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們黨長期執政、團結帶領全國人民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力量。民營經濟對經濟社會發展、就業、財政稅收、科技創新等具有重要作用。當前,高質量發展對民營經濟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社會上對民營經濟有一些不正確的議論。對此,必須始終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兩個毫不動搖”,不斷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
改革開放40多年來,我國民營經濟從小到大、從弱到強。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們黨破除所有制問題上的傳統觀念束縛,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打開了大門。黨的十五大把“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確立為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明確提出“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六大提出“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黨的十八大進一步提出“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黨的十九大把“兩個毫不動搖”寫入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作為黨和國家一項大政方針進一步確定下來。
新時代,我國民營企業數量翻了兩番,民營企業已經成為創業就業的主要領域、技術創新的重要主體、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在穩定增長、促進創新、增加就業、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是推動我國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概括起來說,民營經濟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貢獻了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國內生產總值,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80%以上的城鎮勞動就業,90%以上的企業數量。
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是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為新時代新征程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指明了方向。更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既要正確認識民營經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正確認識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的關系,又要通過理論、制度、法律、政策、輿論等方面的積極引導,為廣大民營企業提供更加廣闊的創新創富空間。
一是要正確認識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的關系。國有經濟是我國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共同構成了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內容,共同構筑了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現實基礎,是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關系。在有機協作方面,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能夠在產業鏈配套中進行分工協作,能夠在國際競爭中聯合“出海”以應對國際市場的挑戰,能夠在重大科技研發中形成合力,實現重點領域的技術突破,拓展行業利潤空間。在優勢耦合方面,國有企業在資源、規模、技術、人才、渠道和品牌等方面優勢明顯,民營企業則具有機制靈活、對市場反應靈敏等顯著優勢,國有企業的雄厚實力與民營企業的靈活機制有效對接,能夠實現“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在市場競爭方面,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能夠形成良性競爭,促進雙方“強身健體”,激發兩者降本增效、創新升級的動力,進而激發整個市場的發展活力,帶動整體生態系統的健康發展。在要素流動方面,國有經濟與民營經濟在生產要素流動方面存在較為明顯的不對稱特征,對此,需更加注重通過優化制度供給、強化法律法規落實等方式促進資本、勞動力、數據、技術等要素市場化、高效率配置,這將有利于經濟高質量發展、高效率循環。
二是要全面落實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的政策舉措。繼續加大改革力度,持續優化制度供給。破除制約民營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制度障礙,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提振民間投資信心。依法維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弘揚企業家精神。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到實處,為民營企業的持續成長提供更加穩定的政策預期與發展信心。積極發揮民營企業在穩就業、促增收中的重要作用。特別是要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支持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支持平臺企業在創造就業、拓展消費、國際競爭中大顯身手。加強思想政治引領,引導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正確理解黨中央關于“兩個毫不動搖”“兩個健康”的方針政策。加大對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宣傳力度,從輿論上鼓勵支持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發展壯大,積極引導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增強信心、輕裝上陣、大膽發展。
此外,還要鼓勵理論界做好對所有制理論的研究,創新發展所有制理論,為充分釋放民營企業作為我國經濟發展、保障就業、促進創新生力軍的活力,更好發揮民營經濟對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提供理論指引。
(作者系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綜合室主任、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