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層治理受到權責失衡、人少事多、錢少事多和形式主義蔓延等困擾。要更好地破解基層治理困境,就要理順縱向政府間權責關系,明晰基層權責清單;擴大基層用人權,優化人力資源配置;賦予基層以制度化的財源,使之具備履行公共服務職能所必需的財力;規范上級督查考核權,釋放基層工作活力。向基層放權,是為了給基層賦能,讓基層有意愿有資源有能力有時間為民眾服務。放權不是一放了之,也不是放任自由,而是要放管結合,既嚴守有限政府的邊界,又發揮有為政府的能動性。
【關鍵詞】基層治理 放權賦能 權責關系 放管結合
【中圖分類號】D261.3 【文獻標識碼】A
“九層之臺,起于累土。”打造現代化的基層治理新格局,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一環。2021年發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強調“向基層放權賦能”。當前,中央不斷推出新舉措,加大向基層放權賦能的力度。在向基層放權賦能的實踐不斷深入的背景下,本文聚焦“放什么”“怎么放”等議題,探討如何通過放權賦能改革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
基層治理面臨哪些困境
基層治理應當以增進民眾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滿足民眾的實際關切為抓手,自覺夯實國家治理的基石。但在一些地方,基層工作仍然難以圍繞民眾需求開展回應性和前瞻性治理。基層的這種工作狀態,源于其所面臨的多重治理困境。
一是權小責大易“背鍋”。權責適配是政府運行的基本原則,但在“上下對口、左右對齊”的職責同構體系和“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壓力型體制背景下,處于權力末梢的基層政府常常面臨權小責大、自主性匱乏的困擾。縱向政府間職能重疊,權責共擔,事權與事責缺乏明晰的邊界。基層作為“守土有責”的直接主體,其責任是最為清晰可見的,因而上級職能部門很容易以“屬地管理”之名將任務分解下達。事責層層下沉,事權層層截留,基層成為事實上的直接責任人,但常因缺乏相應的事權而無所適從。
二是人少事多負擔重。財政供養人員的只減不增,與基層工作任務的只增不減,構成基層治理中的一對突出矛盾。人手少,任務重,加班加點遂成為基層工作常態。基層負擔重,首先是因為社會事務越來越繁雜,公眾對政府的期待和要求與日俱增。其次,各種事務順著壓力傳導機制最終傳導到基層。最后,出于對資源競爭、晉升激勵和積極避責等因素的考量,基層政府通常會主動加碼。
三是事多錢少缺財源。在現行財政體制中,基層政府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一級財政。面臨財權上收、事權下沉的雙重擠壓,基層用于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的財力更顯得“捉襟見肘”,“保運轉”由此成為一些地區基層政府的首要任務。
四是形式主義禁絕難。面對任務超載和資源匱乏的雙重難題,部分基層政府難以完成工作任務,只好“實功虛做”“脫實向虛”,滋生出各種形式主義的應對方式。形式主義不僅使基層疲憊不堪,也很難讓民眾真正滿意。
向基層放權賦能:放什么權、賦什么能
向基層放權,涉及到幾個具體問題:第一,放給誰?第二,放什么?第三,怎么放?第一個問題似乎不言自明,但何謂基層,尚需細加考究。基層不只是一個行政層級的概念,更是一個治理界面的概念,是國家、市場與社會在基層交互的場域。從這個意義來講,向基層放權,至少包括兩個層面的內涵:一是在政府系統內,向基層政府放權,即由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向鄉鎮(街道)放權,推動治理重心下移;二是在政府系統外,由各級政府向市場和社會放權,減少政府對微觀事務的控制與管理。要言之,向基層放權,意味著將村(居)委、社會組織和市場主體都納入基層治理體系的權責框架內,使市場和社會這兩種治理機制與科層機制有機銜接,三者相互作用,共同促進基層治理水平的提升。
這里重點探討如何向鄉鎮(街道)放權。向基層放權賦能:一是要理順縱向政府間權責關系,明晰基層權責清單。基層政府貼近轄區民眾,對民眾的公共服務需求有更為清晰的了解,但在實際運作中,基層政府履行職能時往往缺少相應的事權,一定程度上束縛了基層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這就需要理順縱向政府間事權關系,合理界定事權中的權責體系,落實權責清單制度,構建責權匹配的縱向職權體系。要加大基層政府在公共服務供給中的決策參與權,著力推進行政執法權重心下移、執法力量下沉基層,實現公共服務供給與群眾需求的精準對接。
二是要擴大基層用人權,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基層的人力資源匱乏是制約基層治理水平的重要因素。向基層放權,首先就要賦予基層以適當的人事統籌權。針對基層編制資源不足的問題,在嚴控總量的前提下,進一步推進基層編制資源的有序增長和精準下沉,鼓勵從上往下跨層級調劑使用行政和事業編制;在編制管理的框架內,對現有人員的分配,根據基層政府的基本職能和轄區公共事務的特點,實行動態優化配置;基層有權對下沉到轄區的上級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調度、人事考核和任免提出意見和建議。其次,盤活基層人事“存量”。要充實基層治理骨干力量,加強對基層治理人才的培養使用;要創新人事激勵機制,將更多優秀人才留在基層;要建立規范的工資制度,確立合理的工資物價增長規則,并根據績效考核實施年終獎金來提高基層工作人員收入水平,落實工作補貼政策;要健全社區工作者職業體系,探索將專職網格員納入社區工作者管理。最后,激活基層人事“增量”。要在財力允許的條件下,采用市場化方式彈性引進人才;適時將優秀的基層工作人員和村(社區)書記納入事業編制管理,形成對編外工作人員的有效激勵。
三是要賦予基層以制度化的財源,使之具備履行公共服務職能所必需的財力。充足而穩定的財源是政府有效履行職能的重要前提,每級政府都應有穩定可持續的、與其事權相匹配的財源,基層也不例外。無論怎樣改革,基層政權的運作都無法回避“錢從哪兒來”的問題。因而有必要通過放權賦能,賦予基層政府以更大的財政自主權。首先,要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明的方向,“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在對地方主體稅種進行補位的基礎上,使基層能夠擁有制度化的自有財源,確立起財源與事權相匹配的財力保障機制。其次,要在穩定稅源的基礎上,重新劃分縣鄉兩級政府支出責任,提升縣鄉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法治化和規范化程度,特別是要擴大鄉鎮(街道)自主預算經費的比重。最后,要推進基層財務自主核算,優化基層資金管理方式,增強基層經費使用的靈活性和機動性,“讓打醬油的錢可以買醋”。
四是要規范上級督查考核權,釋放基層工作活力。如果說前面三項舉措重在“放”,此項舉措則重在“收”,即在向基層放權的同時,也要適當約束和管控上級政府的權力之手。當前困擾基層治理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監督下鄉”,上級的督查考核過多過頻,基層不堪重負。有必要在尊重上級權威的同時,規范上級督查考核的權力。首先,要嚴格對督查考核的計劃管理,確保省市縣三級政府對基層的督查考核規范化、制度化。其次,要嚴格控制督查考核的總量和頻次,規范基層考核中的“一票否決”、簽訂責任狀、示范創建等事項。最后,要完善考核評價體系和激勵辦法,避免過度考核、形式化評價,全面推進以實績為導向的考核,同時加強基層對上級機關的反向評議力度。總之,要讓基層干部不僅對上負責,更要騰出時間、沉下心來解決民眾實際問題。
警惕放權賦能改革中可能存在的誤區
改革開放以來,中央推行以“放權讓利”為核心的體制改革,有力地推動了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近年來,有的地方暴露出系統性的行政惰性,有的地方治理亂象叢生,有人認為是放權出現了問題,主張把權力重新收回來。但究其根本,問題不在放權,而在放權沒放到位,或者放而不管,比如少數部門和地方在“放管服”改革中做虛文章、設隱門檻、造中梗阻,直接影響了放權的成效。放權賦能改革是為了更好地增強體制的彈性,賦予基層以更大的機制創新的空間,保護基層干事創業的積極性,讓基層更好地為轄區民眾服務。為了實現這個目的,必須警惕如下幾種可能的誤區。
誤區一:放權就是讓上級甩包袱。放權意味著上級政府要賦予基層更多的自主性,但對上級而言,放權不等于放責。基層對權力的運用是否依法依規、是否貫徹中央精神、是否增進了治理效能,都應當是上級政府密切關注的事項。放權之后,上級政府更應擔當作為,既要加強對基層治理行為的指導和監督,也要及時為基層提供幫助、分憂解難,確保放權改革取得實效。但在實踐中,有的上級部門以治理重心下移為名,把本應由自身承擔的責任“下放”給基層,自身則保留對基層“念緊箍咒”的權力,使放權演變成“推責”。這種“甩包袱”式放權,既讓基層苦不堪言,也使基層力不從心,加劇了權責失衡困局,有悖放權賦能改革的初衷。
誤區二:放權就是讓基層“任性”用權。放權賦能改革彰顯了基層政府在基層治理中的突出作用。對基層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來說,放權意味著擁有了更多的自主權。但是,放權不是讓基層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有的地方在推行治理重心下沉后,基層獲得了更大的權力,卻給個別基層干部胡作非為提供了肆無忌憚的底氣。他們自以為大權在握,無論是落實惠民政策,還是開展行政執法,都是憑交情、看心情,為所欲為。放權是為了更好地“用權”,為了發揮權力的最佳效能,為轄區群眾提供更好的服務,因而放權必須是一種權責對等的制度安排,在賦予基層更大權限的同時,強調基層必須承擔起更多的主體責任。對基層干部來說,手中的權力大了,更應對權力心存敬畏,切實做到嚴以用權、用權為民。
誤區三:放權就是讓市場與社會放任自由。政府不是萬能的,也會遭遇“政府失靈”的挑戰,因而,放權賦能的一個題中應有之義,就是放權給市場,放權給社會,把市場和社會該管的、能管的交給市場和社會。但是,放權并不意味著政府當甩手掌柜,也不意味著社會和市場可以任意作為,而是要恰當地處理好政府、市場與社會的關系,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和社會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市場有效率,讓社會有活力,同時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不只是有限政府,更應該是有為政府。放權的過程也是監管不斷強化的過程,只有做到放管結合,把該放的權放到位,把該管的事管起來,放出效率、放出活力,管出秩序、管出公平,才能營造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基層善治新格局。
(作者為暨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導)
【注: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課題“中國特色行政學的發展及其話語體系建構研究”(項目編號:18BZZ066)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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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孫彩紅:《向基層放權賦能亟需厘清幾個關鍵問題》,《國家治理》,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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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周雪光:《權威體制與有效治理:當代中國國家治理的制度邏輯》,《開放時代》,2011年第10期。
責編/李丹妮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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