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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工作專班機制的對策建議

摘 要:工作專班機制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工作機制,從實踐運行形態看屬于“類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具有專業能力強、信息溝通快、協同程度高、組織體系優、工作效率高的優勢。針對目前工作專班在實際運行中暴露出的問題,建議通過賦予工作專班明確的法律和政策依據、健全工作專班立廢程序、出臺工作專班運行實施細則、加快工作專班管理制度化進程、制定工作專班績效考核標準等措施進一步優化工作專班機制。

關鍵詞:中國式現代化 國家治理現代化 工作專班機制

【中圖分類號】D035 【文獻標識碼】A

深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中國式現代化題中應有之義,也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開局起步關鍵時期的主要目標任務之一。世界現代化研究表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核心任務就是在根本制度框架下,根據根本制度的內在邏輯、運行方式及國家治理面臨的實際要求,改革、創新和建構各類體制機制,并將其系統化、協同化和操作化,從而使國家治理體系更加健全和有機,使國家制度的功能實現更為科學和有效。近年來頻繁出現在各級黨委和政府中的工作專班,在經濟社會發展與政府治理方面發揮了統籌協調的重要作用,已經成為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機制、觀察中國式現代化的微觀 “窗口”。

工作專班的基本定位

從組織類型上看,工作專班大致屬于傳統上認定的“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范圍;從實踐運行形態看,工作專班是一種“類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工作專班與傳統的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相比具有以下幾個新的特征:第一,實際運行中的部分工作專班已經具備對某專項工作的決策功能,較大拓展了傳統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功能范圍,是一個集決策、議事和協調功能為一體的組織。第二,從近年來出現的工作專班看,既有政府內部的行政專班,也有黨組織內部的黨內專班,還有橫跨黨委和政府的黨政專班。第三,“同構型專班”和“異構型專班”并存。“同構型專班”一般是上級根據某項工作需要設置工作專班后要求下級對口設置;而“異構型專班”則是指根據屬地或部門自身工作需要獨自設置,僅存在于某一特定的層級中,除此之外在對上或對下的任何一級部門中皆沒有類似的機構存在。

工作專班機制的優勢

工作專班作為科層體系中的柔性組織,具有許多獨特的優勢。

一是專業能力強。工作專班一般是根據專項任務需要由跨部門、跨行業、跨領域抽調的各類專業工作人員組成,主要承擔統一領導、統籌協調、督促執行、監督問責等職責。這些“對口抽調”人員綜合素質高、專業能力強,并通常能在年齡、專業、能力等方面互補,綜合治理效能高。

二是信息溝通快。工作專班內部建立了橫向聯動、縱向協同機制。各部門之間能夠迅速實現信息共享與定期溝通,最大限度減少了信息流通環節和審批程序,做到了上下左右實時聯絡、從頭至尾反饋及時、從上到下指揮得力、整體機制運行順暢。

三是協同程度高。工作專班的優勢是跨部門領導和統籌協調,通過建立新的工作機制在局部克服“條塊分割”與“九龍治水”等傳統體制機制弊端,實現了管理權力的集中統一,同時及時明確各部門的職責,最大限度減少了部門間的推諉扯皮,實現各部門、單位之間的高效協同配合。

四是組織體系優。工作專班組織體系的優勢集中體現在管理層級的科學設置上。其管理層級可以概括為“領導—執行”兩級,扁平化的組織體系減少了組織協調與信息傳遞中的內耗,有利于計劃方案、組織協調、信息流通、定期會商、檢查監督等工作的順暢運行。

五是工作效率高。由于工作專班靈活度高、彈性強,可以打破傳統的行政體制窠臼,跨部門、跨系統地形成有效的協調機制,特別是可以有效解決“條塊分割”問題,將各層級各系統信息資源高度匯聚整合到一個“點”。加之工作專班有定期的會商總結以及反饋機制,可以及時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和總結經驗,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

工作專班機制存在的問題

隨著工作專班機制滲透的領域越來越廣泛,使用頻率越來越高,暴露出的問題也越來越明顯。

機構定位缺乏明確的法律和政策依據。近年來,工作專班頻繁出現在各級黨委和政府工作機制中,已經成為國家治理的重要抓手,但其“正式身份”尚未明確。一是缺乏法律法規的明確界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均未涉及工作專班的表述;二是缺乏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的明確規定。在《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中也沒有出現工作專班字樣。三是僅有極個別地方政府部門以“指導意見”的形式作出粗略規定。如某市委編委在《關于本市鄉鎮機構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對工作專班成立的條件、工作周期、職能職責等大致作出了一些規定。

立廢程序不明且成立方式不定。一是工作專班的成立條件沒有具體規定?,F實中難免存在一些形式主義專班,如為向上級表達本地區本部門對工作的重視,而實際中僅停留在文件層面空轉的“表態型”專班;又如利用成立工作專班的時機把主責部門變為督查部門、將主體責任變為共同責任的“推責型”專班;再如責任單位成員全員進班的“重疊型”專班。二是工作專班的成立方式沒有統一標準。有正式發文成立的,也有通過會議成立的,甚至有口頭成立的。三是工作專班的撤銷程序沒有統一規定。目前公開資料查詢到的工作專班,沒有對撤銷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實際工作中或是不了了之,或是處于長期虛置狀態,或是長期存在成為某些部門推責的對象。

成員單位職能易出現“不到位”。一是該管的不想管。這種情況通常涉及到“沒有利益的麻煩事”,雖是職責所在但又怕受到牽連,都想方設法推給其他部門管。二是不該管的搶著管。這種情況通常涉及對部門有利益的“肥差”或“美差”,各部門都爭先恐后地搶著管。三是需要管的沒人管。比如,在抗擊新冠疫情期間,很多地方成立了疫情防控工作專班,但由于疫情防控工作專業性強、牽涉面廣、需要在極短時間內整合多方資源力量,這項非傳統型職能無法單獨交由任何部門,一定時期內部分地區組織部成為了主責單位,出現了職能錯位。

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從目前公開資料看,工作專班在人財物方面還沒有全國統一的管理辦法。一是對人員的工作管理不規范。這集中表現為抽調人員的不穩定、不固定。重要的事情“專人來”,不重要的事情“換人來”,細小的事情“沒人來”等現象屢見不鮮。二是對經費的使用管理不規范。缺乏針對工作專班經費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有些專班以各種名目增加財政開支,造成財政經費浪費的同時還增加了審計風險。三是對物品的采購管理不規范。主要體現在借助工作專班的名義,以特事特辦為理由,違規購買各種高檔辦公用具和辦公用品,任務結束后又閑置起來。

績效考核缺乏科學的標準和銜接機制。一是缺乏統一科學的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從全國范圍看,只有少部分地方政府出臺了專門針對工作專班或某方面的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其他絕大部分工作專班沒有嚴格的績效考核辦法或主要依靠專班“班長”的威望及影響力來約束。二是部分績效考核管理辦法“明實暗虛”。工作專班的績效考核方式比較籠統,大多是一些原則性的要求或建議,在實際中,這種考核通常“雷聲大雨點小”,容易演變為會商時的口頭監督和批評,無法對成員的工作起到激勵獎懲的作用,加上缺乏制度化的監督機制,即使出現“懶政”、推諉扯皮等現象,懲罰的“大棒”也是高高舉起、輕輕落下,形同虛設,失去了考核的作用。三是缺乏工作專班與原單位績效考核的銜接機制。一般來說,加入工作專班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是“全脫產”,離開原單位成為“專職人員”;第二種是“半脫產”,在完成專班工作的同時還需兼顧原單位工作;第三種是“不脫產”,以原單位工作為主僅在需要時到工作專班。前兩種情況均涉及與原單位績效考核的銜接問題。而實際中由于兩個單位之間缺乏績效考核銜接機制,進入工作專班的人員常常是“出力不討好”,在工作專班的成績不被原單位認可甚至出現“排異”反應,更與個人晉升無關,嚴重影響專班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優化工作專班機制的五點建議

賦予工作專班明確的法律和政策依據。一是明確工作專班的“正式身份”。依據《關于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3〕27號)并結合運行實踐,工作專班大致屬于“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范疇,建議逐步嘗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或《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中明確工作專班的正式身份。二是明確工作專班的職責職能。建議從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的角度,在《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等或省級地方政府的政策文件中,對工作專班的職責、職能等作出具體規定。

針對工作專班立廢程序作出明確規定。一是明確工作專班成立的條件。本著“非必要不增設”的原則,以“重大或緊急任務的統籌協調”和“新增或臨時非傳統事項的統籌協調”為基本要求,嚴格規范工作專班成立的條件。二是明確工作專班成立的方式。本著有法可依的原則,以正式和非正式為基本標準,明確規定工作專班成立的方式,對確因工作需要成立的應按照規范的流程辦理。三是明確工作專班的撤銷條件。本著事盡人散的原則,以任務的完成情況為基本標準,進一步明確工作專班撤銷的條件和時間。

出臺工作專班工作運行實施細則。一是制定工作專班清單制度。堅持以任務為中心,以“三定”方案為準繩,科學確定主責單位和成員單位各自的“角色”,列出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做到“盡職不越位、幫忙不添亂”,確保該管的有人管、不該管的絕不管、需要管的有合適的部門管。二是創建工作專班彈性制度。針對非傳統型任務,探索“黨委統一領導+專業部門負責+組織部門輔助”的工作模式,進一步增強工作專班的專業性、科學性。

加快工作專班管理的制度化進程。一是規范工作專班成員的日常管理。一方面要明確管理主體,分清管理責任。根據工作專班成立審批部門的情況,在編委(編辦)、組織部、“兩辦”等部門之間明確工作專班的管理主體,分清管理責任。另一方面要細化管理要求,理順工作程序。對工作專班成員的政治素養、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等作出明確規定,嚴格工作專班成員的加入、調撥及退出程序。日常管理一般考慮出勤、工作時間、任務完成度、任務難度、工作態度等要素。二是規范工作專班經費使用。集中辦公經費原則上由主責單位或牽頭部門統一負責,明確集中辦公時間、人員、辦公場所及各項支出明細,經主責部門或牽頭部門財務審核,報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集中辦公經費實行限額控制。三是規范工作專班集中辦公場所及設施的調配。集中辦公場所依次采用利用現有、申請調劑和租用租賃的方式解決,集中辦公設施依次采用統籌現有、政府公物倉和購置租用等方式解決。

制定工作專班的績效考核標準。一是加快制定統一科學的績效考核管理辦法。鑒于各地區各部門在功能定位、財政能力等方面的差異,建議以省級為單位,根據各地區和各部門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制定統一科學的工作專班績效考核管理辦法。二是建立履行績效考核管理辦法的保障機制。建立工作專班通報反饋制度,進行月分析、月調度、月會商、月反饋、月通報,要求定期對專班工作月度、季度、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存在問題進行監測分析,并提出整改要求。建立工作專班績效考核監督制度,以月度、季度、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對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為主要依據,制定工作專班績效考核評價表,并由“班長”負責主持績效評價工作。三是探索出臺工作專班與原單位的績效考核銜接機制。“全脫產”人員的績效考核,由工作專班進行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議意見,考核結果反饋原單位;“半脫產”人員的績效考核,考核年度當年在工作專班不足半年的,在原單位參加考核,工作專班也應對其在專班內的工作表現作出鑒定,向原單位反饋;超出半年的,則由工作專班和原單位分別出具考核鑒定,由原單位綜合作出決定;“不脫產”人員的績效考核由原單位參考工作專班反饋的考核鑒定作出評價。

【本文作者為中共北京市委黨校(北京行政學院)政治學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本文系2018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項目編號:18CKS050)的階段性研究成果;中共北京市委黨校(北京行政學院)政治學教研部碩士研究生王芮對本文亦有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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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李侃如著,胡國成、趙梅譯:《治理中國:從革命到改革》,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年。

責編:羅 婷/美編:王嘉騏

責任編輯:張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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