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具有內在的邏輯一致性和協同性,其提出歷程、形成環境、價值目標和運行邏輯等都蘊含了中國共產黨在管黨治黨、自我完善的過程中對法治原則和法治精神的堅持。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實現了同頻共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同頻共振的基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明是同頻共振的環境,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建設法治中國是同頻共振的價值取向,“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從嚴必依法度”所體現的法治邏輯則是同頻共振的核心。
【關鍵詞】依規治黨 依法治國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中圖分類號】D262.6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2.16.010
李衛華,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教授,政府法治與理論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方向為政府法治、執政法治。主要著作有《公眾參與對行政法的挑戰和影響》、《執政黨工作作風建設的法治取向》(論文)、《公共政策民主化、科學化、法制化的實現條件及其內在關聯》(論文)等。
依規治黨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容和重大理論創新,是中國共產黨勇于自我革命、不斷自我完善的創新探索和基本經驗,是中國共產黨堅持和追求馬克思主義執政黨的純潔性和先進性的理論自覺和理論創新,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根本保證。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必須堅持依法治國與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統籌推進、一體建設”,[1]“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2]“‘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義之一。”[3]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具有內在的邏輯關聯性和協同性,“依規治黨是依法治國和依法執政所蘊含的法治價值和制度機制在管黨治黨領域的體現和發展”。[4]籍此,本文擬從依規治黨的提出歷程、形成環境、價值目標和運行邏輯等視角,闡明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的同頻共振。
堅持法治道路:同頻共振的基礎
依規治黨是中國共產黨立足于解決中國問題,在尋求、探索、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過程中逐漸提出、形成和完善的。從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到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階段,直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強烈的問題意識、解決中國問題,一直都是中國共產黨探尋救亡圖存之路、堅持走中國道路的出發點和立足點。通過幾代中國共產黨人的不懈努力和矢志追求,最終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并且創造性地提出了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依規治黨、全面從嚴治黨的管黨治黨方式。可以說,依規治黨的提出、形成、發展過程,反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形成發展過程,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形成發展同頻共振。依規治黨是堅持和拓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結出的豐碩成果。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黨規”“黨內法規”概念初步萌發,與中國共產黨早期對制度化、憲制性文件的探索是一脈相承的,體現了以毛澤東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很早就開始探索以法制、制度保障大政方針的穩定和實施,以及以制度化、規范化方式建黨、處理黨內關系的中國道路。例如,1931年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就制定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明確了中華蘇維埃在全中國所要實現的十七項基本任務;1941年陜甘寧邊區第二屆參議會通過的《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就是抗日戰爭時期陜甘寧邊區的憲法性文件;1946年抗日戰爭勝利后,陜甘寧邊區第三屆參議會第一次大會通過的《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也是具有根本法性質的文件,確立了中國共產黨領導解放區軍民和全國人民,為建立和平、民主、富強的新中國而斗爭的基本準則。這樣的以憲制性文件確認和保障大政方針的制度化思維,也通過在黨的建設、黨內治理領域逐漸關注“黨規”“黨內法規”得以實現。1938年黨的六屆六中全會,毛澤東同志在《論新階段》政治報告中使用了“黨規”一詞,“從中央以至地方的領導機關,應制定一種黨規,把它當作黨的法紀之一部分”,[5]這是中國共產黨人首次提出“黨規”概念。結合黨的六屆六中全會的時代背景及其主要任務是肅清張國燾分裂黨分裂紅軍、破壞黨的紀律與黨內關系的錯誤行為并吸取教訓,以及毛澤東同志使用“黨規”一詞的前后語境,可以看出,“黨規”主要指向黨內的組織關系規范,目標是維護和實現黨內團結統一,以使黨內關系走上正軌。其時,在黨的政治活動和文件中也使用過“黨規黨法”“黨的法規”等相似表述,例如,劉少奇同志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上作了《黨規黨法的報告》,在黨的七大《關于修改黨章的報告》中使用了“黨的法規”表述。可見,在這個時期,“黨規”“黨內法規”“黨的法規”“黨規黨法”等表述在政治話語、黨的權威報告中多次出現,表明其在中國共產黨建黨治黨觀念中已經成為初步共識。
新中國成立初期,在完成社會主義革命和推進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隨著憲法觀念、法制觀念逐漸明確,黨內法規概念也逐步明晰。1949年1月14日,毛澤東同志代表中共中央發表《關于時局的聲明》,提出要“廢除偽憲法,廢除偽法統”;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確立了國家的大政方針,發揮了“臨時憲法”作用。1954年1月,憲法起草委員會成立,毛澤東同志親自擔任組長;6月14日,向全國公布憲法草案征求人民意見并引發了全民參與。對于憲法的地位和意義,毛澤東同志有深刻的認識,“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根本大法”;[6]對于憲法和法治的引導、規范功能也有確切的認知和踐行,“用憲法這樣一個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固定下來,使全國人民有一條清楚的軌道,使全國人民感到有一條清楚的明確的和正確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國人民的積極性”。[7]在對憲法的根本大法地位和全國人民行為方向的引導和預期功能越來越清晰的認知背景下,1950年至1953年,毛澤東同志在親自主持修改編輯《毛澤東選集》時,把1938年使用的“黨規”一詞修訂為“黨內法規”用語,即為使黨內關系走上正軌,“還須制定一種較詳細的黨內法規,以統一各級領導機關的行動”。[8]這是“黨內法規”概念首次出現在我國政治話語中。這表明,毛澤東同志對于黨內法規是調整黨內關系的、與憲法和法律是不同的規范,已經有了基本的認識。正是在此意義上,他指出,憲法的實施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全國人民每一個人都要實行,特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帶頭實行”。[9]
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制度治黨、黨內法規概念基本形成,這與健全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確立依法治國方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逐步明晰是密切關聯的,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依法執政、促進黨內關系規范化制度化,逐漸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基礎和關鍵。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以鄧小平同志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撥亂反正、深刻反思,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0]確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11]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方針。“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于1997年在黨的十五大上被確立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于1999年修改憲法時成為一項重要的憲法制度。2004年,憲法規定“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12]政治文明建設的基本方針則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13]同時,法治作為治國方略,對于經濟發展、政治發展都具有深刻的影響,也必然在執政黨的自身建設和黨內治理領域打下深刻的烙印。一方面,依法治國使得“制度是決定因素”的制度治黨觀念深入人心,[14]進而極大地推進了中國共產黨管黨治黨的規范化、制度化。1982年《中共中央關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決定》,既打破了領導干部職務終身制窠臼,又系統地建立健全了老干部離休退休和退居二線的制度,使之經常化,并且嚴格地加以實行。為了防范權力濫用、擴張和腐敗,落實從嚴治黨的要求,以鄧小平同志、江澤民同志、胡錦濤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圍繞《黨章》,先后對黨的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黨內生活制度、黨委會工作制度、黨內選人用人與干部管理制度、黨內教育及監督制度、黨內通報制度、黨的干部民主評議制度、黨內民主決策機制、黨務公開制度等予以改革、發展、健全。另一方面,法治方略也被嵌入管黨治黨的方式和遵循,“黨規黨法”“黨內法規”概念逐漸明晰和確立。中國共產黨作為領導黨和執政黨,既要善于領導、引導人民樹立法治觀念,更要積極踐行法治思想,“國要有國法,黨要有黨規黨法。黨章是最根本的黨規黨法。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15]黨規是規范黨員、黨組織行為和黨內關系的規范,國法是規范公民行為的規范,黨規和國法都屬于社會成員行為規范范疇;但二者又不完全一致,黨規是黨內規范,只適用于黨內,法律是國家規范,適用于全體公民,二者不能互相替代。1981年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首次在中央文件中使用“黨內法規”概念;1990年,中共中央發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正式規范了黨內法規的制定程序;1992年,黨的十四大確定將“黨內法規”寫入黨章。至此,“黨內法規”已經確立了在黨內制度中的規范性地位,表明中國共產黨對于依據黨內法規進行黨的建設、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積極推進黨內法規建設已經形成了統一的、明確的、權威的認識,也表明中國共產黨在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實踐中推進依憲執政、依法執政、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心和魄力。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基本形成、依規治黨繼續推進,這與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治國方略在治國理政全流程、國家權力運行諸環節、社會生活各領域的全面確立是緊密關聯的。黨的十八大將法治確立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黨的十九大將堅持全面依法治國上升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全面依法治國被納入“四個全面”的總體戰略布局,并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從嚴治黨的法治保障。“在‘四個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國具有基礎性、保障性作用”,具有“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16]全面依法治國,不僅意味著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而且是實現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推進的有效保障;要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建設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事業,就必須堅持依法治國與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統籌推進、一體建設。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偉大實踐中,把制度治黨的馬克思主義政黨建設理念與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相結合,創造性地提出了堅持依規治黨,發展了馬克思主義執政黨管黨治黨的新方式。2013年,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17]2014年,在《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習近平總書記立足于全面依法治國方略,把黨內法規體系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與全面依法治國整體戰略布局,指出“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18]2015年,在聽取十八屆中央第六輪巡視情況匯報時,習近平總書記首次提出“依規治黨”概念,并強調“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長遠之策、根本之策”,[19]并據此修改、制定了《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關于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規定(試行)》。2016年,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創新體制機制,強化黨內監督;黨的歷史上第一次全國黨內法規工作會議召開前夕,習近平總書記就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必須堅持依法治國與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統籌推進、一體建設。2017年,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并首次把“堅持從嚴管黨治黨”作為黨的建設必須堅決實現的五項基本要求之一寫入黨章。至此,依規治黨的概念體系和理論體系逐漸形成,這既是中國共產黨管黨治黨理念和方式的重大創新,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重要發展。
以法治文明為涵養:同頻共振的環境
依規治黨深深植根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實踐多年所形成的法治文明之中。堅持依規治黨,是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明為涵養、立足中國國情、解決中國問題的執政黨管黨治黨新模式;也是在堅持和實現依法治國、依法執政的基礎上,對新時代人民群眾更高層次的政治需求和法治需求的積極回應。
依規治黨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在“良法善治”觀念下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理論自覺。法治的形成有賴于良好的法律,只有依據“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才能形成真正的法治,此即所謂“惡法非法”“良法善治”的意義。對此,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立法、執法、司法都要體現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都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其中,使社會主義法治成為良法善治”。[20]“良法善治”是中國共產黨人提出的新型法治模式,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內在要求。從“五四憲法”的“得人心”,[21]到“八二憲法”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新的歷史時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長期穩定的新憲法”定位,[22]再到五次憲法修正案“適應新形勢、吸納新經驗、確認新成果、作出新規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23]的順應時勢修正,都體現了長期以來中國法治建設對“良法善治”的基本遵循。在“良法善治”觀念的指導下,中國共產黨以中央規范和綱領性文件明確提出建設黨內法規體系,并循序推進依規治黨,充分展現了尋求制度化、規范化管黨治黨方式的理論自覺。2013年印發的《中共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提出,到建黨百年時全面建成“黨內法規制度體系”,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再次明確要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并將之納入“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之中,2019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明確提出,要“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推進依規治黨”。依規治黨在形成之初就遵循“有規可依、有規必依、執規必嚴、違規必究”的法治邏輯,起點之高、邏輯之明晰、推進之迅速,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確立初期不可比擬的。歸根結底,堅持依規治黨是建立在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幾十年的實踐基礎之上,在吸收法治道路實踐的經驗和成就的基礎上的理論自覺和觀念升華。
依規治黨植根于依法治國的法治文化大環境。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精神構成,是內涵于法治概念、法治觀念、法治思維、法治理論、法治價值、法治習慣中的核心要素和本質精神。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長期實踐和全面推進,已經使法治精神、法治意識深刻地融入人們的思維方式,成為中國人民的生活方式。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法治也并不體現于普通民眾對法律條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識、法治觀念熔鑄到人們的頭腦之中,體現于人們的日常行為之中。這包括培養人們的理性精神、誠信守法的精神、尊重法律權威的精神、權利與義務對稱的精神、依法維權和依法解決糾紛的習慣等等。”[24]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內涵可概括為規則文化、程序文化、民主文化、共和文化、人權文化、自由文化、正義文化、和諧文化、理性文化、普適文化等方面。[25]從深層次的文化動因看,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新時代提出依規治黨、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是中國共產黨人的理論自覺和政治擔當,更是對日益深厚的法治文化、法治精神的自覺回應,是對新時代人民群眾更高層次的法治需求和政治需求的積極回應,是對新時代加強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化、法治化的有力推進。從這個意義上講,依法治國多年實踐奠定的法治文化環境,為依規治黨的提出、實施和推進,提供了豐富的積淀和給養。堅持依規治黨是當代中國社會法治意識、法治精神深厚積淀的時代需求和理論創新。
建設法治中國:同頻共振的價值取向
依規治黨的直接目標是管黨治黨,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依規治黨、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大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以期全面從嚴治黨、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這一點可以從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和系統闡述依規治黨的過程窺見一斑。梳理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依規治黨、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重要講話,相關論述從不同側面闡釋了依規治黨的多維內涵和重要意義。2013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上的講話,聚焦黨風廉政建設與反腐敗斗爭,表明依規治黨的重點領域是廉政和反腐敗,黨內法規則是黨內治理中預防和懲治腐敗的重要規則依據。2013年8月,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沈陽戰區部隊時的講話主要聚焦加強軍隊作風建設與解決“四風問題”,表明黨內法規建設是推動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的主要途徑,依規治黨是作風建設的長效機制,軍隊的作風建設當然也在此范疇內。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都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二者分別作用于國家治理領域與黨內治理領域;同時,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又互為補充,共同推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偉大實踐。2015年6月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聽取十八屆中央第六輪巡視情況匯報時的講話中,首次使用依規治黨概念,提出“要堅持依法治國、依規治黨”。[26]2015年6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主要聚焦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致力于推進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化、規范化,表明依規治黨、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不僅是解決新時代作風建設、治理腐敗的法治路徑,更是中國共產黨自覺選擇的管黨治黨基本方式;既有解決現實問題的迫切性,也有頂層設計的力量支撐,是具有長遠性、全局性的法治建設路徑。2016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一次全國黨內法規工作會議上的講話,聚焦全面從嚴治黨與黨的建設,致力于依法治國與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的統籌推進、一體建設,表明依規治黨、黨內法規建設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和實現保證。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從黨的領導與黨的建設層面來談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依規治黨,表明依規治黨、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是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的重要依托和重要保證。黨的十九大修改黨章,并把依規治黨寫入黨章,表明依規治黨、黨內法規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已經成為黨的建設的重要綱領性規范。
無論是最初提出加強黨內法規建設,還是逐步完善依規治黨理論,都與反腐倡廉、加強作風建設和管黨治黨密切關聯。可以說,在習近平法治思想中,堅持依規治黨、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一直都是實現制度治黨、全面從嚴治黨的根本之策和長遠之舉。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依規治黨的基本方向是制度治黨,即“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可見,要依規治黨,就是要通過黨內法規規范黨的治理和黨的建設,以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從而提升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以進一步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
依規治黨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前提和必然要求,其長遠的價值取向和目標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只有堅持制度治黨、依規治黨、全面從嚴治黨,解決了黨自身建設問題,保持黨的純潔性和先進性,才能保障中國共產黨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才能為全面依法治國確立正確的方向。對此,鄧小平同志曾指出:“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27]只有堅持依規治黨,才能使各級黨組織和作為依法治國中堅力量的全體黨員樹立并自覺遵循規則意識、程序意識,形成法治思維,才能遵循憲法精神和法治精神,做到依憲執政、依法執政,發揮好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的政治優勢。正是從這個意義上,習近平總書記深刻地指出,只有“依規治黨深入黨心,依法治國才能深入民心”。[28]依規治黨對依法治國的推進和保障貫穿于依法治國的各個環節和全部領域。在立法領域,《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領導立法工作的意見》等黨內法規確立了黨領導立法的地位和規則,既推動實現黨的領導制度化、法治化,也有利于保障黨遵循科學、規范的程序和議事規則,領導立法機關制定更符合國情、更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規則。“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執法領域,依規治黨通過規范黨員干部依法行政、遵循法律規定來履行職權職責,從保障法律實施環節來推進和保障依法治國。在我國公務員隊伍中,黨員比例超過80%,在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隊伍中,黨員比例超過95%,他們是依法行政、實施法律規定的中堅力量。依規治黨通過政治建設、作風建設、組織建設、思想道德建設、紀律建設等,提高黨員干部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理想信念、道德觀念、紀律觀念,使黨員干部確立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世界觀和人生觀,保持對權力的清醒和對法律的敬畏,對推進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也是在此意義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級領導干部在推進依法治國方面肩負著重要責任,全面依法治國必須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29]在司法領域,通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和政治建設、作風建設、思想道德建設等,支持和推動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加強改革方案評估,推進司法公正。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問題是工作的導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中央政法委和各牽頭單位要規劃好各項改革出臺的時機、方式、節奏,不斷推出一批群眾認可的硬招實招”。[30]關于帶頭守法,依規治黨對于推進和保障依法治國的意義更大。黨章明確規定,全黨都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紀律法規確立了“紀在法前”,把黨的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依紀律和規矩要求黨員干部模范守法。如果說遵守法律對全體社會成員是行為底線要求的話,對黨員領導干部則不是底線要求,而是要“模范遵守”、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鋒模范作用”。并且,基于黨的先進性追求和執政黨的使命擔當,黨內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要求高于法律、嚴于法律,要求“黨員的道德水平必須高于公民這一尺度”。[31]有些行為,比如婚喪喜慶大操大辦,對普通公民來說只是一個道德修養問題,對黨員干部而言就是違規違紀行為。依規治黨通過紀律建設,確保黨員干部模范守法、帶頭守法,進而在守法環節上推進和保障依法治國。因而,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在建設法治中國、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目標上是有機統一、相輔相成的。依規治黨是提升黨的依法執政、依憲執政的執政能力的保證,是提升黨的純潔性和先進性,進而確保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領導核心地位和提升黨的領導能力的有效保障。
依規治黨的法治邏輯:同頻共振的核心
“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從嚴必依法度”,[32]這是習近平總書記對依規治黨治理邏輯的高度概括。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依規治黨的理論強調治黨是治國的關鍵,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就要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全面從嚴治黨,根本上要加強制度治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依規治黨要以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為規范依據,“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長遠之策、根本之策”,[33]全面提高黨內法規的執行力和可操作性,嚴格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實現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的協調和銜接,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
治國必先治黨。中國共產黨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領導核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征,也是中國人民在百年革命、建設實踐中的政治選擇。新時代,世情、國情、民情、黨情都有新變化和新要求,人民日益增長的政治需求、文明需求、法治需求,都要求中國共產黨全面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以提高執政能力和領導能力。“與國內外形勢發展變化相比,與黨所承擔的歷史任務相比,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黨組織建設狀況和黨員干部素質、能力、作風都還有不小差距。”習近平總書記曾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嚴厲指出一些黨內不良作風現象:“一些地方,樓堂館所何其豪華,迎來送往何其熱鬧,前呼后擁何其壯觀,鳥語花香何其艷麗,觥籌交錯何其鋪張。”[34]當前,世界形勢變幻莫測,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引領和擔當,有賴于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中國。“打鐵還需自身硬”“治國必先治黨”,就是以習近平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勇擔歷史使命和時代責任的有力回應,是黨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各項任務的根本依托。在應對國內外各種風險和考驗的重大挑戰中,中國共產黨作為領導黨和執政黨,在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中成為堅強的領導核心,必須全面提高執政能力和領導能力,必須增強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必須全面從嚴治黨。
治黨務必從嚴。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和執政地位,源于百年來黨帶領中國人民革命和建設的成功經驗,源于黨開辟和堅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與中國國情的適應性,源于“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的政治主張與人民當家作主的主體地位的一致性,更源于作為馬克思主義執政黨的純潔性和先進性。保持黨的純潔性,就保持了黨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也就保障了黨的政治主張與人民需求的一致性。要保持黨的純潔性,就要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從嚴抓好作風建設、思想理論建設,從嚴抓好黨性教育和黨性修養,從嚴抓好道德建設,樹立正確的世界觀、權力觀、事業觀。保持黨的先進性,就保持了對中國現代化建設事業的使命擔當和大局意識,保持了黨的執政地位和領導地位,也就保障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穩定性和長遠性。要保持先進性,就要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提升改革創新精神、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馬克思主義執政黨。
從嚴必依法度。這個“法度”主要是指黨內法規。“從嚴必依法度”要求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通過健全黨內法規體系確立管黨治黨制度,依據黨內法規實施管黨治黨責任,做到“有規可依、有規必依、執規必嚴、違規必究”。從嚴必依法度,既對黨員干部從嚴要求,從嚴抓好作風建設、理想信念教育,又依據黨內法規對黨員干部和各級黨組織的行為予以規范和引導;既對黨員干部提出思想道德、黨性修養的先進性要求,又遵循“紀在法前、法紀分明”的法治秩序。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言,“從嚴治黨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剛,要同向發力、同時發力”。[35]從嚴必依法度的宣示和遵循,是中國共產黨在管黨治黨領域對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實施和推進,是遵循法治方式推進管黨治黨制度化、規范化的重大制度創新,是以法治精神、法治思維推進管黨治黨方式變革的重大理論創新,表明中國共產黨管黨治黨的決心和自我革命的勇氣。“這不僅標志著黨內治理走向制度化、法治化,更意味著黨自身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手段不斷走向完善與成熟,并與國家法治建設一起,成為一體兩翼、互為協調、相互促進的辯證關系。”[36]
(本文系司法部重點項目“習近平法治思想中依規治黨理論的邏輯體系及其創新意義研究”和上海市社科規劃項目“習近平法治思想中依規治黨理論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分別為:21SFB1004、2021BFX004;本文受華東政法大學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資助)
注釋
[1][19][33]《習近平就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作出重要指示強調 堅持依法治國與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統籌推進、一體建設》,《人民日報》,2016年12月26日,第1版。
[2]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十九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9年,第16頁。
[3]張文顯:《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政治與法律》,2021年第5期。
[4]秦前紅:《依規治黨視野下黨領導立法工作的邏輯與路徑》,《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17年第4期。
[5]毛澤東:《論新階段》,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央檔案館編:《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5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第164頁。
[6][7][9]毛澤東:《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毛澤東文集》第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28頁。
[8]毛澤東:《中國共產黨在民族戰爭中的地位》,《毛澤東選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28頁。
[10][11][15][27]鄧小平:《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鄧小平文選》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46、147、147、147頁。
[12]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第18條。
[13]參見胡錦濤:《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胡錦濤文選》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32頁。
[14]參見鄧小平:《對起草〈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的意見》,《鄧小平文選》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08頁;1980年鄧小平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中總結“文革”的深刻教訓時提到:“不是說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種制度問題……必須引起全黨的高度重視”;1981年在關于要實事求是地、恰如其分地評價毛澤東同志的功過是非的講話中再次強調:“過去有些問題的責任要由集體承擔一些,當然,毛澤東同志要負主要責任。我們說,制度是決定因素,那個時候的制度就是那樣。”
[16][28]習近平:《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求是》,2019年第4期。
[17]《更加科學有效地防治腐敗 堅定不移把反腐倡廉建設引向深入》,《人民日報》,2013年1月23日,第1版。
[18]習近平:《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6年,第158頁。
[20][29]《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134、126頁。
[21]毛澤東:《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毛澤東文集》第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24頁。毛澤東在評價“五四憲法”草案時說“這個憲法草案,看樣子是得人心的”“是完全可以實行的,是必須實行的”。并指出其“所以得人心”,源于“起草憲法采取了領導機關的意見和廣大群眾的意見相結合的方法”;“這個憲法草案,總結了歷史經驗,特別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設的經驗”;“這個憲法草案,結合了原則性和靈活性。原則基本上是兩個: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
[22]彭真:《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憲法學資料選編》,北京: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85年,第172頁。
[23]王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摘要)》,《人民日報》,2018年3月7日,第6版。
[24]習近平:《之江新語》,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05頁。
[25]參見張文顯:《法治的文化內涵——法治中國的文化重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5年第4期。
[26]參見宋功德:《堅持依規治黨》,《中國法學》,2018年第2期。
[30]《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為根本尺度 堅定不移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人民日報》,2015年3月26日,第1版。
[31]郝鐵川:《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中若干重大關系問題之我見》,《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0年第5期。
[32]《中共中央印發〈關于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人民日報》,2017年6月26日,第1版。
[34]《再塑黨的形象的偉大工程——中國共產黨自身建設的五年探索之路》,2017年10月21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19cpcnc/2017-10/21/c_1121835379.htm。
[35]習近平:《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總結大會上的講話》,《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6年,第94頁。
[36]孫敏:《從嚴治黨必依“法度”》,《新華日報》2019年5月13日,第3版。
參考文獻
張文顯,2021,《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政治與法律》,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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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功德,2018,《堅持依規治黨》,《中國法學》,第2期。
責 編/陳璐穎
On the Resonance of Governing the Party by Rules and the Country by Law
Li Weihua
Abstract: Governing the Party according to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have inherent logical consistency and synergy, and their proposed course, formation environment, value orientation and operation logic all embody the CPC's adherence to the principle and spirit of rule of law in the process of governing the Party and self-improvement. The governance of the Party according to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that of the country by law have achieved the same frequency resonance. Adhering to the path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s the basis of the resonance, building a socialist culture under the rule of law is the environment of the resonance, adhering to and perfecting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and building a China under the rule of law are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the resonance, and the logic of the rule of law embodied in the principles that "governing the country well is predicated on governing the Party well, governing the Party must be strict, and strictness must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s the core of the resonance.
Keywords: governing the Party by rules and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the road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