主》,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第43頁。

[16][德]奧托·邁耶著、劉飛譯:《德國行政法》,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年,第114頁。

[17]胡惠林:《國家文化治理需讓更多公民參與》,《光明日報》,2013年11月14日,第2版。

[19]張鴻雁:《“文化治理模式”的理論與實踐創新——建構全面深化改革的“文化自覺”與“文化自為”》,《社會科學》,2015年第3期,第3—10頁。

責編:羅 婷/美編:王嘉騏

責任編輯:張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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