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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式”辭職的背后: 為什么隱性腐敗難以根治

【摘要】“逃逸式”辭職有從顯性腐敗轉化為隱性腐敗的行為邏輯。相對于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等各種直接而赤裸的顯性腐敗,“逃逸式”辭職等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潛藏于公權私用的各種活動中,其形式更加隱形隱蔽、延時延期,危害和影響也更加擴散和持久。只有通過進一步深化體制改革,健全完善各種制度和機制,在遏制腐敗動機、堵塞腐敗機會、加大腐敗成本、減少腐敗收益、清除腐敗土壤等方面持續發力,加強民主監督力度,健全法治保障體系,才能從根本上有效遏制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

【關鍵詞】“逃逸式”辭職 隱性腐敗 新型腐敗 監督制約

【中圖分類號】D263 【文獻標識碼】A

“逃逸式”辭職是指以提前退休、辭職等方式妄圖逃避黨紀國法的懲處,或者到原業務管轄范圍內企業任職、兼職,利用政商“旋轉門”撈好處,是隱形變異腐敗的一種。2022年底,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了年度十大反腐熱詞,“逃逸式”辭職位列其中,值得人們進一步關注和深思。相對于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等各種直接而赤裸的顯性腐敗,“逃逸式”辭職等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潛藏于公權私用的各種活動中,其形式更加隱形隱蔽、延時延期,危害和影響也更加擴散和持久。

“逃逸式”辭職從具體實施形式來說可以分為四種:一是逃避懲處,一些黨員干部在職期間有違紀違法行為,妄圖通過辭職離職等方式逃避黨紀國法的懲處;二是期權變現,個別黨員干部公權私用,為企業和個人謀取各種非法利益,但并未立即收取賄賂,而是辭職離職以后通過變現取利;三是變身洗錢,一些黨員干部將獲得的大量非法錢財匿藏于各處,辭職離職以后通過投入各種合法經營活動洗白非法所得;四是兼職取利,個別黨員干部在職期間為相關企業謀取非法資源和好處,辭職離職以后到相關企業任職、兼職,獲取前期投入的各種“報酬”。從腐敗動機、腐敗機會、腐敗成本、腐敗收益、腐敗土壤等方面進行深入分析,能夠發現“逃逸式”辭職的特征和機理,進而對癥下藥、有效治理。

“逃逸式”辭職的腐敗動機更加隱形隱蔽、腐敗機會更加分散多樣

腐敗動機是腐敗者的思想原點,是其主觀意志活動。換句話說,腐敗動機是腐敗者有想腐敗的主觀意愿。不論是腐敗者自身直接的腐敗行為,還是腐敗者默許其配偶、子女等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收取錢財好處,都是腐敗者的自主自愿活動。但腐敗者通過什么方式進行腐敗,不僅取決于腐敗者的腐敗動機,還要看腐敗機會、腐敗成本、腐敗收益的存在與否和大小。腐敗機會越多,腐敗成本越小,腐敗收益越大,便會不斷地刺激腐敗者的腐敗動機,甚至會使一些原本腐敗動機并不強的黨員干部在權力利益誘惑之下進行違法違紀活動。因而可以說,腐敗問題不僅是單純的思想動機問題。腐敗動機既是腐敗行為的起點原因,也是腐敗行為的結果效應,越容易得手的、越不容易被懲處的腐敗行為,越可能激起更大的、更多的腐敗動機。

在顯性腐敗中,直接而赤裸的權錢交易或權色交易,其腐敗動機似乎一目了然,如果證據確鑿或被人檢舉證實,對其的查處和懲治也相對容易。但在“逃逸式”辭職等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中,其腐敗動機并不即刻顯現、當時呈現,而是潛藏于似乎合理合法的各種“理由”之中。“逃逸式”辭職的理由可能有:因病早退、自謀職業、下海經商、志于學術、追求理想等。這就給管理組織審定其辭職離職理由帶來很大的不便和挑戰,如果沒有確鑿證據和可靠線索,便很難有正當依據來拒絕或推遲其辭職離職。這也是“逃逸式”辭職更加隱形隱蔽的原因所在。

腐敗機會是腐敗者實施腐敗行為的時機。對于正直堅定的黨員干部來說,并不存在腐敗動機,也就無所謂腐敗機會,甚至能夠做到遇財不貪、坐懷不亂。但對于存在腐敗動機的個別黨員干部來說,腐敗機會隨時存在。腐敗機會的大小和多少,取決于復雜的主客觀因素。從客觀因素來講,一是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和修訂總有不夠及時和不夠周延之處,特別是在社會變革和轉型時期,舊的制度和規則逐漸解體,新的制度和規則又沒有及時建立健全,因而會出現一些漏洞和縫隙,給予腐敗者以可乘之機。二是公共權力的行使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這是一種客觀存在,也是一種客觀需要。因為政策和法規并不能覆蓋和涵括所有現實情況和具體細節,所以需要給權力行使者留有一定的隨機應變和自由裁量的范圍和空間,特別是“一把手”的權力。從主觀因素來講,一是腐敗者主動尋找各種政策和制度的漏洞和縫隙,以期把現期權力牟利最大化。二是腐敗者利用所掌握的權力“吃拿卡要”,甚至設租尋租,創造機會以便腐敗。從主客觀因素相結合來講,各種公共權力的監督不力或缺位也會給腐敗分子留有機會和漏洞。比如,對“一把手”的監督,如果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客觀上的監督缺位就會給主觀上的腐敗機會留有空間。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所說的腐敗機會是針對當期權力的顯性腐敗來說的。但對“逃逸式”辭職等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來說,腐敗收益的延期獲得使得腐敗機會更加分散化和多樣化。比如,個別黨員干部在職期間利用各種非法、擦邊的方法,給予相關企業和個人各種關照和利益,但并不立刻領取“收益”,而是在辭職離職以后,把“儲存的腐敗機會”變為“現實的腐敗機會”。簡言之,“逃逸式”辭職等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腐敗動機更加隱形隱蔽,腐敗機會更加分散多樣,腐敗鏈條更加延長多變,為監督、查處、治理腐敗和不正之風帶來了更多挑戰與困難。

“逃逸式”辭職的腐敗成本更加細碎散化、腐敗收益更加延長擴大

腐敗成本是指腐敗者被發現和懲處后所付出的各種代價。腐敗成本與腐敗行為具有負相關關系,即腐敗成本越高,腐敗動機就越弱,腐敗行為就較少發生。腐敗成本可以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一是腐敗者被發現的成本。權力行使過程越公開透明,權力部門和個人受到的監督制約越嚴格,腐敗行為被發現的風險就越大,腐敗行為就越少發生。二是腐敗者被懲處的成本。腐敗者被發現、查證后,就會受到黨紀國法的懲戒和懲罰,如警告記過、降級免職、開除黨籍和公職,甚至判刑等。高壓反腐,扎緊制度的籠子,嚴格執紀執法,都是為了加大腐敗成本,從而強化不敢腐、不能腐的震懾。三是對腐敗者名譽和親屬名聲的各種社會影響。腐敗者被懲處后,將會對腐敗者自身、腐敗者親屬等產生負面影響,這也是不可忽略的腐敗成本。

對于顯性腐敗來說,以上所說的腐敗成本能夠起到應有的警示威懾作用。但當腐敗行為隱形延期以后,如“逃逸式”辭職等,腐敗者便會自覺或不自覺地把各種成本細碎化和散點化,即把風險細化、延期和延伸,從而使腐敗行為更加不易被發現和懲處。不可否認,當前的各種監督監管制度規定更多的是針對各級在職黨員干部。當黨員干部以各種“合理”理由辭職離職以后,無論是兌現“權力期貨”,還是進行“投資入股”,或是進入企業任職兼職,隨著身份轉化,各種監督和監管措施隨之弱化和衰減,腐敗行為由此更加難以被發現和懲處。

腐敗收益是指腐敗行為帶來的各種直接間接、有形無形的利益,這是刺激腐敗行為發生直接的、現實的因素。腐敗收益與腐敗行為具有正相關關系,即腐敗收益越大,腐敗動機就越強,腐敗行為就越容易發生,甚至個別黨員干部存在僥幸心理,鋌而走險。身處在現實社會之中,多彩世界的各種誘惑和刺激長期存在,意志不堅定者難免會受到腐敗動機的蠱惑。如果腐敗收益巨大而腐敗成本微小的話,各種腐敗行為也就難免一再發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們開展了史無前例的反腐敗斗爭,以“得罪千百人、不負十四億”的使命擔當祛疴治亂,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體推進,“打虎”、“拍蠅”、“獵狐”多管齊下,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并全面鞏固,消除了黨、國家、軍隊內部存在的嚴重隱患,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幸福。但各種腐敗案例仍不時發生,其中的腐敗利益因素值得人們深思。

在針對當期權力的顯性腐敗中,有直接給予腐敗者金錢和禮品,給予腐敗者親屬金錢和禮品,給予腐敗者親屬工程項目和股份,安排腐敗者子女出國留學等形式,這些都是腐敗者與行賄者的直接權錢交易。如果行賄者告發舉報,或者由其他案件牽連引發,只要有明確的證據事實和完整的證據鏈,都是相對容易查處和懲處的。但“逃逸式”辭職的實質是將顯性腐敗延期成為隱性腐敗,黨員干部尚未離職時并不急于收取各種腐敗收益,但在離職后,通過創辦公司、公司入股、兼職公司職務等各種看似合法的形式,將沒有兌現的各種收益在相對長期的公司活動和公司收益中慢慢兌現。此時的“當期腐敗”變為“延期腐敗”,腐敗收益變成“合法收益”,“借權腐敗”行為也逐漸增多。

此外,在由顯性腐敗轉變為隱性腐敗的過程中,行賄者與受賄者實為利益捆綁團伙。行賄者與受賄者在隱性腐敗的過程中相應地隱身延伸,危害逐漸增大。一是行賄者與受賄者結成長期的互利關系、“攻守同盟”。一方面,受賄者在當期的權力行使中通過各種方式給予行賄者各種工程項目和資源利益,等待辭職離職后再獲取相應的“報酬”,行賄者與受賄者將保持長期聯系。另一方面,行賄者利用與受賄者的長期利益關系,甚至借助受賄者的“權力余威”和人脈資源,繼續謀取更多的利益。二是行賄者與受賄者的腐敗成本有所分散和減少,行賄動機和受賄動機更加強烈和延長,長期的利益關系使得腐敗行為的影響與危害長期化和擴散化,甚至形成塌方式腐敗。比如,行賄者通過長期“圍獵”黨員干部身邊的秘書、親屬等,使個別黨員干部自覺或不自覺地陷入腐敗陷阱。從公開曝光的腐敗典型案例中,行賄者與受賄者經常是“同進同出”,甚至一些黨員干部轉任異地后,行賄者也隨其出現。三是行賄者與受賄者的長期隱性利益關系,使得在工程承包、土地征用、招商引資、稅費征繳和環境保護等各種公共行為中,公平的市場規則和公正的法律政策被扭曲變形。

根治“逃逸式”辭職等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需要綜合施治

值得人們深思和研究的一個問題是:在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并全面鞏固,從嚴懲治腐敗深得黨心民心的情況下,為什么腐敗案例還時有發生?顯性腐敗轉變為隱性腐敗,當期權力腐敗轉變為延期權力腐敗,就是原因之一。根治“逃逸式”辭職等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要針對腐敗行為發生的邏輯鏈條,堅持民主與法治的有機統一,有效施治,綜合施策,久久為功。正如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的:“腐敗是危害黨的生命力和戰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敗是最徹底的自我革命。只要存在腐敗問題產生的土壤和條件,反腐敗斗爭就一刻不能停,必須永遠吹沖鋒號。堅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體推進,同時發力、同向發力、綜合發力。”

遏制腐敗動機。腐敗動機是腐敗行為之起點,遏制腐敗行為首先要遏制腐敗動機。只有樹立廉榮貪恥的價值取向,才能從思想源頭上消除貪腐行為。需要強調的是,遏制腐敗行為不僅是思想教育問題。警鐘長鳴,時刻不忘理想信念,不斷強化思想教育,自然有潛移默化之功效。但只有強化監督制約,扎緊制度籠子,減少腐敗機會,增加腐敗成本,降低腐敗收益,形成高壓震懾之勢,才能從根本上推動形成“不想腐”的自覺,真正形成崇廉尚廉的廉潔文化氛圍。

堵塞腐敗機會。有腐敗機會,才會刺激腐敗動機,促成腐敗行為,只有從法律法規、政策舉措和制度規定等方面堵塞各種腐敗機會,才能有效避免腐敗行為的發生。對此,一是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善于抓住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盡快完善相關規定。二是加強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建設,進一步規范黨員干部權力運行,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更加完善和透明。特別要加強對“一把手”權力運行全程監督,持續壓緊壓實責任。三是完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機制。持續暢通舉報信箱、電子郵箱、熱線電話等監督渠道,方便群眾投訴舉報、反映問題。同時,應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監督作用,規范和強化網絡監督。

加大腐敗成本。只有加大對腐敗的懲處力度,形成遏制腐敗動機的強大合力,才能杜絕腐敗行為的發生。對于“逃逸式”辭職,在加強對在職者權力行使的制度化和民主化監督的同時,應該有針對性地加強對辭職離職黨員干部的審批和監督。比如,相關部門可以建立黨員干部全周期管理檔案,加強對其離職后或退休后的管理,進行跟蹤監督評估。對黨員干部辭職離職后的就業范圍、就業時間等進行相應規定,明確不能進入的行業、企業。此外,對于有群眾舉報和腐敗嫌疑的黨員干部,哪級組織有權審批其辭職離職申請,如何對其辭職離職后的任職情況以及兼職收入等進行跟蹤和監督等,都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制度完善。

減少腐敗收益。腐敗收益是腐敗行為發生的激勵因素,大幅減少腐敗收益是根治腐敗的重要方式。針對腐敗收益逐漸隱形化和長期化等趨勢,應防止行賄人利用經濟活動實施利益輸送,完善對行賄人的聯合懲戒機制,提高行賄的犯罪成本,達到震懾行賄行為發生的目的。要通過深入市場經濟新領域、腐敗現象易發多發部位和環節,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同時不斷改進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運用高科技手段的能力,健全跨區域協作機制和國際合作機制,一體構建追逃防逃追贓機制。

清除腐敗土壤。斬斷“圍獵”與“被圍獵”的利益鏈條,讓受賄者、行賄者都付出應有的代價,才能更好地鏟除腐敗問題產生的土壤與空間。因此,相關部門應進一步提高打擊行賄的精準性、有效性,查清行賄問題,追繳行賄所得。同時,可以探索實行行賄人名單管理制度,統籌運用紀律、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讓行賄人付出應有代價,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系。

當前,對于“逃逸式”辭職等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問題,黨中央多管齊下、重拳出擊。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深化整治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的腐敗,堅決懲治群眾身邊的‘蠅貪’,嚴肅查處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影響力謀私貪腐問題,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懲治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未來,應通過進一步深化體制改革,健全完善各種制度和機制,在遏制腐敗動機、堵塞腐敗機會、加大腐敗成本、減少腐敗收益、清除腐敗土壤等方面持續發力,加強民主監督力度,健全法治保障體系,從根本上有效遏制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副院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所首席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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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孫渴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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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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