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宋代出現了政治、經濟、社會諸多方面的新變化,表現出較之前代更大的包容開放氣象,經濟運行更有活力,社會流動更為暢通,城市生活更加自由,這些無疑是宋代社會的進步和宋代歷史的亮色。但宋代仍然運行在王朝體制的軌道上,其基本制度、基本觀念、生產關系等規范社會運行形態的基本因素并未出現根本的變革。因此,既要看到新變,也要看到局限,才能整體和全面地認識宋代社會。
【關鍵詞】宋代 社會經濟 開放性 【中圖分類號】K24 【文獻標識碼】A
與漢唐相比,宋代確實在諸多方面表現出更強烈的開放包容氣象。宋代社會諸多超邁前代的開放性表現出怎樣的特點?何以產生?是否意味著宋代實現了對王朝體制的蛻變,進入了“近世”的開端?本文擬從社會經濟角度對此作出討論。
社會經濟的新變與活力
宋代是中國古代經濟發展的一個高峰,經濟繁榮程度超過了以往各代。形成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隋唐時期經濟的恢復和發展,隋唐重新統一,采取了一系列恢復經濟的措施,商品經濟逐漸活躍;二是宋代出現了多方面的經濟制度變革,如土地私有制和租佃制進一步發展、城市管理確立街市制、推行商稅制和間接專賣制、鼓勵海外貿易等。
宋代經濟的繁榮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工商業領域形成了官民共利的機制和觀念。在制度上,通過商稅制度將商人經營所得經久地轉化為國家財政,商業發展變得官民兩利,獲得了增長空間。茶鹽實行官商聯合的間接專賣制度,使長期由官方獨占經營的專賣領域建立了“與商賈共利”的機制,將磨坊、坑冶、酒坊等國有資產通過買撲經營向商人開放。商人不僅在經濟上成為國家的統治基礎,在法律上秦漢隋唐延續千年的重農抑商政策和商人的賤民身份被廢除,社會重新回歸春秋戰國士農工商四民皆本的形態。在觀念上,確立了“夫興利廣則上難專,必與下而共之,然后通流而不滯”的意識,認識到工商業大發展的形勢下,“大國之善為術者,不惜其利而誘大商”。①在現實中,商稅收入和禁榷課利成為國家財政中與農業稅并駕齊驅,并逐漸勝之的重要支柱。
上述變化改變了秦漢以來國家與商人的關系。秦漢時期,沒有建立將工商業領域財賦轉化為國家財政的經久制度。工商業的發展被視為商人操縱國家利權,威脅國家統治。宋代經過制度變革,形成了“大商富賈為國貿遷”“富室連田阡陌,為國守財爾”“兼并之財,樂于輸納,皆我之物”的官民共利關系。不論是從經濟發展,還是社會發展上說,這一變化都具有轉折性意義。
二是城市與鄉村進一步融通。宋代城市街市制普遍確立,夜市禁令逐步廢罷,經濟活動和居民行止不再有坊市制下的時空限制。除特殊功能的城市外,大部分城市成為經濟中心和營利中心,其經濟結構、社會結構和運行原理都發生了重大變化。富有者可以投資城市土地,獲得比農村土地更高的收益,也可以經營珠寶店鋪、茶樓酒肆、塌坊邸店,成為“營運興盛”的“上等有店業”者,“買賣不多”的貧窮者也可以經營“些小店業”,成為“下等貧乏小經紀人”,還有大量“中等得過之家并公人等”,或經營百貨,或以力謀生。城市可以享受到更好的教育資源,甚至進入州學、縣學,還可以得到更多的政府福利,如安濟坊、福田院、惠民局等,更有豐富的文化生活,因而成為鄉村資本和人力匯聚的地方。
宋代城市經濟功能的增強推動了市場體系的發展。唐代制度規定“非州縣之所不得置市”,經濟性市鎮的發展受到限制,而宋代城市制度變革使經濟性市鎮大量興起,市場城市突破州縣治所,加強了城鄉聯系,形成了從鄉村草市、鎮市,到州縣城市、區域中心城市,乃至全國中心城市的市場網絡。在這個網絡中,城市發揮著聚散和輻射作用,將城郊和臨近鄉村卷入互動的經濟體系中。如南宋臨安,“蓋東門絕無民居,彌望皆菜圃;西門則引湖水注城中,以小舟散給坊市;嚴州富陽之柴聚于江下,由南門入;蘇、湖米則來自北關云”。②臨安城內各種團行經營的農副漁業所產百貨莫不是來自于周圍鄉村。鄉村為城市的消費提供了物資保障,城市為鄉村的產品提供了市場,宋人由此用“交相生養”描述城鄉關系。
三是農業、手工業和商業聯動加強。宋代商業的發展推動了廣域的社會分工,形成特產品生產的地方性集中和互補性交換,如江南成為糧食主要產地,兩浙、福建、四川是書籍和絹帛生產中心,廣南和福建提供了其他地區所無的進口品,江東西、兩浙、福建、淮南、四川的茶葉,淮浙、福建、廣南、河東的食鹽,江東西、福建、廣東的坑冶等。商業發展也推動了生產結構變化和農業商品化。福建、浙東沿海等貿易繁榮的地區紛紛轉向生產市場所需、收益更高的產品,制瓷業得到很大發展,“由于適應瓷器對外輸出的需要,東南沿海幾省涌現了數以百計的瓷窯”③,同時,甘蔗、荔枝等商品性作物大量取代稻作。經濟結構的變化使得福建和浙東沿海地區成為糧食短缺地區,形成該地區的手工業品、商品性農產品及進口品與浙西、廣東的糧食間的互補性貿易。
官民之間、城鄉之間、行業之間的互動融通,使宋代經濟具有了超過前代的活力和開放性。但需要指出的是,官營經濟仍占據著很大比重。當時的大宗商品,最有利可圖的是鹽、茶、酒,由國家專賣,鐵及銅、金、銀等也由國家嚴格管控生產,國家還通過抽解和博買掌握大量香藥珠寶等進口品。除了糧食和布帛,當時市場需求最大、交換最活躍的商品都掌握在官府手中,雖然其經營主要是官商聯合,但經營方式和定價權均在官府。國家還掌握了大量官田,北宋熙寧時期官田占全國墾田總數的16%,南宋所占比例不在北宋之下。④
總之,宋代仍處于農業社會,基本經濟形態還是農業經濟,職業工商業者所占人口比例還十分微小,茶葉、絹帛等大宗商品生產仍是農業的延申或農業的商品化,食鹽等大宗商品主要面向鄉村市場,國家財政實物收入絕大部分都來自農業稅收。因此,對宋代經濟具有的開放性和解放力不能過高評價。
對外貿易的取利與馭戎
漢唐時期法律上不允許本國民眾出境,宋朝則允許本國民眾經營海外貿易,規定本國民眾只要向所在州申報貿易商品、目的地等信息,請三位物力戶擔保,向市舶司領取貿易公憑,即可出海貿易。宋高宗曾說:“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得當,所得動以百萬計。”皇帝和官員從經濟利益角度肯定海外貿易的意義,這是漢唐所未曾見的。同時,宋朝制定了管理海外貿易的《市舶條法》,核心是為了保障抽解和博買,即對進口品按比例抽稅和按官定價格購買。
受海外貿易豐厚的利潤吸引,濱海民眾貿易積極性很高,“販海之商無非豪富之民,江淮閩浙處處有之”。官府不僅鼓勵民眾出海貿易,南宋時出于財政收入目的,規定市舶司的稅額,甚至出現了“舶司拘于歲課,每冬津遣富商請驗以往,其有不愿者,照籍點發”的情況。貿易利益也使宋朝對來華外商持更加開放和優待的態度。為了籠絡蕃商,鼓勵其往來貿易,“每年于遣發蕃舶之際,宴設諸國蕃商,以示朝廷招徠遠人之意”。貿易達到一定規模者還可授官,蕃商因貿易授官的代表是南宋末年的蒲壽庚,他擔任了提舉福建市舶,掌管著當時世界上最繁華的貿易港泉州。同時,廣州、泉州都有蕃坊供蕃商居住,允許其保持本國習俗和信仰,并任命蕃長,以其本國法律管理。
宋代海外貿易的發展標志著中國古代對外貿易中心完成了由西北陸路向東南海路的轉移,對外貿易進入到海洋貿易時代。海外貿易推動東南沿海地區經濟結構、生計方式和觀念習俗出現新變化,東南沿海部分地區出現了海洋性地域特征,甚至有學者認為在東南沿海局部區域表現出“海陸帝國”的特點。需要強調的是,宋代海外貿易仍在朝貢制度的基本框架下展開,其在通過海外貿易獲取經濟利益的同時,仍將其作為處理不同國家關系的手段之一。宋代展開市舶貿易的海上諸國都是與其有經濟往來而無政治威脅的。可以說,宋代處理海外各國關系的基本邏輯與清代前期的歷代王朝并無二致。
宋代與陸上交通的諸政權和民族的貿易更是沿襲了漢唐互市的馭戎傳統。宋代與漢唐一樣,其王朝安全的主要威脅來自北方游牧民族,由此,西北互市成為處理雙方關系的重要經濟手段。宋代在陸上邊境采取了三種貿易方式:一是與遼、夏、金之間的榷場貿易,二是與吐蕃、西域諸國的互市貿易,三是與西南民族的互市和博易場貿易。榷場貿易由官方嚴格管控,規定了交易場所、商品種類,可以根據雙方關系決定開閉,利用遼、夏、金對宋朝的經濟需求作為處理雙邊關系的手段。比如,宋朝使元昊稱臣所依仗的并非軍事實力,而是經濟優勢和宋遼夏的三角制衡局勢。遼朝對宋朝也有經濟依賴,其國“往河西,趨沙漠中,所得者唯牛羊耳。若議南牧,則子女玉帛不勝其有”。⑤
總之,西北互市既有宋朝獲得戰馬等所需物資的渠道,也是處理對外關系的手段。正因為宋朝把貿易作為馭戎手段,而非以經濟交流為主要目的,因而其對外貿易并不是全面開放的態度和政策。
社會流動的開放與局限
宋代科舉取士不問家世,取消了唐代工商雜類不得參加科舉的規定,并實行謄錄、糊名等更有利于公平的措施,罷除了唐代的通榜、公薦等對世家子弟有利的做法。錄取“一切以程文為去留”,在制度上為不同階層、不同群體打開了通過科場的角逐實現社會流動的通道。如寒門子弟歐陽修、范仲淹科舉顯榮,邊遠士子蘇軾、蘇轍同榜登科之類事例多見于史乘。宋代士大夫也享有更為寬松的政治環境。宋人曾說:“藝祖救百王之弊,以‘道理最大’一語開國,以‘用讀書人’一念厚蒼生,文治彬郁垂三百年。”
但對大多數寒門子弟而言,宋代并非黃金時代。寒門通過科場實現流動的通道并不通暢。據統計,兩宋320年間共錄取進士、諸科10.9萬余人,其中正奏名59598人,平均每年錄取所有科目僅203人,正奏名僅186人。實際上,因為應舉的讀書、旅費等成本頗高,大部分寒門子弟無力參與。可以說,宋代科舉制對文化教育和社會經濟發展的激勵效應是顯著的,但其直接導致的社會流動還比較有限。同時,宋代雖然消除了士族門閥,但政治領域仍然存在階層固化,官僚階層作為既得利益集團,維持著有利于本階層的制度,官員出身數量最大的是恩蔭而非科舉。范仲淹曾指出了恩蔭之濫:“假有任學士以上官,經二十年者,則一家兄弟子孫出京官二十人,仍接次升朝,此濫進之極也。”這充分說明了宋代并非真正實現了各階層的機會平等。
總之,宋代出現了政治、經濟、社會諸多方面的新變化,表現出較之前代更大的包容開放氣象,經濟運行更有活力,社會流動更為暢通,城市生活更加自由,這些無疑是宋代社會的進步和宋代歷史的亮色。但宋代仍然運行在王朝體制的軌道上,其基本制度、基本觀念、生產關系等規范社會運行形態的基本因素并未出現根本的變革,有些方面如對百姓的苛重負擔、政治生態的每況愈下等有過之而無不及。因此,既要看到新變,也要看到局限,才能整體和全面地認識宋代社會。
(作者為華東師范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博導)
【注釋】
①《歐陽修全集》卷45《通進司上書》,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642—643頁。
②《周必大集校證》卷182《臨安四門所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2779頁。
③馮先銘主編:《中國陶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401頁。
④魏天安:《宋代官營經濟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0—11頁。
⑤[宋]趙汝愚編:《宋朝諸臣奏議》卷136韓琦《上仁宗論西北議和有大憂者三大利者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516頁。
責編/孫渴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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