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數字經濟時代,新就業形態大多依托平臺經濟,如何在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的同時,更好地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需要開拓一些新思路。
新就業形態是數字經濟時代的特色就業形式。數字經濟為新就業形態創造了廣闊空間。從工業經濟時代邁向數字經濟時代,數字技術已然成為重要的基礎設施,信息數據也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一方面,數字經濟對就業具有顯著的正向作用。數字經濟大幅提升了勞動力市場的供需匹配效率,降低了供需雙方的交易成本。數字經濟時代的就業不再拘泥于時間和空間,工作內容可以被分解為細小的、具體的“任務”,由不同時空的勞動者完成后再進行“組裝”。另一方面,企業在數字經濟中的用工方式更多元有效。從企業視角來看,新就業形態可有效幫助企業應對彈性化的用工需求,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生產效率并獲取外部資源,在市場競爭中更好地生存和發展。數字經濟時代,越來越多的勞動者不再希望被單一雇主和雇傭關系所“束縛”,而是希望充分利用自己的人力資本、社會資本和時間去獲取更多的收入。并且除收入外,工作的自主性、工作與家庭的兼顧度、工作與健康的平衡性,越發成為勞動者作出就業選擇的重要考量。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關鍵在于關系認定。新就業形態的表現形式復雜、概念框架模糊,是國際統計領域的難題,而合理認定平臺企業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關系,是權益保障的關鍵。一方面,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認定是國際性難題。從國際勞工組織看,“非正規就業”包括:一是自營工人、雇主和受雇于自己的非正規部門企業的成員;二是從事專門供其家庭最終使用的商品生產的自營工人,比如自給自足的農業勞動者;三是為家庭作貢獻的勞動者,不論其是否在正規或非正規的企業工作;四是從事非正規工作的員工,不論其是受雇于正規企業或非正規企業,還是帶薪的家庭雇傭勞動者。另一方面,傳統勞動關系難以精準認定平臺企業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各國仍舊沿用傳統的“控制性”或“從屬性”的勞動關系認定標準,尚未形成統一的、適用于平臺企業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新的認定標準。相較于傳統的勞動關系具備的人格從屬性、組織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勞動者僅經濟從屬于平臺。面對這種單維度的從屬性,各國采用“類雇員”“第三類勞動者”等表述來形容平臺勞動者,但是這類勞動者的邊界和認定標準仍然模糊。
開拓適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新思路。傳統就業的權益保障是基于固定的勞動關系,對新就業形態并不完全適用,可以探索一些新的思路。
細化“分類界定”的標準。2021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8部門印發《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將用工關系分為符合確立勞動關系、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個人依托平臺關系、合作用工等類型。其一,加強對“控制性”標準和“從屬性”標準的利弊、適用性等方面的研究,結合我國勞動者特點,考慮數字經濟時代特征,梳理出有利于細化分類認定的多項指標,從多維度識別不同就業形態的勞動者邊界。其二,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認定較為模糊,應指導企業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協商確定規范化、格式化的權益保障內容,包含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其三,合理劃分合作用工的責任標準,平臺企業采取勞務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可建立動態化的監督機制;對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可事先約定權益保障范圍、保障措施,建立科學的責任標準。
構建“按次”“按單”的機制。傳統就業的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依法代為申報和按月代扣代繳,呈現周期性特征,但以數字平臺為代表的新型商業模式變革了傳統就業的雇傭模式,新就業形態呈現明顯的非周期特征,可構建“按次”“按單”的思路。以新型職業傷害保險為例,“按次”方面,江蘇常熟規定新就業形態的勞動者每年一次性繳納360元,向承辦職業傷害保險項目的商業保險機構投保,最高理賠標準達每人每年40萬元;“按單”方面,外賣騎手每跑一單,就繳納6分錢的職業傷害保險,可根據累加的繳納金額確定相對應的理賠標準。
建立“可轉換”的機制。許多地區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保有戶籍制度的限定,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大多是異地就業,僅這一項規定就把大部分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拒之參保的門外。應破除地域限制,允許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自行選擇參保城鄉居民保險或職工保險,建立城鄉居民保險和職工保險的轉換機制,將城鄉居民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適當折算為職工保險的年限,同時提高職工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折算為城鄉居民保險年限的比例。
構建“錢隨人走”的機制。將社會保險的社會統籌部分金額與繳納地解綁,均納入參保人社保權益轉移接續保障范圍,遵循“錢隨人走”原則,制定按照個人賬戶金額以及相應推算的社會統籌部分金額轉移接續到異地的合理辦法,進一步完善社保異地轉移接續相關制度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