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現代財政治理主要是要解決財政資金“如何來”“怎么分”和“如何花”這三個問題。從我國的現實實踐來看,這三個環節目前均存在較大的完善空間。提升我國財政治理能力,實現財政治理現代化,要優化中央和地方之間、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與財權劃分,使事權與財力協調匹配;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種、拓展地方稅源、充實地方財力;深化預算管理制度,建立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
關鍵詞:財政治理 稅收制度 財政預算管理 政府債務
【中圖分類號】F812 【文獻標識碼】A
面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新起點上,在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新征程中,要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必須全面深化改革,將改革進行到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頂層設計和全面部署。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因此,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實現財政治理現代化,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至關重要。
制約我國財政治理現代化的主要因素
財力與事權不相匹配的財政體制
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將消費稅納入中央財政收入體系,把規模大、穩定性高、增長率高、征收成本低的增值稅和所得稅作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稅,而把收入數額相對較小的房產稅、印花稅、農業稅(2006年取消)等歸屬于地方稅種,地方政府財權層層上移。與此同時,不同層級政府間的支出責任依舊沒有太大的變動,各級政府的事權與其財權沒有對應,比如計劃生育、義務教育、醫療和社會保障支出、國有企業改制及城鎮化所內生出來的大部分財政支出責任由地方政府承擔。這使得地方政府面臨著管理支出增加而財權上移的境況,地方政府財政壓力不斷攀升。
當地方政府面臨實際的財政壓力約束時,地方政府會采取一系列“開源節流”的應對方式。“開源”方面,通過增加本地區商住用地出讓面積和出讓金、對企業和個人加強稅收征管、追加非稅收入、“跑部錢進”要轉移支付、大規模發行地方債等方式增加收入,便成為了地方政府可能的選擇。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增速已從1990—2012年間的平均18%逐年下降至2019年的3.8%(2020年和2021年因為疫情影響,數據不具有參考意義),加上近些年脫貧攻堅、鄉村振興、污染防治等重大戰略的實施,醫療教育、公共基礎設施等民生工程的實施,財政支出力度持續加碼,財政支出平均增長率在2012—2019年間超過了8%,新冠肺炎疫情沖擊、中美貿易摩擦等更是加劇了地方財政缺口。
“節流”方面,面對巨大的財政壓力,地方政府可能會選擇“重經濟性支出、輕民生性支出”的財政支出方式,比如在道路、軌道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上追加投資,而削減提供公共品和服務的數量、減少環境治理投入、減少文化教育科學衛生等事業支出等,這毫無疑問嚴重影響了地區經濟的高質量發展。
因此,全面理順央地財政關系乃至各層級財政關系,確保財權事權匹配,保障國家責任和政府職能的履行,是實現財政治理現代化的先決條件,是打造現代化國家治理體系和提高國家治理能力的必要條件。
不夠健全的稅收制度
首先,地方稅收體系建設任重道遠。現在歸屬于地方的稅種主要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車船稅、煙葉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增值稅50%部分、企業所得稅40%部分、個人所得稅40%部分、海洋石油資源稅以外的其他資源稅及地方非稅收入等。根據財政部國庫司公布的2022年1—2月財政收支情況數據,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分別占比31.68%、15.58%、6.9%、5.78%、3.89%。不難看出,這幾項是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隨著財稅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一方面減稅降費政策主要集中在前述幾個稅種領域,這勢必沖擊相關稅收收入;另一方面國家對非稅收入的不斷規范和地方債規模的限額管理,導致部分地方面臨空前的財政壓力。
其次,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發揮不明顯,收入差距并未得到有效縮減。當前我國稅種、稅率的設計,其對平抑收入差距的效果發揮不太明顯,城鄉差距、階層差距和行業差距并未得到有效縮減。以增值稅為代表的間接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相對較弱,而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房地產稅等直接稅還有待完善或推出。
此外,稅收在促進高質量發展方面發揮的作用不夠。現有稅收制度在促進經濟科學、高質量發展方面的作用有所欠缺,資源短缺與資源浪費并存、經濟高質量發展與環境污染同在,資源稅、環保稅改革任重道遠。
不夠完善的財政預算管理制度
實現財政治理現代化主要包括建立現代稅收制度、建立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財政體制和建立現代預算管理制度,前兩者主要解決“政府錢怎么來”和“政府錢怎么分”的問題,建立現代預算管理制度就是要解決“政府錢怎么花”的問題。在較長的一段時期,我國各級政府的公共財政長期存在預算編制過粗、不夠規范透明,預算審批時間與執行時間不匹配等問題,本質上重財政支出輕支出績效、重資金投入輕預算管理,在現實財政生活中表現為克扣挪用、截留私分、虛報冒領、鋪張浪費、突擊花錢等,其原因就是財政資金預算編制方法具有負向激勵,缺乏實質性約束。相關部門也高度重視公共財政的預算管理問題,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相關改革舉措,比如2020年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2021年印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等,力圖構建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從根本上解決公共財政資金的預算管理問題,雖然取得了較大成效,但離建立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尚有距離。
提升財政治理能力的科學路徑
優化中央和地方、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與財權劃分,使事權與財力協調匹配
這一問題可以說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關鍵,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就提出“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指出要“優化政府間事權和財權劃分,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形成穩定的各級政府事權、支出責任和財力相適應的制度”。
黨和國家高度重視這一問題,多措并舉推進:以法律形式為載體明確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如2016年的《國務院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49號);努力推進中央和與地方財政事權劃分及完善中央與地方支出責任劃分,如2018年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67號);穩定地方財源,完善轉移支付制度,規范專項轉移支付,如2022年的《關于下達2022年革命老區轉移支付預算的通知》(財預〔2022〕52號)、2021年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等。
接下來,我們要根據各級政府事權進一步科學地劃分財權,并以轉移支付制度保障各級政府財力,使各級政府能夠建立地區均衡的社會保障和社會服務制度。具體而言,首先,每一級政府需建立其轄區范圍內各級財政平衡的責任目標,實現各級財政財力與事權的匹配。其次,為拓展地方政府稅源,地方政府各部門應當構建地方稅制體系,結合稅種屬性,培育地方主體稅種,穩步推進國家房產稅、環境稅、資源稅等稅收制度的改革,合理確定共享稅中央與地方劃分比例,比如提高增值稅地方分享比例,逐步將消費稅納入共享范圍,使地方財力能滿足地方事務支出的要求。最后,政府部門應當規范省級以下財政收入管理,拓寬地方政府融資渠道,盡快摸清地方債務特別是隱性債務的底數,實現政府債務信息透明化。在此基礎上強化問責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納入地方政府決策者和金融監管者的問責范圍,建立項目監管制,監控信貸資金流向,擺脫其對地方債務的過度依賴。與此同時,規范土地出讓金管理,改革不可持續的土地財政,提高相關土地稅收的比重,將土地收益的用途更多地用在新型城鎮化所需的公共服務方面,真正調動基層政府培植財源和加強收入征管的積極性。
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種、拓展地方稅源、充實地方財力
在個人所得稅改革方面,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人經常發生的主要所得項目納入綜合征稅范圍,完善了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模式,優化調整了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在房地產稅改革方面,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這標志著我國在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與改革過程中又邁出關鍵一步,將為房地產稅立法奠定堅實的實踐基礎。在資源稅和環境保護稅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分別于2020年9月1日和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改革可以考慮從層級、層級級距和個稅稅率等方面進行優化調整,并推進相關配套改革,比如在推動共同富裕過程中,對于積極參與第三次分配的個人和團體,可以考慮將相關費用在個稅中進行抵扣或減免,以完善相關制度體系和激勵機制。就房地產稅而言,征稅范圍(比如是按房產套數征稅還是按面積征稅)、計稅依據、征稅模式、權屬(比如小產權房)等的確定是關鍵。資源稅的改革應該重點考慮計征方式(從量稅或從價稅)、征收范圍的擴圍和相關稅率的調整。與此同時,消費稅征稅范圍的擴圍和征管力度的加強也刻不容緩,遺產稅、贈與稅和碳排放稅等稅種的改革也應提上日程。此外,合理優化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結構,協調稅收與非稅比例也是稅制改革的應有之義,因此我國政府應該積極推進以稅收收入為主,以各項收費為輔的財政收入體系,促使稅收和非稅保持合理、穩定的比例。
深化預算管理制度,建立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
為了進一步做好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可以考慮在以下幾個維度努力。第一,地方政府應該切實增強財政預算政策指向性,系統謀劃申報預算編制,積極推進各個部門對財政收支具體項目、財政預算決算信息及其編制過程、三公經費等信息的公開,并統一各個地區對財政收支的核算口徑,將財政預算編制精準度、切合度與財政績效管理有效結合起來,將財政透明度評分納入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中,加大財政預算公開力度,強化預算對執行的控制,更好地為市場經濟發展提供財政保障。第二,加強預算編制管理能力,推進財政制度的配套改革,加快地方“去目標化”的財政預算制度改革,打破基數概念、預算支出固化格局。“足國之道:節用裕民,而善臧其余”,要求政府在預算管理制度的挖掘潛力、提高效率和釋放活力方面下更大功夫,加快財政預算向零基預算編制轉變,運用好“零基預算”理念,打破部門間界限和項目使用限制,實行預算安排與績效結果實質性掛鉤,推動預算管理提質增效。第三,立足基本點并強化依法征收的思維,輔以預算績效和問責制度,嘗試引導和規范第三方機構、大數據人工智能應用參與預算績效管理,構建更科學合理的地方官員考核制度,完善多維度政績評價體系,實現財政治理能力現代化。
【本文作者為廈門大學經濟學院、廈門大學宏觀經濟研究中心教授;本文系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財政預算增長目標對資源配置的影響研究”(項目編號:72173108)和福建省鄉村振興研究會年度開放課題“福建省鄉村振興與脫貧攻堅有效銜接研究”(項目編號:HX2021181)的資助成果之一】
責編:程靜靜/美編:石 玉
Promot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Fiscal Governance: Constraining
Factors and Countermeasures
Huang Shoufeng
Abstract: Generally speaking, modern financial governance is composed of three parts: “how to get,” “how to allocate,” and “how to spend” the financial funds. Howev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hina’s real practice, there is much room for improvement in all the three parts. To improve and modernize China's financial governance, it is necessary to optimize the div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and the financial authority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and between local governments, so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and the financial authority can be coordinated and matched. It is also necessary to deepen the reform of the tax system, diversify the types of local taxes, expand the sources of local tax, and enrich local financial resources. Lastly, 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promote the budget management system and establish a comprehensive, standardized, open, and transparent budget system.
Keywords: financial governance; tax system; budget management; government de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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