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征。但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合乎現有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矛盾運動及其規律、體現社會公平正義以及“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共同富裕推進實踐,追求的不是整齊劃一的“同時富裕、同步富裕、同等富裕”,而是一種避免兩極分化且不斷縮小貧富差距的漸進實現的共同富裕,是在消除絕對貧困基礎上,逐步減少相對貧困人口數量進而實現貧富差距最小化的過程。為此,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不同人群不僅實現富裕的程度有高有低,時間上也會有先有后,不同地區富裕程度還會存在一定差異。”顯然,科學看待和正確理解新時代的共同富裕,要堅持馬克思主義的唯物史觀和辯證法,從中國基本國情出發,把共同富裕的實現看成“是一個在動態中向前發展的過程”。
共同富裕漸進實現合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矛盾運動規律
共同富裕不僅具有人類美好社會價值追求的應然性,而且也具有社會經濟基礎支撐的實然性。滿足人們衣食住行物質需要的社會財富,并非天然育成,而是人類勞動創造的產物。財富創造的有限性既與人的欲望的無限性構成矛盾,也與社會成員占有量的均等化構成矛盾,它意味著,社會財富惠及的人群廣度以及社會個體財富的占有數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生產關系的性質,也因之預示在一定的社會分配體制下,會因社會個體勞動質量的差異性,出現財富占有的非均等化現象。眾所周知,在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相互作用的矛盾運動中,生產關系一定要適應生產力發展的規律,這決定了我國現階段生產資料占有形式以及分配方式要契合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要與社會生產力發展速度相適應。為此,基于現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狀況,我國必須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基本經濟制度,鼓勵一部分地區和一部分人先富起來,逐步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在生產發展和社會財富增長的基礎上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無疑,承認共同富裕程度的差異性是對客觀規律的尊重。我們在扎實推進共同富裕的過程中要避免超越社會歷史發展階段的急躁冒進想法和做法。
共同富裕漸進實現合乎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轉化的客觀要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社會的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必須清醒認識到,我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仍然突出,城鄉區域發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較大。”中國式現代化的共同富裕,絕非僅是單純的理論探討,歸根結底,是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所揭示的“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突出表現為不同地區居民之間和城鄉居民之間收入的較大差距。眾所周知,我國在地理結構上歷史上形成的“胡煥庸線”,不僅是人口密疏程度的分布線,也是地區經濟發達程度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分割線。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21》提供的數據,我國在2021年經濟發達的東部地區與經濟落后的西部地區GDP產值及其人均收入,最低值與最高值相差近60倍。這種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無疑在客觀上拉開了東、西部地區居民收入的差距。除此之外,我國目前尚未完全破除的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也是影響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實現的一個客觀制約因素。盡管我國推行市場經濟體制后,在改革和打破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促進城鄉要素流動、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等方面都取得了顯著成就,但目前城鄉居民在收入以及醫療、養老、社會救助等社會福利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國家統計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202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的數據顯示,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為2.45。顯然,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是共同富裕推進中亟須解決的社會問題。上述分析表明,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先天條件與社會環境,如資源稟賦、人才資源、科技創新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的非均衡發展態勢,以及“城鄉二元結構壁壘”的慣性,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地區差距、城鄉差距、收入差距等問題”。進言之,在公平公正的分配體制下,社會成員財富獲取的正義性,預示了合理限度內富裕程度差異化存在的客觀性。所以,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共同富裕是一個長遠目標,需要一個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對其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要有充分估計,辦好這件事,等不得,也急不得。”
共同富裕漸進實現合乎市場經濟體制的分配原則和激勵機制
創造社會財富的效率,既受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矛盾運動規律的制約,也與社會資源配置方式的經濟運行體制密切相關。通過市場機制配置社會資源的市場經濟,不僅經濟資源商品化、市場價格自由化、經濟關系貨幣化和經濟系統開放化,而且在價值規律、競爭規律和供求規律作用下,形成了激發市場主體奮斗與創造活力的利益驅動機制,表現為以勞動效率、創新能力以及生產要素貢獻率為基礎的獎罰機制。撇開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復雜情況,單就按勞分配而言,社會成員的財富積累也會具有一定的差別。在財富創造中,社會成員會因體力、知識、能力、態度、技能、經驗、品質等個性差異,價值創造的貢獻率不同。按照貢獻與得到的“應得”正義分配邏輯,價值創造大的社會個體理當獲得較多的報酬。進言之,人們投入到生產勞動中的體力(身體的力量和體能)、智力(知識和技能)和心力(心理素質、理想信念、品德情操等)的人力資源不同,必然會因工作績效的高低產生收入水平的差異。顯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合乎公平的收入差別在所難免,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我們所要做的是基于客觀規律構建好合理差別的“限度”,既保護能力強的個體具有創造社會財富的積極性,也保障好能力弱的社會成員,有機會參與財富創造并能夠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縮小與先富人群的貧富差距。“平等”作為衡量人類社會全面進步的重要價值標準,既包括人格、權利方面的平等享有,也包括人們擁有社會財富創造的均等機會和財富公平分配的權利。社會成員在平等視域下,享有創造財富的公平機會,既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途徑,也是推動共同富裕目標漸進實現的前提保障。同樣需要強調的是,實現共同富裕既是中華兒女的不懈追求,也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建設和民族偉大復興實踐的社會治理目標,所以,我們務必要認識到,在發揮市場機制激勵作用的同時,必須要使經濟增長成果惠及社會全體成員尤其是困難群體,在社會發展中不斷縮小貧富差距,這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發展趨勢的必然要求。
把握好新時代共同富裕的科學內涵和構建可行的有效路徑,需要理想與現實的辯證統一,既承認共富過程中的合理差距,尊重先富與后富差異關系的客觀性,也要全面理解共同富裕的道德期待與社會治理目標的一致性。正因如此,“我們要實現14億人共同富裕,必須腳踏實地、久久為功”。
(作者:王淑芹,系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首都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