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創新體系中,企業天然具有聯結科技與產業的動力,擁有對創新要素優化配置的主導地位,可以有效解決科技成果“科學研究、實驗開發、推廣應用”的“三級跳”。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加強企業主導的產學研深度融合,強化目標導向,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水平。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發揮科技型骨干企業引領支撐作用”。這表明企業在國家創新體系里面的地位進一步提高,要在全鏈條創新中發揮更大作用。二十屆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再次強調,“要加強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戰略性資源支撐,從制度上落實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從制度上落實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需要從制度上落實企業成為科技創新決策的主體、研發投入的主體、創新活動的主體、成果應用的主體。
強化企業在科技創新決策方面的主體地位,持續支持企業在更大范圍、更深程度參與國家科技創新決策,引導企業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開展研發。傳統觀念上,企業是生產經營主體,高校科研院所才是科技創新主體。從制度上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需要制度明確企業在科技創新體系中的決策主體地位,扭轉多年來企業科研人員在國家重大攻關項目和重大科技決策專家組中所占比重偏低、話語權和研發主導權偏弱的局面。健全科技創新政策的企業咨詢制度,提升企業在科技創新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參與度和話語權。從制度上進一步明確政府科技創新政策的制定,企業參與是必要環節;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立項,企業參與也是重大專項咨詢的必要環節。建立企業常態化參與科技創新政策、重大專項決策機制。支持企業參與科技重大頂層設計、重大決策,進一步發揮企業作為科技創新出題人、答題人和閱卷人的作用。也就是說,圍繞政府科技創新政策、科技重大專項等事項定期舉辦政府與企業間的交流研討,提高企業的參與度。
激勵企業成為科技創新的研發投入主體。科技創新主體意味著企業要加大基礎研究和新技術研發,而科技創新的高成本與高風險的特性使得企業偏向“短平快”,基礎研究較少,不同類型企業間不夠平衡。制度是最強的激勵手段,應用好制度激勵。一方面,財政金融制度激勵企業研發投入。對研發投入強度高且創新產出突出的企業、企業主導建立的新型研發機構或創新合作平臺,進一步落實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強化企業研發投入激勵。另一方面,國有企業作為科技創新的骨干力量,要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國有企業研發投入的考核措施,加強對不同行業研發投入的分類考核。同時,推進激勵規則的細化。針對新情況新變化不斷完善規則制度,細化規范體系、及時回應現實問題。例如企業科技創新的財政補貼要分環節、分階段,力度不同,重點突出初創環節。為解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難問題,要給予企業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新材料首批次的保險補償和金融激勵。
支持企業成為科技創新的科研組織主體。創新的目的不是發論文,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才能彰顯科技的真功夫。讓創新更緊密地面向經濟社會發展,把創新實實在在地轉化為新產品、新項目、新產業,把科技成果轉化為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是創新的要義所在。敏銳把握市場需求、讓科技創新更有效率,需要制度支持企業的科研組織主體地位。從制度層面支持建立以企業為主導的科技創新項目制度,以制度形式支持建立以企業為主導的項目研究制度,推動科技創新更好面向市場,更加匹配經濟活動需求。在機制層面構建以企業為主導的高校科研院所協同科研組織機制。落實關鍵在實踐機制。企業科研組織主體地位落實的機制就是項目機制。通過企業以科技創新項目為牽引,創新企業與高校院所產學研合作模式,如聯合開展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共同組建創新平臺及新型研發機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方式,與高校科研院所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產學研合作攻關,從而確立企業科研組織主體地位。
保障企業成為科技創新的成果轉化主體。科技成果轉化是科技創新變為現實生產力的“最后一公里”。企業能否成為科技創新的成果轉化主體,關鍵要發揮制度保障作用,讓企業有意愿、有動力、有能力。首先,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法律制度,讓企業有意愿。法律是最好的保障。制度上落實企業科技創新成果轉化主體地位,需盡快出臺相關企業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破解企業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等政策障礙;同時制定細則,如地方政府制定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或者行動方案,推動企業成為科技創新的成果轉化主體。其次,設立企業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基金,讓企業有動力。借鑒國際經驗,成果轉化能否成功,融資是關鍵制約因素。設立成果轉化基金等,拓寬融資渠道,降低企業成果轉化的融資成本。政府可以設立各種類型的基金,如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等,有效拓展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的融資渠道,進而降低其成本。最后,暢通科研人才流通機制,讓企業有能力。人才是科技創新的關鍵要素。發揮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才資源優勢,構建科研人才資源流通機制。如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優秀科研人才外派借調至企業制定,提升企業科技創新成果轉化能力。落實高校科研院所碩士博士博士后的企業需求招生導向設置,為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培養提供良好平臺保障,進而提高科技創新成果轉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