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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廉政措施的特點與實效

【摘要】推行廉政,是治國興邦的必要舉措,也是我國數千年文明史中的一個優良傳統。宋代作為中國歷史上廉政理論與實踐建設的一個重要階段,不僅為反貪倡廉制定了嚴密的措施,而且在肅貪興廉的長期實踐中取得了良好的實效,反映了當時治貪崇廉的時代特征,并為后世提供了許多戒貪勸廉的歷史借鑒與有益啟示。

【關鍵詞】宋代 廉政 反腐肅貪 防貪治貪 【中圖分類號】D691 【文獻標識碼】A

貪污腐敗是中國歷朝歷代都難以根除的一個社會毒瘤,兩宋亦是如此。但從宋代的廉政制度建設及其實踐來看,其反腐肅貪、倡廉興廉的措施不僅嚴密、成效顯著、特色鮮明,而且具有治貪崇廉、戒貪勸廉的積極意義。

反貪倡廉的嚴密措施

宋代針對當時貪污受賄、行賄索賄、苞苴饋送、違法經商、搜刮“羨余”等貪腐現象,采取了一系列反貪倡廉的嚴密措施。

其一,強化法律管制。宋代君臣認為,貪賄不仁、違法不刑等為歷代亡國之因;而仁以合眾、刑以懲奸,則為治國之道;“自古亂亡之國,必先壞其法制而后亂從之,此勢之然也”。打擊貪瀆,懲治贓污,更要以法律為準繩,“正刑法,則有罪者必誅矣”。因此,建隆四年(963年),宋太祖即令判大理寺竇儀主持立法,數月后,《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就制定完成,隨即詔行各地,成為宋代反貪倡廉的主要律條,其后歷朝多有完善,“嚴政條以核名實,懲吏奸以明賞罰”。《誡告貪污詔》與《諸倉丐取法》等多類反貪法律頒行,更是不斷強化了以法治貪。

其二,嚴格監察法制。宋代不僅設置了許多監察官吏的機構或專責監察職能的官吏,而且制定了一整套監察各級官吏的措施。宋代中央專門設有御史臺和諫院負責監察事務,御史臺“掌監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辯,小事則奏彈”。御史甚至可以“風聞”言事,即使純屬捕風捉影,也不承擔誣告責任,可算合法監督。御史臺下分設臺院、殿院和察院,分別履行監察和言事之責。其中察院設“監察御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大事則奏核,小事則舉正”。①在地方路州縣與保管國家財物的重要場所倉庫場務等地,宋代還專設“監當官”等,負有刺舉、糾察、彈劾之責。宋代在監察方式等方面也日趨完善:一設“周防法”,以利官員能夠相互監督;二制越訴法,以利民眾有效監督官員;三定連坐法,以利知情人依法監察官員的違法亂紀。

其三,完善審計體制。宋代通過完善審計督察體制,以其作為對國家財政、稅收、倉儲等經濟事務的整個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的一項專門制度,成為國家經濟運行機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當時政治體制中對各級官員進行監督與考課的一個重要手段。宋代實行財物管理與審計監督一體化,進一步發揮了審計對財稅、倉儲等經濟活動直接性、經常性監督的優勢,在實踐上的監督作用積極有效。

其四,確立俸祿規制。根據宋代官制及其俸祿水平的變化,其祿制大體可分為北宋前期、中期、后期與南宋四個階段。宋初實行按官品發放俸祿的定制,北宋中期推行《嘉祐祿制》,后期則按《元豐寄祿格制》,南宋可謂雜糅北宋不同時期俸祿制的混合體。兩宋官員的俸祿水平相對平穩,且呈上升趨勢。宋代官員的俸祿水平大致處于中國歷朝的中上等水平,從而為其能夠忠于職守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其五,推行考課條制。宋代仿中國古代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之“六廉”考核標準的同時,先后頒定了《嘉祐考績新書》《元豐考課令》《考校知縣縣令課法》等,通過磨勘制,對官員實行考課法。自太宗始,宋代設磨勘京朝官院、磨勘幕職州縣官院,“自是考績之司,各有條制矣”。規定任官,登記考任內政績、守法、過失等情況,不得遺漏,候任滿赴所隸銓曹磨勘,以此決定官員的獎罰升黜,直接與官員俸祿、品第等相聯系。考核標準規定:“公勤廉干、文武可取、利益于國、惠及于民者為上;干事而無廉譽、清白而無治聲者為次;畏懦而貪、漫公不治、贓狀未露、濫聲頗彰者為下。”②

其六,輿論監督節制。宋代比較善于利用輿論對官員進行監督與引導。主要是通過官員、儒士與太學生等的奏折、上書或社會評議以及民諺等形式來實現的。當時“讜言正論,聞于朝廷”。宋代濃厚的輿論監督氛圍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貪官枉法之為,確立了追求清正廉潔、重義輕利的良好道德取向。如“打破筒,潑了菜,便是人間好世界”的民諺流行,就是當時社會輿論對貪官的抨擊與節制。

懲貪獎廉的突出實效

第一,嚴懲貪污,趙宋王朝統治基礎得以鞏固。宋初隨著太祖、太宗一系列重懲贓吏、獎勵廉官措施的推行,逐漸出現了官吏大多職守廉潔的良好局面。其后,真宗、仁宗皆效法前朝,相繼頒布《誡告貪污詔》,以此作為嚴治貪贓的重要補充,其治貪效果亦顯。南宋孝宗遏制了貪腐之風的蔓延,其治貪懲贓的效果對鞏固宋王朝統治仍然有效。清史家趙翼載:“宋以忠厚開國,凡罪罰悉從輕減,獨于治贓吏最嚴。……用重法治之,所以塞濁亂之源也。”③

第二,重典懲贓,使許多官吏畏法懼貪。自宋太祖推行“獨于治贓吏最嚴”之策始,相當一部分官吏為此不敢違禁犯贓。太宗承前制,仍不赦贓罪,又使部分官吏的貪欲有所收斂。此后,尤其是仁宗、神宗時期相繼推行慶歷新政與重祿重法等相關整頓吏治的措施,使中小官吏犯贓活動大為減少。自神宗行《倉法》與《告捕獲倉法給賞條》后,被斷罪的贓官從每年七百減到每年兩百。

第三,懲貪賞廉,使部分官員拒貪興廉素質有所提高。宋初對犯贓官吏施以重典,史載太祖處死貪官就達20余人。同時,太祖還詔令對敢于積極舉報官吏違法者賞錢三十萬,或“以百千賞以十之一,至五千貫者遷其職”。這種依法賞罰,既使被賞賜者受到鼓勵,也使被懲者自責改過,又影響到其他官吏的價值選擇。

第四,懲治貪贓,維護了宋王朝的財政基礎。反貪治腐,遏制貪風,使許多官吏不敢輕易染指官府財物,宋王朝的財產損失大為減少。如乾德初年,“王全斌入蜀,貪恣殺降,雖有大功,即加貶絀”,對官吏有巨大的震攝作用,以致官員“得鄰郡酒,皆歸之公帑,換易答之,一瓶不敢自飲”。

第五,禁貪懲贓,有利于與民休息。宋代禁貪懲贓,限制了貪官污吏的巧取豪奪,使宋初“與民休息”的仁政得到順利貫徹,從而緩和了社會矛盾,促進了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如朱熹提舉浙東時,大力整頓吏治,并六次上書彈劾贓吏知臺州唐仲友,最后迫使朝廷對其免職查辦。結果,“所部肅然”,吏風為之一變,救荒成效亦顯,故孝宗也贊“朱熹政事卻有可觀”。

治貪養廉的顯著特色

其一,在制度設置上具有明顯的權威性與系統性。宋代君臣深知“法者,天下之大公”,因此,制定并頒行了《宋刑統》《諸倉丐取法》《誡告貪污詔》《慶元條法事類》等許多具有權威性的懲貪法典。在此基礎上,還制定了相關的監督法。“奉行法度者,州郡也;治其不奉行法度者,監司也。”其“職在繩愆糾謬。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當劾,皆得糾正”。至如地方“諸路監司、帥臣,各察守令臧否以聞”。同時,監察官員既可“風聞言事”,還可通過審計監察,嚴密監督官吏。此外,還推行輿論監督,以節制各種貪贓行為。可見,宋代治貪制度設置的系統性。

其二,在執法成效上具有不平衡性與不穩定性。這主要表現在因人、因時、因地而異。其中,以“因人”為主。從“因時”而言,如在太祖、太宗等勵精圖治的君臣當政時期,治贓成效明顯,以致“百官奉職,吏無殘賤”。相反,在徽宗、理宗等昏君奸相當政期間,貪風甚囂塵上,以致“廉吏十一,貪吏十九”。從“因地”而言,則與當地官員的素質與官場風氣密切相關。地方官員為政清廉,重典治贓,那么,當地自然風清氣正。如寇準治巴東,范仲淹治陜西,包拯治端州等地即是如此。相反,必是貪風蔓延。如北宋“五鬼”“六賊”等貪官在北宋京城、江浙等地的搜刮就是典型。

其三,在實踐過程中具有非連續性與不一致性。宋初太祖明令:“若犯吾法,惟有劍耳。”其后,又規定大赦中“十惡、故劫殺、官吏受贓者不原”,即官吏貪贓為不赦之重罪。太宗懲貪“法令猶未馳”。自泗州錄事參軍徐壁貪贓棄市后,官吏犯贓被殺者屢見不鮮。可見,北宋前期懲貪成效頗著。但至北宋中后期,官吏枉法犯贓者,其處罰漸趨從輕。坐贓當死者,或被特貸,更有甚者,治貪漸趨空文。至南宋,當時除孝宗一度整肅吏治外,其它時期多貪濁成風,貪贓多“追納贓錢入官”而已。

其四,在實施方法上具有局限性和不徹底性。其主要表現是:一為宋代懲貪機構雖設有刑部、大理寺、審刑院、御史臺等,但最終由皇帝直接控制司法權。如此,皇帝的品性與素質就直接決定了治貪養廉的程度。二為實行連坐制,宋律規定職官、干系人、同保人及長吏都有覺察贓吏之責,這雖強化了監督貪贓的力度,但一官犯贓,受追究的往往有一批人,有時甚至牽連無辜。三為法外用刑或曲法寬縱。宋初詔敕并行,以敕破律,使皇帝嚴懲贓吏之策得以直接執行,以致當時被皇帝詔令杖殺朝堂、腰斬棄市的贓吏不絕于書。其后,朝廷治貪往往“縱而復抑,抑而復縱”。宋代治贓法外用刑或曲法姑息,其局限性不言自明。

除貪興廉的歷史啟示

宋代雖有君國不分、特權世襲等滋生貪風的固有弊端,但其除貪興廉的認識、體制、成效與方法等,同樣具有借鑒作用與積極啟示。

一是“吏不廉則政治削”。宋人認為,“廉者,民之表也;貪者,民之賊也”,貪吏臨民,“或則屈法,或則濫刑,或因公以逼私,或緣事以行虐,使民受弊甚于蠹焉”“蠹盛則木空”。官員貪贓枉法,吏風敗壞,就會危害社會,以致影響國家穩定。從歷史看,吏廉則治,“吏不廉則政治削”。故治國須“削除蠹弊,禁止貪婪”,以免政削國亡。

二是“王者禁人為非,莫先于法令”。除貪興廉,必須以法律為準繩。只有以法治國,國家才能大治。歷代治世,法制必須完善。宋代君臣曾多次指出:“王者所以治天下,惟在法令”“朝廷法令行則易治”“治道之要,無大于此。……法令既行,紀律自正,則無不治之國,無不化之民”。

三是“尤嚴貪墨之罪”。貪墨之罪,禍患無窮。只有嚴貪墨之罪,才能防患于未然,提高官員拒貪守廉的素質,使“士人顧惜終身,畏法尚義。受財鬻獄,必大減少”。只有吏治清明,才可除天下之害,興天下之利。

四是強化監督,防治并舉。按宋代監察制度,監察官選任已開始擺脫宰相的干預,監察權相對獨立,體制漸趨完備。在防治并舉的強化監督機制下,一切違法活動都能受到制約。這不僅表現在臺諫官職能側重于監察宰執百官,而且監察人選要求有治政經驗和剛正品格以及實行回避法等。在宋代的監察實踐中,甚至出現了監察大臣要求匡正君主行為的上書。當時,監察朝官敢規諫皇帝“以私害公,以恩撓法”的行為,有的甚至公開喊出了“天下者,中國之天下,祖宗之天下,群臣、萬姓、三軍之天下,非陛下之天下”的呼聲。

五是反對“貪利祿而不貪道義”,提倡“作好人而不作貴人”。其含義有三:一是反對貪圖利祿,不是否定或不要利祿,而是以正俸“足以養廉恥,而離于貪鄙之行”;二是“循規矩,重名器,持廉節”;三是倡導不作貪利祿的“貴人”,而要作守道義的“好人”。在一個吏治敗壞的社會,教育與培養官員良好的道德素質,提高其守法持廉的自覺性,可從根本上杜絕貪欲的滋生。

宋代廉政制度及其實踐表明,反貪倡廉是社會治理的一個系統工程。宋制雖存多種歷史局限性,但其相對完善的反貪機制、良好的反貪成效,仍為后世除貪興廉提供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與教訓,具有寶貴的借鑒作用與積極的啟示意義。

(作者為貴陽孔學堂高等研究院研究員,華中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

【注釋】

①[元]脫脫撰:《宋史》,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第3871頁。

②[清]徐松輯、舒大剛總編纂、劉琳等校點:《宋會要輯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4638頁。

③[清]趙翼撰:《廿二史札記》,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525頁。

責編/銀冰瑤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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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謝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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