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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經濟法治體系建設重點領域與有效路徑

核心提示: 推進數字經濟發展是促進中國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推動力,而加強數字經濟法治體系建設則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重要內容。數字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數據支持和數字技術與經濟社會各個方面的深度融合,新的經濟模式、生產消費模式等對法律體系和法治實踐提出了更多新問題。為此,有必要梳理數字經濟發展中的繁復關系,從法治理念和實踐入手,探索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有效途徑,構建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的法治體系,保障國家經濟安全。

【摘要】推進數字經濟發展是促進中國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推動力,而加強數字經濟法治體系建設則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重要內容。數字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數據支持和數字技術與經濟社會各個方面的深度融合,新的經濟模式、生產消費模式等對法律體系和法治實踐提出了更多新問題。為此,有必要梳理數字經濟發展中的繁復關系,從法治理念和實踐入手,探索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有效途徑,構建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的法治體系,保障國家經濟安全。

【關鍵詞】數字經濟 法治體系 高質量發展 經濟安全

【中圖分類號】DF41 【文獻標識碼】A

進入21世紀的第三個十年,全社會經濟數字化進程持續深入,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與物聯網等數字技術發展日新月異。與此同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我國持續釋放國內市場的超大規模和制度優勢,搶抓數字經濟發展的關鍵性機遇,加快建設數字化基礎設施,推動了數字技術和產業集群發展,已成為全球數字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2020年中國數字經濟實現了9.6%的增速,規模達5.4萬億美元,排名僅次于美國,即便如此,數字經濟占國內GDP比重尚不足40%。站在歷史發展的維度來看,中國數字經濟仍具有較大的提升空間,未來數字經濟的發展孕育著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巨大潛力,也必將成為拉動經濟的重要力量。

當前,數字經濟已滲透到經濟關系的各個環節,正前所未有地重構國際國內市場經濟結構、重新配置資源要素和供求關系,全球經濟競爭格局正處于數字經濟的調整之中,數字經濟必將成為全球主要經濟體爭奪話語權的新興場域。我國應繼續加快現代化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建設,推動本國數字經濟與世界經濟規則有效銜接,以數字經濟的快速穩健發展推動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

數字經濟法治治理應處理好的幾組關系

第一,數字經濟與法律規則的關系。法律是現代市場經濟運行的“底線”,也為數字經濟運行設定了高質量發展的空間和軌道。數字經濟中數字生產資料的積累和交換、生產方式等改變,以及對經濟秩序良性發展的促進作用必然需要以確定性的法律治理為基礎,才能保障經濟紅利分配兼顧效率與公平。作為數字經濟的先發國家,中國應加快建立健全守正、創新的數字法治體系,加強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的互動,在全球數字經濟治理中發揮引領作用。

第二,數字經濟與經濟貿易規則的關系。數字經濟依托互聯網、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興信息溝通和交流平臺,不僅將加速貿易規則的優化,而且會對加速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的貿易一體化和自由化產生深刻影響。數字貨幣的商品定價權、數字支付的安全性以及數字貨幣匯兌的可靠性等,離不開各國制定適當且靈活的法律制度,并盡力達成協調統一的法律框架。

第三,數字經濟與總體國家經濟安全的關系。數字經濟發展催生了海量的企業、產業鏈和宏觀經濟數據,全景數據交換的速度和規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激增。因此,必須創新數字經濟系統性風險防范措施。數字經濟發展應秉持“總體國家經濟安全觀”,堅持安全與發展并重的原則,重視數字化轉型、網絡化重構、智能化提升、產業化升級過程中凸顯的安全威脅和風險,平衡數據主權和數據跨域流動之間的關系,正確處理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科技發展中的機遇與挑戰,完善數字經濟風險處置機制,筑牢數字經濟的總體安全法律防線。

第四,數字經濟競爭與合作的關系。當前,飛速發展的數字經濟已超越傳統經濟中物理時空的范疇,達到一個新的維度。無論國際還是國內,良性競爭與合作都需要有法律法規保駕護航。這需要我們促進國內與國際兩個維度之間建立數字經濟規則,發揮政府、企業和市場三方的力量,突破主流競爭模式的運行缺陷,借助數字交互,開啟、促進和加速雙向互動的良性合作機制,把數字經濟各個參與主體打造成為利益、責任和命運共同體。

數字經濟法治治理的重點領域

數字經濟是以數據資源作為關鍵生產要素,依托現代信息技術,旨在提升效率和優化結構的系列經濟活動。數字經濟宏微觀市場中主要存在數字政府、數字企業和數字用戶三個參與主體。發展數字經濟客觀上要求相關數字法治的變革和社會整體治理模式的優化,為人民群眾充分享受數字時代的經濟社會發展紅利提供法律保障。

在宏觀治理層面,發展數字經濟對數字管理協同發展的行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當前,借助數字手段和技術,政府組織機構大幅提高了其信息處理效率和能力,因勢利導完善社會治理垂直化運行框架,這有助于改善機關組織的運行體系,優化資源配置方式與結構,進一步提升政府組織整體行政能力。數字技術融合到政府和司法治理中只是數字治理的最初一步,而數字治理中的關鍵一環則是強化頂層設計。針對不斷產生的數字企業和產業、數據要素的收集和交易、數字金融工具、數字整體安全、數字市場的監管邊界、數字法商人才、數字生態等方面,構建系統性數字法治框架,有序推進相關數字立法工作,不斷完善政府數字治理能力,進而為有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因此,需要通過加快數字經濟發展法治試點和推廣力度,搶占數字經濟發展的法治先機,釋放法治對數字平臺壟斷等方面的監督作用,完善數據主權法律基礎和管理制度,構建數字要素有序合理流動的安全保護和審查制度,從而夯實有利于新時代國家數字經濟宏觀生態系統的法治基礎。

在微觀安全層面,數字技術和數據分析是數字經濟的核心生產力,數字安全是經濟社會安全的基礎。隨著各產業鏈數字化轉型的深入,數據呈現爆炸式增長,數據生產終端、數據中心、產業鏈數據交互以及數據交易中心和市場將極大促進數據流動和企業傳統發展模式的改變,推動以高質量數據為驅動的經濟發展變革。數字產品的開發與應用將快速發展,數字產品將成為廣大消費者的生活必需品,消費熱點也將更加虛擬化、個性化、多樣化。強大的數字經濟浪潮將不斷推動消費模式向數字化、平臺化轉變。與此同時,經濟社會整體的數字化進程可能進一步催動數字金融產業鏈的重構,推進數字支付和移動支付等新金融服務體系的發展。隨著生產、消費和金融在數字經濟發展中更加深度融合,產業鏈、供應鏈、消費鏈等場域中數據信息的儲存,及其在不同部門之間“數字鏈”的交互和交易活動都將更加頻繁,數字基礎設施的安全性和隱私信息的安全保障將成為整個經濟社會重點關注的領域。

數字經濟法治建設的有效路徑

一是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在中國數字經濟創新發展的法治建設過程中,必須始終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以健全中國數字經濟法治體系、打造現代化數字法治為導向,提升國家數字化治理能力,激發數字市場活力,提高數字企業競爭力。第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發展數字經濟的重要講話精神,在數字經濟市場化發展過程中堅持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屬性。第二,維護市場經濟數字化大生產趨勢,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切實完善數字經濟法治建設,推動數字產權制度改革、數字要素市場改革、數字價格改革等,同時,通過依法治理并保障數字要素有序流通和公平競爭,釋放要素資源動能,加快數據產業鏈、價值鏈重構與轉型升級,不斷解放和發展數字發展下的全社會生產力,為我國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核心保證,并提供可資參考或借鑒的國家數字法治案例。

二是健全與數字經濟相適應的法律體系,筑牢數字經濟法治基礎。首先,以建設數字經濟強國為導向,加強數字經濟法治體系的頂層設計,加快制定數字經濟法律總框架,漸進式推進數字經濟活動中相關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公開等各個環節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的立改廢釋。其次,完善數字經濟立法相關的法律供給,不僅需推動“數字經濟法案”“數字服務法”“數字市場法”等數字經濟發展相關法律的制定,而且需要加快完善與數字經濟市場競爭秩序、交易規范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制度,從而進一步釋放法律對數字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最后,還要在數字經濟立法中發揮企業在規則制定中的積極作用,警示企業在數字經濟中加強合規性體系建設,激發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作用,協同提升法治實效以避免法律風險。

三是強化法治執法能力,夯實數字經濟法治規范。為了更好地支持數字經濟的發展,政府和司法機關應主動轉變職能,結合傳統監督手段和先進技術,盡可能為數字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其一,提升政府和司法機關的政務服務能力,監督相關部門依法辦事,嚴禁擅自提高市場準入門檻和違規執法。其二,提高數字經濟市場執法的司法包容性,對于現行法律法規尚未涉及的數字經濟新業態,允許企業在總體風險可控范圍內試錯。其三,加快建立更加有效的數字法治執法框架,加大對數字經濟相關權益的司法保護力度。具體而言,一方面需要增強市場主體對法律的遵守度、信任感和可預期性,加強數據流動、數據安全、涉密信息管理等環節的數字司法治理執法力度;另一方面,司法機關的數字法治實踐也需要規范,其涉及的數據收集、共享、分析、發布、決策等均需建立合規合法的流程體系,全方位提升數字經濟法治體系治理能力。

四是加快法治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數字經濟法治環境。數字經濟法治環境的優化依賴于良好的數字法治基礎設施。我國數字法治基礎設施建設必須從宏觀角度著手。其一,加強政策、監管和法律的全局性統籌協調,破除“信息孤島”現象,在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和平臺制定統一的數字法治信息化體系建設指導意見。其二,加強數字法治基礎設施硬件和軟件的研發,通過技術機制、軟硬件結合機制、訪問控制策略等,推動本地化的數字法治數據庫、數據交換機、大數據運算中心以及人工智能法治應用平臺等基礎設施建設過程自主可控,強調關鍵數字基礎設施安全運營,保證我國數字法治主導性優勢。其三,統一布局數字法治的安全屏障,加強網絡安全保護,維護數據主權和國家安全,研發適應新時代數字經濟全方位要求的數字法治監督保障技術體系,做好風險預警能力、安全防護能力、應急處置能力等方面建設,形成完整的法治安全鏈條,營造良好的數字經濟法治環境。

五是增強全球性法治視野,引領數字經濟法治話語權。面對全球數字經濟治理的需求,我國應積極參與并引領國際數字法治體系建設,主動與周邊區域和國家就跨境數據流動、數字稅收、數字貿易準入和結算、數字財產保護等關鍵性議題開展對話與合作,著力打造開放、包容、健康的多邊數字經濟法治創新合作模式。一方面,我國應進一步明確法定數字貨幣的市場地位、法律地位、法償性,加快法定數字貨幣發行、數字資產市場管理、數字貨幣金融管理、數字貨幣安全、數字貨幣跨境流通等相關金融制度的立法進程,并對國際貿易中數字貨幣支付和流通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保障全球數字經濟安全。另一方面,我國應守正創新探索可供移植的中國示范規則及解釋,推動國際數字貿易規則制定的雙邊、區域和多邊談判,強化國內法治在構建全球數字經濟法律體系中的角色與作用,進而不僅暢通國內經濟大循環,且實現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的新發展格局。

(作者單位分別為:四川師范大學服裝與設計藝術學院;西南政法大學國際貿易陸海新通道研究院)

【參考文獻】

①陳兵:《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中的競爭法治變革》,《人民論壇》,2020年第3期。

②龐雪瑩:《數據安全影響國家安全的微觀分析》,《法制博覽》,2021年第33期。

③楊解君:《政府治理體系的構建: 特色、過程與角色》,《現代法學》,2020年第1期。

責編/鄧楚韻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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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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