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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程在線訴訟規則體系的建構及意義

【摘要】《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高度融合技術原理與程序法理,對在線訴訟法律關系進行了全面調整。在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訴訟權益及強化維持在線訴訟秩序的基礎上,該規則通過將新興信息技術引入司法程序的方式提升司法效率,并積極探索通過區塊鏈存證的電子數據的審核規則。該規則是人民法院全面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取向、降低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司法保護成本、革新傳統司法理論與制度、引領在線訴訟國際標準制定的重要舉措。

【關鍵詞】在線訴訟 程序選擇權 非同步審理 以人民為中心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當前,司法實踐對在線訴訟規則的需求與日俱增,為明確人民群眾在線參與訴訟和人民法院在線辦理案件的相關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該規則既是最高人民法院首部采用“規則”形式的司法解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部對在線訴訟的基本范疇及其全部環節進行全面規范的司法解釋,更是我國推進形成“中國特色、世界領先”互聯網新司法模式的關鍵舉措及重要階段性成果。《規則》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踐行網絡強國戰略,融合技術原理與程序法理,吸收在線訴訟實踐經驗及理論研究成果,初步構建了從立案到執行的全流程在線訴訟規則體系。

《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有力回應了司法應用新興技術的規則需求

在《規則》出臺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臺的《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互聯網法院規定》)、《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繁簡分流辦法》)、《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和規范在線訴訟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疫情期間在線訴訟通知》)對在線訴訟作出了一些規定,但前兩份規范性文件分別適用于3家互聯網法院和305家試點法院,第三份文件僅適用于疫情防控期間。盡管三份規范性文件對人民法院探索完善在線訴訟規則發揮了重要指導作用,但均未提供可供全國法院普遍適用的在線訴訟規范。而《規則》全面調整了各級法院在線審理案件和人民群眾在線參與訴訟活動,不僅在整體上具有適用范圍廣、效力等級高、內容體系性強等特征,其具體規范也具有較強的指引性及可操作性,還有力回應了司法應用新興技術的規則需求。相對于既有的在線訴訟規范性文件及傳統的線下訴訟規則,《規則》的主要亮點可概括為以下五方面。

其一,全面規范人民法院在線辦案程序。作為首部以“規則”冠名的司法解釋,《規則》以“規范人民法院在線審判執行活動”為首要任務,要求人民法院開展在線訴訟應遵循“公正高效”“合法自愿”“權利保障”“便民利民”“安全可靠”五個基本原則,通過受案范圍與適用條件從正面規定審判權、執行權的在線行使范圍,通過在線訴訟與線下訴訟轉換機制從反面確保不再適宜在線開展的訴訟活動及時在線下開展,從起訴立案、在線調解、庭前準備、開庭審理、證據存儲、電子送達、電子卷宗、在線執行等環節對人民法院在線辦案程序進行全面規范,確保在線訴訟合法規范有序。《規則》的施行將使在線訴訟實踐中效力不確定、規則不明確、標準不清晰、程序不統一、操作不規范等問題迎刃而解。

其二,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益。當下訴訟程序構建理念正在進行從程序運營者中心主義向程序利用者中心主義的轉型,《規則》充分彰顯了程序利用者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致力于全方面保障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益。《規則》確立的權利保障原則,即“充分保障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強化提示、說明、告知義務,不得隨意減少訴訟環節和減損當事人訴訟權益”,不僅要求人民法院充分保障在線訴訟當事人的各項傳統訴訟權利,而且通過多項具體制度強化對當事人合法訴訟權益的保障力度。

一是充分保障當事人對在線訴訟方式的選擇權。盡管在線訴訟與線下訴訟不存在本質區別,但在具體操作層面存在很多差異。為充分保障當事人對訴訟方式的選擇權,《規則》禁止人民法院強制或變相強制當事人適用在線訴訟,將當事人主動選擇適用或同意適用在線訴訟作為人民法院在線行使審判權的前提條件。在《規則》發布以前,受“線上糾紛,線上解決”理念影響,《互聯網法院規定》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活動具體方式的選擇權進行了限制,《繁簡分流辦法》開始糾偏,要求人民法院將“當事人意愿”作為決定采取在線方式完成相關訴訟環節的因素。而《規則》干脆直接賦予當事人對是否采取在線訴訟方式以及采取何種具體在線訴訟方式的選擇權,彰顯對當事人合法訴訟權益保障力度的強化。

二是充分尊重當事人對在線訴訟方式的多元需求,妥善協調不同當事人對在線訴訟方式選擇結果的沖突。《規則》創造性地提出了“部分環節在線”“部分當事人在線”的新思路,不再將在線訴訟理解為“全案在線”,允許當事人就不同環節分別選擇不同的訴訟方式。與以往《互聯網法院規定》原則上要求全案在線訴訟和《繁簡分流辦法》允許例外時采取“部分當事人在線”的規定不同,《規則》從正面將部分在線決定權交還給當事人。

三是創設并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程序異議權,確保當事人獲得足夠充分且正當的程序保障。此前的三份規范性文件均未賦予當事人以程序異議權,導致當事人未能獲得足夠充分的正當程序保障。為此,《規則》從兩方面確立了程序異議制度:一方面,對于調解、證據交換、詢問、聽證、庭審等涉及直接言詞原則的訴訟環節,《規則》賦予當事人反對其他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以在線方式參與訴訟的異議權;另一方面,對于對方當事人所提供電子化材料的“視同原件”效力,《規則》同樣授權當事人提出異議并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交原件。

四是基于司法效率及便民利民的價值取向確立了非同步審理規范,但為保障當事人合法訴訟權益,將“各方當事人同意”作為人民法院適用非同步審理模式的前提條件。非同步審理模式本由杭州互聯網法院首創,但因其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及涉嫌減損在線訴訟程序正義而存在較大爭議。《規則》采取折衷方案,即僅確立合意型非同步審理模式,并將“各方當事人同時在線參與庭審確有困難”以及“各方當事人對案件主要事實和證據不存在爭議”作為非同步庭審模式的特殊適用條件。此外,為降低對言詞原則的沖擊,非同步庭審程序還要求人民法院與當事人按照庭審程序環節分別錄制參與庭審視頻并上傳至訴訟平臺,而不能通過書面形式。

五是對特殊群體在線訴訟實行必要的區別對待,以確保其合法訴訟權益不打折扣。杭州互聯網法院2020年12月出臺了《關于為老年人提供優質在線訴訟服務切實保障訴訟權益的意見》,打造簡潔易用的在線訴訟“長輩模式”。《規則》對這一模式進行了升級,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統籌兼顧不同群體的司法需求,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加強訴訟引導,有效降低其參與在線訴訟的門檻,推動在線訴訟服務普惠均等,彰顯了互聯網司法的人文關懷理念。

由于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用在線訴訟以其正確理解在線與線下訴訟的關系為前提,當事人對在線訴訟程序提出異議以其知悉相關在線訴訟事項為前提,《規則》特別強化了人民法院的釋明及告知義務。同時,當事人行使選擇權與異議權必然涉及其他當事人或參與人的在線訴訟權益,《規則》既要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也要高度重視訴訟的規范性、穩定性和權威性,避免部分當事人濫用權利影響訴訟進程,損害其他當事人或參與人的合法訴訟權益。基于此,當事人行使選擇權或異議權的行為僅構成取效性訴訟行為(其必須借助法院的相應行為才能實現),人民法院應在裁量其具體理由是否正當、支持其申請或異議是否會嚴重損害其他當事人或參與人在線訴訟權益后作出決定。

其三,大力維護人民法院在線訴訟秩序。在線訴訟發生于虛擬的網絡空間,出庭人員處于生活化的場景中,不僅難以營造在線訴訟的嚴肅氛圍,而且容易讓出庭人員懈怠訴訟義務,這既會影響在線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也會損害司法及法律的權威性。為此,《規則》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對在線訴訟秩序的維護。一是強化同意在線訴訟的法律效果。當事人主動選擇或已同意適用在線訴訟,但無正當理由不參與在線訴訟或者不作為相應訴訟行為的,也未在合理期限內申請轉為線下進行的,人民法院將按照無故缺席法庭的方式處理。二是從正面對出庭人員的在線訴訟環境及秩序提出要求。在線出庭人員“應當選擇安靜、無干擾、光線適宜、網絡信號良好、相對封閉的場所”,并“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三是從反面對妨礙在線訴訟秩序的出庭人員采取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然,出庭人員參與在線訴訟的效果在客觀上還受其實際能力及所具備條件的限制,出庭人員自始或事后缺乏在線訴訟能力或不具備在線訴訟條件的,人民法院就缺乏要求其以在線方式參與訴訟程序的正當性基礎。根據《規則》第5、24、25條等規定可知,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在條件恢復后繼續參與在線訴訟活動,指定出庭人員到具備在線訴訟條件及在線訴訟指導服務的場所參與訴訟活動,或者將相應訴訟環節轉為線下進行,以保障出庭人員的訴訟參與權。

其四,廣泛運用新技術以提高司法效率。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指出,“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處于高位運行狀態,2020年全國法院受理案件超過3000萬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比達55%,法官年人均辦案數量達到225件,部分法院審判工作壓力大,一些法院存在案件積壓、審理周期長、人員緊缺等問題”。相對于線下訴訟,廣泛運用新興信息技術的在線訴訟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在線庭審平均用時36分鐘,比線下節約2/3,案件平均審理周期60天,比線下縮短1/4”。《規則》為人民法院廣泛運用我國在全球領先的信息技術提供了制度依據,“案多人少”的審判壓力有望獲得有效緩解,大幅降低群眾尋求司法救濟的成本。除了繼續推廣在線證據交換、在線調解等高效辦案方式以外,《規則》還從訴答電子化、平臺對接兩方面進一步提升在線訴訟效率。

在訴答電子化方面,《規則》授權原告、被告分別自行決定以在線方式起訴、應訴,并致力于實現訴訟材料全部電子化。一方面,這為當事人利用信息技術提高訴訟效率掃除了“合意”方面的障礙。另一方面,為盡可能避免線下提交與審核原件、原物的繁瑣,《規則》要求各方當事人將訴訟文書材料與證據材料電子化處理后上傳至訴訟平臺,并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化材料原則上具有視同原件的效力。

在平臺對接方面,《規則》明確規定電子訴訟平臺與身份認證平臺、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存儲該電子數據的平臺、存證平臺、送達平臺、財產查控系統、網絡詢價評估平臺、網絡拍賣平臺、信用懲戒系統等實現對接,以全面提升人民法院在線辦案效率。

其五,積極探索新型電子數據審核規則。在司法實踐中,基于對區塊鏈技術的陌生,人們往往有過分信賴區塊鏈存證的心理,甚至存在“區塊鏈證據”的表述。事實上,“區塊鏈存證”的表述更為準確。這是因為區塊鏈技術并不直接保存上鏈的電子數據,而只是儲存對上鏈的電子數據進行加密運算所得的哈希值,并通過核驗哈希值是否完全一致的方式,推斷上鏈的電子數據是否在上鏈后存在被篡改的可能。相對于當事人自有設備存儲的電子數據而言,基于區塊鏈技術具有鏈式數據結構、分布式存儲和加密機制等特點,通過區塊鏈技術儲存的電子證據顯然更難以被當事人篡改。因而,《規則》賦予了通過區塊鏈技術存儲且經技術核驗一致的電子數據以推定真實的效力。

但是,通過區塊鏈技術儲存的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并非總是不容置疑。一方面,上鏈的電子數據可能有別于原始電子數據。由于區塊鏈技術不能確保上鏈存儲前的電子數據必然是客觀真實的,所以《規則》將通過區塊鏈技術儲存的電子證據的推定效力范圍限定為“上鏈后未經篡改”。另一方面,區塊鏈技術的底層架構、共識機制、節點數量和分布,以及存證主體的合法性、存證所依賴的軟硬件系統、乃至存證技術規范等因素,均可能影響上鏈后數據的真實性。因此,即使上鏈的電子數據與原始數據一致,也不能完全排除其被技術性篡改的可能,故《規則》特別規定了當事人可通過相反證據推翻“上鏈后未經篡改”的推論。

《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出臺的重要意義

第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必須堅持人民至上、緊緊依靠人民、不斷造福人民、牢牢植根人民,并落實到各項決策部署和實際工作之中”。《規則》就是人民法院在實際工作中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堅持落實以人民為中心價值取向的重要成果。《規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取向,確立并貫徹權利保障原則,主動適應司法程序從程序運營者中心主義向程序利用者中心主義的轉型,妥善處理不同訴訟參與人之間的程序利益沖突,對缺乏在線訴訟能力或條件的群眾排憂解難,彰顯了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價值取向。

第二,降低司法保護成本。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事案件同人民群眾權益聯系最直接最密切”,同時強調,“決不允許讓普通群眾打不起官司”。法治社會原則上禁止私力救濟,國家負有提供公力救濟的義務。民事司法作為保護民事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保護成本不宜過高。比如,為解決當事人因上班、出差、出國等原因產生的訴訟“時間差”問題,《規則》正式確立在線訴訟的非同步審理模式,以節約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司法保護成本。誠然,降低司法保護成本不能以損害當事人訴訟權益為代價,同時也應避免司法成本過低導致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喪失其在糾紛解決成本方面的相對優勢,故《規則》沒有對在線訴訟案件的受理費作出降低或免除的特殊安排。

第三,革新傳統司法模式。人民法院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保護民事權益的在線訴訟模式勢在必行,且必然有別于傳統的訴訟模式。一是在線訴訟深刻影響了傳統管轄制度,特別是直接沖擊了地域管轄原理,為創設跨行政區劃的地域管轄制度創造了條件。二是在線訴訟深刻影響了兩造對抗的方式,特別是非同步審理改變了人們對直接言詞原則的傳統理解。三是在線訴訟深刻影響了證據審核制度,特別是訴訟平臺對接存證平臺機制改變了傳統的證據收集方法。四是在線訴訟深刻影響了參與人的出庭方式,從“面對面”到“屏對屏”,給傳統質證規則帶來挑戰。五是在線訴訟平臺與身份認證平臺、電子數據存證平臺、在線公證平臺、在線調解平臺、在線仲裁平臺、在線執行平臺等實現有效對接,將在很大程度上沖擊傳統的糾紛預防與解決理論。因而《規則》今后必將根據互聯網糾紛解決實踐新情勢進行完善。

第四,引領在線訴訟標準。在線訴訟的國際競爭主要包括制度競爭與標準競爭兩方面內容。在線訴訟給傳統訴訟理論與制度帶來了一定的沖擊,但也給程序法理及訴訟制度革新創造了契機,新興信息技術的廣泛運用還帶來了解決問題的新思路,為我國訴訟制度發展帶來了“彎道超車”的機遇。除了制度競爭,制定以在線訴訟標準為代表的在線糾紛解決標準的話語權也成為各國競爭的對象,《規則》的出臺及正在制定的在線訴訟標準將為我國引領在線訴訟國際規則標準與技術標準奠定堅實的基礎。

新興技術日新月異,擁抱新技術的在線訴訟也必將不斷發展,逐漸形成若干有別于線下的在線訴訟原理與制度。但萬變不離其宗,在線訴訟始終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價值取向。人民法院仍應通過發展或對接各類有利于降低人民群眾在線訴訟難度的技術或平臺、在街道或社區設立在線訴訟工作室、開通基于自動駕駛的移動數字法庭等方式,更好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價值取向。

(作者為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人民法院糾紛解決研究基地研究員)

【注: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民事司法智能化設計的理論方案研究”(項目編號:18ZDA142)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肖建國、丁金鈺:《論我國在線“斯圖加特模式”的建構——以互聯網法院異步審理模式為對象的研究》,《法律適用》,2020年第15期。

②胡昌明:《移動電子訴訟的司法實踐及其限度——以中國“移動微法院”為例》,《中國應用法學》,2021年第2期。

③左衛民:《中國在線訴訟:實證研究與發展展望》,《比較法研究》,2020年第4期。

責編/韓拓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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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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