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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新秩序的基礎、內涵與結構變遷

【摘要】數字技術的發展與應用正在改變國際政治與經濟的組織形式,為各行為體在國際政治經濟領域的互動提供了新的手段和模式,也為重塑國際政治經濟秩序創造了與以往大不相同的實踐條件和基礎。從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基礎變化來看,數字技術既推動了國內政治和國際政治的數字化轉型,也推動了全球經濟的數字化轉型。從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內涵來看,數字時代國家主體和市場主體之間的差異更加明顯、競爭更加聚焦,兩者互動產生的影響也更加廣泛,國際政治經濟領域日益呈現復合互動態勢。從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結構來看,世界各國在數字立法、執法和司法以及國際數字技術標準與數字經濟規則等領域的制度博弈更加激烈。同時,在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經濟體的推動下,全球數字技術與數字經濟平行體系也初現端倪。

【關鍵詞】數字技術 數字主權 數字市場 國際政治經濟秩序

【中圖分類號】D81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3.04.007

【作者簡介】徐秀軍,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國際政治經濟學院教授、博導,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國際政治經濟學研究室主任、研究員。研究方向為國際政治經濟學、亞太區域合作。主要著作有《地區主義與地區秩序——以南太平洋為例》、《金磚國家研究:理論與議題》(合著)等。

 

當前,以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5G、區塊鏈和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為標志的新一輪科技革命深入發展,推動人類社會全面步入數字時代。數字技術的創新發展與廣泛應用,不僅極大地改變了人類生產和生活方式,而且改變了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基礎和國際政治經濟互動的內涵,從而引發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深刻變革。

基礎變革:數字技術與國際政治經濟的數字化轉型

在全球技術創新中,信息和數字領域是取得技術突破最多的領域之一,也是大國競爭的重要陣地。《麻省理工科技評論》(MIT Technology Review)和世界經濟論壇(WEF)每年分別評選全球十大突破性技術榜單和全球十大新興技術榜單,以反映全球科技進步的最新進展。2018~2022年間入選兩個機構的十大技術榜單的技術中,新一代信息與數字技術約占四成,同信息與數字領域相關的技術占比超六成。在《麻省理工科技評論》評選的2023年全球十大突破性技術榜單中,改變一切的芯片設計(A Chip Design that Changes Everything)、制作圖像的人工智能(AI that Makes Images)、遠程醫療墮胎藥(Abortion Pills via Telemedicine)、大規模生產的軍用無人機(Mass-market Military Drones)、詹姆斯·韋伯太空望遠鏡(James Webb Space Telescope)等信息與數字技術位列其中。[1]這些新興技術不僅擁有廣泛的商業用途,還能廣泛應用于戰略和軍事領域。數字技術的發展與應用正在改變國際政治與經濟的組織形式,為各行為體在國際政治經濟領域的互動提供了新的手段和模式,也為重塑國際政治經濟秩序創造了與以往大不相同的實踐條件和基礎。

數字技術推動了國內政治和國際政治的數字化轉型。在國內層面,由于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社會主體的政治參與更加便捷,政治空間大大拓展。普通民眾和社會團體不僅能更加直接、快捷和廣泛地參與國內事務的治理,也能在更大范圍內、更大程度地影響國家對外政策與活動。一方面,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極大地拓展了民眾獲取信息的渠道,加速了各種價值觀念和思想意識的傳播,個人、群體、階層因此擁有更加強烈的權利意識。然而,這種現象帶來的影響具有雙面性。從積極意義來看,它為人們的交流互動搭建了橋梁,為構建更加開放的世界奠定了基礎。分布在世界各地的人們匯聚在同一個網絡空間,通過思想交流與碰撞增進相互理解和激發創新潛能。從消極意義來看,由于“信息繭房”的存在,人們越來越關注自己感興趣以及與自身利益相關的信息,從而導致社會群體的極化和社會粘性的缺乏。在此背景下,狹隘的民族主義和民粹主義更易滋生和蔓延,并與各種形式的保護主義交織融合,使社會更加分裂,對外政策也會更趨保守。另一方面,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催生了網絡政治,各類社會主體的政治表達更為直接和平等,政府決策因此受到更多社會力量的影響,政府的對外政策也會受到更多國內力量的干預。由此可見,在數字時代,很多國家對外政策的國內化傾向更加突出,國內政治對國際政治的滲透也更加明顯。

在國際層面,由于數字技術的迅速發展,國家主權與安全的基礎發生了重大變化。一方面,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催生了對網絡主權和數字主權(Digital Sovereignty)的認知與維護。網絡主權是國家主權在網絡空間中的延伸和表現。早在2014年習近平主席在向首屆世界互聯網大會致賀詞中就提出“尊重網絡主權”。[2]數字主權概念最早在歐洲興起,并受到越來越多國家和民眾的關注。2020年7月,歐洲議會發布的《歐洲的數字主權》報告指出,數字主權既是一種監管權,也是一種戰略自主權。[3]數字主權將國家主權延伸到數字領域,而隨著傳統領域的數字化其內涵也得以不斷拓展。維護數字主權既包括對數字技術和數據等數字相關領域的監管,也包括確保國家能夠在數字領域采取自主行動而不受到外部因素的干預和限制。由于在網絡空間中,各國之間的聯系難以隔絕,國家之間的權利邊界和權力邊界的劃分日益成為國際分歧與爭端的來源。另一方面,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得國際安全問題更加凸顯。目前,數字技術已廣泛應用于重要戰略武器領域,網絡攻擊成為打擊對手的重要手段,網絡基礎設施也成為攻擊的重要目標。在現代化戰爭中,數字戰場與實體戰場日益不可分割。在大國博弈加劇的背景下,數字技術的工具化和武器化現象日趨嚴重,國際安全形勢也更加錯綜復雜。

數字技術推動了全球經濟的數字化轉型。近年來,數字技術加速向所有產業滲透,全球數字市場不斷擴大,數字經濟規模快速增長。2022年7月,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發布的《全球數字經濟白皮書(2022年)》顯示,2021年全球47個主要經濟體數字經濟增加值規模為38.1萬億美元,同比名義增長15.6%,較同期名義國內生產總值(GDP)的增速高2.5個百分點;占GDP的比重為45.0%,同比提升1個百分點。但是,全球數字經濟呈現明顯的不平衡發展態勢。目前,全球數字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是產業數字化和發達經濟體。2021年,全球47個主要經濟體的產業數字化規模為32.4萬億美元,占數字經濟的比重為85%,占GDP的比例為38.2%。同期,發達國家數字經濟規模為27.6萬億美元,占納入統計的經濟體數字經濟總規模的比例達72.5%;相應地,發展中國家數字經濟規模為10.5萬億美元,占納入統計的經濟體數字經濟總規模的比例僅為27.5%。從國別來看,中美兩國在全球數字經濟中的地位突出。2021年美國和中國數字經濟規模分別為15.3萬億美元和7.1萬億美元,而數字經濟規模位居全球第三的德國僅為2.9萬億美元。[4]作為信息載體的數據成為重要生產要素,不斷催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國家之間的競爭與合作也日益聚焦于數字經濟領域。

在跨境數字市場發展方面,數字技術與國際貿易深度融合,成為推動全球經濟開放與合作的新動力。盡管近年來新冠疫情對全球經濟帶來重大沖擊,但全球數據流動和數字貿易卻增長迅速。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報告顯示,2020年,全球互聯網帶寬較上年增長了35%,增速為此前7年以來的新高;同期,每月全球數據數量為230艾字節(EB),預計2026年將達到780EB;2022年全球互聯網協議(IP)流量估計超過2016年之前的所有互聯網流量之和。[5]聯合國資本發展基金(UNCDF)報告顯示,2017年的跨境數據量是2007年的20倍,預計2022年的跨境數據量將是2017年的4倍。[6]數據的跨境流動支撐了商品、服務、資本等其他幾乎所有要素的全球化配置,成為推動經濟全球化的重要力量。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的數據顯示,受新冠疫情影響,2020年全球服務出口額較上年下降20%,但依托于信息和通信技術(ICT)的全球數字交付服務出口僅下降1.8%,而數字交付服務出口占全球服務出口的比例達到了64%。[7]2021年,全球跨境數字服務貿易規模達3.86萬億美元,同比增長14.3%,在服務貿易中所占比例為63.3%。[8]

內涵深化:數字時代國際政治經濟的復合互動

在主權國家形成后,主權國家與世界市場之間的互動關系便構成了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主要內容。自工業革命以來,主權國家成功開拓了世界市場,在真正意義上開啟了全球化進程。反過來,世界市場也成就了主權國家的發展,與此同時,也見證了許多大國的衰落。國家與市場的相互作用、相互強化、相互制約使國際政治經濟秩序呈現不同的特征。進入數字時代,由于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基礎不斷經歷新的變化,國家與市場的互動也從雙向互動轉向更加復雜多元的方向。而哪種方向會成為主流,仍取決于世界各國政府的共同選擇。

數字時代國家主體和市場主體的差異更加明顯。在國家層面,日益加大的“數字鴻溝”強化了全球范圍內新的中心-邊緣結構。在數字技術引領的新一輪工業革命浪潮中,只有少數國家有能力站在全球技術創新的前沿陣地。在以主權國家為基礎的國際體系中,全球科技突破越多,世界各國尤其是少數發達國家與為數眾多的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技術鴻溝”將越發明顯,從而導致全球范圍內數字技術的創新與應用分布更加不均。聯合國國際電信聯盟(ITU)的報告顯示,全球數字鴻溝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一是收入鴻溝,高收入國家的互聯網普及率為91%,而低收入國家的互聯網普及率僅為22%;二是城鄉鴻溝,城市地區的互聯網用戶比例為農村地區的兩倍;三是性別鴻溝,全球范圍內男性與女性使用互聯網的比例分別為62%和57%;四是代際鴻溝,15至24歲的年輕人使用互聯網的比例為71%,而其他年齡人口使用互聯網的比例為57%;五是教育鴻溝,受教育程度較高的人使用互聯網的比例也較高,反之亦然。[9]并且,發達國家還控制著絕大多數的互聯網服務器及全球數據的傳輸。正因如此,數字時代的全球政治并未朝著更加扁平化的方向發展,反而在很多領域呈現更加中心化的態勢。數字技術使世界各國更加高度相互依賴,但這種依賴是高度不對稱的,資源、財富和權力將越來越集中于少數大國手中。

在市場層面,數字技術向產業鏈各環節的加速滲透,讓少數國家實現全產業鏈控制成為可能。長期以來,發達國家主要通過掌控產業鏈的高端環節實現對上游產業的控制。但在稀缺性的戰略資源方面,這種控制卻往往出現松動,甚至出現受制于人的情況。隨著產業數字化的發展,低端產業和低端環節也將逐步納入數字化的產業網絡中,從而使掌握先進數字技術的國家對全球產業鏈的控制從高端環節邁向各個環節,全球產業鏈中各國之間的地位差距也將隨之擴大。在數據要素市場、數字產品市場和數字平臺建設等方面,發達國家基于其先發優勢占據主導地位后,后發國家突破既得利益格局將異常困難。不過,利用數字技術實現對全產業鏈的深度滲透尚需很長一段時間,目前的國際市場格局仍將呈現多元化的相互制約關系。

數字時代國家主體與市場主體的競爭更加聚焦。一方面,國家與市場的競爭越來越聚焦于數字技術的創新與應用。近年來,很多國家和企業加大了對數字技術的研發和對競爭對手的打壓。例如,2022年3月,美國國會參議院通過的《美國競爭法案》(America COMPETES Act of 2022)將人工智能與機器學習、高性能計算、量子計算和信息系統、機器人、災害預防、先進通信、生物技術、先進能源技術、網絡安全和材料科學視為可能對國際科技競爭格局產生重大影響的十大關鍵技術領域,其中數字相關技術占比較高,并將半導體、5G、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確定為重點扶持的對象;2022年8月,美國總統拜登簽署的《2022年芯片與科學法案》(The CHIPS and Science Act of 2022)提出設立“美國芯片基金”“美國芯片國防基金”“美國芯片國際科技安全和創新基金”“美國芯片勞動力和教育基金”,并將在5年內為半導體產業提供約527億美元的資金支持,為企業提供240億美元的投資稅抵免,鼓勵企業在美國研發和制造芯片并承諾將在2023~2027年間提供約2000億美元的科研經費支持等。同時,為發揮數字技術的更大效用,很多國家和企業推動了數字技術在更多領域和更大范圍內的應用,數字技術的市場規模因此不斷擴大。

另一方面,國家與市場的競爭越來越聚焦于數字經濟的發展。作為全球經濟的新增長點,數字經濟發展迅速,在GDP中的占比不斷提升。為促進數字經濟的發展和不斷提升數字經濟競爭力,很多國家出臺了數字經濟發展戰略規劃。例如,英國政府于2009年推出“數字大不列顛”行動計劃,后又于2015年和2017年先后出臺《數字經濟戰略(2015-2018)》和《英國數字化戰略》,旨在推動英國成為全球領先的數字化經濟體;澳大利亞政府分別于2011年和2021年發布《國家數字經濟戰略》和《數字經濟戰略2030》,旨在不斷推動其數字經濟長足發展;2015年,美國商務部出臺《數字經濟議程》,將發展數字經濟作為實現經濟繁榮和保持競爭力的關鍵舉措。中國、印度、俄羅斯、巴西、南非等新興經濟體也出臺了數字經濟發展規劃。2022年1月,中國政府發布《“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部署了優化升級數字基礎設施、充分發揮數據要素作用、大力推進產業數字化轉型、加快推動數字產業化、持續提升公共服務數字化水平、健全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著力強化數字經濟安全體系和有效拓展數字經濟國際合作八個方面的重點任務,明確提出到2025年,數字經濟邁向全面擴展期,數字經濟核心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達到10%。2035年,數字經濟發展基礎、產業體系發展水平位居世界前列。[10]

數字時代國家主體與市場主體的互動影響更加廣泛。從互動的內向維度來看,數字時代國家與市場的聯系更加緊密。由于數字技術的中心化特點,其廣泛應用在國內和國際層面帶來的市場失靈、失效和失序現象將更加頻繁的出現。例如,在國內社會,數字平臺在服務政府的同時,常常出現市場主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這不僅擾亂了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限制了其他市場主體的發展,還影響了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并將極大損害公眾利益,從而侵蝕政府的執政根基,造成社會動蕩不安。在國際社會,作為全球最大的報文傳送與支付平臺,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SWIFT)系統為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機構提供服務,但其運行常常被政治化,少數主導國家將其作為制裁他國的手段,以實現其政治利益??傊?,數字時代的政治與經濟高度互動,而這種互動既有積極的一面,也必須防范其消極的一面。任何割裂兩者關系的理論與實踐都值得深入反思。為此,在處理國家主體與市場主體的關系時,既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既要讓“看不見的手”增進全球福祉,又要讓“看得見的手”促進全球公平正義。

從互動的外向維度來看,數字時代主權國家與世界市場的關系日益超出政治與經濟范疇,向更加廣泛的安全領域溢出。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將數字技術和數字經濟視為涉及國家安全的重點領域,日益泛化的安全考量越來越多地嵌入國家政策制定與政府行動之中。一些大國制造的脫鉤、斷供、制裁、極限施壓等亂象,多與數字技術和數字經濟相關,國際政治經濟的良性互動被泛化的國家安全利益所裹挾,全球化的主權原則與市場原則的矛盾與對立日益加劇。在這些因素的共同影響下,大國關系縱橫捭闔,國家與市場互動關系不斷向其他領域拓展,并在國內和國際層次形成政治、經濟、安全、社會等各種因素相互交織的錯綜復雜的關系。其結果是,國際政治經濟體系的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日益加大,并成為世界進入新的動蕩變革期的主要表現之一。

結構重塑:數字時代國際政治經濟的制度博弈

在不存在世界政府的國際無政府狀態下,國際制度是維護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重要載體。在數字領域,由于通行的國際規則仍在形成的過程之中,國家層面的數字立法和司法便具有了重要意義。一方面,國家的數字立法能夠為其他國家制定數字規則提供示范,并通過國內規則的溢出效應影響全球數字規則的形成;另一方面,國家在數字領域的執法和司法可以規范和管控國內外實體在數字領域的行為,以維護自身利益和打擊競爭對手。因此,在數字領域,國際政治經濟的制度博弈既反映在國內層面,也反映在國際層面。有關數字的國內和國際制度的不斷構建以及各國圍繞制度制定和實施的競爭,形成了數字時代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底層邏輯,并不斷推動國際政治經濟結構的重塑。

國家數字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博弈。在立法方面,全球主要國家和地區都出臺了關于數字技術、數據流動、數字權益、數字經濟等領域的法律法規。美國是全球信息與數字技術的發源地,在數字領域擁有先發優勢,相關領域的立法起步早、數量多、內容龐雜、覆蓋面廣。早在1977年,美國政府就出臺了《聯邦計算機系統保護法案》,首次將計算機系統納入法律保護范圍;1984年,美國國會通過《1984年偽造接入設備及計算機欺詐與濫用法》,首次將侵入美國特定部門或專用計算機系統竊取涉密信息的行為界定為犯罪。此后近40年間,美國政府出臺的信息和網絡安全領域的法案共計200余項。拜登政府上臺以來,為了維護美國的數字霸權,美國國會參議院先后通過《2021年美國創新與競爭法案》《下一代電信法案》《加強美國網絡安全法案》等一系列科技和網絡安全法案,并發布了美國第一部獲兩黨支持的綜合性數據保護法案——《美國數據隱私和保護法案》。近年來,歐盟陸續出臺《通用數據保護條例》《數字市場法》《數字服務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和法律框架,大大拓展了數字領域的管轄范圍。中國政府于201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首次將數據安全列入其中,此后又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重要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數字領域的法律體系。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對數字主權和數字利益的認知存在分歧,各國的法條存在很多相互沖突之處,圍繞立法展開的斗爭也一直未曾停止。

在執法和司法上,一些大國將國內管轄權適用于外國實體的現象愈演愈烈。在數字相關法案的執法和司法實踐上,近年來,美歐對外競爭與博弈日益激烈。在《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頒布生效后,美國的出口管制對象從聚焦軍事安全領域擴大到經濟與科技安全領域,將半導體、通信、人工智能、人臉識別、無人機、監控、網絡安全、云計算、超算等領域列入“新興和基礎技術清單”,以服務于經濟和科技領域的大國博弈。美國還以《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數據法》等法案為法律依據,打壓其他國家數字科技企業和產業的發展空間。例如,2019年美國政府以其關鍵通信基礎設施和數字經濟安全受到災難性影響為由對華為及其在美國本土以外的68家子公司實施制裁,此后列入制裁清單的中國數字科技企業不斷增加,包括運營微信國際版(WeChat)、抖音國際版(TikTok)、支付寶等平臺的騰訊、字節跳動、阿里巴巴等知名數字科技企業。美國制定的《外國情報監視法》將數字監控范圍擴大到全球,并賦予國家安全局和聯邦調查局在海外大規模搜集和竊取數據的權力。為了強化“數字主權”,歐盟也加強了數字領域的執法和司法,不斷擴大監管力度和范圍。即便美歐建立了同盟關系,但在數字領域的競爭也從未減退。自2008年對微軟就其個人電腦操作系統的市場壟斷行為和壓制競爭對手問題開出21.6億歐元的罰單起,歐盟開出的5億歐元以上的罰單幾乎都給了美國數字科技公司,其中對蘋果的一筆罰單高達130億歐元。[11]根據英國歐華律師事務所(DLA Piper)的調查,2022年歐洲數據監管機構針對違反《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的罰款額達29億歐元,創歷史最高紀錄,為2021年的兩倍。其中,愛爾蘭數據保護委員會(DPC)對美國Meta公司開出了高達4.05億歐元的年度最高罰款。[12]

國際數字技術標準與數字經濟規則的博弈。當前,國際數字技術標準體系與數字經濟規則體系仍不健全。為提升數字領域的國際制度性話語權,世界各國在加強國內立法的同時,還積極參與國際數字標準與規則的制定。在國際數字技術標準方面,發達經濟體仍占主導地位,但中國等新興市場國家參與制定的國際標準數量加速增長。截至2020年,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成員中,美英德法日等少數發達經濟體制定的國際標準數量約占全球標準總量的九成,主持和主導的國際標準數量占到全球標準數量的90%到95%,中國占比不到2%。[13]在2000年以前,中國制定的國際標準數量只有13項,2001年到2015年累計達到182項,從2015年到2020年,中國主持的國際標準數量超過800項,其中與數字相關領域的技術標準占比最高。[14]在國際數字經濟規則方面,很多國家以及區域和多邊機制發揮了重要推動作用。例如,2016年9月,中國作為二十國集團(G20)主席國在杭州峰會提出《二十國集團數字經濟發展與合作倡議》,首次將“數字經濟”納入G20創新增長藍圖的一項重要議題[15];2020年9月,中國提出《全球數據安全倡議》,呼吁各國支持并通過雙邊或地區協議等形式確認倡議的承諾,并推動國際社會在普遍參與的基礎上就此達成國際協議。[16]在區域層面,2018年12月生效的《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和2022年1月生效的《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等區域貿易協定都將數字經濟規則納入其中,[17][18]2021年1月生效的《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更是成為全球首個專注于促進數字貿易的國際協定。在多邊領域,世界貿易組織也啟動了電子商務談判。截至2022年,87個談判參與方已就大多數議題達成共識。

值得關注的是,隨著新興市場和發展中經濟體數字技術和數字經濟的發展,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經濟體加強了相互合作以及對新興市場國家的圍堵,并試圖構筑將主要新興市場和發展中經濟體排除在外的數字技術與數字經濟平行體系。拜登政府上臺后,美國與歐盟成立貿易與技術委員會(TTC),組建美日印澳“四方安全對話”機制(QUAD)并成立關鍵和新興技術工作組以及四方高級網絡小組,啟動印太經濟框架(IPEF)等,這些舉措意在加強與盟友在數字技術和數字經濟領域的合作與協調,并引領以數字規則為主要內容的新一輪國際規則的制定。對此,新興市場和發展中經濟體應進一步加強網絡空間國際合作,積極開展數字經濟標準國際協調和數字經濟治理合作,不斷深化政府間數字經濟政策交流對話,努力構建多邊數字經濟合作伙伴關系等,從而推動數字時代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朝著穩定、均衡的方向發展。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中國積極參與全球數字經濟治理體系改革與創新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1ZDA096)

 

注釋

[1]"10 Breakthrough Technologies 2023," 9 Jan. 2023, https://www.technologyreview.com/2023/01/09/1066394/10-breakthrough-technologies-2023.

[2]《習近平致首屆世界互聯網大會賀詞全文》,2014年11月19日,http://www.cac.gov.cn/2014-11/19/c_1113993271.htm?from=singlemessage。

[3]Theodore Christakis, "'European Digital Sovereignty': Successfully Navigating Between the 'Brussels Effect' and Europe's Quest for Strategic Autonomy," 7 Dec. 2020, 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3748098#references-widget.

[4]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全球數字經濟白皮書(2022年)》,2022年12月9日,https://jxt.zj.gov.cn/art/2022/12/9/art_1657977_58929687.html。

[5]UNCTAD, “Digital Economy Report 2021: Cross-Border Data Flows and Development: For Whom the Data Flow,“ 29 Sep. 2021, https://unctad.org/system/files/official-document/der2021_en.pdf.

[6]UNCDF, “The Role of Cross-Border Data Flows in the Digital Economy,“ Jul. 2022, https://policyaccelerator.uncdf.org/policy-tools/brief-cross-border-data-flows.

[7]UNCTAD, “Digital Trade: Opportunities and Action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7 Jan. 2022, https://unctad.org/system/files/official-document/presspb2021d10_en.pdf.

[8]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外經濟研究部、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數字貿易發展與合作報告2022》,2022年9月4日,http://www.cww.net.cn/article?id=567824。

[9]ITU, "Global Connectivity Report 2022: Achieving Universal and Meaningful Connectivity in the Decade of Action,“ Jan. 2022, https://www.itu.int/itu-d/reports/statistics/global-connectivity-report-2022/.

[10]《“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2022年3月25日,https://www.ndrc.gov.cn/fggz/fzzlgh/gjjzxgh/202203/t20220325_1320207_ext.html。

[11]朱兆一、陳欣:《美國“數字霸權”語境下的中美歐“數字博弈”分析》,《國際論壇》,2022年第3期。

[12]《2022年歐盟數據違規罰款總額翻倍至29億歐元》,2023年2月15日,http://ie.mofcom.gov.cn/article/jmxw/202302/20230203385050.shtml。

[13]《制定數字技術的國際標準,中國產學研正“組團出海”》,2022年5月7日,https://tech.huanqiu.com/article/47uO1VN5MbD。

[14]《習近平總書記指引推動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紀實》,《中國網信》,2022年第9期。

[15]《二十國集團數字經濟發展與合作倡議》,2016年9月29日,http://www.cac.gov.cn/2016-09/29/c_1119648520.htm。

[16]《全球數據安全倡議(全文)》,2020年9月8日,http://www.gov.cn/xinwen/2020-09/08/content_5541579.htm。

[17]《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2021年1月11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wgk/gkbnjg/202101/20210103030014.shtml。

[18]《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2020年11月17日,http://www.gov.cn/xinwen/2020-11/17/content_5562000.htm。

Foundation, Content and Structural Changes of the New International Order

Xu Xiujun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digital technology is changing the organizational form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and economy, providing new means and modes for the interaction of various actors in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spheres, and creating practical conditions and foundations for reshaping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order that are very different from those in the past. In terms of the changes in the founda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order, digital technology has driven the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bot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 as well as that of the global economy. In terms of the cont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order,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state actors and market players in the digital era are more pronounced, competition is more focused, and the impact of their interaction is more extensive. Therefore,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sphere is increasingly characterized by compound interac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tructure of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order, the institutional gaming in the fields of digital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nd justice, as well as international digital technology standards and digital economic rules, has become more intense. At the same time, under the push from the advanced economies, especially the United States, the parallel system of global digital technology and digital economy has also emerged.

Keywords: digital technology, digital sovereignty, digital market,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order

[責任編輯:包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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