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伴隨平臺經濟的快速崛起,加強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對于健全社會治理體系、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需在監管的理念、體系、模式和生態方面持續拓展創新,不斷提升常態化監管水平,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可持續發展。
在國新辦不久前舉行的第十四場“權威部門話開局”系列主題新聞發布會上,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市場監管總局遵循數字經濟發展規律,不斷提升對互聯網平臺的常態化監管水平。平臺經濟作為生產力新的組織方式和經濟發展的新動能,在提升資源配置效率、推動技術和產業變革、促進國內經濟循環等方面正發揮著積極作用。
當前,伴隨平臺經濟的快速崛起,加強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對于健全社會治理體系、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常態化監管能夠持續規范平臺經濟市場秩序,限制資本市場無序、失序擴張,有效維護市場公平正義;另一方面,此舉還能夠消除數據壁壘,加速數據要素流動,充分盤活平臺經濟背后的數字資源,為我國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數字支撐。對此,需在監管的理念、體系、模式和生態方面持續拓展創新,不斷提升常態化監管水平,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可持續發展。
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平臺經濟涉及商品質量、食品安全、用戶數據等方方面面,既事關國家信息安全,又觸及衣食住行等民生領域。建立健全數據安全協同治理體系,加強政府、企業與行業組織之間密切配合,發揮各自優勢,有助于有效應對數據安全領域的諸多挑戰。強化數據安全治理的頂層設計,設立數據安全防護能力標準,有利于確保數據安全風險總體可控。應加強數據安全治理執法,推動建立數據安全治理懲處機制,嚴懲重點領域數據違法犯罪行為,為數據安全治理營造良好環境。
從健全監管體系的角度看,傳統市場監管強調基于行業的分業管理和行政區的屬地監管,在應對具有跨行業、跨地域特征的數字經濟監管需求時,會出現監管中越位、缺位與錯位等多種問題,而數字企業也需要耗費巨大的時間與管理成本去應對不同行業和地域的不同監管要求,這都會在不同程度上抑制數字經濟新業態的創新發展活力。對此,要組建跨部門的專業執法隊伍,充實市場監管、公安、網信等部門的執法力量。順應發展趨勢積極開展線上監管,打造一套具有協同監管功能的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體系。
從創新監管模式的層面看,要積極探索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平臺經濟監管執法中的應用,提升執法監管效率。要將數據作為主要的監管要素,加強技術嵌入式和實時動態監管,杜絕平臺利用大數據進行價格歧視及對用戶信息違法竊取。根據平臺的業務模式內容進行分類監管,不同類型服務的平臺承擔不同責任。政府要加強與平臺企業之間的聯系,將平臺所掌握的信息和數據作為對平臺監管的依據與補充,根據平臺特征定期審視現行監管政策的適用性。
從營造監管生態視角而言,應完善事前引導、事中規范、事后監管全流程平臺經濟監管,打造立法、執法、司法的監管生態閉環。創新事前環節監管機制,加強面向企業、消費者、中介機構和公共部門的誠信教育和信用宣傳;完善事中環節的信用規范機制,逐步建立信用信息披露和歸集共享機制,通過制定強制性規定和引導性政策,推動企業以定期報告和事項通告的形式真實及時披露信用信息。還要強化事后環節的信用監管機制,及時反饋信用評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