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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財務獨立性、強化信息披露要求——防止上市公司資金成“唐僧肉”

保障財務獨立性、強化信息披露要求——

近日,為規范上市公司與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業務往來,證監會、銀保監會聯合發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業內人士表示,《通知》是在落地實施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各項重點任務的背景下,為促進資本市場穩健發展,監管部門依法查處上市公司和財務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維護中小股東權益的具體措施,對于保障上市公司乃至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切實保障公司獨立性

根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近年來,隨著我國上市公司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不斷發展壯大,以及集團資金管理的不斷深入,集團內的資金往來也變得愈加密切,但上市公司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關聯交易也暴露出一些風險,一些財務公司成了大股東利益輸送、資金占用的隱蔽通道,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對記者表示,此次《通知》的發布和實施,有利于加強上市公司與集團財務公司的資金往來監管,防止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和財務公司隱蔽套取上市公司資金,有助于確保上市公司資金使用自主權和資產、財務的獨立性,管控上市公司可能出現的財務舞弊和資金風險,有效保障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東的利益。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涉及財務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與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股的財務公司與關聯人發生存款、貸款等金融業務的交易。“上市公司與企業集團的財務公司很容易發生關聯關系。一旦財務公司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上市公司的權益、資產將不可避免遭受損失,尤其是資金的違規占用、違規對外擔保等行為的發生,容易造成重大損失,這對廣大中小股東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加強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監管至關重要。”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說。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通知》明確提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保障其控制的財務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具體來看,財務公司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協助成員單位通過關聯交易套取資金,不得隱匿違規關聯交易或通過關聯交易隱匿資金真實去向、從事違法違規活動。上市公司董事應當認真履行勤勉、忠實義務,審慎進行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的有關決策。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確保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符合經依法依規審議的關聯交易協議,關注財務公司業務和風險狀況。

“保障上市公司和財務公司獨立性,將促進合規運營和穩健運營。”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熊文對記者表示,《通知》明確規范上市公司與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業務往來,明確了各主體的責任和義務,為財務公司、上市公司合規運營提供了指導,做到發展與風控能力相匹配。

熊文建議,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開展存款、貸款、委托理財、結算等金融業務應遵循自愿原則,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對上市公司的資金存儲等業務做統一要求,以保證上市公司的財務獨立性。

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通知》提出,上市公司不得違反《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規定,通過與財務公司簽署委托貸款協議的方式,將上市公司資金提供給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對此,朱奕奕指出,《通知》明確了上市公司利用財務公司委托貸款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資金,同樣需要滿足《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的相應規定,有助于避免利用財務公司委托貸款進行資金占用在違規認定上的模糊性。

從近幾年看,大股東以財務公司資金往來進行違規關聯交易或隱匿關聯交易方式套取上市公司資金的案件依然時有發生,大股東利益輸送已成為妨礙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一大頑疾,如何更有效地治理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好上市公司中小股東權益已成為當務之急。

業內人士指出,此前財務公司已成為大股東進行利益輸送的高發地帶,且極具隱蔽性,此次《通知》的發布進一步堵住了此類利益輸送通道,對于防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占用具有重要作用。

總的來看,《通知》進一步強化了對其信息披露的要求。對上市公司而言,《通知》明確上市公司首次將資金存放于財務公司前,應取得并審閱財務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風險指標等必要信息,出具風險評估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對外披露。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期間,應每半年取得并審閱財務公司的財務報告以及風險指標等必要信息,出具風險持續評估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與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一并對外披露。財務公司應當配合提供相關財務報告以及風險指標等必要信息。

同時,《通知》明確上市公司應當制定以保障存放資金安全性為目標的風險處置預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對外披露。上市公司應當指派專門機構和人員對存放于財務公司的資金風險狀況進行動態評估和監督。當出現風險處置預案確定的風險情形,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予以披露,并按照預案積極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對于中介機構,為上市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每年度提交涉及財務公司關聯交易的專項說明,并與年報同步披露。保薦人、獨立財務顧問在持續督導期間應當每年度對涉及財務公司的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專項核查,并與年報同步披露。

對此,朱奕奕認為,《通知》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對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關聯交易和資金往來的審查義務和信息披露責任,通過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有助于借助外部力量監督和“倒逼”上市公司就相關問題進行完善和規范。

強化違法行為查處

今年1月28日,證監會、公安部、國資委和銀保監會四部門聯合發布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強化了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四部門共同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嚴厲查處資金占用、違規擔保等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次發布的《通知》進一步指出,銀保監會、證監會共同建立規范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的監管協作機制,加強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通過對高風險財務公司進行信息通報、聯合檢查等方式,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熊文表示,除原有的行業自律組織自律處分外,此次《通知》的發布,明確了銀保監會和證監會可以通過合作和信息共享對財務公司與上市公司往來業務進行監管,可以對隱蔽的利益輸送、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聯合執法,加大震懾效果。

對于未來如何進一步提高關聯交易的規范性,業內人士普遍表示,除了監管層需要時刻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的“零容忍”、加大打擊力度,上市公司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自身層面也需進一步增強防范意識,夯實制度基礎,設立好防火墻。

熊文表示,監管部門可以進一步細化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標準和程序,根據不同的監管規則和不同的業務特點,賬目清晰、分類細化,明確關聯交易需要披露的具體內容。同時,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等職能機構在關聯交易審批、日常管理、監督檢查等方面的職責。上市公司可以聘請外部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專項核查、同步披露相關事項。

對于上市公司,朱奕奕建議,一是要建立行之有效的關聯交易運行和監督機制,保障上市公司財務的獨立性,避免資金占用;二是就與財務公司的資金往來,進行持續的風險評估;三是關注財務公司的資金風險情況,建立相應的風險處置預案,保障資金存放的安全性;四是加強資金往來審議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合法合規性;五是完善與財務公司開展的存貸款業務的比例匹配性和存貸款利率公允性。

[責任編輯:潘旺旺]
標簽: 上市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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