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加完善,高標準市場體系基本建成”確定為“十四五”時期的主要目標之一,并將“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作為實現上述目標的重要途徑。競爭政策基于市場競爭的一般規律而設計,著眼于市場主體的全生命周期,對市場競爭秩序加以規范和維護,對政府與市場間的關系加以明確和引導。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就是要發揮其對于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制度完備、治理完善的高標準市場體系的積極作用,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強有力的制度支持。
競爭政策是高標準市場體系的內在要求
競爭政策內涵豐富,廣泛覆蓋政府與市場主體的行為。競爭政策的目標是保護市場競爭行為免受損害,這種損害既可能來自市場主體的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可能來自行政權力對市場運行的不當干預。從市場主體的全生命周期來看,這種損害可能發生于市場主體創設、生產、貿易、投資、創新、退出等全過程、各環節。保護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行為,要求競爭政策對生產、分配、流通、消費各個環節進行全面覆蓋,形成涵蓋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實施機制。因此,世界各市場經濟體均將以反壟斷法或競爭法為核心的競爭政策確定為經濟治理體系的基礎,并賦予反壟斷法以“經濟憲法”的重要地位,使之兼具規制市場主體、規范行政權力、協調經濟政策等多項職能。
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是建設統一開放的高標準市場體系的關鍵保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關鍵在于經濟循環的暢通無阻。國內循環的暢通無阻,需要生產要素市場和消費市場實現統一開放。而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以競爭政策中的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等法律法規,打破橫亙在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各類壁壘,減少市場準入的各類不必要限制,推動要素的市場化高效配置。實現國內國際雙循環的暢通無阻,經濟政策和經濟制度的統一開放是重要前提。為此,必須以競爭政策中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和行政壟斷規制工具,保障公平競爭原則在區域維度和時間維度的統一,保障經濟政策的公平、透明、可預期;必須以不斷完善的競爭政策推動實現制度型開放,深化在競爭規則領域的開放合作,這有助于推進多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中關于競爭政策等議題的談判,實現國內國際競爭規則的高質量銜接。
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是建設競爭有序的高標準市場體系的制度基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強調,要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監管力度。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必將會扭曲市場資源的配置機制,威脅市場競爭的合理秩序,降低大企業開展創新的意愿,限制中小企業開展創新的能力,阻礙企業家精神的長久發揮。競爭政策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為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建立約束機制,以促使其遵循高質量的競爭規則。具體來講,競爭政策通過規制壟斷行為,減少市場主體的壟斷地位對資源配置效率的影響,激勵企業通過技術優勢、管理優勢來取得市場優勢地位;通過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轉。由此,競爭政策通過保障市場競爭對市場主體創新的促進作用,推動經濟整體實現高質量發展。
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是建設制度完備的高標準市場體系的內在要求。“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將“公平競爭制度更加健全”確定為與“高標準市場體系基本建成”同等重要的發展目標,而制度完備的高標準市場體系必然需要競爭政策的支撐。競爭政策的規制范圍覆蓋市場和政府,覆蓋市場主體的全生命周期,覆蓋市場運行的全部流程,覆蓋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建立高標準市場體系,必須針對引發市場失靈和監管過度或缺位的所有問題進行細致規定,以保證政府與市場的行為都有據可循,政府和市場均能按照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制度規定行使和維護自身權利。這同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的要求是內在一致的。
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是建立治理完善的高標準市場體系的重要指引。2021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提出“通過5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制度完備、治理完善的高標準市場體系”。這些頂層設計,形成了我國新發展階段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的明確目標。建立治理完善的高標準市場體系,不僅要能夠及時處理政府和市場違反競爭原則的行為,還要能夠實現對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長期引導,避免市場出現短視行為,促使市場主體自發采取有利于經濟長期發展的決策。這一目標的實現,需要政府立足市場競爭規律,以競爭政策對自身調控市場的行為加以規范。一方面,堅持系統觀念,重視政策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及其在經濟部門間的傳遞;另一方面,堅持動態視角,重視市場主體的決策調整對政策實施效果的影響,避免因政策調整為市場主體施加額外成本。在此基礎上,競爭政策方能實現對產業政策等各類經濟政策的統籌與協調,保證各類經濟政策的普惠性與功能性。
進一步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
高標準市場體系對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對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提出了更高要求。以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為目標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需要在制度構建、機構設置、執法司法、社會監管、輿論倡導等多個維度不斷改進當前的競爭政策。
構建更加完備的競爭政策制度體系。我國需要從確立競爭政策地位、響應市場主體需求、應對數字經濟挑戰、優化市場競爭規則等角度出發,形成完備的競爭政策制度體系。從短期看,需要結合反壟斷法的修訂,強調以法律保障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從而使之能夠對各類經濟政策進行統籌協調;加強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其中應對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領域予以重點關注;關注經濟業態創新,對新經濟新業態中出現的新問題提出合理規范;探索設計經濟監管的原則性規定,提升法律對經濟創新的適應度。從長期看,需要在制度層面明晰競爭政策同其他經濟政策的協調機制,突出經濟政策中的競爭原則這一主線;推動競爭政策層面的國際合作,以適應、對接甚至引導區域或全球的競爭政策。
提升競爭政策執行機構的規制能力。提升執法隊伍專業化程度,增加執法隊伍中專業人才比例,提升執法人員的經濟分析能力,增強競爭政策相關決策的科學性;提升部門設置的精細化程度,針對競爭政策所規制的市場壟斷和行政壟斷行為以及規制所需的數據分析與理論研究能力,設置相應專職機構,提升競爭政策的實施效率;提升機構運行的獨立化程度,保證競爭政策執行機構能夠依據競爭原則獨立提出政策意見,在機構層面落實競爭政策對各類經濟政策的統籌與協調。
提高常態化競爭政策執法水平。用好反壟斷行政執法與私人訴訟工具,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在競爭政策領域的職責范圍,實現對威脅市場競爭秩序行為的全面監管。全面升級經濟治理工具,以數字化技術助力對市場競爭狀況的常態化監測。依托大數據技術,實現對市場中產品價格、數量等數據的常態化采集與分析,由此開展對經濟政策實施效果的有效模擬,提升決策的科學性;實現對市場競爭秩序的日常監控,為估算市場主體行為的競爭損害提供證據支持,強化競爭執法的科學性。構建國家層面的競爭數據平臺,實現公平競爭審查等工作的平臺化與數字化,推動全國層面競爭措施的共享與競爭執法標準的統一。
促進多元化社會監管。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層面,我國可以探索吸收多元化背景的社會公眾參與審查工作。探索建立政策分級制度,按照政策專業性程度吸收專家學者、專業第三方、相關市場主體、普通社會公眾加入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團隊,拓寬競爭政策吸收社會公眾意見的渠道。在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方面,發揮消費者協會和行業協會的力量,提升其保護消費者和中小企業公平競爭權利的能力。
加強對競爭政策的宣傳引導。我國可以統籌競爭政策執行機構和競爭政策領域專家學者的力量,就競爭執法案件進行解讀,宣傳競爭政策基本原則與法律適用標準,樹立競爭政策權威;就市場競爭中的熱門案例進行分析,如“社區團購”中涉嫌壟斷的行為、平臺“二選一”的壟斷本質、電商平臺知名主播是否存在“壟斷勢力”等,以競爭政策原則同現實生活結合的方式,引導社會公眾正確認識競爭政策,自覺遵守競爭政策的制度規范,合理運用競爭政策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由此形成良好的競爭文化。
(作者:葉光亮,系海南大學副校長、海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19ZDA110〕階段性成果)