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3月30日電(記者孫秀艷)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等四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冠患者醫療費用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4月1日后相關醫療費用保障工作的有關事項。
《通知》明確,調整新冠患者醫保報銷政策。將住院費用全額保障、門診專項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轉為常規醫療保障政策,參保患者符合規定的新冠醫療費用與其他乙類傳染病實施相同的醫保報銷政策,各級醫保部門對符合規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醫療費用要及時進行結算。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按規定給予分類救助。
《通知》要求,將符合條件的診療方案內的醫保目錄外新冠治療藥品臨時性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國家醫保局完善新冠治療藥品價格形成機制,根據價格水平實施分類管理。國家新冠病毒感染診療方案內未納入醫保目錄的新冠治療藥品,被列入《關于完善新冠治療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實施分類管理的通知》中“療程治療費用與醫保目錄內同類藥品差異較小”類別的,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支付水平可在目錄內乙類藥品的基礎上適當下調。
《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診時間計算,《關于實施“乙類乙管”后優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治療費用醫療保障相關政策的通知》(醫保發〔2023〕1號)同步停止執行,相關政策視疫情發展形勢再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