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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反腐的邏輯意蘊與實踐創新

【摘要】腐敗是危害黨的生命力和戰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敗是最徹底的自我革命。從“法制”到“法制化”再到“法治化”,法治反腐模式的重要性逐步凸顯。法治反腐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反對腐敗,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形成懲治腐敗和從嚴治黨的合力,不斷提高反腐敗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水平。

【關鍵詞】反腐敗 法治反腐 法治思維 法治方式

【中圖分類號】D602 【文獻標識碼】A

腐敗是危害黨的生命力和戰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敗是最徹底的自我革命。今年正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實施五周年,該法實施以來進一步推動了反腐敗工作法治化規范化。2023年4月2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2023年第一季度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情況:2023年第一季度,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接收信訪舉報77.6萬件次,其中檢舉控告類信訪舉報23.1萬件次。處置問題線索35.8萬件,談話函詢7.5萬件次,立案13.8萬件,處分11.1萬人(其中黨紀處分9萬人、政務處分3萬人)。從一些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法治反腐模式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反對腐敗的“法治之網”越織越密。法治反腐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形成懲治腐敗和從嚴治黨的合力,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不斷提高反腐敗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水平。

從“法制”到“法制化”再到“法治化”,法治反腐模式的重要性逐步凸顯

從“法制”到“法制化”。1985年,鄧小平同志提出,要以教育、法制這兩個主要手段解決貪污腐敗問題。1992年,鄧小平同志在南方談話中進一步指出,反腐倡廉“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從“教育、法律”兩個主要手段到“還是要靠法制”,鄧小平同志更加突出了法制在反腐敗斗爭中的地位。世紀之交,2000年10月11日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指出:“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制約機制,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使廉政建設法制化。”2005年1月10日,十六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強調,提高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從“靠法制”到“法制化”,一個“化”字表明了法制與反腐倡廉的聯系更加緊密,法制在反腐倡廉中的地位更加凸顯。

從“法制(化)”到“法治(化)”。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十分重視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十分重視反腐敗法律制度的建設,將法治融入國家治理的全過程,厲行法治成為解決腐敗問題的根本,法治在推進我國反腐敗斗爭的過程中發揮了重大作用。為此,應在反腐敗領域進一步厲行法治的強烈信號,繼續全面加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深化腐敗問題多發領域和環節的改革,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此外,習近平總書記還明確要求,“推進反腐敗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為新時代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提供重要制度保障”①。從“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治本最終要靠制度和法治。法治反腐和建立健全權力運行的制約監督機制,也必將成為其中的關鍵議題。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產物與重要標志,是防止公共權力任性、越軌、異化的重要途徑,法治反腐是我們黨和國家的重要反腐模式。法治反腐是相對于人治反腐、權力反腐、運動式反腐等而言的,契合了民主政治、政治文明、公序良俗、市場經濟的需求與反腐倡廉要經常抓、長期抓的規律,是治理腐敗的重要手段,對于反腐敗斗爭和依法治國都具有重要意義。密織法律之網、扎牢法制籠子、強化法治之力、推進法治反腐,既是懲治腐敗和從嚴治黨的需要,也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應有之義與重要體現,有利于提高反腐敗斗爭的質量、效益、規范性與公信力。

法治反腐重在法治思維方式和法治行為方式有機結合

法治思維不同于法治意識、法治理念、法治觀念,更不同于法制意識、法制觀念、法律意識;法治方式也不同于之前常見的法制方式、法制手段,因此,不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來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都具有創新性。進一步說,法治是靜態與動態的統一、規范與事實的統一、良法與善治的統一,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是法治意識、法制觀念、法律手段等的升級版。所以,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比運用法律或法制反腐敗的要求更高。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這是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首次出現在黨的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讓法律制度剛性運行。”②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的含義十分豐富:就法治思維而言,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反復強調有腐必反、有貪必肅,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有力踐行了黨中央反腐敗全覆蓋零容忍的莊嚴承諾,彰顯了紀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思維。就法治方式而言,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將繼續加強依法反腐、制度反腐,大力營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法治環境和政治氛圍。”③例如,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新時代政治體制改革、反腐敗體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中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是我國國家監察領域具有基礎性、綜合性、統領性的一部法律。這一法律的頒布彰顯了黨中央以法治方式推進新時代反腐敗斗爭的決心和信心。

同時,法治反腐重在法治思維方式和法治行為方式有機結合。法治是一種基本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即把對法治的尊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成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因此,應從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兩個維度揭示法治的屬性,特別是從思維方式角度定位法治。思維導引行動,只有當法治成為普遍的思維方式時,法治行為方式才具備前提和保障。同時,法治行為方式看得見、摸得著,只有法治行為方式被普遍應用于社會經濟建設的各個領域,法治思維才真正為人民群眾所認可。法治思維方式與法治行為方式之間的關系,是主觀與客觀、內化與外化的關系,兩者既各有側重,又都以法治為主旨,統一于法治,如同鳥之雙翼、車之雙輪,相得益彰,缺一不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包含法治思維方式和法治行為方式,而不是兩者之一,因此具有全面性、辯證性、系統性、原創性。

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協同推進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確保黨既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又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從嚴治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為新的歷史條件下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完善法律體系指明了方向。此后,從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強調“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到黨的二十大報告中重申“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再到2023年1月9日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強調“進一步健全完善懲治行賄的法律法規”,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始終高度重視反腐敗國家立法。2018年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2020年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2021年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反腐敗國家立法一直在推進,并取得顯著成果。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發揮依規治黨對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政治保障作用,形成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相輔相成的格局。”2017年11月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制之舉,體現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有機統一。黨中央從全面從嚴治黨出發,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總體部署,積極推進改革及試點工作并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效,在此基礎上使改革實踐成果成為憲法規定,并制定監察法,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實現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正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深化和發展。2019年7月30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提出,把整改與日常監督結合起來,依規依紀依法處置問題線索,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鍥而不舍糾治“四風”,舉一反三、查找漏洞,健全監督制度,把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落實到企業各層級各領域;2022年1月20日發布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公報》強調,堅持依規依紀依法,深化運用“四種形態”,精準規范實施問責。

可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既包括立法與立制,又包括法律制度的運行,體現了時間上的全流程;既包括反腐敗國家立法,又包括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體現了類型上的豐富性。特別是以兩個“加強”相提并論國家立法與黨內法規制度,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這一思想觀點強調國家法律與黨內法規并舉的突出特點。這是與國外法治反腐理論的一個鮮明區別:在中國法治反腐模式中,黨內法規是重要利器。新時代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一個新氣象是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協同推進、互相促進。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抓緊完善反腐倡廉的基本法規制度,修訂廉政準則、黨內監督條例、紀律處分條例、巡視工作條例、行政監察法,研究制定派駐紀檢機構工作條例、紀律審查工作條例等。”④這彰顯出黨內法規在法治反腐中的重要地位。黨的二十大報告從七個方面對新時代新征程全面從嚴治黨進行了部署,其中第三個與第七個方面分別是“完善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與“堅決打贏反腐敗斗爭攻堅戰持久戰”。⑤

此外,堅持紀在法前、紀嚴于法、紀法協同,是新時代法治反腐的一個重大創新。所謂紀嚴于法、紀在法前,要義是實現黨紀國法雙管齊下的同時,把紀律建設擺在突出位置,把紀律和規矩挺起來,挺在法律前面。這是由黨的性質、宗旨所決定,也是無數黨員“破法”始于“破紀”的教訓警示。所謂紀法協同,要義是統籌運用黨紀和國法“兩把尺子”,把執法和執紀貫通起來。分開源于兩者的區別,協同源于兩者的聯系。在紀委監委合署辦公體制下,堅持紀法貫通、紀法協同尤為重要,有利于將紀檢監察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作者分別為湖南工商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院長、教授,中國廉政法制研究會副會長;湖南工商大學廉政法治研究所研究員)

【注:本文系湖南省法學會重大課題“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反腐理論研究”(項目編號:22HNFX-A-001)的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習近平:《在新的起點上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求是》,2019年第5期。

②《習近平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論述摘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中國方正出版社,2015年,第121頁。

③習近平:《在西雅圖出席僑界舉行的歡迎招待會時的講話》,《人民日報》,2015年9月25日。

④習近平:《論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20年,第152頁。

⑤習近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日報》,2022年10月26日。

責編/韓拓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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