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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大不易”:古代官民租房史

【摘要】租房現象自古就有,古代租房并不容易。為解決市民尤其是官員和特殊人群的住房困難,歷朝歷代都興建過很多公益性質的房屋供官員或百姓租住,成為平抑租金市場的重要手段,可謂“租房雙軌制”。“租房雙軌制”在一定程度上平抑了租價,使得一些人能以較低的租金住上房子,緩解了社會矛盾,有著積極的作用。然而,福利租房也容易滋生以權謀私的現象。有權有勢的人多住多占廉租房,窮苦小民反而只能望房興嘆。可見,如果沒有完善的審查機制和配套措施,再美好的住房設計也會走樣。

【關鍵詞】租房 古代 租房雙軌制 福利租房 【中圖分類號】K23 【文獻標識碼】A

房子是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的頭等大事,不論是古人還是現代人,大多都會面臨住房的問題。“詩圣”杜甫在《茅屋為秋風所破歌》中有“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盡歡顏”的吶喊,代表了千千萬萬窮寒子弟的心聲。那么在中國古代,租房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情形呢?

租房大不易

生活離不開衣食住行,其中住是最大的一筆開支。租房現象自古就有,當時人們稱租屋居住為“賃屋”或“僦居”。秦漢時期,出現了私人旅館“郡邸”,以及專供外國人租住的“蠻夷邸”。南北朝時期,還出現了出租門面的“邸店”。南北朝時期,富人開辦集貨棧、商店、租房為一體的邸店,大獲其利。《梁書·徐勉傳》記載:“所以顯貴以來,將三十載,門人故舊,亟薦便宜,或使創辟田園,或勸興立邸店。”說明邸店的利潤很高這件事,已廣為人知。這一時期,佛教也獲得極大發展,許多寺廟都從事對外出租房屋的活動。

隋唐時期,經濟發達,房價高昂,很多人只能租房以求棲息之地。尤袤《全唐詩話》卷二記載,白居易年少時以詩文拜見顧況,顧況取笑他的名字,說“長安米貴,居大不易”,“居大不易”成為普通人在大都市生存不容易的代名詞。后來白居易高中進士,當上校書郎,月薪一萬六千錢。即便如此,白居易也無錢購置房產,只能在近郊租房18年,每天騎馬上下班。直到50多歲時,他才有錢在遠郊渭南買了房。由于新房離上班地點太遠,白居易仍然在城內租房居住,節假日才回自己家小住。他作詩《卜居》:“游宦京都二十春,貧中無處可安貧。長羨蝸牛猶有舍,不如碩鼠解藏身。且求容立錐頭地,免似漂流木偶人。但道吾廬心便足,敢辭湫隘與囂塵。”白居易羨慕蝸牛和老鼠都能有自己的房子,可見真的是居長安大不易。

宋代重文輕武,官員收入有所提高,但買房仍然困難。尤其是首都開封,“重城之中,雙闕之下,尺地寸土,與金同價”。不要說普通百姓買不起,就是絕大多數高官也望而卻步,“京師職事官,舊皆無公廨,雖宰相執政亦僦舍而居”,租房成為很多人的首選。《事實類苑》卷十一記載,宰相寇準為官四十年,“無田園邸舍,入覲則寄僧舍或僦居”。寇準后來被貶衡州司馬,衡州府故意不給他安排住宿,“百姓聞之,競荷瓦木,不督而會,公宇立成”,臨時給他建新房,才解了寇準的燃眉之急。經歷過類似遭遇的還有蘇家父子,蘇洵在京城當官十多年,到死都買不起房,就連蘇東坡的兒子結婚都需要借朋友的房子才完婚。蘇轍被政敵章惇貶到雷州,“不許居官舍,遂僦民屋”,章惇嚴懲給蘇轍提供房屋的民眾。不料世事輪回,章惇同樣被貶雷州,也想租住民屋,結果主人說:“前蘇公來,章丞相幾破我家,今不可也。”(《賓退錄》卷八)

租房不易,主要的原因是價格高。在宋代,房東被稱為“掠房錢人”,他們組成“莊宅行”,以管理和推銷出租事宜。外戚韋淵在各大城鎮均有房產,租金“房緡錢日二十千”,一年所得超過700萬錢,可見房屋租賃的收益相當可觀。宰相晏殊家中富裕,蓋了很多房子用于出租。同為名相的歐陽修則恰恰相反,連租房子也承擔不起地段好的房屋,因此寫詩發牢騷:“鄰注涌溝竇,街流溢庭除。出門愁浩渺,閉戶恐為潴。”中下級官員的待遇比歐陽修更低,先后在刑部、吏部等部司供職的江休復曾抱怨說:“望月初請料錢(月薪),覺日月長;到月終供房錢,覺日月短”(《江鄰幾雜志》),月初發工資時,覺得世界都是光明的,一切都很美好;等到月底要交房租了,馬上又覺得生活不易,身心俱疲。這種感覺相信對于很多現代人來說并不陌生。

明清時期,官員租房仍然非常普遍。京城的官員大多在宣武門附近租房,因為這里離早朝的正陽門比較近。據《曾國藩日記》,曾國藩入京為官十二年,全靠租房度日。道光二十年(1840年),他看上騾馬市大街北棉花六條胡同一處住宅,十二月十七日搬入,每月房租八千文,全年需銀66.95兩,占薪俸之半。道光二十一年八月,因繩匠胡同一處住宅“屋甚好,共十八間,每月房租京錢二十千文”,他馬上搬了新家,房租已超過他的工資收入。此后,曾國藩還多次搬家,房租也是一路飆升。如果沒有官俸之外的“灰色收入”,他是絕無可能維持這種租住條件的。

曾任曾國藩幕僚的趙烈文,甚至經歷過租不到房的窘境。同治四年(1865年),趙烈文萌生告老還鄉之意。七月,他乘船至常熟,拜托諸多朋友,密集看房多日,結果毫無頭緒。他感慨到:“前后所相宅,俱不肯賃,典買或欲千金。欲買地卜筑之,非倉卒能辦,且亦辦弗及。”(《能靜居日記》同治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最后只能倖倖離開。

租房要有手續

明清時期,租房市場持續活躍。因為租房牽涉價值很高的固定資產交易,需要有一定的手續,尤其是要簽訂契約,避免日后可能會發生的糾紛。租房合同有著基本固定的格式。洪煥棒編著的《明清蘇州農村經濟資料》一書中,有不少關于蘇州屈氏慎余堂的契約文書,可以看到圍繞租房發生的各種案例。乾隆十六年(1751年)五月,翁鳳揆承租慎余堂的七間房屋,特訂立租房合同。契后附時間、合同雙方及見證人姓名。合同里面除規定房屋數量、租金多少、租金支付時間外,同時雙方還約定房屋的維修費用由房東承擔,經費從租金里扣除。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明清時期中國貨幣制度比較混亂,銀錢并用,同時銀子的成色、重量,各地不一。為避免交付租金時的貨幣糾紛,故而合同里特意寫上銀子的成色和兌換地點。

有租房就會有退租,正常情況下,退租也需要簽訂契約。乾隆年間,汪舜臣租住慎余堂朝南樓房門面及平屋一間,等到了他兒子汪九觀時,“因今無力承住,情愿退還。是(自)退之后,任從管業另召。恐后無憑,立此退契為證。計開:屋內所有自置樓板欄柵一帶窗二扇,因欠房錢不清,一并退抵”。由于沒能按時交付房租,汪九觀只能退還房子,并把自己所購買的物件留給房主作抵租金。

租房一旦發生糾紛,往往會有相應的處理辦法,或協調調解,或告官判決。顧奉蘭租住慎余堂三間半房屋,約定每年給房租米四石,因歉收無力支付,乾隆十五、十七兩年房租米“顆粒無還”。乾隆十八年,慎余堂狀告官府,縣衙派差役監督處理,顧奉蘭立時畫押承諾,“約至本月內情愿出屋交還,任從業主另行召佃,決不阻撓”。正是由于租房契約的存在,才使此次糾紛順利解決。

明清江南地區保留著很多與房子相關的史料,其中城鎮資料多于農村資料,房屋買賣資料多于房租資料。黃敬斌教授研究過江南地區的租金價格,指出18世紀初、中期,江蘇農村的住宅市場,售價大約在3兩至5兩,但年租金則高達0.5兩,大約6至10年即可還本,認為“就房屋租金而言,盡管其絕對值可以說很小,但若與房產價值本身比較而言,租金率卻相當高”,“這與中國傳統金融市場上突出的高利息率特征,在某種程度上存在著相似之處。”①房屋租金因面積、質量、地段的差異而有很大的變化。大致而言,租金持續上漲是普遍趨勢,從中我們也不難理解,為何房租是很多人難以承受的巨大負擔。

租房雙軌制

為解決市民尤其是官員和特殊人群的住房困難,歷朝歷代都興建過很多公益性質的房屋供官員或百姓租住,成為平抑租金市場的重要手段,可謂“租房雙軌制”。

宋朝自京都到各地州府設“樓店務”,后改名“店宅務”,是主管國有房產和邸店的行政部門,負責公租房的建設、租賃、管理和維修事宜。真宗天禧年間(1017-1021年),店宅務在汴梁左右廂興建23300間公租房;仁宗天圣年間(1023-1032年),公租房增加到26000間;宋神宗在位期間,增建公租平房14626間。楊礪官居樞密副使,就是借住在樓店務的房子里面,去世后宋真宗登門悼念,結果“僦舍委巷中,乘輿不能進”(《宋史》卷二八七)。葉夢得在《石林詩話》中記載:“京師職事官,舊皆無公廨,雖宰相執政亦僦舍而居。每遇出省,或有中批外奏急速文字,則省吏遍持于私第呈押。”說明宰相也無私宅,退朝后遇有緊急公文,吏員就需要拿著文件跑到各位大人家里一一簽字畫押,這很容易會造成消息泄漏。元豐年間(1078-1085年),“始建東西府于右掖門之前,每府相對四位,俗謂之八位”,作為宰相的專宅,算是解決了少數高官的住宅難題。

官府出租的房屋,大致會配備基本的生活設施。《萍洲可談》記述,王安石從江寧府任上自請退休,夫人吳氏把官舍里的藤床帶回家。未幾,“郡吏來索,左右莫敢言”,王安石知道夫人“好潔成癖”,自己則因邋遢與她“每不相合”,于是“跣足登床,偃臥良久。吳(夫人)望見,即命送還”。離任時不得帶走屋內設施,應該也是基本規則。

為調控租房市場,宋朝屢次出臺減租政策。《宋大詔令集》記載,徽宗政和八年(1118年)九月,豫東受災,朝廷下令免除京東諸縣公房租戶房租,直到賑災工作結束才停止。宣和七年(1125年),宋徽宗下令汴梁的公屋私產租金一律降2/10,以緩解租戶的資金壓力。《三朝北盟會編》記載,宋欽宗靖康元年(1126年)十一月,朝廷聽聞金兵要武裝入侵,擔心民間騷動,下旨免除全國公房租戶一月房租。

元朝為解決朝廷官員租不起房的問題,設立“系官房舍”,專職負責給官員分房。官員提出申請,經過審批后,在規定的宅基地上自行建房,當事人每月只須交納地基錢即可。明成祖朱棣遷都北京,為吸引人口入京,實行“廊房”制度。朝廷興建800多間房屋,按照不同地段,租金分為三等,房租按季度支付。明朝還規定,每個京官都可依品秩高低,使用若干名皂役做雜役,如果不想享受這種待遇,則可以將皂役的工食銀折算為錢,自行支配。

長期租房畢竟沒有保障,所以有些官員會想辦法一次性買斷房屋產權。《玉堂叢語》卷二記載,南京國子監祭酒謝鐸考慮到租房不易,集合所有資金,“買官廨三十余區,居學官以省僦值”,專供在本司任職的人居住。《明史》卷一六三則稱,林瀚“典國學垂十年,饌銀歲以百數計,悉貯之官,以次營立署舍。師儒免僦居,由(林)瀚始”,把自己任官十年的收入全部捐出,為機關人員蓋房。

明清鼎革,清軍入關,八旗官兵大量圈占民房,北京被劃分為內城和外城。內城以皇城為中心,原有居民一律外遷,八旗分別駐扎在四角八方。清廷將內城房屋分配給八旗官兵居住,或賣或租,屬國有性質。此后,清廷多次出資修建房屋,專供八旗官兵租住。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因八旗無房者有七千余人,康熙帝要求在外城也建官租房。朝廷專設官房租庫,按房間大小收租。此后,北京人口進一步增長,朝廷為解決住房問題,還采取過貨幣補貼發放、積攢租金修建新房等辦法。

“租房雙軌制”在一定程度上平抑了租價,使得一些人能以較低的租金住上房子,緩解了社會矛盾,有著積極的作用。然而,福利租房也容易滋生以權謀私的現象。嘉慶八年(1803年),朝廷指出:“各旗營房,原系賞給窮兵居住,理宜照例均分。今鑲白旗蒙古舊營房,該管章京等并不遵例均分,竟有以一分錢糧越分住居四間者。又將未住營房之人,捏名注冊,殊屬非是。”(《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六九《工部·營房》)有權有勢的人多住多占廉租房,窮苦小民反而只能望房興嘆。可見,如果沒有完善的審查機制和配套措施,再美好的住房設計也會走樣。

(作者為清華大學歷史系教授、博導)

【注釋】

①黃敬斌:《民生與家計:清初至民國時期江南居民的消費》,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73頁。

責編/李丹妮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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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謝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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