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消費一般是指以大數據為新生產要素,基于數字技術等新技術,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新商業模式,呈現出新界面、新場景、新體驗的各類消費的總稱。由于新型消費具有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精準化等特征,因此其更加契合并能夠滿足居民不斷升級的消費需求。大力發展新型消費已然成為釋放消費潛能、推動形成新發展格局的重要抓手,但也伴生新的風險。一些侵權行為變得更加隱蔽、難以監管,如部分商品和服務存在質量缺陷、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虛假宣傳的表現更加多樣化、利用預付式消費損害消費者權益、妨礙消費者就商品或服務質量進行如實評價等,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了新的問題與挑戰,需要法律予以回應。
我國現行法律規范涉及新型消費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在法律層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專門立法,其中部分條款也關注到了網絡購物、個人信息保護等新型消費領域中的新問題。在部門規章層面,主要包括《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在司法解釋層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網絡消費糾紛案件以及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的疑難問題進行了解釋與說明。在地方立法層面,部分省市針對新型消費領域出現的新問題,對本地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進行了修訂。這些法律法規對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尤其是部分規范已經開始關注到新型消費領域的新問題,并從法律層面予以明確回應,但仍然存在諸多局限。第一,立法存在滯后。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生效至今已逾8年,其具體內容與當前時代背景以及消費環境存在脫節,難以應對大數據殺熟、競價排名等帶來的新問題與新挑戰。第二,涉及新型消費的條款過于原則,可操作性有待提升。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強調網絡購物中經營者應承擔更高程度的信息披露義務,但對于披露方式等具體內容未作詳細規定;再如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提供評價途徑與方法,但此類原則性規定缺乏細致的具體舉措。第三,部門規章效力層級較低,地方立法適用范圍較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對網絡直播帶貨、大數據殺熟、未成年人大額充值、網約車等新型消費領域的新問題從立法層面予以明確規制,但由于其性質上屬于部門規章或地方性法規,效力層級較低,適用范圍較窄,因此所能起到的積極作用相對有限。第四,糾紛解決渠道不暢通,消費者維權難度仍然較大。現行法律規范規定了糾紛解決途徑,但在具體交易中難以落實并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一方面,由于互聯網的虛擬性特征,部分情況下經營者的真實身份無法查證,導致維權對象缺失。另一方面,有的交易所涉金額較小,而協商、調解、訴訟等程序復雜,維權成本與收益相比入不敷出;此外,電子證據的收集、使用尚不存在完備的法律規范,因而難以為消費糾紛的合理解決提供有效助力。
不管是何種形態的消費,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信息得到保護權等基本權利都應得到保障。要實現新型消費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周全保護,有賴于相關法律規范的進一步完善。
首先,促進立法更新。結合當下實際情況,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內容進行調整,適時增加關于直播帶貨、網約車等新型消費領域的規定,充分體現法律規范的與時俱進及其對現實問題的關切、回應,為新型消費領域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夯實制度基礎。對于已經涉及新型消費領域的條款,應在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其內容,闡明具體標準與要求,增強可操作性,例如明確網絡購物經營者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范圍、程度等。
其次,提升立法層級。當前對于新型消費領域內所涉及新問題規定較為全面與細致的法律規范主要是《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與部分省市出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效力層級較低,無法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因此可以將這些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中有關新型消費領域的先進立法經驗吸納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中來,包括新型消費中經營者的特殊義務、消費者組織的法律定位與監督、保護職責、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公益訴訟與懲罰性賠償等內容,提升相應規范的效力層級,進而擴大其適用范圍,增強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
再次,強調多部門協同發力。新型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并非單一部門能夠解決,協同治理的必要性更加凸顯。除立法層面的舉措外,司法機關可以通過出臺司法解釋或頒布指導性案例,為新型消費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的解決提供示范與參照,引領經營者樹立“科技向善”“科技為民”“以消費者為中心”的服務理念,規范其經營行為。行政機關應強化對新型消費領域的監督管理,提升其及時性與有效性,同時應加大對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懲處力度,促使新型消費模式能夠依法合規、健康有序的可持續發展。媒體、公眾等社會力量應加強監督,及時反饋、曝光新型消費領域中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反向促進對相關權益的周全保護。
最后,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強化第三方平臺審查義務,確保經營者身份真實,在必要情況下可以由平臺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之后再向經營者追償,防止因維權對象缺失導致消費者權益難以保障。秉持“早提出、早調解、早解決”的理念,建立在線糾紛解決平臺,為消費者提供線上協商、調解、投訴、仲裁等服務,使其足不出戶即可發起并參與糾紛解決全流程,大幅度削減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效率。構建完備的電子證據收集、使用規范,明確電子證據的內涵外延、認定標準、適用范圍、舉證責任,促使消費者能夠利用聊天記錄、截圖、數字賬單、交易記錄、訂單信息等證據維護自身權益,不斷提高執法和司法水平,將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