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網絡表情符號在傳達表情、表達情緒以及陳述事實中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不當使用表情符號衍生出眾多法律問題,涉及刑事、合同、侵權及知識產權等諸多領域。表情符號承載的特定信息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功能。然而,表情符號尚未在法律中獲得相應的證據資格,法律共同體未能充分意識到表情符號證據的價值。基于此,建構表情符號證據化的理論和路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表情符號 證據資格 證明力 證據規則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伴隨移動互聯網的發展,網絡即時通訊迅速崛起,構筑起人類交流的新篇章,開啟了網絡空間與現實空間深度融合的新局面。為了營造線上交流的“在場感”,網絡表情符號應運而生。表情符號的使用利于網絡空間中交流的情感化、趣味化和簡約化,促進了情感表達和群體認同。然而,不當甚至是惡意使用表情符號也會導致某些消極結果,這些消極結果在法律中表現為糾紛、侵權甚至是違法行為。對于表情符號濫用造成的法律問題,需要理論和司法實務雙向發力。理論上需要探討表情符號證據化的可能性,司法實務上需要挖掘表情符號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賦予表情符號證據資格,在訴訟程序中建立表情符號證據化的使用機制。
表情符號濫用涉訴現狀
近年來,國內外司法實踐中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由于濫用表情符號而導致的法律案件。“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表情符號濫用無疑會擾亂網絡空間的秩序。表情符號濫用涉訴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使用影視鏡頭、名人肖像等制作表情符號,侵犯當事人的肖像權、著作權等民事權利;第二,使用表情符號傳遞特定意義,實現非法目的。例如,“刀”“槍”等表情符號在特定的交流場景中會加劇緊張沖突的對話氛圍,形成暴力、脅迫和危險的效果。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判決中,有被告人為逃避偵查而使用表情符號的實例。遺憾的是,被告人不當使用表情符號傳遞特定信息或逃避偵查未能在案件審理中被充分討論。域外司法實踐同樣面臨表情符號濫用的風險,不過已經出現利用現有證據規則建構表情符號證據的嘗試。比如,2016年,法國一男子向其前女友發送一則包含“槍”表情符號的死亡威脅消息被法院判決有罪。
此外,表情符號在設計之初被賦予的只有初始含義,基于該含義衍生出的多元化隱含意義卻可以被任意定義。從預警的角度考量,應當充分重視犯罪嫌疑人可能使用表情符號的隱含意義,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活動中達到煽動、傳遞秘密、掩護身份等不法目的。
表情符號證據化的可能性
有學者指出“符號是攜帶意義的感知,意義必須用符號才能表達,符號的用途是表達意義”。表情符號作為非言語溝通方式,其可以傳遞信息,表達意義。從這一角度出發,我們就可以說表情符號不是空洞無物的,其承載著意義,這個意義需要被解讀和解釋,而后在發送方和接收方之間形成意義的共識,這個意義共識可用于反映雙方對話的內容、說明某些事實。如果雙方或一方將這個意義共識表達給法官并為法官接受,那么在發送方、接收方和法官之間就形成了一個意義共同體。法官通過對表情符號的回溯,經過對表情符號的識別和審查,一定程度上能夠知曉發送方和接收方之間發生了何事、有何爭議。換言之,表情符號具有和其他文字信息共同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從而幫助法官作出判別。因此,我們說,符號學理論關于符號的定義,為表情符號證據化提供了理論上的可能。
表情符號證據化的困境
表情符號承載的意義和事實受到符號任意性原則的限制。符號的任意性原理導致表情符號表意的明確性遠不如文字,典型表現為歧義、多意義及隱喻性等問題,這些也是造成表情符號證據化的客觀障礙。雖然,從量上看,表情符號具備證據資格并形成了相應的證明力,但是從質上看,表情符號證據化也面臨一些困境,其證明效果存在著改善的空間。
其一,表情符號的穩定性不足。表情符號誕生以來一直處于發展和變化之中,經歷了“顏文字”“繪文字”及表情包的變化過程,這種變化勢必會持續進行下去。從表意層面上說,表情符號僅僅是對文字的替代,其缺乏獨立的語法及語用構造,只有結合文本使用才能發揮作用。這就告訴我們在法庭中認識和解釋表情符號不能單獨進行,需要借助表情符號使用的語境及上下文具體內容,也即,作為證據,表情符號應該和其他文字信息作為整體呈現給法庭。
其二,表情符號證據難以成為法定的證據形式。我國的訴訟法對證據的形式或種類有明確的規定,即所謂法定證據形式。那么表情符號證據是否有資格獲取獨立的證據形式呢?從空間上看,表情符號產生并存儲于網絡空間,如微信、微博、推特、臉書等;從內容上看,表情符號一般用來表達情緒和陳述情節,但往往需要結合文字才能表情達意。盡管目前出現了純表情符號書寫的跡象,但因為它已經超越了當前的文字書寫系統,試圖創造一種新的書寫系統,其理解難度較大,解碼成本過高,所以純表情符號書寫普及難度較高;從形式上看,表情符號需要結合上下文內容進行整體呈現,一般不作為單獨的證據展示出來;從屬性上看,表情符號證據的內涵和外延均在電子證據的覆蓋之下,其客觀性、關聯性、真實性及合法性需要借助電子證據才能體現。從目前的司法現狀和未來趨勢看,表情符號證據化道阻且長。
其三,文字表達代替直接展示。直接展示表情符號是指直接映射表情符號。從涉及表情符號的司法裁判看,法官往往使用相應的文字表述代替具體的表情符號,甚至有的法官在案件審理中直接忽視表情符號。使用文字替代可能是因為法官認為有些表情符號粗魯、富有攻擊性,會有損法庭的嚴肅性;選擇忽視表情符號可能是由于通過上下文語境已經能夠掌握案件事實,不需要額外解釋表情符號。
其四,表情符號法律解釋阻力重重。不管在何種場景,表情符號都面臨著編碼與解碼的問題,在法律場景中,即是表情符號解釋的問題。所有表情符號都攜帶意義的感知,意義不僅僅需要被感知,還應該能夠被表達。對于表情符號來說,其解釋的必要性在于表情符號意義的動態性與多元性,造成意義模糊,形成誤解,與法律的明確性要求相沖突。影響表情符號解釋的因素眾多,例如,符號組成因素及其主導性、語境、文化差異、平臺差異、性別、年齡及民族等。
表情符號證據化的實現路徑
從當前的司法實踐現狀來看,很少有案例反映出表情符號在最終判決中起到決定性作用。此種結果與其說表情符號在證明案件事實中是多余的,不如說在一定程度上是因為我們沒有充分重視表情符號的證據作用。從符號學的視角看,社會上的一切都是符號系統。法律也是一種符號建構,蘊含著日常生活的符號,通過符號反映社會現實。從該起點出發,可以進一步指出,“法律由創建意義網絡的符號形式組成”。基于此,我們可以充分利用符號學理論在法律和表情符號之間建立起橋梁,實現表情符號證據化的理論可能和路徑可能。
總體上,表情符號證據化的實現要依賴技術改良和法律證成,換言之,技術路徑和法律路徑雙管齊下是構建表情符號證據化路徑的方向。
第一,技術上實現表情符號的標準化。首先,為了減少表情符號在應用中的動態性和多元性,應該考慮盡快進行表情符號的統一化、標準化建設。目前平臺差異導致表情符號誤解的情況較為普遍,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現實情況下,需要進一步研究如何平衡標準化和產權保護之間的關系,目前較好的思路是促使各平臺互相授權使用表情符號。其次,充分發揮統一碼聯盟(Unicode Consortium)的作用。統一碼聯盟應盡量認證并發布官方表情符號,并將其具體化、細節化,從而抑制表情符號明顯差別化。最后,考慮編寫表情符號詞典并及時更新,實現表情符號意義穩定性和靈活性的有機結合。
第二,法律上建立表情符號的解釋機制。表情符號法律解釋往往要結合特定的文本和語境,同一個表情符號在不同的語境下會表達不同的含義,在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社群中也承載不同的意義。基于此,建立表情符號的法律解釋機制需要解決解釋主體和解釋方法的問題。
明確表情符號法律解釋的主體。有學者認為表情符號的法律解釋可遵循“專家證人證言的思路”。專家證人相比法官和陪審團具備專業的知識或經驗,便于發現事實,能夠為法官提供必要的科學標準,形成對爭議事實的獨立判斷。與美國的專家證人類似,我國存在專家輔助人制度。我國專家輔助人的職責是對鑒定意見、專業問題以及專門性問題提出意見、說明和對質。但對表情符號的理解和解釋是否屬于專業問題或專門性問題存在巨大的爭議,因而如何選拔表情符號解釋方面的專家沒有具體的標準,如果將表情符號解釋的主導權賦予專家輔助人,顯然不符合我國的司法現狀。筆者認為,法庭中表情符號的解釋權仍然要以法官為中心,法官要結合語境、其他證據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意見綜合認定表情符號的意義。
優化表情符號法律解釋方法。解釋方法也即表情符號該如何解釋的問題。法諺有云:“法律不重誦讀,而重解釋。”有學者便提出了表情符號證據化的九個步驟:“判斷表情符號是獨立存在還是伴隨文字信息→確定表情符號的證據相關性→確定表情符號在傳聞規則下是不是陳述→如果是陳述,判斷其是否屬于傳聞→如果是傳聞,判斷其是否屬于傳聞規則排除的例外→判斷表情符號的證明價值是否大于不利影響→在原始平臺上展示表情符號→確定是否必要引入專家證人幫助理解表情符號→呈交事實調查官解釋表情符號。”可以看出以上九個步驟實際上是在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的框架下進行的,這九個步驟包含了表情符號證據資格、相關性、證明力、排除及采納等一系列問題,較符合美國司法實踐對表情符號證據化的認識和具體操作。那么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該如何解釋和運用表情符號呢?筆者認為可采取以下步驟。第一步,判斷表情符號是否需要被排除,即識別表情符號是否屬于非法證據。第二步,在法庭中直接映射,保證法官、律師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直觀感受具體的表情符號。第三步,確定表情符號是單獨使用還是結合其他文字信息合并使用。如果是單獨使用,查看是否存在其他證據印證;如果是合并使用,結合其他文字信息和語境進行解讀。第四步,允許表情符號的發送方和接收方分別表達其對案涉表情符號的理解,法庭將雙方意見完整記錄供參考。第五步,在庭前會議階段或法庭審理中對表情符號進行質證。第六步,邀請熟悉相關表情符號背景的人士提供看法,供法官和陪審員參考。第七步,法官和陪審員根據各方意見,結合其他證據對表情符號的意義進行解釋和認定。
(作者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注: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專項重點項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公安執法領域研究”(項目編號:18VHJ012)資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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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周小梨 美編/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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