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的有關說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防范重大資金損失風險,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
據了解,國務院國資委高度重視中央企業擔保管理,先后在《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資金管理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等一系列文件中陸續提出了相關要求。近年來,中央企業認真執行擔保管理要求,完善內部擔保制度,嚴格規范擔保行為,擔保規??傮w合理,擔保風險基本可控,但日常監管中也發現,個別中央企業仍存在擔保規模過高、對外擔保、采取隱性擔保等問題,有的企業還發生了擔保代償損失。
為適應新情況變化,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擔保管理,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通知》?!锻ㄖ吩谡显袚R幎ǖ幕A上,針對日常監管發現的突出問題,對融資擔保范疇、對象、規模等管理要求進行了明確,實現擔保管理規定的完整統一。《通知》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中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監管制度體系,對推動中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范發展、有效防范重大資金風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從《通知》的內容來看,管控范圍更加“全”。《通知》明確管控范圍包括所有融資擔保,不僅包括為企業融資行為提供的各種形式擔保,同時也包括具有擔保效力的隱性擔保。
同時,管控要求更加“嚴”。一方面,基于同股同權、控制風險原則,對中央企業融資擔保實行“兩禁兩控”:嚴禁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企業擔保,嚴禁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嚴控對高風險子企業擔保,嚴控對子企業超股比擔保;另一方面,嚴格限制擔保規模。參考目前中央企業擔保規模占凈資產的平均比重、上市公司擔保管理規定等,明確中央企業總擔保規模不超過集團合并凈資產的40%,單戶子企業(含本部)擔保額不能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
管控方式也更加“實”??紤]企業擔保屬于重大風險事項,公司法等規定擔保必須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因此,《通知》從中央企業實際管理出發,要求擔保預算由集團董事會或其授權決策主體審批以提高效率,但企業擔保制度和特殊擔保事項仍由集團董事會審批,充分發揮董事會的風險把關作用。
此外,整改要求更加“細”。明確對企業新開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進行嚴肅追責,要求企業對存量違規融資擔保業務限期整改,力爭兩年內整改50%,原則上三年內全部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