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貫徹新發展理念,實現經濟從高速增長轉向高質量發展,必須堅持以法治為引領”,要“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深層次問題”。進入新發展階段,為更好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必須進一步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體系,著力提升營商環境法治化水平,堅持經濟發展與法治發展同步協調推進,更加注重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推動經濟發展,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體系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良法善治為內在要求,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必須繼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就要求以良法善治為基礎,將市場運行及政府行為全面納入法治軌道,盡快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備的市場法律規則,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體系,從而有效保障市場的公平有序與良性運行,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
建立健全產權保護規則。明晰產權是市場交易的前提,任何人只有在其擁有產權的情況下才有資格交易,否則交易就是非法或無效的。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石,產權保護對于市場經濟發展具有基礎性功能。可以說,保護產權就是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從根本上說就是保護生產力。產權保護也是激勵創新的動力和源泉,只有產權內容明確、能夠得到有效保護,才能推動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參與投資競爭、充分激發創新活力。要從法律和制度上對市場主體的產權歸屬進行明晰的界定,平等而有效地保護一切市場主體的產權和合法權益。
建立健全契約交易規則。市場的本質是基于契約的交易。沒有以平等、自愿、誠信為基礎的契約公平交易關系,就無法使市場準入暢通有序,不利于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平等交換與公平競爭,也就不可能充分發揮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正如馬克思所說,“他們是作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締結契約的。契約是他們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現的最后結果”。這就要求通過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準入、契約交易規則和競爭機制,保證各類市場主體平等獲取生產要素,各類要素得到有效配置,防止操縱市場的壟斷行為,打破行政性壟斷和地區封鎖,構建統一開放、暢通有序的現代市場經濟體系,從而在推動市場健康發展的同時,充分激發市場主體創新創造活力。
建立健全市場監管規則。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但市場并非萬能,還必須更好發揮政府有效配置公共資源的作用,依法管好市場管不了或者管不好的事情,有效彌補市場失靈。這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大事中事后的監管力度,通過建立完善的政府監管法律制度,對擾亂市場秩序、有損公平競爭、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各種違法行為予以嚴厲懲治,依法維護誠信守約,防止濫用交易自由,從而推動形成穩定良好的市場秩序,營造公平安全的交易環境,保障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規則。必須大力推進政府法治改革,通過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法律規則,明確政府該管什么、不該管什么,在法治框架下厘清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用法治給行政權力定規矩、劃界限,規范行政決策程序,切實解決好政府對市場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問題。一是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讓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為市場主體在法治框架內創造最大限度的自由交易空間。二是要把所有法律賦予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責以“權力清單”方式加以明確,讓政府“法定職責必須為”,為市場主體打造公平競爭的良好法治環境。
以更大力度營造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的重要論斷,深刻闡釋了法治對促進經濟發展的重大意義。法治能夠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產權和合法權益,讓恒產者有恒心,從而確保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和安全感,增強創新發展動力,為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環境、提供有效保障。
采取有力法治舉措,推動營商環境不斷優化。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不斷加大重點領域立法,先后出臺了外商投資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以立法形式加強市場主體平等保護、規范政府和市場邊界、創新監管執法。尤其是民法典的出臺,更是系統構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進一步鞏固和完善了產權保護規則體系,強化了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機制,從而極大改善了營商環境,為經濟高質量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民法典還為公權力劃定了界限,規定了有關市場監管和依法行政的法律規則,要求公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得干預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在新征程上,要以實施民法典為契機,采取更加有力的法治舉措,進一步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完善產權激勵機制,不斷提升營商環境法治化水平、激發市場活力。要健全產權執法司法保護制度,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破除制約民營企業發展的各種壁壘。要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和政府權責清單制度,營造各種所有制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市場環境。
發揮法治支撐作用,為推動創新驅動發展保駕護航。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十四五”期間,要把創新放在首位,緊緊抓住科技創新這個“牛鼻子”,實現增長動能從“要素驅動”“投資驅動”轉向“創新驅動”,促進經濟內生增長。要全面整合創新資源、優化創新環境,這同樣離不開法治的引領支撐作用,依靠法治手段為其保駕護航。要按照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要求,堅持制度創新與科技創新“雙輪驅動”,更大力度破除深層次科技體制機制障礙,加快完善激勵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制,健全多元化科研投入機制和創新人才發展機制,建立一整套支持創新、鼓勵創新、保護創新的法律體系,以良法善治保障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要加強對科創企業、科研人員合法權益的執法司法保護,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家、科技人員創新活力,為創新驅動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加大深層次法治改革,為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有效保障。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也對法治提出了新要求。國內大循環,不是一個省內、市內、縣內的小循環,而是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循環。法治具有普遍適用、統一實施的效力,只有法治才能打破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打通制約雙循環的淤點堵點,建立統一開放的大市場。沒有良好的法治環境,雙循環必然受到堵塞。這就要求我們發揮法治顯著優勢,通過深層次法治改革,完善要素市場化配置法律機制,健全貫通生產、分配、流通、消費各環節的相關法律制度,以充分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形成國民經濟良性循環。要加大投資者產權保護力度,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為全面促進消費、拓展投資空間打造良好的市場環境。要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推動構建公平公正透明的國際貿易規則體系,為暢通國內國際雙循環營造良好的開放環境。
堅持經濟發展與法治發展同步協調推進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將“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同步謀劃、同步部署、同步推進。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經濟社會越發展,越要依靠法治。只要我們持續加強法治中國建設,始終堅持經濟發展與法治發展同步協調推進,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就能為實現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根本保障,為中國經濟邁向高質量發展提供不竭動力。
不得以犧牲法治換取經濟發展。實踐證明,以GDP為主要考核標準的政績評價體系在推動經濟快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政績僅看GDP數字,片面追求發展速度,把GDP當作政績考核的唯一標準,其背后可能出現以犧牲法治為代價換取經濟發展的情況。必須看到,以犧牲法治換取的經濟發展是短期的、局部的,甚至是有很大隱患的,這種發展無法做到可持續發展,更不符合高質量發展的要求。
將法治作為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在一個法治社會,僅用經濟來衡量領導干部的工作實績遠遠不夠,還必須將法治作為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探索建立包括法治在內的政績考核指標體系。這不僅是推動政府實行自我監督的強大動力,也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國實踐的有力舉措和重要推動力。對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已明確指出,要“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干部”。這就意味著不能再單純考核經濟,而應當建立一種新的包括法治在內的政績考核指標體系。目前,各省級政府大部分已制定了本地區的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但缺乏統一、規范的標準和要求。針對這種情況,2019年5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專門印發了《關于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創建活動的意見》。該意見明確制定了“市縣法治政府建設示范指標體系”,用作開展示范創建活動的評估標準,也為下一步探索建立科學、全面的法治建設指標體系提供了指導。
樹立抓法治就是抓經濟發展的理念。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當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集中體現在發展質量上。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把發展質量問題擺在更為突出的位置,著力提升發展質量和效益。”這就表明,我國已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意味著我們不能再片面強調經濟高速增長,其他各個方面都要體現高質量發展的要求。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貫穿于“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之中,是全面評估一個地方發展重要的綜合因素之一,法治化水平的高低更能夠顯示這個地方在各個方面的綜合發展水平。因此,各級領導干部要切實樹立一種“抓法治就是抓經濟發展”的理念,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同時,各級政府必須進一步深入推動政府法治改革,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不斷提升服務水平、優化營商環境,持續釋放市場活力,為實現高質量發展發揮更加有效的政府作用。
〔作者系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