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指紋與手跡在社會生活及司法實踐中的運用,體現了數千年中華法制文明中蘊含的豐富歷史經驗與智慧。利用“手跡”進行偵查勘驗,最早出現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周代的“質劑”(木刻契約)、漢唐時的“下手書”與“畫指券”、宋元時代的“手印”“手模”具有防詐證信的作用,它們在古人生活及交易中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憑證。
【關鍵詞】指紋識別 司法實踐 手印 【中圖分類號】D929 【文獻標識碼】A
現代科學技術證明,人的手指乳突紋線所呈現的圖形有其個體特征,每一個人的手指紋都與他人不同,具有唯一性與永世性。正是人手指紋的唯一性特征,才使得指紋識別被廣泛地運用于古今中外的社會生活與司法實踐中。
在古代中國,指紋識別究竟出現于何時,目前尚無定論。但1975年湖北省云夢縣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證明,至遲在戰國末年的司法勘驗或報告中,已經存在利用人之手與膝部痕跡,進行偵查破案的記錄。該書所載的《封診式》即秦國的司法勘驗記錄和案例匯編,在其《穴盜》欄目中,以“爰書”的形式敘述了一個案例:一個家庭失竊,盜竊者遺留于現場的手、膝痕跡多達六處,官府遂利用此痕跡進行偵查勘驗;至于案件最后是否偵破,竹簡并未記載。所謂“爰書”,就是秦人司法案件的供詞記錄、審問報告。作為現今出土文物中古代中國司法文明史上最早利用“手跡”進行偵查破案的官方文書,該爰書的價值是不可忽視的。
周代的“質劑”(木刻契約)、漢唐時的“下手書”與“畫指券”、宋元時代的“手印”“手模”具有防詐證信的作用,它們在古人生活及交易中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憑證
在今天的社會生活中,各種物質交易活動很頻繁。單位、家庭、個體或許每天都會從事各種具有法律性質的行為或活動,譬如借貸、租賃、買賣等。在這些活動中,人們發現簽字畫押、按手印既方便靈活,又可以表示其嚴肅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具有示信的作用。實際上,利用手指印所具有的身份性與可識別性的特征,來表示信用與“不欺弗知”(即“童叟無欺”),從而保證雙方交易的安全與有效,這不僅是我們現代人的行動準則,也是古人生活中一個重要的認知規則與行為方式。
德國學者羅伯特·海因德爾在《世界指紋史》一書中提出了一個著名的說法:中國唐代的賈公彥是世界歷史上第一個明確提到將“畫指”(指紋)用作鑒定標準的人。海因德爾的這一說法,在當代中國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其實,海因德爾的這一說法尚待進一步商榷。據傳世歷史文獻顯示,漢以前周人的“質劑”、漢代的“下手書”、唐代的“畫指券”,作為以手書或手刻形式留下的物質痕跡,用在人們從事買賣交易的日常生活中,具有防止欺詐、證明信用的功能。清代經學大師孫詒讓的《周禮正義》第二冊第1058頁記載有賈公彥為古代“質劑”所作的注疏文字,他說:“漢時下手書,即今畫指券,與古質劑同也。”
在中國古代史上,雖然漢代已發明了紙,但在唐代以前,紙張并未在官府政務及日常生活中普遍運用。因此,在唐代之前,人們書寫的物質材料主要是簡牘,即竹片與木片。當人們簽訂契約從事買賣活動的時候,雙方當事人都手執一塊同樣的木牘,為了防止雙方發生爭執,特別在這兩塊木牘兩邊的同一位置上,都刻有一個防偽的凹形記號,以便日后可以通過兩個小口的匹配程度來辨別契約的真假,這就是中國契約防偽標記的早先記錄。依據賈公彥的說法,周代的“質劑”、漢時“下手書”即是唐代的“畫指券”,它們都有證偽的示信作用。這些證信物與手印是何關系,尚待于進一步考究。可以確定的是,手印識別廣泛運用于司法實踐且留下大量文獻記錄乃是在宋元時期。
手印與手印識別在宋元司法實踐中的運用
手印又稱“手模”,今人在《宋史》卷三百四十三《列傳》一百二、《全宋文》第二百四十四冊《朱熹》三六《施行置場賑糶濟所約束事》、《元史》卷一百三《志》第五十一、《通制條格》卷四中,都可以看到這兩個詞在日常生活與司法實踐中的運用。
“手印識別”或“手印鑒別”雖然是現代名詞,但其基本原理卻早已運用于古代社會生活中。對于手指乳突紋線,古人雖然沒有達到現代科學的認知高度,但人們已經能夠根據手指的紋理,分辨出箕紋與斗紋:人們憑肉眼觀察,把手指頭上呈漩渦型的指紋稱為“斗”或“螺”,把流狀型指紋稱為“箕”或“簸箕”;并根據指紋的個體性、唯一性特征,辨別司法案件中當事人事實陳述的真偽。
宋元時期,土地私有制深化,海外貿易發達,商品經濟空前活躍。由于人們經濟交往的頻繁發生,訴訟糾紛也日益增多。在此種情況下,手印或手模所具有的防詐偽、示證信的重要作用,越來越受到社會大眾的重視。
《名公書判清明集》一書為南宋理宗時期一批著名法官審理婚田爭訟的判決書匯編。通過此書可以看到,“手印”或“手模”在婚姻、田宅、債負、財產繼承等日常生活及糾紛審斷中得到了廣泛的運用。法官們在審理案件時,對“手印”“手模”的辨識,不僅僅是觀察手指的乳突紋線,而且還在司法實踐中積累了豐富而專業的辨驗技術。他們主要是通過書鋪中的專業人員或自身的司法經驗,分辨出契約文書上的當事人指印或官府公章是在簽字墨跡之上還是之下:若朱色印、章在簽字墨跡之上,則為舊時真實書契;若簽字墨跡在朱色印、章之上,則為新近偽造書契。
當時老百姓在進行一項較為重要的經濟活動或重大事項時,如田宅租賃、買賣,婚姻關系的締結與解除,都會簽訂契約或文書;為了表示莊重與真實可信,契約的簽訂往往還需要中人擔保,更需要雙方當事人簽字畫押。若當事人一方不識字,可請親族中識字者代簽,但畫押即按指模(打手模)則必須是本人,而不能由別人代按。因此,手印是證明真偽的關鍵。正常情況下契約都是先由當事人簽字,而后按當事人指印或加蓋官府印章,這就是說真實的契約文書必須符合一個條件:指印或官章在簽字之上。大凡朱印在墨字之下,則字為后添,契約文書為虛假。
北宋時期有一個善于斷案的官員叫元絳,他在任永新知縣時,曾經遇到一個久訟不決的案件。基本案情是:當地有一個豪強之子,名叫龍聿。此人為富不仁,引誘一個少年喝酒后賭博,這個少年名叫周整。周不諳人事,賭博受騙,輸了錢沒法還。龍聿便趁機利用周的無知,以其所輸錢的價值折換成良田百畝,要求以周整母親名下的良田折抵。周不敢告訴母親實情,龍聿便采用移花接木之計,盜得周母按于其他田契上的手印,偽造了一個賣田文契。由此兩家發生爭訟,周母從縣告到州,又從州告到路(宋代于州府之上設置路一級監察機構),直到赴京擊登聞鼓。由于契約上載有周母指印,各級官府皆難辨真假,周家冤屈久不能申。元絳到任后,周母又來告狀,痛說曲直。元聽后,取田契仔細觀看,然后指出田契上所簽年月日皆在指印之上,必是偽造無疑。龍聿當即服罪,退還田產,周家冤屈遂得以申明。
據黃榦《勉齋集》所記載的另一個案例《陳安節論陳安國盜賣田地事》,案件雙方當事人為陳安節與陳安國,前者是原告,后者為被告,二人是親兄弟。二人爭訟之標的物為祖業田產。陳安節(弟)、陳安國(兄)兄弟倆各自分家另過后,陳安國不懷好意,偽造母親與弟弟的簽字畫押(即按手印,宋代判詞中經常用“著押”一詞表達),私立田契,將本來屬于弟弟與母親的田產盜賣給他人。弟弟發現時,母親已死,無法作證。后來審理此案的法官黃榦(號勉齋)與官府指派的、專門鑒別字跡與手印真假的機構——書鋪一同,利用前述案例中元絳破案的同一原理,結合陳安節的書寫習慣與筆跡,認出了陳安國所持有的田契上的陳安節及母親阿江的畫押為移花接木,陳安節的簽字是偽造,實際上是陳安國自己所簽。具體的細節是:弟弟陳安節簽字通常把節寫作“節”(按:“卩”換成“邑”),而陳安國所持田契上的簽字中“節”寫作“莭”,而且手印也是從其他文書上裁減粘貼而來的。到此,案件真相大白,黃榦遂判決:若陳安節愿意要錢,陳安國必須把盜田出賣所得錢款全數還給弟弟;若陳安節不愿得錢,則將所盜之田還給陳安節,所有偽造田契當廳銷毀。
現有歷史文獻和實物證據顯示,真正在司法中利用指紋來辨別真假、剖判曲直應始于元朝。元代著名的文學大家姚燧一生所作碑志甚多,清人輯有《牧庵集》。該文集經當代元史專家查洪德整理、點校,以《姚燧集》命名,該書載有《浙西廉訪副使潘公神道碑》一文,碑文主人公名潘澤,字澤民,宣德府(今河北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潘澤神道碑實物于2014年9月在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出土,經過考古專家考釋,碑文所載文字與《牧庵集》中的神道碑文字,除個別字詞略有差異外,其余的基本上一致。石碑和文集都記載了潘澤利用契約文書上著押的指紋紋理疏密程度來推斷著押者的年齡大小,進而判斷文契真假,辯冤白謗、伸張正義的故事。
依據碑文所記和學者的考證,這個案件大概發生于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八年(1271)之后的一段時間。在此案中,原告聲稱:一豪強之家偽造買賣人口的契約文書,奴役他家十七口人。他要求官府為其理正,放還人口。元世祖時期的社會中,人口分為兩大類:一為“良人”,一為“驅口”(即戰爭俘虜)。前者不準買賣,后者允許買賣,但有嚴格的程序要求,譬如必須向官府登記、申請文契、簽訂契約。在社會生活中,良人因生活所迫自愿賣身為奴的現象并不少見。由此可見,此案中的原告之家到底是“良人”還是“驅口”,賣奴契約文書究竟是真實還是偽造,這正是案件爭議的焦點所在。潘澤時任山北遼東道提刑按察使司,職掌司法監察。在此案屢經審理久不能決的情況下,潘澤仔細觀察了文契上一枚手指印的紋理,發現這枚指印紋理是成年人的,而按契書內容,此當事人著押時應為一個十三歲小兒。潘澤即刻召集十名當地的十三歲少年前來比對,發現十三歲之人所按指印的紋理密度皆稀疏,而文契上的指印紋理則為密集。由此,潘澤斷定豪強所持人口買賣文契為假,富豪遂即認罪。潘澤當即銷毀文契,放還人口。
現代的指紋科學告訴我們,人的指紋乳突紋線圖形雖具有唯一性與終身不變性,但指紋紋理密度則會因年齡老少而密疏不同。少年指紋密度稀,而成年人指紋較密。潘澤巧妙地把握了指紋紋理密疏與年齡老少之間的事實因果關系,依據案情、判別真偽,從而暗合了現代法理學所呈現出來的事理—法理規律:觀察生活與法律現象,找出因果關系,總結出經驗,從事理上升為法理,促成從具體知識到司法智慧的飛躍。實際上,指紋與手跡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就是中國古人司法智慧的體現。這種法制文明的經驗和智慧,可為現代中國的法治建設提供歷史鏡鑒。
(作者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長)
【參考文獻】
①《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
②[元]脫脫等撰:《宋史》,北京:中華書局,1999年。
③《名公書判清明集》,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
④[元]姚燧著、查洪德校注:《姚燧集》,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2011年。
⑤[清]孫詒讓:《周禮正義》,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
⑥[德]羅伯特·海因德爾著、劉持平等譯:《世界指紋史》,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年。
⑦劉坤:《宣化元代潘澤神道碑考釋》,《文物春秋》,2016年第3期。
⑧安廣祿:《古代的指紋破案》,《文史天地》,2005年第5期。
⑨陳柏峰:《法律經驗研究的微觀過程與理論創造》,《法制與社會發展》,2021年第2期。
責編/銀冰瑤 美編/楊玲玲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